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应有内涵与升级路径

2021-07-08 06:22殷文伟
理论月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试验区贸易数字

□ 殷文伟,张 川

(1上海海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306;2浙江海洋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舟山316022)

中国将全面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作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截至2020年,中国的自贸试验区已经达到21个,几乎覆盖了“胡焕庸线”①我国地理学家胡焕庸于1935年提出的划分我国人口密度的对比线,被称作“胡焕庸线”(Hu Line)或“黑河—腾冲线”(Heihe-Tengchong Line)。以东的所有省份。同时,党的十九大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自由贸易港时代。那么,既然已有自贸试验区,为何还要建设自由贸易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怎么建?笔者以“自由贸易港”为篇名关键词搜索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共搜得相关研究论文45篇。其中,迟福林(2019,2020)[1][2][3]、朱福林(2020)[4][5]等人初步研究了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问题、挑战和战略思路;崔凡(2019)[6]、蓝庆新(2019)[7]、任春杨(2019)[8]等人研究了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曹晓路(2020)[9]、黄庆平(2020)[10]等人从发展数字贸易的角度研究了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路径;张云华(2020)[11]等研究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制创新。关于如上所述的“为什么建”和“怎么建”的问题,尚缺乏理论上的系统阐述。为此,本文将通过回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国际经贸背景,解读将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为自由贸易港的必要性,分类解析自由贸易港的应有内涵,在此基础上建立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分析框架,并提出将自贸试验区建设为自由贸易港的三条实现路径。

一、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背景、使命和现状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背景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呈现迅猛的发展态势,引发了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变革。美国等发达国家率先深度调整贸易规则,在自由贸易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同时推行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代表的新规则,全面提高谈判标准。如2012年,美国公布了新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即所谓的2012BIT范本,不仅将服务业开放作为今后投资协定谈判的重点对象,还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作为谈判的基本条件写入文本。我国当时的开放制度显然不符合国际贸易发展和上述经贸谈判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外商投资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开展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应对国际经贸规则新变革的积极举措,且与中美BIT谈判具有密切关联[12]。首先,两者在时间进程上高度吻合。2013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举行,双方决定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进行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2013年8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其次,相关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内容与2012BIT范本的相关条款高度相关。《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明确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第二批的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批复文件提出了同样的要求①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等。。之后建立的自贸试验区总体上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标杆,其主要建设内容也集中在政府的“放”“管”“服”上(见表1)。

(二)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时代使命

其一,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战略目标基本达成。近年来,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2013年以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迅速推广,中国对外加快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对内实施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全面扩区,分别于2016年、2018年分两批新建10余个自贸试验区。同时,国务院发文“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②参见《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浙江自贸试验区以设立6个联动创新区作为新一轮建设的重要举措。这表明中国自贸试验区正在广域化和泛化。另外,国家采取边建设边总结推广的方法,迅速将已建自贸试验区取得的改革试点经验分五批向全国复制推广,全面提高了全域开放水平。总之,以《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正加快适应国际贸易新规则,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战略目标基本达成,中国对外开放即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表1: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国际经贸背景

其二,建设自由贸易港时不我待。在中国扩大开放的同时,个别国家在贸易上重启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再现分化态势。除去中美贸易摩擦,美国主导的贸易谈判基本都以美国的单方退出而告终,法国、英国计划征收数字服务税引发美法、美英之间新的贸易争端。显然,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已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的持续发展,亟待有机更新。这正是中国以更加开放的胸怀参与规则修订,提出国际经贸制度的中国方案的最佳时机。为此,十九大及时提出建设自由贸易港,就是要在已经建设的自贸试验区中选出少数几个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并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国进博会等举措的配合下,使中国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中由适应融入走向参与引领。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肩负探索可持续的国际经贸模式和建构新制度的重要历史使命[2],势在必行。

(三)全球自由贸易港的发展现状

自由贸易港并不是新生事物。意大利于1547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由港——利沃诺港(Liv⁃oron Free Port)。至今,全球自由贸易港(区)累计已有三千多个。但自由贸易港是实践的产物,关于什么是自由贸易港,还没有一个系统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13]。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制度存在差异,其所采用的概念有所不同,政策内涵的差异也很大。从现有资料来看,至少有“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港”和“自由港”等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存在不同的内容[14]。

