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
说起许某滥用职权案,不得不提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吴虎,此人被称为宁波的“大哥大”“金融巨鳄”。吴虎出生于1961年,早年在遂昌工作。1988年,他被调入宁波市,在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中农信浙江公司工作。他先后出任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宁波金鹰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吴虎之所以被人冠以“宁波大哥大”之名,因为他曾斥资1380万元买了一对撤换下来的天安门宫灯而引发轰动。吴虎心很野,也擅长拉关系。在一次酒宴上,他结识了许文,得知他是市委书记许某的儿子,吴虎对其极为“豪爽”和“义气”。当时,刚有手提电话,他“借”给许文一部;许文没车,吴虎又把本田轿车“借”给他用。这种“借用”其实比送还“实惠”,年检、修理都不用自己掏钱,一律用公款支付。随后,许文确实在父亲许某面前替吴虎说了不少好话。
办案机关查明,1993年6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94年4月发布了《关于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越权批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时任宁波市委书记、市长的许某,却违反上述规定,传达错误指示,致使中国人民银行原宁波市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未被撤销,而是挂靠到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以下简称“江东营业部”)的名义继续从事金融活动。1995年下半年,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吴虎为取得独立融资资格等问题,多次通过许某之子许文做工作,请“许书记”予以关心和支持。1995年10月25日,许某带领副市长谢某等人前往调研。调研中,许某明知吴虎存在违规经营等严重问题,仍予以支持,并要求谢某等人帮助吴虎解决“金融牌子”的问题。此后,许某又多次询问“金融牌子”落实情况,促使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转让给江东营业部等单位,并由吴虎担任江东营业部总经理。在许某的支持、纵容下,吴虎有恃无恐,恶性经营,江东营业部的规模急剧膨胀。
1997年初,宁波市有关部门对江东营业部进行审计检查,发现江东营业部存在严重问题。许某知情后非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反而提出“能保则保,能不撤就不撤”的错误主张,要求有关部门继续帮助、支持江东营业部。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原浙江省分行针对江东营业部的严重问题,致函宁波市委、市政府,要求宁波市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建议对江东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和管制。许某接函后,仍消极对待,不采取有效措施。由此,江东营业部长期违规经营,经济损失日益扩大,截止到1997年12月底,国有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11.97亿元。其间,许某之子许文先后收受吴虎所送人民币14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2.5万元及劳力士手表1块。
吴虎一案涉案人员达数十人,是当时宁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干部级别最高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一度轰动全国。2000年6月,吴虎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吴虎出事后,宁波闹了一场“政治地震”: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孙某本被判死缓;宁波市原副市长孙某一审被判死缓;宁波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谢某一审被判死缓……贪官污吏一个个倒下,人们开始猜测市委书记许某可能也会“出事”。果然,许某不久便从政坛上消失了。
1995年,宁波日报社因发展需要,准备筹建一座办公大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多套方案。1996年6月的一天,许某的秘书陈某直接把负责建楼工作的报社副总编费某叫到办公室,明确让他们购买港商钟某开发的华宏大楼。陈某说这是市委书记许某的意见。1996年6月28日,许某在规划局的报告上称:“买华宏大楼是一个既快又省的方案。”市委书记有了交代,报社不得不放棄原先自己的建楼方案,对华宏大楼进行考察。
费某说,华宏大楼是一幢标准的写字楼,没有办法改造出300人以上的大会议室,而且占地面积很小,无法建造印刷厂 。宁波日报社长认为:“实际上这个楼是比较贵的,它要价4300元/平方米,当时我们很生气。”“我们自己建,经过核算,如果不加管理费,3450元/平方米就足够了。”就在报社对华宏大楼进行考察时,宁波的另外一家企业听到消息,向许某打报告,提出要以他们修建的金宝大厦同华宏大楼竞争。对此,许某态度非常明确,同年6月28日和11月14日,他在有关报告上又作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批示,坚持原有批示不变,并催促报社尽快购买华宏大楼。
宁波日报社相关负责人表示:“许某多次给我们批示,而且又通过市委有关部门来督促,托人家给我们带信,指出我们报社党委行动迟缓,不与市委一条心,上上下下对这个事情反应很大。”许某甚至以“撤职”威胁报社的负责人,“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迫于许某的压力,1997年3月,宁波日报社不得不与钟某签署了购楼协议,总价1.8亿元,首期付款1亿元。许某为什么不顾报社与社会舆论的反对,将华宏大楼强加给宁波日报社呢?
