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曙光
摘要:因日本殖民者在朝鲜实施强制动员计划,许多朝鲜青年被迫或自愿应募为战俘营看守,协助日军看管盟军战俘。日本战败后,盟国为了追究日本法西斯虐待战俘、侵犯人权的罪行,设置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一些战俘营的朝鲜看守作为BC级战犯被起诉和审判,129人被判决有罪。朝鲜BC级战犯背负“对日协力者”的名声,遭遇来自亲朋故旧的蔑视,同时给在故乡的亲人带来了不堪承受的精神压力,一些战犯既不能回归祖国,也无法融入日本社会,面临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困境,扮演了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双重角色。他们为了洗刷罪名、恢复名誉、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了持久的抗争。
关键词:朝鲜BC级战犯;《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战俘;日本
1965年6月22日,经过长期谈判,日韩两国签署了《日韩基本关系条约》及相关协定,实现了邦交正常化。在该条约中日本没有对朝鲜的殖民统治进行反省和谢罪,条约仅规定日本给予韩国3亿美元的无偿援助、2亿美元的有偿援助,以及3亿美元的商业借款等。根据条约,日韩国家间的赔偿问题,“确认完全最终的解决”,以后个人赔偿问题不作为两国政府间的讨论对象。《日韩基本关系条约》引起了韩国民众的极大不满。原朝鲜慰安妇、被强征劳工以及在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中的朝鲜受害者等纷纷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其中有一个特殊群体的索赔之路走得异常艰难,这就是原朝鲜BC级战犯及其亲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部决定在朝鲜、中国台湾征召战俘营看守,协助日军看管盟军战俘。日本战败后,盟国为了追究日本法西斯发动侵略战争、侵犯人权的罪行,设置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被逮捕的战犯嫌疑人在25 000人以上,其中5700人被起诉,判处有罪者为4403人(包括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其中朝鲜人为148人。在这些朝鲜战犯中有2名军人、16名翻译、1名朝鲜龙山警察署的警官,其余129人均为战俘营看守。太平洋战争期间成为战俘营看守的朝鲜人有3224人,其中129人被判为战犯,占战俘营看守的4.3%。原朝鲜BC级战犯认为自己是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牺牲品,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战争责任,蒙受了极大冤屈,要求日本政府赔偿、道歉并恢复名誉。如何认识朝鲜BC级战犯审判及其遗留问题,不但涉及国际法中参与国家(宗主国)违法行为的个体责任问题,更涉及日本对殖民地统治和战争责任的认识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
1899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一次和平会议通过了《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其中第二章为“战俘”,对战俘的定义、权利、待遇等做了详细规定,指出“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为国家做出的劳动,应按照本国士兵从事同样劳动所获报酬标准给予报酬”,“战俘在食、宿、衣方面应受到与俘获他们的政府的部队的同等待遇”。1907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二次和平会议通过了《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章程》。日本政府签署和批准了上述两次和平会议通过的战争法规。1929年6月,日本政府有条件地批准了《非战公约》。1929年7月,《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缔结,公约指出:“任何国家有义务减轻不可避免的严酷并改善战俘的待遇”;战俘“应在任何时受到人道待遇并受到保护,特别是不遭受暴行、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战俘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俘虏应保持全部民事权利”;“拘留战俘的国家应有维持战俘生活的义务”。《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对战俘营的设施、卫生、战俘的服装与饮食、战俘的文化和道德需要、战俘的经济来源、战俘的移送、劳动、报酬、战俘与当局的关系、对战俘的刑事制裁等做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日本签署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但由于军部和枢密院的反对,日本政府未批准该公约。反对的理由主要是:1.日本军人具有“杀身成仁”的武士道精神,军部教育军人绝不能成为战俘,因此批准该条约是对敌国的单方面义务;2.