国外“自由贸易区”一般采用“Free Port”或“Free Zone”的表述。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概念源自部门文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商国际函〔2008〕15号),均使用“Free Trade Zone”(FTZ,自由贸易园区)的表述。但从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背景和公布的总体方案来看,其又与“Free Trade Area”(FTA,自由贸易区)密切相关。这样的制度设计为各自贸试验区的创新发展留足了空间,但同时也使得当前我国在将自贸试验区建设为自由贸易港时找不准逻辑起点,很难把握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方向和着力点。

一些研究提出,自由贸易港具有三大对标准则,即境内关外准则、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准则和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准则[8]。然而,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达到全面的完全自由、开放的程度。有的只是从不开放到完全开放序列中的比较开放,或者是重点就某一规则的特色开放。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看似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但这仅仅在宏观上、理论上成立。实际上,在中观和微观的制度设计层面,现有经验难以转化为具体政策条款,直接复制将导致难以预计的风险[15]。国际经贸规则涉及的内容已远超上述范畴,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发展亟待新的阐释。

二、自由贸易港的基本内涵和制度逻辑

对背景、现状的梳理表明,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属于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因此,对于自贸试验区,有没有定义关系并不大,关键是要解决问题。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是以引领为导向的改革,为找准引领的方向和路径,必须要明晰基本内涵,理清制度逻辑。

(一)自由贸易港的内涵解析

自由贸易港至今没法形成一个被普遍认同的确切定义,重要原因是其概念内涵十分丰富。一些学者提出,自由贸易港的概念界定在一定意义上是开放式的,而不是封闭式的[1][7][16]。本文采用分类方法对自由贸易港的基本内涵进行解析。回归国际贸易实务,笔者将自由贸易分解为实务层面和制度层面两方面。所谓实务层面是指国际贸易本身,它是自由贸易的外在表现,是制度层面的需求方,决定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的对象;所谓制度层面则是自由贸易的内在本质,决定自由贸易港的竞争力和自由度。以下,我们进一步解析、讨论现代国际贸易实务层面的细化分类和自由贸易港的制度框架。

在实务层面,现代国际贸易可以按商品属性进一步细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三大类,按贸易流向则细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三大类,从而构成自由贸易港的六大贸易形态。货物贸易、进口贸易、出口贸易为传统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和转口贸易属于新型贸易。上述分类可基本覆盖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所有形态。其中,新型贸易近年来发展更为迅速,其重要性将逐步超越传统贸易。首先,随着全球价值链的持续深化,服务产业继制造业全球分工之后加速全球布局,使得全球服务贸易增长速度明显快于货物贸易,目前全球出口增值的近一半来自服务贸易。其次,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服务贸易已经超越传统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呈现出与转口贸易、数字贸易交叉发展的态势。因而数字贸易的定义也处于发展中。按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定义,数字贸易指“通过固定网络或无线数字网络传输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两类。其中一类指服务贸易的数字形式,即数字服务贸易①另一类指以数字作为内容的贸易,即数字产品贸易,主要包括软件、数字音乐、视频、游戏、电子书籍等。现阶段,数字服务贸易影响更广泛,占比更高;数字产品贸易处于快速发展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此定义为“通过电子网络提供的服务”,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17][18]。

在制度层面,我们将国际贸易相关的制度分为监管制度和支持制度。监管制度指一国的贸易和投资规则,是国际贸易发生的制度环境。按制度作用的空间差异性,可将监管制度形象地划分为边境措施和边境内措施。边境措施即一般所称的国际贸易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数字贸易通常以投资形式存在,必然涉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一国经济体制的方方面面,我们可将与之相关的监管措施统称为“边境内措施”,以区别于面向货物贸易的以海关监管制度为核心的边境措施[19][20]。而支持制度指支持国际贸易的必要服务及其制度,主要是物流服务及其制度,融资、保险、结算等金融服务及其制度,商事调解制度等。具体可见表2。

(二)自由贸易港的制度逻辑

一个有效的自由贸易港的制度设计是不同类属的国际贸易同恰当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支持制度的组合。自由贸易港没有一般的模式,需要针对拟重点发展的不同的贸易形态创设相应的自由贸易制度。

第一,边境措施的创新空间有限。边境监管制度因货物贸易发展而演进,其创新的空间非常有限。尤其在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降低关税的趋势下,以降低关税作为主要手段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不仅将失去优势,还将因烦琐的进出关口操作手续影响物流效率,进而导致竞争劣势。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在德国汉堡港。欧盟建立关税同盟后,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可全部免税,实现了自由流通。同时,近年来其他第三方国家的货物关税也显著降低,因而汉堡作为自由港的关税优势已基本消失。2013年,汉堡港取消自由港,拆除海关围栏与检查站,终结了120多年的自由港历史。总之,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背景下,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创设需要新的考量,以货物贸易为对象的传统自由贸易港的发展经验已经不具有充分的参考意义。

