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事故防“微”杜渐与再思考

2021-07-08 07:02邰江淼徐荣张佩佩
劳动保护 2021年7期
关键词:南通市小微事故

文/邰江淼 徐荣 张佩佩

不久前,国务院在江苏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已经圆满收官,江苏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都大幅度下降,并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肯定,产生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江苏省南通市在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同时,自2019 年起专门成立小微事故安全管理课题组,研究事故发生原因和规律,将安全管理的视角向亡人事故发生的前端延伸,即,要减少亡人事故,必须减少小微事故(减少未造成亡人的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的做法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坚持“边试行、边完善、边总结、边推广”的原则,对小微事故相关工作方案进行探讨和会商,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受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从制度上规范小微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步骤,并通过实地调研“把诊问脉”、定期通报“辣味点评”等方式统一思想,凝聚合力、推动落实。

为更好地探索小微事故管理可行之路,南通市以市开发区、海门区三厂工业园区为试点,制定印发《小微事故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加强应急、人社、卫健、公安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和工作联动,采取“以点带面、现场推进”“分片座谈、分期推进”“专家会诊、服务上门”“集中辅导、专项攻坚”等措施,建立“≤2标准、1 小时”上报制度,即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其中重伤人数≤2)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镇安监局报告,形成小微事故“30+10”调查处理机制。小微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调查时间不超过30 天,调查结束后于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区镇安监局和人社服务所(站)备案。区镇安监站(所、局)组织辖区人社服务所(站)、工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开展补充调查并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从开展的小微事故调查来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伤害程度来看,轻伤占比大,未产生伤害占比0 ~5%,轻伤占比为80%~85%,重伤占比10%~20%;二是从行业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机械、纺织、建筑施工等领域;三是从事故类型来看,机械伤害事故最多,约占总数的30%,其次为物体打击伤害,主要是操作过程中方法不当,意外割伤、压伤。

对此,南通市采取通报、执法检查等手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同时,对企业主动上报小微事故并积极开展事故调查、采取措施整改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不主动上报也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尤其是小微事故频发的,在督促县(市、区)加大检查频次的基础上,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将其作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南通市通过督促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执法检查,帮助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开展培训教育、加大安全投入,取得了明显成效。据南通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数据库统计,2018 年全市发生小微事故1.1 万人次,平均每天发生小微事故30 起;2019 年全市发生小微事故1 万人次,平均每天发生小微事故27 起;2020 全市发生小微事故8 000 人次,平均每天发生小微事故22 起。当然,这一方面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企业开工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还是有成效的。

此外,在加强小微事故管理前,每年因小微事故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基本在200 件左右,自2019 年开始,小微事故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开始缓慢下降。

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的思考

小微事故量大,足以反映安全生产的风险依然偏大,只要小微事故发生的动因及条件没有消除,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可能性就客观存在。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既找准了问题和方向,又采取了具体措施,但要实现小微事故管理常态化、长效化,还必须注意以下4 点。

一是解决思想认识是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的基础。海恩里希理论告诉我们,每一次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 次轻微事故和300 起未遂先兆以及1 000 起事故隐患。可见,小微事故既是事故隐患的“果”,又是亡人事故的“因”,当前小微事故规范化管理正处于“半真空”状态,研究和探索“隐患—小微事故—等级事故”发生的规律,能有效阻断小微事故向亡人事故转变恶化。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也需统一认识,加强小微事故管理,有助于减少事故重复调查,提高行政效率;有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有助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二是解决方式方法是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的保障。第一,提升基层能力水平。事故调查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经验要求高,对乡镇监管人员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只有乡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推动小微事故管理落地生根。第二,加快小微事故信息系统开发。通过大数据对小微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利用,既可以减轻基层工作量,又可以让安全管理更有针对性,安全执法更精准。目前,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与市人社局已达成共建共享共用的认识,凡录入工伤申报系统的数据将同步推送至小微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该系统也是南通市应急管理指挥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建立失信公示机制。凡对小微事故知情不报、应报未报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其违法行为,既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加以规范,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通过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方式让其失“面子”,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是解决企业层面是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的关键。首先,引导企业克服侥幸心理。由于小微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且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工伤保险等予以赔偿,不少单位没有树立“小微事故和亡人事故本质相同”理念,不将小微事故“关起来、管起来”,重复性事故难以避免。其次,引导企业落实“四不放过”。以往发生人员受伤事故或者轻微的财产损失事故后,企业仅仅只把对伤者的安抚、补偿、申请工伤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赔付作为事故善后的主要工作,没有将事故“四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事故原因查不清、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事故教训不深刻。通过小微事故调查处理,可以及时切断亡人事故发生的渠道和途径。最后,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企业员工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者,也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只有加深企业员工对小微事故管理的认识,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小微事故齐抓共管。

四是加强顶层设计是加强小微事故安全管理的根基。第一,完善法律法规的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只对事故的等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人员伤亡”只提及死亡和重伤(包括工业急性中毒),并没有提及轻伤。缺少了法律法规的制约,使得小微事故容易被轻视、淡化。因此,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明确小微事故防范和处置的主体、范围、流程、法律责任,也可先由应急管理部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试行,待总结后推广实行。第二,强化标准规范的完善。目前,在人体受伤鉴定标准中,有根据《刑法》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根据》,适用于刑事或民事案件;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而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则还是原来劳动部的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该标准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存在较大的差异,不便于监管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因此,应急管理部、人社部等应及早启动工伤标准的修订和统一工作。第三,强化基层监管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小微事故统计力量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防止小微事故管理的“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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