给予俘虏优厚待遇,敌军将士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可能故意成为战俘,敌国飞机为了空袭日本可以考虑不返回起飞基地,由此扩大了空袭范围,增大了日本遭遇空袭的危险,导致日本海军作战的不利局面;3.《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86条规定,被认可的第三国代表“应被准许毫无例外地前往战俘被拘禁的一切地方。他们得进入战俘所占的一切场所并得个别地或通过译员与战俘会晤,通常无须证人在场”。军部认为此项规定会导致军事情报泄露;4.该公约给予战俘优厚待遇,对战俘的惩罚规定远低于日本军部对本国军人的惩罚规定,必须要对陆海军惩罚令、陆海军刑法、陆海军军法会议法、陆海军监狱令等法规进行修改,不利于维持军纪。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本不宣而战,军部却声称日中两国未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也就不存在是否遵守战争法规的问题,不存在所谓战俘问题。1937年8月5日,陆军省次官在致驻华日军参谋长的电文中要求“尽力避免战利品、俘虏等名称的使用”,进而大肆虐杀中国战俘。日本军部秉持的仍然是传统的非人道的战争文化和战争意识,蔑视战俘,以充当战俘为耻。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很快攻陷了西方国家在东亚的殖民地,俘获了大量战俘。据陆军省俘虏情报局统计,太平洋战争期间,日军共捕获了30万战俘(不含国民党军战俘),其中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西方国家战俘约127 000人(实际战俘数量高于该数字——引者注)。日本战败投降时被关押的西方国家战俘约为103 000人。
盟国对被俘的本国战俘命运非常关心。1941年12月27日,美国通过驻东京的第三国外交代表告知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美国将以《日内瓦公约》对待敌国非战斗人员,日本是《日内瓦公约》签署国,希望美日两国相互适用该公约。1942年1月3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也通过第三国外交代表照会东乡茂德,声明将遵守《日内瓦公约》,询问日本是否发表同样的声明。日本外务省将盟国的声明函告軍部和日本红十字会。1月29日,日本外相东乡茂德奉命答复如下:“日本帝国政府未批准关于俘虏待遇的一千九百二十九年的国际条约,因而不受该条约的约束,对日本控制下的美国俘虏,准用该条约规定。”同日,东乡茂德奉命向英国等国做了同样的答复:“日本帝国政府未批准关于俘虏待遇的一千九百二十九年的国际条约,因而不受该条约的约束,对日本控制下的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俘虏,准用该条约规定。”2月13日,东乡茂德致电日本驻西班牙公使,要求向国际社会表明日本对待战俘和被拘押的非战斗人员的态度,即“对日本控制下的敌国俘虏准用该条约(《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战后东条英机在远东军事法庭上表示:“准用”一词的含义就是帝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内法以及现实情况,对公约的规定做必要的修改而适用的意思。日本外务省也持有同样的见解。但反法西斯盟国将“准用”(apply mutatis mutandis)理解为事实上的“适用”,对战时日本虐待战俘的行为进行抗议,并且在战后设置军事法庭严厉追究日本军方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罪行。
随着俘获的战俘數量日益增多,看管战俘的任务也日趋繁重。军部为了避免从一线部队抽调人员看管战俘,决定从朝鲜、中国台湾招募年龄在20~35岁间的青年充实战俘营管理队伍。朝鲜看守的招募工作通过朝鲜总督府从1942年5月15日开始进行。军部和朝鲜总督府的御用报刊对招募工作大肆宣传报道,以每月薪酬50元、任期2年并给予“文职人员”身份为诱饵吸引朝鲜青年,仅仅一个月内就征召了3224人。原朝鲜BC级战犯金哲基的妻子说:“婆婆好像不愿意他离开,哭得很伤心,但是家里太穷了,并且就算留在家里,迟早也会被日军强行拉去当兵的,丈夫曾经这样跟我说过。”金昌植一家是农民,他是在警察督促下应征的,警察告诉他:“就算留在家乡,如果招募煤矿工,你还是会被日本兵强行带走的。相比较而言,去当文职人员还是比较轻松的。”出生于釜山的吴在浩也是在警察的强迫下去应征的:“去应征吧,派出所的人经常跟我这样说。我不能拒绝,因为我不知道他们会怎样对付我。再说,我家里有兄弟六人,总得有一个人去。而且我也想赚钱,孝顺父母。”原朝鲜BC级战犯李鹤来应征战俘看守的原因则是在邮局工作时,遗失了一封装有大量现金的挂号信,赔付后不得不离开邮局,随后应征战俘营看守。日本在朝鲜招募战俘营看守与征兵几乎同时进行。1942年5月9日,日本决策者颁布《征兵制度实施计划》。为了保证征募战俘营看守和征兵计划的完成,防止朝鲜民众的抵制、反抗,日本在朝鲜境内严控舆论,凡质疑征兵制度、对日本怀有疑虑、批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朝鲜人的观点和消息均不得刊载。