第二,边境内措施的涉及领域广泛。以美国2012BIT范本为例,该范本代表了当前国际贸易谈判中削减边境内措施的基本要求。该范本全文分3节37条,内容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收与补偿、与投资有关的转移、业绩要求、高管国籍、信息透明、环境、劳工和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等众多方面。确立全方位、高标准的贸易纪律约束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促进投资自由化[21]。但边境内措施如不设边界,也可能产生贸易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经济霸权主义。比如中美贸易摩擦早已超越纯粹的双边贸易问题,美国总是无限地将该问题扩大到双方的体制、价值观差异上[22]。这样一来,贸易谈判便难以推进,贸易摩擦不可避免。当然,边境内措施的削减毕竟标志着一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高低,我国应通过设立自由贸易港等特殊经济区域加快开展边境内措施边界缩减的压力测试。

第三,国内税制深刻影响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的全球流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具有无限的服务半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字企业理论上均可为全球客户提供商品。因此,各国的国内税制是影响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全球流动的重要因素。其中,航运业率先开启全球流动模式,巴拿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等地因税率低、管制少已成为全球前三的船旗注册登记地。从事数字贸易的企业也逐步向低税制国家如爱尔兰等集聚,由此产生了税负不均的问题。法国、英国等计划征收“数字税”,遭到美国的极力反对,或引发新的贸易争端[23]。税制创新不仅仅是降低税率,必然成为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任务。

第四,数字贸易已经形成全球性监管难题。数字贸易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双重效应,崛起势头越来越强劲。目前,全球服务贸易中有一半以上已经实现数字化,超过12%的跨境实物贸易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一方面,原有的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方式已很难奏效,必须探索以执业互认、数据流动为主的监管新政[18],因此涉及一国国内监管部门和监管制度的同步完善。如美国在2018年成立了“网络空间和数字经济办公室”,中国杭州市在2019年组建成立数据资源管理局。另一方面,利益与公平、自由与安全等监管矛盾开始凸显。对此,美国强推“美国模板”作为唯一解决方案,但其遵循“美国至上”“美国优先”原则,企图主导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构建,从而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并未得到其他经济体的广泛认同,现有结果是美国单方面退出协定。中国提出“最大公约数”原则,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求同存异、合作共赢,正在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具备面向数字贸易开展制度创新的良好基础。

表2:基于实务的自由贸易港内涵解析

第五,国际贸易本身需要服务要素支撑。国际贸易至少事关两个不同国家,从国际贸易全过程来看,至少包括交易服务(电商平台、会展等)、物流服务(物流园区、运输)、金融服务(信用、融资、保险、支付与结算服务等)、商事调解服务等。国际贸易便利化更需要完善的服务予以支持,我们称之为“贸易背后的服务”或“贸易服务”。尤其是,国际贸易的90%是通过海洋运输来实现的,当代国际贸易可被称作“海洋贸易”。因此,国际贸易制度体系必然会将快捷高效的航运服务及其制度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航运经纪、船舶管理、海上保险、海事仲裁等海事服务,这些必然成为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制度创新的重点内容。

三、中国自贸试验区的不足与自由贸易港的升级空间

依据上文自由贸易港的基本内涵和制度逻辑分析,比照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自由港的发展态势,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的107条事项(制度)进行分类统计和研判,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至少存在如下三个不足,构成自由贸易港的升级空间和战略任务。

(一)重视出口贸易,对进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的谋划及其制度创新方面存在不足

我国自由贸易实践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中国制造”及其货物贸易和货物出口贸易方面,因此已有的监管部门和制度体系设计与货物贸易相对应,主要依靠海关的特殊监管措施。我国已分五批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事项(制度),其中,涉及出口贸易的至少有17条,涉及进口贸易的有3条,却并没有涉及转口贸易的成功试点经验。这表明,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贸易已经由“出口贸易为主”向“进出口贸易均衡”转变。但我国自贸试验区大多数仍旧处于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定位,少数自贸试验区开始关注进口贸易①如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举办地,必然率先重视进口贸易的制度创新;宁波作为四个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之一,围绕发展中东欧进口贸易开展制度创新。。另外,我国自贸试验区尚未关注和重视发展转口贸易。