原来,钟某急于要把这幢楼出手,通过各方面打听,他找到了许某的儿子许文,也找到了许某的秘书陈某来做许某的工作。在儿子几次游说下,许某决定对宁波日报社施加压力。后据许文交代,开发商钟某的楼款到手后,立刻将105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85万元的别墅划到自己的名下。连同早先到手的名贵手表在内,许文依仗父亲的权力,收受了近200万元的好处。此楼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引发纠纷,宁波日报社迟迟没有搬进新楼,严重影响了报社日常工作,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每年报社还要支付购楼贷款的利息。报社领导叹息:“一年利息要损失300多万元,如果再拖延,起码要损失2000万元。”
许某的滥用职权,还表现在听从妻子的话给一家不良企业贷款。1995年底,宁波五洲公司老板胡某华为了引进一套塑料生产设备急需大笔资金,为此,他托人找到了许某妻子傅某,并当场许诺:“如果项目搞上去,就请您做总代理,并保证每年至少有500万元的好处。”由此,傅某多次向有关银行的领导、负责人推荐胡某华的企业,并称胡某华为人非常能干,能吃苦,而且他的企业发展大有前途,许书记也是知道的。
为了帮胡某华弄到贷款,傅某和许文一边多方奔走,一边在许某面前“进言”,多次谈到五洲公司的好。许某禁不住妻子的一再“鼓吹”,1996年12月到1998年2月间,许某亲自出马几次带领金融部门和有关领导到五洲公司视察。每次他都当场拍板,要求这些单位给五洲公司注入资金。几年间,五洲公司先后获得贷款和借款共计3567万元人民币和2023万美元。可是五洲公司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倒闭后,国家数以亿计的资金无法追回。许某的妻子傅某及儿子许文却先后收受五洲公司总经理胡某华所送人民币450万余元。
2000年7月11日,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许某在担任宁波市委书记期间,徇私渎职,支持和纵容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违规经营。截至1997年11月底,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11.97亿元。其间,许某之子许文先后收受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吴虎所送人民币14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2.5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许某还多次施加压力,指示宁波日报社购买港商钟某投资兴建的华宏大楼,此楼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引发纠纷,严重影响了宁波日报社的日常工作,并对该报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许某之子许文先后收受钟某人民币105万元,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别墅一幢以及劳力士等名牌手表三块。
在任职期间,许某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给宁波五洲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现五洲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对五洲公司的1800万元人民币和540万美元的贷款均未收回。另两家单位的人民币767万元借款仅收回17万元。其间,许某妻子傅某及儿子许文先后收受五洲公司总经理胡某华所送人民币45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许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受到惩处。
2000年10月17日,原中央候补委员、宁波市委书记许某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经审理认可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同时认为,许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许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傅某除受贿外,还因为从事和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法律的制裁,被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久,许文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在看守所,许某陷入深深的反省与忏悔:“我是一个在党组织培养下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几十年来,我在‘坦途中前进,顺利中上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特别是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现在我深知,干事业好比爬陡坡,地位越高,责任越大,脚下的路越险峭。我的失败是在关键的时候放松了,溜坡了。在宁波工作的这几年,由于我自身表率不好、把关不严,讲私情,导致家属、子女的‘私心膨胀,铸成大错。江东营业部、报社大楼、五州公司‘出事的根源就在这儿,社会上议论不断。我很清楚,因为家属子女的‘掺和,加上我的‘私情,使事情越来越糟。我满足家属子女们的要求,并为他们的朋友提供帮助,其目的就是希望日后这些朋友会以更大的力气来帮助我的家属。他们的所作所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应当對这些社会后果负责。”
许某忏悔说:“私心、私欲一旦膨胀,后果不堪设想,我深受其害。家属子女的私欲膨胀后,一些不法分子感到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便摸透了我的脾气,不断用请、激、煽、骗等办法,让我出面为他们‘服务。我想提醒大家,千万不能放松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家庭家务的管理,这也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十分深刻的教训。这方面教训有两条:一是我几乎不管家、不治家,也不想持家,没有营造一个好的家风,更没有一套严格的家规;二是社会上种种腐朽思想乘虚而入,对我的家属、儿子产生影响、腐蚀,而我却没有警觉,把对他们的盲目迁就误认为是‘爱,结果混淆是非,帮忙添‘害。”“痛定思痛,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痛改前非,这是我应当有的态度和决心。”许某在反思自己的犯罪过程时痛悔莫及:“我心中有鬼,才使自己家中闹鬼。这个鬼就是我的私心杂念。”许某的话既剖析自己,又很具有代表性。他滥用职权,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还由于他的违法行为和妻子、儿子的“示范作用”,毁了一批干部,其中有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5人。许某叹道:“我用的人几乎全军覆没 !”
华东政法大学某教授指出:“亲情因素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影响不可忽视。每一名干部都有亲情,这是人之常情。但亲情再深亦应有度,家庭利益、亲人利益再高,也决不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范畴。一个领导干部只要他手中有权,他及其家人都面临着拒腐防变的考验。许某就没能经受住考验,让权力被亲情所扭曲,栽在了两子(妻子、儿子)身上,导致他个人与家庭的悲剧。”许某案件令人震惊,发人深省,给人们以深刻的警示,告诫所有公职人员:公共权力不得滥用!
(全文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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