军部招募的朝鲜青年主要被配置于日军所占领的东南亚国家的战俘营。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弥补日军人员不足,另一方面通过殖民地青年来看守战俘,体现日本决策者所谓“内鲜一体”“一视同仁”的宣传。军部在釜山对征召的朝鲜青年进行短期训练。1942年6月23日,俘虏收容所所长齐集东京,接受东条英机的训示。东条英机在训示中指出:“我国对于俘虏的观念及处理与欧美各国不同”,“一天都不能出现(俘虏)无所事事的情况,应充分利用其劳力、特技扩充我国生产,努力推动大东亚战争的进行”。训示完全没有提及《日内瓦公约》,反而强调日本对于俘虏的观念与西方国家不同。“日本首相东条英机原本是驻中国满洲宪兵队指挥官,推崇使用严厉手段管理战俘。他的这一信条被战俘营指挥官和各地宪兵队奉若圭臬”。被任命为爪哇俘虏收容所所长的齐藤正锐少将表示自己参加了在东京举行的俘虏收容所所长会议,“因刚从战场归来,不知道关于俘虏的国际规约,也没有对此提出询问的记忆”。新加坡樟宜战俘营的阿部宽中尉说:“我对《日内瓦公约》真没什么了解,只知道有这么个东西存在。对我们日本人来说,成为战俘是最大的耻辱,还不如去死。”军队视俘虏为累赘,对俘虏管理极为轻视。根据泰国俘虏收容所第二分所所长柳田正一中佐的手记,在俘虏收容所成立前,由泰国的陆上勤务队管辖3000名战俘,这些战俘被随意处置,战俘营看守根本不了解《日内瓦公约》。陆军省法务局长大山文雄中将认为虐待战俘的原因是:1.对军队国际法教育的欠缺;2.政府、军队宣传上的误导;3.日中战争的恶劣影响,在全面侵华战争期间日军严重违反国际法,大量预备役军人被征召加入前线部队,导致军纪败坏,大量虐杀战俘,特别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发生以及未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罚,使得日军中充满了轻视乃至蔑视国际法的氛围;4.俘虏管理队伍的不恰当,即管理战俘营的不是现役军人,而是伤残和退伍军人,这些军人素质低下,而且缺乏合适的翻译;5.对日本遭遇无差别轰炸的报复;6.日内瓦条约“准用”的不彻底。俘虏情报局员兼俘虏管理部员的小田岛堇则认为原因在于日本人与欧美人战俘观的不同,对战俘营管理员未进行国际法教育,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令的不一致、语言不通、习惯差异造成战俘与战俘营管理员间的“情感对立”,日本军队中普遍盛行私刑的“传统的恶习”,等等。1955年12月,原俘虏情报局汇集编纂了《俘虏管理的记录》,指出:收容所的雇佣人,在内地(日本——引者注)使用了伤残军人,在外地使用了朝鲜及中国台湾人,其素质低下,对待俘虏欠缺公正,私刑相当普遍。显然有推卸责任的意味。
被征召的3224名朝鲜看守于6月15日在釜山组成“釜山西面临时军属教育队”,朝鲜军司令部野口让中佐任队长,所以又称“野口部队”。该部每30人为一分队,配备1名军曹或伍长和上等兵等3名日本军人,每3个分队组成一个小队,小队长为大尉或中尉。朝鲜看守必须在宣誓书上签名按手印,宣誓绝对服从命令。训练是非常严酷的,他们每天学习日语,尤其是日语中的军事用语,禁止说朝鲜语。日本军队中的国际法教育主要是针对士官以上的军人进行的,国际法教育的主要机构是陆军大学和海军大学。对下士官和士兵是不进行国际法教育的。朝鲜看守的训练由日本预备役下士官负责,其训练相当于日本陆军的新兵教育,内容包括如何穿着军装、持枪和射击及格斗训练。这些军事教官极为暴烈,经常殴打朝鲜看守。李鹤来在证词中说:“我们每天肯定都会挨打、挨罚:声音太小会挨打;回答不好,姿势不好也会挨打;握枪姿势不好,就会被罚举着枪站立数十分钟;靴子穿着不整齐,甚至会被命令去舔鞋底。”“而我最讨厌的就是‘对扇耳光”。吴在浩右耳失聪,就与长官的“耳光教育”有关。这种扇耳光的恶习被朝鲜看守用到了战俘身上。李鹤来在证词中说:“在收容所里,由于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我和俘虏之间产生了很多矛盾。”“比起考虑如何对待俘虏这样的事,我逐渐意识到作为俘虏监视员绝对不能被他们轻视”。“对我们来说,扇耳光仅仅是教育方式的一种,根本没有把它和虐待联系起来。对待违反军纪的俘虏的一种普通处理方法就是打,在我们看来,与把他们送到军法会议等地方相比,当场用一个耳光解决问题更具有‘温情色彩。”曾有日本军人回忆新兵受训的情况:“从听到号音起床后,接着更衣、点名确认人数、用餐、训练、扫除、就寝等,都有一定的规定,只要动作迟钝,步枪保养得不好,或者单纯只是老兵心情不好,便会立刻遭到殴打。‘没有一天不被打:状况糟到要计算这是自己今天第几次挨打。”在一个月的训练中,居然有300人被淘汰,包括生病、精神障碍和逃亡。训练的重要内容是学习《军人敕谕》《战阵训》,对朝鲜看守进行洗脑。《军人敕谕》由山县有朋主持修订,经明治天皇审阅批准,于1882年1月4日颁布。《战阵训》是东条英机以陆军大臣名义于1941年1月8日颁布的。《军人敕谕》全文共2700字,要求全文背诵。如果背错或忘记会遭到殴打。无论是《军人敕谕》还是《战阵训》,强调的都是尽忠服从,即忠于天皇、服从上级,把士兵训练为不会独立思考的战争机器。《战阵训》特别提及要“杀身成仁”,以当俘虏为耻,造成了朝鲜看守对俘虏的蔑视。
由于未向朝鲜看守讲授战争法规以及《日内瓦公约》,加上日本军队中普遍存在的体罚现象,以及朝鲜看守与西方俘虏之间存在的语言障碍,导致部分朝鲜看守随意处置战俘。朝鲜看守处于日本军队等级的末端,动辄被日本军人打骂,他们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往往通过虐待战俘来加以缓解,而且虐待战俘的行为通常得到日军的鼓励、教唆,使得盟军战俘对朝鲜看守留下了非常恶劣的印象。此外,战俘营中粮食、药品匮乏,战俘忍饥挨饿并承受严酷的劳役。战后幸存下来的盟军战俘在其回忆录中对战俘营的恶劣环境以及被朝鲜看守虐待的悲惨遭遇进行了控诉。安汶岛战俘营中的指挥官对战俘们说:“记住,你的身份是战俘。你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国际法和《日内瓦公约》在这里不存在。”战时,日本军部在本国和被占领土上设立了676座战俘劳工营,关押着约14万白人战俘,“从职责上说,战俘营与平民集中营都处于日本宪兵队管辖之下。在宪兵队手里,这些营地的邪恶与残暴程度与希姆莱的集中营没有两样”。“对战俘们来说,先被战俘营指挥官‘修理一番然后再被宪兵队折磨是家常便饭”。荷兰老兵、修建泰缅铁路的战俘幸存者弗雷德·塞克在回忆录中写道:“大量的朝鲜人加入日本天皇的部队。