新加坡、中国香港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中心和全球知名的自由贸易港,重要的举措就在于围绕向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的转型创新贸易制度(见图1)。它们所采取的境内关外监管和低税、简税税制设计充分考虑了发展转口贸易的战略目标,成为自由贸易港的典范。以中国香港为例,其出口贸易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大幅下降,取而代之的是转口贸易的快速增长。2003年以后,转口贸易在其货物贸易的占比中超过46%。之后,离岸贸易又在转口贸易基础上快速发展,到2006年已超越转口贸易,成为香港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见图2)。依托巨大的中国市场和进口贸易量,通过借鉴新加坡或中国香港地区的境内关外监管办法和税制,中国内地的自贸试验区完全有条件面向东北亚和“一带一路”国家同步发展转口贸易、离岸贸易,但现有谋划不足,缺少制度创新。

图1:中国香港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示例

(二)重视货物贸易,围绕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展开的制度创新仍然不足

首先,货物贸易仍是制度创新重点对象。中国自贸试验区本因服务贸易开放而设立,但在实践中,各自贸试验区仍然定位于货物贸易。我国通常将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的监管货物化,比如海关主要对服务贸易所涉及的服务工具、设备和材料进行监管。因此,我国对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的“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模式还缺乏有效监管办法,不得不从严防控。

其次,服务贸易制度创新成效欠佳。大多数自贸试验区都学习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出“国际航运中心”或“区域性航运中心”的构想,希望发展航运服务业,但均缺乏足够成效①浙江自贸试验区提出与航运中心略有差异的构想——“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2019年船用燃料油加注超过400万吨。。海南自贸试验区正在探索旅游、医疗等服务业开放,努力吸引中国境外消费回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提出加快“文化服务、技术产品、信息通讯、医疗健康”等服务贸易发展,其成效有待观察。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的事项(制度)中涉及货物贸易最多,至少有23条;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9条,仍少于货物贸易(见表3、图3)。

再次,数字服务贸易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国电子商务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但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的事项(制度)仅有2014年第一批第22条复制推广事项中“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一条与数字贸易有关。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在数字贸易方面也仅提出“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新片区内建立国际配送平台”②《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8/06/content_5419154.htm。。而面向货物贸易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原则已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因此必须面向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加快制度创新。

图2:中国香港2006—2018年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增长情况

表3: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事项(制度)分类统计分析

图3:自贸试验区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事项(制度)分类分析结果

(三)重视监管制度创新,在支持制度创新方面成效不足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自贸试验区的作为边境措施核心的海关特殊监管制度已被广泛认识和重视,成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但与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自由贸易港相比,中国内地的真正差距在于贸易服务。在全球贸易服务中不乏中国企业,如工银租赁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船东,为全球海运提供金融服务。此外,我国还有大量的商船在国外注册登记。在商事方面,中国内地绝大多数国际贸易纠纷都在伦敦、新加坡或中国香港进行仲裁。这是中国内地服务业落后于上述地区的显著表现。香港长期坚持国际贸易中心与航运中心互动发展,紧紧围绕船舶运输,优化制度环境,发展相关服务行业,逐步成为全球船东最信赖的船舶注册地。由此形成和带动了包括航运金融、船舶租赁、船舶经纪、航运保险、法律仲裁等在内的航运产业链群,支持贸易的金融、保险、仲裁服务业也是香港经济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建设不仅体现在监管开放等行动,更需要创新贸易服务制度和加快发展贸易服务。其意义至少有两方面:一是将贸易服务做实,转化成外向型服务产业,为我国发展服务贸易找到切入点。且贸易服务业可以进行延伸和衍生,发展空间无限。二是贸易政策和监管制度可复制、易模仿,而贸易服务一旦形成,越高端越难被模仿,不易转移,具有内植性。贸易服务最终将成为自由贸易港最强大的内核和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凭借完善的贸易服务才能构建起完善的自由贸易生态系统,为全球贸易提供范例和经验,引领全球贸易新规则的发展,提供贸易规则服务。

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路径

在2018年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我国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确定将“制度型开放”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目标[24]。与我国自贸试验区以问题为导向不同,建设自由贸易港以引领为导向[25],其实质就是要实施制度型开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三条升级路径。

