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长期投喂人要担责,给爱心人士提了个醒

2021-06-24 11:20辛省志
南方周末 2021-06-24
关键词:小杨伤人流浪狗

辛省志

出于爱心救助、投喂流浪狗,但是流浪狗伤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上海法院最近作出的判决,给爱心人士们提了个醒,爱护动物虽是好事,但是也要采取措施避免救助的动物伤人。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2019年的一天,小杨从流浪狗基地领出一只被救助后寄养在基地的罗威纳烈犬,参加宠物领养日活动,想为这只罗威纳找一个领养人。但在活动中,这只罗威纳犬扑向小冯的狗,为了救狗,小冯被罗威纳扑出3米远而受伤。小冯将小杨告上法庭索赔。法院认为,小杨从流浪狗基地接犬参加领养日活动的行为意味着其有义务控制该犬,以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小冯受伤,应该负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小杨赔偿小冯各项经济损失56000多元。

很多人都有和小杨一样的想法,狗并不是我养的,我只是出于爱心为狗做些事情,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其实,对于饲养动物损害他人权益的赔偿问题,法律有专门规定。无论是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是此前“侵权责任法”,都设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关条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饲养、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一案件中,尽管小杨并不是伤人的罗威纳狗的饲养人,但是她把狗从流浪狗基地领出来带着参加活动,就接过了这只狗的管理权,有避免狗伤人的义务。但她没有给狗戴头套、口罩,也没有有效约束住狗的行动,使得狗将人扑倒致伤,自然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小杨辩称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被侵害人小冯在事件中有过错,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被法院驳回。因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动物致害后,即使饲养、管理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因为动物的行为是无法预测的,因此饲养管理人就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承担起避免动物伤人的责任,一旦发生损害,不管饲养管理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担责。而只有被侵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才能免除或者减轻饲养管理人的责任。要注意的是,“重大过失”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一般出于喜爱逗别人的宠物狗而被咬伤,通常只能算“一般过失”,不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除非在狗主人提醒阻止后仍然不停止逗狗,而狗主人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对狗进行约束。

还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伤人后其饲养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长期固定投喂流浪动物,也可能会被认为是“饲养”,形成管理义务。一旦被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长期投喂者需要承担责任。这样的案例也不少。2019年,贵州遵义市一位六旬老人被一条流浪土狗撞倒摔伤致十级伤残,而长期向该流浪狗投食的万某,被法院认定应承担责任,经调解后赔偿4万元。北京丰台法院2020年也通报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北京一市民杜某及家人长期喂养一条流浪狗,因此这条流浪狗长期栖息在其喂养地附近,一日将路过的王某咬伤。法院认为,咬人的虽然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让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其长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应该意识到狗可能对他人带来危险,而应对流浪狗进行约束,但其不加约束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被咬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即使出于爱心而投喂、救助流浪动物,也有可能要承担起动物损害的责任。当然,偶尔的投喂,并不会导致承担动物致害责任。但是如果长期固定投喂,导致流浪动物长时间在固定地点活动,就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动物伤人的危险,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了街道办、乡镇政府应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对辖区内的流浪狗猫进行控制和处置。爱护动物的人士们可以协助居委做好这项工作,在奉献爱心的同时,也为减少流浪动物、维护生活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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