他们的职责主要是看守铁路沿线集中营里的战俘。他们对此任务乐此不疲。所有的战俘都害怕这些残酷无情的看守。‘马脸是其中最残忍的一个。这些看守深信,他们必须以极度残暴来向日本主人表达绝对的忠诚。”“这是朝鲜籍看守酷爱的一种刑罚。他们要求战俘立正,然后从后面抽打他的背部肌肉。起初,疼痛是可以忍受的,逐渐地就麻木了。看守一直鞭打战俘的背部。慢慢地你就能感受到背部的疼痛逐渐向全身蔓延。看守命令战俘继续立正一个小时才解散。一会儿,钻心的疼痛就会卷土重来。疼痛一般要持续三天才会逐渐缓解”。被德、意军俘获的盟军战俘死亡率为4%,而被日军俘获的美、英等国的战俘死亡率高达27%。为此,盟国多次通过中立国向日本虐待战俘的罪行提出强烈抗议,但军部充耳不闻。军部非常清楚其所作所为严重违背了国际公约,战败后致电各俘虏收容所所长,要求迅速销毁相关文件。“很多盟军战俘在日本正式宣布投降后仍遭到宪兵队‘处理,成千上万罗列着宪兵队犯罪事实的文件被从日军各地司令部屋中扔出来,架在篝火堆上烧毁,致使盟军调查人员战后很难将宪兵队绳之以法”。
二
战后盟国强烈要求追究日本虐待战俘、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暴行,在战俘营中直接面对盟军战俘的朝鲜看守自然成为追责对象。大量朝鲜看守被拘押和起诉。1943年1月20日,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在伦敦正式成立。二战结束后盟国设置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被起诉的战犯分为A、B、C三级。A级战争犯罪人(class A war criminal)犯有反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即策划、准备、发动、实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誓约的战争,或参与为了达成上述行为之共同计划或共同谋议。A级战犯也称“主要战犯”,即制定侵略政策、发动侵略战争的领导人,28名A级战犯在远东军事法庭被起诉,审判中除了2人死亡、1人精神病发作被终止起诉外,全部A级战犯被判有罪,其中7人被执行死刑,16人被判无期徒刑,2人被判有期徒刑;B级战争犯罪人犯有“普通战争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s),即违反交战法规或惯例,此处的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即杀害、虐待占领地所属或占领区域内的一般居民或以奴役劳动以及其他目的强制移送,杀害、虐待俘虏或海上航行者,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肆意破坏城市、乡镇或为了军事需要进行非法破坏。C级战争犯罪人犯有“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即杀害、灭绝、奴隶化和强制移送以及其他的非人道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为发生地的国内法,均属于本法庭管辖的犯罪行为,或者基于政治的、人种的、宗教的理由的迫害行为。
B、C级战犯均属于“残暴行为的责任者”,B級战犯属于实施“残暴行为”的指挥者,C级战犯属于“残暴行为”的实施者。但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类战犯。A级战犯由设在东京的国际法庭审判,B、C级战犯由各受害者所在国和设在横滨的法庭进行审判。如果在审判战俘营管理人员过程中严格区别B、C级战争犯罪,显然战俘营的日本看守属于B级战犯,朝鲜看守属于C级战犯。
由于冷战的开启,美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虎头蛇尾,仅判处7名A级战犯死刑,其余A级战犯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均被释放,而朝鲜BC级战犯则被继续关押。日本不仅释放了本国战犯,而且出台了一系列救助福利措施,对本国战犯予以救助,而朝鲜BC级战犯却被排除在外。朝鲜BC级战犯是以日本战犯的名义被起诉的,承担了本应主要由日本政府和军部承担的战争责任,但是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和日本恢复国家主权后,他们却被剥夺了日本国籍,不能享受日本对原军人的抚恤。他们面临生活困难、名誉严重受损的情况,一些战犯鉴于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和住所而拒绝出狱。
战俘营中的朝鲜看守尽管穿军装和配备武器,但不属于军人,而是属于文职或勤杂人员,直接听命于日军中的一等兵或二等兵,具体负责监视、督促俘虏劳动,防止俘虏逃亡、骚动和战俘营中发生盗窃、火灾,分发食物、药品等,所有指令均来自日本军方。1991年8月,“关于泰缅铁道的国际会议”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召开,原朝鲜BC级战犯、战俘营看守李鹤来出席会议。李鹤来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某研究室向澳大利亚军医邓勒普等6名原战俘谢罪,后者接受了道歉并邀请李到家中做客,这一幕具有象征意义。邓勒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施加压力的人总会成为被厌恶的对象。那些患有痢疾等疾病的俘虏们被强迫参加劳动,于是所有的憎恨都指向了李(hiromura)。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其实也非常可怜。每天晚上,他都要确定参加劳动的人选,我则不得不将那些患有重病的同伴交出去,于是大家都把怨气撒向了hiromura。”“如果我出庭作证,绝对不会期望判处hiromura绞刑。当然,刑罚肯定是需要的,但死刑太重了。”李鹤来曾被判处死刑,但由于邓勒普没有提出关于指控李鹤来的具体证词,李鹤来得以被减刑。
