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文
对于旧制度过时和新制度制定出台之间的过渡期,是否执行旧制度,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不能一概不执行,也不能把已经违背了当前管理理念的条款继续执行下去。图为某企业梳理安全制度现场。(图片由四川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广能安管中心提供)
企业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往往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自身发展需要淘汰一些“过时”制度,制定出台新制度。对于旧制度过时和新制度制定出台之间的过渡期,是否执行旧制度,笔者根据在四川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绿水洞煤矿(简称绿水洞煤矿)多年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不能一概不执行,也不能把已经违背了当前管理理念的条款继续执行下去。
如果谈到某个制度“过时”,其中必然有些条款与当前的安全管理法规、企业安全管理环境不符,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再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对于这样的条款,企业当然不能执行。比如,2020年《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的要求发生了变化。简单来说,不仅达标条件更加严格,同时评分权重和考核要素等等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仍用旧制度的条款要求,企业必然无法达到新要求。对此,绿水洞煤矿在新制度出台之前,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对标、对表、对原文件做了梳理,并将梳理情况发放到了各专业、各连队,结合现场进行整改落实,以等待新文件的出台,以便全面执行新要求。
当然,所谓“旧制度”往往已经在企业中执行了很长时间,经历过实践检验,肯定会有一些可取之处,企业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比如,绿水洞煤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发生变化,矿井新办法出台之前,在严格按照新标准对标、对表开展整改工作的同时,就在日常考核中仍然沿袭了“旧制度”中有关连队之间和部门挂包责任评比考核的条款,并继续沿袭“旧制度”中的考核管理办法开展了红旗标杆专业、红旗标杆头面、红旗标杆连队、红旗标杆班组等评比活动,有效激发了矿井全员参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从制度执行的层面来说,每一项制度,从拟定、出台到执行均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制度出台就必须严格执行。从企业管理的层面来说,企业管理的目的是以最优的投入获得最佳的回报,以实现企业既定目标。基于此,如果一项制度已经有部分条款无法实现管理效果的最优化,甚至会导致产生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谬时,企业则必然会对其进行修正。而针对新制度出台之前这段“过渡”时期,最简单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制度整体出台之前,针对原制度存在问题出台一个同样具有制度效力的临时通知,要求各单位、各岗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