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定义是:“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具有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督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掌握产品质量动态状况,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等作用。
(1)扶优治劣、引导消费
通过实施定期或突击性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随机抽查,对生产或营销企业形成一种威慑力和外部压力,较好地贯彻政府的宏观质量政策、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同时,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之于众,使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参与监督产品质量,选购质优价廉的好产品;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规范了市场行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督促生产或营销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后处理工作。在监督抽查通报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质量违法行为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的处罚措施和舆论曝光;停止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继续生产和销售,督促其进行整改和复查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通过认真抓整改,能起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重要作用,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3)掌握产品质量动态状况
通过对产片质量监督抽查得到的大量数据的分析,可以向政府决策部门报告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标准实施中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握各行业和各类企业的质量动态,提供权威的、有价值的信息,为广大生产、经销企业了解质量信息、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的帮助,为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宏观调控以及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科学的购物指南,起到引导消费的重要作用。
(4)推动质量监督事业发展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在开展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锻炼了队伍,提高了人员素质,使整个质量监督事业得到了发展,推动了各部门和各地方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以[85]国函字32号文批复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3月15日,原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5]38号文发布了此办法。其中:“第八条 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国同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由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正式确立。
1986年10月28日,原国家经委以经质[1986]664号文发布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对监督抽查要求、承检单位的职责和义务、问题处理和工作纪事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1991年9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3号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1993年2月22日,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并对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数量、取样方式、抽查所需费用、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承担抽查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的资质等也都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定地位,明确了监督抽查作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监督检查制度。
2001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 号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统筹管理,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更加法制化、科学化。
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33号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建立健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科学性、有效性,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发展过程见表1。
表1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发展过程
续表1
3.1.1 平板玻璃产品质量评比阶段
我国对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实施之前的1978—1990年间,基本是以平板玻璃产品质量行业检查评比形式来体现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其产品由最初的普通平板玻璃,逐渐发展为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压延玻璃、中空玻璃等,并制定了《全国平板玻璃产品质量行业检查评比暂行办法》。
3.1.2 实行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资料表明,1993年一季度,国家首次将浮法玻璃列入当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1993—2010年,国家对浮法玻璃进行了8次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数据:1993年浮法玻璃国家监督抽查企业18家,合格率83.3%;1995年浮法玻璃监督抽查31家,合格率为87%;1998年第4季度抽查了42家企业,43个产品,抽查企业合格率为88.1%;产品合格率为88.4%;2000年抽查合格率为85.7%;2002年抽查合格率为88.1%;2004年抽查合格率为89.4%;2006年抽查合格率为83.7%;2008年年抽查合格率81.6%。
3.1.3 制订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的一项主要的监督检查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保障其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各行业各个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前,有关平板玻璃产品的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有4个,见表2。
表2 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10年以来,国家对平板玻璃进行了3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建筑用加工玻璃进行了5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进行了4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3.2.1 平板玻璃国家抽查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10月29日公布了第3季度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该次共抽查87家企业的87个产品,79家企业的79个产品合格,产品合格率为90.8%。比上次(2013年二季度)有所提高。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情况见表3。
表3 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情况
汇总统计,不合格产品的缺陷主要是光学变形、点状缺陷及厚度偏差等。众所周知,产生光学变形及点状缺陷的主要原因是原料质量、混合料的均匀程度、玻璃液澄清质量以及锡槽成形环境、气氛等,厚度偏差则主要表现为成形控制等。也就是说,由光学变形、点状缺陷等造成的不合格率,可能表明整个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均存在问题。
3.2.2 加工玻璃国家抽查情况
(1)建筑用加工玻璃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2018年9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报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有1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2018年第3批,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甘肃等15个省、直辖市91家企业生产的91批次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
该次抽查依据GB 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的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能、表面应力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碎片状态、表面应力项目,见表4。
表4 加工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情况
(2)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行业标准JC/T 2170—2013《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发布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了4次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见表5。
表5 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情况
从表5看出,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缺陷是耐湿冻性能、碎片状态,分别占不合格批次总量的比例为52.9%和41.2%。
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33号)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从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开始推动地方市场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3.3.1 平板玻璃监督抽查情况
(1)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抽查
在查到的地方市场监督局对生产企业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中,除2019年贵州省有1批次产品厚薄差不合格外,其他各批次合格率均为100%。近几年生产企业平板玻璃产品质量部分地方监督抽查结果情况见表6。
表6 近几年生产企业平板玻璃产品质量部分地方监督抽查结果情况
(2)流通领域平板玻璃产品抽查情况
在查到的地方市场监督局对流通领域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中,除2017年上海抽查的19批次全部合格外,其他各批次不合格项均含有厚度偏差。流通领域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情况见表7。
表7 流通领域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情况
3.3.2 加工玻璃监督抽查情况
对查到的浙江省、山东省、上海市、贵州省和陕西省等地方市场监督局2014年以来的加工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进行汇总,陕西省加工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最高为95.17%,贵州省加工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最低为82.52%,见表8。
表8 加工玻璃产品部分地方监督抽查情况
从表8可以看出,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缺陷是钢化玻璃碎片状态和耐热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选取监督抽查对象、范围,遵循抽查原则和工作程序对产品质量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提高我国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和行业质量的整体水平,有效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促进我国玻璃产业结构有效调整和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