日本在被占领期间,所有对旧军人的“抚恤金”均被废止。但《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恢复为主权国家后,日本政府制订了许多针对“战争牺牲者”及其亲属的援助法律,构建了一个对旧军人及其亲属的相当完善的福利体系,但原日军中的朝鲜军人(包括战犯)均长期被排斥在福利体系外。1952年4月30日,日本政府颁布了《战伤病者战死者遗族等援救法》,给予伤残军人及战死者遗属以年金和慰问金等,但该法律不适用于朝鲜人。1953年8月1日,日本颁布经修改的《抚恤法》,恢复给予旧军人的福利待遇,但朝鲜人不在抚恤范围内。1954年6月30日,日本再次修改《抚恤法》,对被处死或在狱中死亡的战犯遗族支付公务补助金,金额标准等同于公务员,但朝鲜人不在补助范围内。1952-1997年间,日本政府对战死、伤残军人和旧军人及其亲属、原子弹爆炸受害者以及因战败归国的民间人士等所谓“战争牺牲者”的各种援助费用累计达到了近44兆日元,仅1997年的各类援助费用就达到了1兆7600亿日元,而当年日本政府的预算为80多兆日元。可见对所谓“战争牺牲者”的援助费用相当高。
朝鲜战争爆发后朝鲜半岛出现了南北两个对立政权,战乱和分裂给被释放的战犯、其他战俘营看守、日军中的朝鲜士兵以及被强征的朝鲜劳工归国造成了诸多障碍。二战后朝鲜半岛的悲剧性历史是日本殖民统治所留下的后遗症。正是日本把朝鲜变为殖民地,导致朝鲜卷入太平洋战争,成为美、苏两国争夺的对象,形成了以“三八线”为界、分割朝鲜南北方的政治格局,造成朝鲜半岛事实上的分裂。战后南北双方都对日占时期协助日本帝国主义统治的民族败类进行清算,也使被释放的朝鲜战犯面对故土望而却步。
战后盟国军事审判结束后,在东南亚各地被关押的朝鲜BC级战犯陆续被转移至日本,继续服刑。《旧金山和约》第11条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其他在日本境内及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裁判,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刑法。对该项人犯之大赦、减刑及假释权,除由对每一案件处刑之一个或数个政府决定并由日本建议外,不得行使,如该等人民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科刑者,该项权力除出参加该法庭之过半数政府决定并由日本政府建议外,不得行使。”盟国在审判中将战犯统一冠以“日本战犯”的名称,没有专门区分为日本战犯和朝鲜战犯。鉴于日本剥夺了朝鲜BC级战犯的国籍,1952年6月14日,29名朝鲜BC级战犯,基于人身保护法,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立即释放。案件后移交日本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认为朝鲜BC级战犯被判刑时为日本国民,关押时也是日本国民(《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以后国籍的丧失与变更不影响日本对其执行刑期的义务,遂驳回诉讼,朝鲜BC级战犯被继续关押。1948年12月23日,东条英机等7名A级战犯被执行死刑,其余被判有罪关押的A级战犯都缩短了刑期。东条英机等被执行死刑的翌日,岸信介等A级战犯被释放,截至1958年4月7日,所有A級战犯都刑满出狱,一些A级战犯重返政坛,相当于恢复了名誉。朝鲜BC级战犯对A级战犯很快被释放并重返政坛,以及日本政府对本国战犯和朝鲜战犯的区别对待非常愤怒。1955年4月1日,“韩国出身原朝鲜BC级战犯同进会”(1983年3月改名为“同进会”,以下简称“同进会”)成立。约有70名会员。为了确保基本人权和生活权利,同进会与日本政府进行交涉,向首相鸠山一郎发出《请愿书》,主要内容为:1.早日释放朝鲜战犯,废除与日本人战犯的差别待遇;2.朝鲜战犯出狱后的生活保障;3.要求送还遗骨、进行国家补偿等。1955年5月,两名朝鲜BC级战犯拒绝假释,要求提供出狱后的住宅、就业和生活资金。7月28日,日本政府推出了《关于巢鸭监狱第三国人的援助对策》,决定为朝鲜BC级战犯建造居住设施,提供就业贷款。1955年11月24日,为朝鲜战犯提供援助的财团法人组织——“清交会”成立,原朝鲜总督府政务总监田中武雄任会长。1956年2月25日,同进会向鸠山一郎首相提出请愿书,要求对每一名被执行死刑的战犯遗族补偿500万日元,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战犯,自逮捕之日起至出狱日,每天补偿500日元。与日本政府对本国战犯的优厚福利待遇相比,同进会提出的要求并非不合理,但仍遭到日本政府拒绝。8月,66名同进会成员赴首相官邸,要求面见鸠山一郎首相。内阁官房副长官、法务事务次官和厚生事务次官等高级官员会见了这些代表,承诺妥善处理相关事宜。1957年4月5日,最后一名朝鲜BC级战犯金昌植出狱。8月,同进会成员向岸信介首相重申,要求对被执行死刑的战犯遗族补偿500万日元,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战犯,自逮捕之日起至出狱日,每天补偿500日元。同进会成员多次在首相鸠山一郎、石桥湛山、岸信介等人住宅前静坐示威。11月,法务省向在日的朝鲜战犯提供每人5万日元的生活资金。1958年4月,内阁官房副长官田中龙夫等会见同进会代表,表示政府决定进行“积极的调查”,有诚意加以解决。被判处徒刑(含死刑)的朝鲜BC级战犯共有148人,后释放回国的有59人,自杀2人,病死1人,23人被执行死刑,滞留日本的有63人。12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基于对巢鸭监狱出狱第三国人士的慰问,政府将向每位被释放的外国战犯支付10万日元慰问金,并确保就业和公营住宅优先入住。但又宣称,政府没有义务回应补偿要求,只是鉴于特殊事情而采取各种措施。1965年6月《日韩基本关系条约》及相关协定签署后,日本政府表示,根据条约,日韩国家间的赔偿问题,“确认完全最终的解决”,同进会发起的要求国家补偿运动遭遇重大挫折,一度陷于沉寂。李鹤来愤怒地说:“日韩会谈在达成协议前,日本政府一直都对我们采取妥善处理和讨论的态度。但会谈结束后,他们的态度发生了骤变,因为这些问题已经在日韩会谈上全部解决了。此时,就算我们去找他们,也毫无意义。”
