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光红
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探索,就业及失业保障问题在社会保障和民生建设方面显得越发重要。随着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新冠疫情的冲击,失业保障问题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失业保障制度分析,结合现实和国情,就失业保障制度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失业保障制度在1986年初步建立,国家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但失业保障范围较小,仅仅保障相关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关保障金的发放仅依据人均标准工资的50%-75%。
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发布,依然没有多少改变。失业保险问题基本没有解决,失业保障问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探索的“绊脚石”。
1999年1月22日,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建立了失业救助金筹资机制,制定了相关失业保障金的申领程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目前,失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一种针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发放救济金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能力的保险措施。它要求申领者失业前个人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必须缴满一定时限 (1年以上)的失业保险,必须工作满一定年限(1年以上),必须是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必须已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经历的。
三、失业保险制度困境
一是失业保障力度较小。失业保障制度发放救济金仅仅满足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一般在1000元至2000元左右。帮助失业人群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失业保障制度最根本的目标是帮助失业人群在失业期间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生存,但由于个体之间,无论是智力、体力、学识、经济基础,还是其他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造成了失业人群抵御社会风险能力的不同。失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社会提供兜底性底线较低,难以使遇到自身无法解决困境的失业者得到保障。
二是失业保障层次分类较为单一。目前,仅仅是根据失业前个人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来分类相关失业者可申领的失业救济金时间(3至24个月不等),尚未能根据各地区城市发展的不同,出台相关的失业保障层次分类标准。以北上广深为例,作为发达地区再就业机会大、相关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较好,失业者一般在几个月内便可以完成失业到再就业的转变;而四线城市地区,小县城经济相对落后、工业、服务业等行业发展水平不高,就业机会较少、再就业困难大,加上申领者数量较多,甚至出现了隐性就业者申领的情况,均等化的发放不仅影响了对真正失业者的帮扶作用,还进一步加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三是失业保障制度再就业作用较弱。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保障失业者救济金的发放,还承担着促进失业者再就业、预防劳动者失业的职能。但在实际中,失业者的个人信息系统与就业信息系统相互连通虽然有一定开展,但目前最大作用是查询相关救济金申领者是否存在冒领、多领的情况,缺乏相关失业者个人基本职业技能详细情况的信息,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活动多是联合几个有招工需求的企业开展为期几天的招聘会,求职者和招聘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筛选与自身能力匹配的岗位,相关再就业服务没有做到为失业者精准推送与其专业技能匹配的相关工作岗位,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成功率也就不高。
四是失业保障电子化管理水平不高。虽然失业社保经办已经通过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但在失业保障公共服务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改革。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爆炸时代迅速到来,失业保障制度电子化改造不再是“有没有”“够不够”,而是电子化服务“舒心不舒心”“审批到账速度快不快”,80%的群体选择“网办”作为失业保障公共服务的渠道,失业保障公共服务的“快办”成为主要需求。目前,相关申请办理多在15个工作日之内,相关资金的发放需要1至2个月的时间,群众需要要求失业保障电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打通跨地区的基金结算方式,使转移接续更加高效。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策建议
一是开拓资金渠道。发挥好政府部门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不同程度对缴费者和征收者进行奖励。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帮助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对一定时期内按时缴费且缴费数额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现金奖励;对一定时期内按时缴费的个人给予相关荣誉奖励,对典型个人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在相关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全部发放到个人帐户,进一步减轻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压力,充分调动起缴费者缴费的积极性,确保失业保险资金链的安全。
二是完善相关失业者的层次分类。建立差异化发放制度。建立健全以缴费的数量、时间为参数的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制度。进一步探索救济金的多样化发放方式。①根据相关缴费企业、申领者在失业保险中缴费基数的差异、缴费连续性的差异、履行义务程度差异分门别类,建立不同评分等级。②设立贷款基金,根据救济金申领人群评分等级的不同设立不同额度的帮扶贷款。③对于不同评分等级的企业给予不同额度周转金借款。④对不同评分等级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不同额度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基金。
三是开展失业救助金跟踪审核工作。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标准下开展失业救济金的二次审查。严谨细致审核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明晰再就业标准,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再次签定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续费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重点查处,不定期运用部级比对系统开展数据核查工作,杜绝隐性就业者申领造成的资金流失现象。
四是搭建失業人员再就业平台。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建立相关失业者信息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库,搭建求职者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平台,面向不同需求的企业和个人开放,通过点对点、一对一的沟通,简化招聘、求职程序,提高招聘、求职效率,助力解决企业相关人才招聘难、求职者信息获取难的情况。
五是加强电子化办公效率。一方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人员的电子化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电子化失业保障服务水平。引进高校、研究院相关人才,进一步完善电子化失业保障服务方式和内容。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二次审核机制,将失业保障电子化服务分为机器初审和人工复审两部分,综合运用年龄、社保缴费年限、有无参加工作等要素作为机器初审条件鉴别出不合格申请者和合格申请者,合格申请者再转入人工复审,减轻相关人员工作压力,提高失业保障服务效率。
综上所述,失业保障制度经过新时代发展,在不懈地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中,登高望远、奋勇争先,助力新时代社会保障工作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