(一)深化路径:面向服务贸易的制度型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已基本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知识产权保护等边境内开放制度架构,但在具体内容及执行上仍需深化完善。因此,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首要路径是:继续加大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试压力度,深化落实《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削减自贸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迅速逼近发达国家水平①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两种,两种负面清单的2019年修改版已基本接近。全国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少到13个领域40项措施,自贸试验区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到37项措施。美国在之前中美BIT谈判时首次交换的负面清单为20多项。[26];尝试简化服务业领域的限制措施,明确特别管理措施定义;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方面,逐步探索第三方国际仲裁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与被越来越多国家接受和应用的“第三方国际商事仲裁”有较大的差异。[27][28],真正实现开放制度从“边境措施”向“边境内措施”的转变,全面赶上国际经贸规则的高标准,进一步打造面向服务贸易的制度型开放的自由贸易港。

(二)追赶路径:面向贸易服务的制度型开放

因我国在国际贸易服务及其支持制度上存在短板,甚至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二轨”差异,这就需要我们以“包容、审慎”的心态,全面学习吸收先进性的国际惯例,实现由商品和要素“进出口”向规则等制度“进出口”的转变[2]。打造面向贸易背后服务的制度型开放的自由贸易港,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率先促进在国境外开展的海事服务业回归国内。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过程中,内地应与香港进行全面互动和深度合作,参照沪港通、深港通等内地与香港之间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成本最低的创新模式:设立国际贸易深度合作发展区和香港“飞地”,全面引入香港服务业的管理办法,吸引在外注册的中国船舶来此运营,促进中资外籍船回归;吸引在外注册、运营海事融资服务的企业来此发展,促进中国资本回归;在“飞地”内引入香港商事仲裁服务体系,吸引国际贸易双方选择在此仲裁,促进中国贸易诉讼回归。

第二步,推动中国电商平台和物流园区“走出去”。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支持中国电商企业搭建国际贸易平台,提升国际影响力,吸引更多“一带一路”国家的B2B或B2C贸易来平台交易,实现中国跨境电商“走出去”。要充分发挥中国各类保税区、自贸试验区的先进经验,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物流园区,采购其优质商品,帮助其发展出口加工产业。要充分发挥中国港口企业的规模优势和长期积累的港口运营经验,支持中国港口企业启动国际并购,优化全球港口物流网络体系。

第三步,逐步形成中国规则。中国已经立在跨境电子贸易的潮头,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应打下扎实的跨境电商基础,加快制度建设。重点是秉持聚沙成塔、积小成大的互联网精神,以更优质的服务赋能中小微企业,提供跨境交易的中国合同,汇集多元化、多类型的贸易主体,共同参与和推动全球贸易由单边贸易向普惠贸易发展,从而塑造全球贸易的中国新规则。

(三)引领路径:面向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

应同步加快国内数字经济领域的制度建设,将数字经济领域保持的全球同步领先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从而确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地位和先进水平,打造面向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的自由贸易港。

第一,探索数字贸易新政。在监管制度上,应面向网络连通性、电子交易、电子支付、数字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监管难题,探索银监、网监、海关、市场监督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将数字管理部门作为自由贸易港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常设机构,赋予数字管理部门以行业管理职能,加快进行建章立制。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中国数字贸易的新开放,形成数字贸易监管新政和新制度。

第二,实施中国数字经济“走出去”战略。在中国电子交易平台、物流园区、港口企业布局境外的同时,应适度、有序放宽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人民币计价结算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包括融资服务),支持中国结算“走出去”,形成完善的线上线下国际数字贸易服务。

第三,进一步探索推广共享税税制。数字贸易征税是全球性议题,必须通过最大范围内的合作才能实现国际税基的合理分配,实质就是共享税税制。中国是少数几个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国家,共享税是我国改革历程中的一个经典之作,已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完全可以向全球复制推广[29]。因此,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应积极应对当前数字贸易领域的新争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导向,选择中国数字贸易份额较高的国家,探索共享税税制,使国际贸易各方能充分共享贸易红利,促进数字贸易持续发展,惠及全球。

五、结语

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的战略目标已基本达成,但中国对外开放的脚步并没有停止,建设自由贸易港势在必行。在新时代,我国大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目标指向世界经济,而不仅仅是中国经济本身。开放的目的是“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因此,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意义绝不仅仅是区域本身或者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在于通过中国的开放,为世界各国创造更有活力的市场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不仅是为了形成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新样板,更是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全球治理、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新格局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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