1974年,原朝鲜BC级战犯姜泰协的遗族来到日本,要求取回遗骨。“但并没有像日本人遗族那样得到抚恤金和殡葬费,只拿到了少得可怜的1万日元”,引起了同进会成员的愤怒。1978年,“同进会”展开了向国会请愿运动,要求:“1.将韩国人战犯的遗骨尽快送还给遗族;2.送还遗骨时要对遗族有诚意、有礼貌。”1979年6月1日,众议院社会劳动委员会接受了请愿书。同进会之所以坚持由日本政府负责送还遗骨,含有包括谢罪意味在内的补偿要求。1982年12月6日,在厚生省援护局的主持下,举行了“韩国出身战争审判被处以死刑者遗骨慰灵祭”,以厚生大臣的名义给予30万日元的“奠仪”费,并将7具遗骨送还韩国。
同进会在归还遗骨问题上取得阶段性进展后,开始为经济补偿、重审案件和恢复名誉而斗争。朝鲜BC级战犯认为战后对他们的审判存在疏漏、不公正,如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不够严谨,未给予朝鲜BC级战犯充分的辩护权利,由于盟军战俘战后纷纷回国,许多人不愿意再回顾甚至提及梦魇般的战俘营生活,导致被审判的朝鲜BC级战犯不能充分对指控其犯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证,在审判中未配备足够翻译,导致控辩双方沟通存在一定障碍,等等。如对李鹤来的指控是:作为欣达(Hintokr)营地的收容所长(commander),負有设施不完备,给养、被服、医药品不足;使患者劳动;对部下管理不善,没有制止其暴行等责任。李鹤来在证词中表示:“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发生了很多事。起诉我的是Hintok战俘营的4个澳大利亚原俘虏,但我根本不认识他们。起诉事件全都发生在1943年3月至8月。但那时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文职人员,而且也不是收容所所长,所以我否认了起诉的内容,却没有被接受。”“我听到了一个不好的消息:英军军官拿来了三个人的法庭传票,其中就有高丽警卫hiramura的名字。英军的联络员来到我面前,可怜兮兮地说:‘上级命令我要找到与hiramura最相近的名字,如果搞错的话会在出航前把人送回来。真是命运多舛啊,我绝望至极,甚至想跳海自杀,但最终放弃了”。1943年,Hintok的铁道队有叫弘田(hirota)的人。并且,收容所里还有叫广本(hiromoto)或平本(hiramoto)的文职人员,所以有可能俘虏将“hiromura”或“hiramura”弄混了。但是,作为证人的俘虏们已经全部回国了,李鹤来无法针对指控与战俘进行质证,“于是,等待李的是无法想象的判决”。
三
朝鲜BC级战犯背负“对日协力者”的名声,遭遇来自亲朋故旧的蔑视,同时给在故乡的亲人带来了不堪承受的精神压力,一些战犯既不能回归祖国,也无法融入日本社会,面临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困境。朝鲜BC级战犯为洗刷罪名、恢复名誉而进行了持久的抗争,但其抗争面临难以想象的困难。战俘对战俘营生活充满了痛苦的回忆,对战后审判极为不满,也为朝鲜BC级战犯“恢复名誉”造成了舆论压力。“战后,大多数宪兵队成员消失在被解除武器遣返回国的数百万日本士兵中,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与此同时,遭受宪兵队虐待的受害者们也离开战俘营,乘船返回欧洲和美洲,多数人再也没有踏足过远东。战争结束时本有机会将多数宪兵队员绳之以法,但盟军却因忙于恢复在亚洲地区的势力而白白将其错过或忽略了”。
战后对虐待战俘的战犯审判是不彻底的,大多数战犯逃脱了惩罚。如若对已被判决的案件进行甄别和平反,对遭遇残酷虐待的战俘而言,心理上是难以承受的。战俘幸存者弗雷德·塞克说:“从死神手里逃生后,很多之前的战俘依然生活在痛苦中。”“我跟其他幸存的战俘一样都在文明世界生活了超过半个世纪之后,依然会做噩梦。尽管我们很努力地试图忘记那段痛苦的回忆,但头脑中的印记还是那么清晰”。仅有920名日本BC级战犯被执行了死刑,这个数字相当于杀死250名盟军战俘才有一名战犯被处决。“未被处决的战犯都被关入监狱。仅从数字上我们就可以看出,被送上审判庭的日本军人只是极少数,被关进监狱的更少。然而大量证据表明,针对当地平民和盟军战俘的暴行在日军中十分普遍,而且得到了高级军官的许可。即使受审人员再多上10倍,也只是从犯有战争罪行的日本军人中揪出了一小撮”。李鹤来曾一厢情愿地希望原盟军战俘们能理解他们当时的立场,“这时,邓勒普先生批评我‘那只不过是转嫁责任:还是重视你自身的问题,不要推给别人”。下面这一案例说明朝鲜BC级战犯对虐待战犯是负有个人责任的,尽管他们承担了本应主要由日本政府和军部承担的战争责任:原泰缅铁道俘虏收容所看守姜泰协(日本名为岩谷泰协)因虐待俘虏被判处死刑,其子一直在追寻父亲被判处死刑的真相,不相信在同伴眼里“总是非常认真、老老实实地工作”的父亲会犯下应判处死刑惩罚的罪恶。但俘虏们的证词证实了姜泰协确实残酷虐待战俘。哈里森中士说:“有一个叫岩谷的朝鲜人,绰号是卑鄙的疯子,他是我见到的最恶劣、最卑鄙的家伙。他用棍子和铁铲殴打俘虏,用刺刀威胁俘虏,并强行把他们推人火海,很多俘虏被烫伤了。岩谷在营地里确定了这样的‘恐怖政治,对稍微违反纪律的俘虏便采取残酷的惩罚措施。他的残酷和冷血真是臭名昭著啊。”欧内斯特·科里在证词中说:“两天后,岩谷突然来到小屋子。旁边的人立刻说‘起立‘敬礼,屋子里的人立刻执行了命令,但岩谷说了一声‘真慢,便狠狠地打了马丁大尉的脸。旁边的人站出来解释,也被打了几拳。”因此,“从起诉的事实来看,不能说所有事情都是按上司的命令进行的,就此而言,也存在不能消除的个人责任”。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朝鲜从日本的殖民统治下获得解放,这一天被称为“光复节”,清除殖民地时期的民族败类是独立后朝鲜社会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1947年3月13日,朝鲜南方“过渡立法院”审议《针对对日协力者、民族反叛者、战犯、奸商辈的特别法律条例草案》(又被称为“亲日派处罚法”)。该草案起草委员会设想战犯人数为200~300人,对战犯处以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以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流放乃至死刑。科刑轻重与民族反叛者量刑基本等同,重于对日协力者和奸商辈的判罚。草案定义的战犯由六类人构成,即虐待盟军战俘者、以增强日本的战争力量为目的承办主要军需产业的经营者、向日本军部捐献1万日元以上现金或军需品者、志愿加入日本军者、以言论和文书等鼓吹战争行为者、随日军迫害同胞或盟国国民者等,其中“虐待盟军战俘者”被列为首位。尽管该法律草案未获美国军政当局承认,但虐待战俘的战争犯罪在朝鲜南北双方仍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由于日本对朝鲜进行了长达36年的殖民统治,极力培植亲日势力,渲染亲日文化,朝鲜南北政府成立后都把清除殖民文化和亲日势力作为构建民族国家认同的重要内容。韩国政府一度认为BC级战犯是罪有应得或咎由自取,视为民族耻辱,不闻不问。一些原日军中的朝鲜人士兵回到韩国后,“遭到公安警察讯问、警察监视与就业上的歧视”。金起圣(即洪起圣)记述了自己成为战犯的复杂、悔恨的心情:“当被判为战犯时,我们的心情怎样形容才好呢,非常复杂,而又深刻……如果是日本人的话,无论被周围的人怎样非难和谩骂,我们始终觉得‘自己是为了祖国而献身的,无论是自我安慰、自豪,还是放弃,总会这样有一种想法,我们韩国人却连安慰都没有得到。岂止是安慰啊,我们每次想到这件事,都会有一种痛彻心扉的悔恨。就算失去了将来,能够拥有过去的人也是幸福的,我们却同时失去了过去和将来。”
1966年5月,同进会向韩国外务部长官提出请愿书。韩国外务部长官指示驻日大使,希望日本政府基于人道的立场,采取适当的措施。1971年11月,居住在韩国的被执行死刑的战犯遗族,基于《对日民间请求权申告法》,申请补偿金。1975年4月,日本政府以1945年8月15日以前日韩两国间没有请求权问题为由拒绝受理。1977年9月,同进会向福田赳夫首相发出请愿书,要求对被执行死刑的每一位战犯遗族支付5000万日元,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战犯,自逮捕之日起至出狱日,每天支付5000日元。
1991年11月,文泰福、李鹤来、尹东铉、金完根、朴允商等原朝鲜BC级战犯向东京地方法院控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补偿和谢罪。经多年审理,1996年9月9日,东京地方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文泰福等人不服判决,又向东京高等法院申诉。经过1年10个月的审理,1998年7月13日,东京高等法院做出判决,虽然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判决书指出:“朝鲜半岛出身者的原日本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及其遗族,因在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的同时丧失了日本国籍,被排除在根据所谓国籍条款而适用援护法及养老金法律之外,并且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朝鲜半岛、中国台湾等地区的居民对日本国及日本国民的请求权处理,是作为日本国与这些地区的施政当局需要特别处理的主题,朝鲜半岛出身者的原日本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及其遗属,对日本国的请求权处理,也是由日本国和朝鲜半岛地区的施政当局进行外交交涉而加以解决。根据此后日韩请求权协定及日韩两国政府的处理,战犯上诉人,在日韩两国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补偿。虽然此事是因国际上、政治上的其他各种情况而不得已,但对于战犯上诉人来说,与几乎处于同样处境的日本人,即便与中国台湾居民相比其利益也明显受损,这是不能否认的。在这种情况下,经上述事实认定,作为俘虏监视员、作为战犯的战犯控诉人,感觉受到了不平等对待,并非没有理由。同样作为日本人,并且作为日军的一员参加了这次战争的战犯上诉人,即朝鲜半岛出身的原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因没有相应的立法措施而不能得到日本人或中国台湾居民的原军人、军队文职人员等同样的补偿,对此抱有不满,不能不理解控诉人的心情。”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立法措施,法庭希望立法机关就此问题确立适宜的立法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战犯控诉人作为战犯接受审判经过了50余年的岁月,战犯控诉人均已高龄,审理期间,有2人死亡。期待执政者就此问题早日解决,确立适宜的立法措施”。
1998年7月24日,文泰福等人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控告。1999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驳回申诉,但判决书指出:“上告人都是我国统治下的朝鲜出身者,昭和一七年(1942年——引者注),半强制性地应募为俘虏看守……被处以有期徒刑及极刑,蒙受了深重而巨大的牺牲或损害。鉴于上告人蒙受的牺牲或损害的深重,不能不理解上告人由于没有对此可能予以补偿的立法措施而怀有不满的心情,但没有就此牺牲乃至损害立法,对进行战争主体的国家请求国家补偿的理由目前不存在。这是依据立法机关的裁量判断而做出的结论,应当这样加以理解。”东京高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均认为:1.朝鲜BC级战犯蒙受了重大牺牲或损害;2.朝鲜看守是被半强制征召的;3.与日本籍战犯相比,遭遇了不平等待遇,这种区别对待引起了朝鲜BC级战犯的不满,其心情可以理解;4.应对朝鲜BC级战犯进行补偿,而目前无法实施补偿的原因是缺乏相关立法措施。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同进会的抗争便从司法领域转向立法领域,推动国会尽快审议通过相关法案。2000年3月20日,在参议院国民福祉委员会上,社会民主党议员清水澄子向厚生大臣丹羽雄哉提出质询,认为日本对原朝鲜BC级战犯等问题已搁置了半个世纪,“政府应迅速向这些人表达真诚的谢罪,制定新的法律,这是日本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有必要尽快就此问题立法。丹羽雄哉表示:“被监禁的韩国出身BC级战犯们作为日本国民因战争犯罪而遭受刑罚,其经历的辛苦,感同身受,如此悲惨、可恨的事情绝不能再发生。该问题乃是一个包含日本人处理在内的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2009年12月27日,众议院内阁委员会讨论了“关于对韩国·朝鲜原BC级战犯者与遗族的立法措施的请愿”(第1150号议案)。2010年1月9日,众议院内阁委员会再次进行讨论。2010年6月20日,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也讨论了该议案。但相关立法推进工作并不顺利,未取得实质性成果。
既然日本法院认定朝鲜看守是属于半强制征召的,朝鲜BC级战犯向韩国政府申诉,认为他们属于日本在朝鲜“强制动员的牺牲者”,要求恢复名誉。2003年,韩国颁布了《关于查明日帝强占下强制动员被害真相特别法》,对“被强制成为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劳务者、慰安妇等而蒙受生命、身体、财产等的被害”,基于本人或遗族的申请,经过调查,可予以被害认定。2005年8月,原朝鲜BC级战犯要求韩国政府公开日韩谈判相关外交文件。10月,同进会会长李鹤来会见韩国驻日公使秋圭昊,要求韩国政府协助,早日解决恢复原朝鲜BC级战犯名誉和日本政府予以补偿的问题。11月,李鹤来等抵达首尔,访问韩国外交通商部、总统府和国会议员事务所,请求韩国政府查明真相委员会调查官赴日,对被害者及其家族进行调查取證。2006年6月,31名原朝鲜BC级战犯从韩国驻日大使手中接受了韩国政府正式认定的被害认定书。7月,有11人接受了被害认定书。9月,又有15人领取被害认定书。2006年9月,共有57名原朝鲜BC级战犯获得了被害认定书,其中在世者10人,去世者47人。李鹤来拿到被害认定书后非常感慨:“我们不能共享祖国解放的喜悦,未对祖国建设做出任何贡献,痛感未尽民族义务。但是,韩国政府认定我们是强制动员的被害者,恢复了名誉。我表示衷心感谢。”截至2006年11月12日,在提出申请的86名原朝鲜BC级战犯中(多数由遗族提出申请),有83人被认定为“被害者”。2006年7月9日,同进会举行由韩国政府为原朝鲜BC级战犯恢复名誉的庆祝大会,21名同进会成员以及50名支持者出席了庆祝会。原朝鲜BC级战犯和支持者们纷纷发言,其共同想法是:“韩国政府认定了原BC级战犯作为日帝强占下强制动员的受害者,谋求在韩国国内恢复名誉,这是值得庆贺的事情;但是,‘同进会一贯寻求的是尽快出台体现日本政府道歉和补偿的立法,一定要再次举行‘真正的庆祝会。”至少在韩国国内,原朝鲜BC级战犯已恢复了名誉。
综上所述,因日本殖民者在朝鲜实施强制动员计划,征募俘虏营看守以及士兵,许多朝鲜青年被迫或自愿地被绑上了日本对外侵略的战车,承担了本应主要由日本政府和军部承担的战争责任,扮演了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双重角色,遭遇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困境。尽管原朝鲜BC级战犯应承担参与国家(宗主国)违法行为的个体责任,也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他们却被日本政府排除在对本国旧军人(包括战犯)的救助、福利体系之外,从而身陷窘境,穷困潦倒。日本是唯一对朝鲜半岛进行过殖民统治的帝国主义国家,不仅导致了朝鲜半岛的分裂,而且给朝鲜民众带来了深重灾难,如何认识和评价殖民统治的历史并对此进行补偿,是日本与朝鲜半岛关系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原朝鲜BC级战犯问题从一个侧面折射了近代以来跌宕起伏、复杂多变的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关系,戳穿了日本殖民者鼓吹的所谓“内鲜一体”“一视同仁”的谎言。在殖民统治和战争的特定环境下,个人命运随波逐流,风飘柳絮,无法自主,呈现了战争的多个面相。
责任编辑:宋鸥 郑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