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中的若干误区

2021-06-24 16:15李植顾晓辰
派出所工作 2021年5期
关键词:治安实务公安机关

李植 顾晓辰

某日,张某在某菜店里买菜,趁老板王某不备顺手牵羊拿了数枚鸡蛋,装入自己口袋,出门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事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态愿意赔偿菜店老板王某的损失,王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的违法行为。民警认为,张某认错态度良好,可调解处理此案,将该起警情当成一个纠纷当场予以解决。

对于此类案例,相信基层派出所民警并不陌生。笔者通过数据并结合曾经的工作经历发现,上述所谓的纠纷以及各类矛盾纠纷是基层派出所警情中占比最高且最耗费警力与精力的工作之一。然而,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规定得过于宽泛,另一方面则因学者们对此研究较少,便衍生出些许误区。在此,笔者针对误区最大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力争减少误区对此项工作的不利影响,使基层派出所能更正确、更高效地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误区一:调解方法是衡量调解能力最重要的标准

笔者曾在朋友圈里吐槽,既然调解工作在基层派出所如此重要,为何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及实务部门的教育训练部门没有开设这门课程?虽然“圈友”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但大致意思相同,即调解方法因人因案因地及风俗习惯等无法统一,没有标准模式可以传授他人,供他人学习参考,所以无法开设课程。

调解方法之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方法对了,调解便可事半功倍,反之则不仅吃力不讨好,还可能挫伤工作积极性。但,方法远没有方向重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上述法律规定是对治安纠纷的最具原则性、最具源头性的规定,而上述法条中的“等”“情节较轻”“可以”该如何解释?目前,法律法规等对此没有解释,学界的解读也不多,实务工作中更缺乏统一的定论,致使民警的理解也各有不同,甚至认知产生偏差。一旦如此,便是方向产生了错误,随之而来的方法必然更加错误。

就拿本文开头的案例来看,民警对盗窃案件进行调解就是方向性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对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的中观、微观的理论解读对解决调解实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比方法更加重要。

此外,笔者还认为,对于在职民警的培训,不应该将调解方法放在教学重点上。调解方法确实因人因案因地以及地方风俗习惯等无法统一,无法作为标准的模式传授他人。每个民警的调解方法、能力的进步,可能更多地来自于自己大量的实践经验、悟性以及师傅、单位优秀同事的传帮带教,一两次课堂教学是无法取得明显效果的。

误区二:调解就是“和稀泥”

一些人认为,无论是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还是司法调解,只要不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纠纷的制度,就是“和稀泥”,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有违公平与正义。因此,公安机关应拒绝一切形式的调解工作。

对此,笔者则持反对意见。

调解工作不仅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还能减少讼累,避免矛盾升级,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判决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程度上无疑是调解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但判决消耗掉的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是调解工作无法比拟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方式,两者各有利弊,没有哪种方式处于绝对优势或领先的地位,应以当事人的维权立场来判断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才更适合当事人的利益保障。

笔者的体会是,绝大多数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以后,关心的并非法律如何规定或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而是如何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很多当事人更愿意偏向于选择调解。因此,笔者认为,在调解时如何促使当事人打破法律规定的束缚、通过相互妥协寻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尽可能满足双方的利益才是调解工作的关键。至于调解方案,是否严格依法并非首要的。但这并不等于调解工作可以胡来或无章可循,甚至不经训练就能做好。事实上,调解工作应是规范、科学的。

此外,从感性的角度说,笔者注意到,凡是反对调解工作的人,多数是缺乏基层派出所实务工作经历的人。如果派出所拒绝一切形式的调解工作,其日常工作就无法正常運转。也许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派出所的调解工作,才产生了各类无休止的矛盾纠纷。对此,笔者认为,基层派出所所处理的绝大多数矛盾都是百姓间鸡毛蒜皮的琐事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事后很快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公安机关直接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解决这些纠纷,不但不能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可能还会激发更大的矛盾,甚至产生恶劣的刑事案件。

误区三:应拒绝调解民间纠纷

在基层派出所,纠纷主要分为两类: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多数人认为治安纠纷属于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民间纠纷则属于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等单位、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应拒绝调解。作为一名警察,笔者私下里也赞成公安机关拒绝调解民间纠纷,但更清楚地知道在实务工作中暂难实现这一目标。

先说引起治安纠纷的民间纠纷。治安纠纷的根源往往是民间纠纷,比如双方因为租赁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如果仅仅处理打架斗殴,在租赁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还可能引发治安纠纷,治标不治本。因此,有经验的民警会想办法把民间纠纷调解好,随后的治安纠纷处理会顺利很多,甚至是迎刃而解。当然,也有人可能认为公安机关仅需处理治安纠纷,对于引发治安纠纷的民间纠纷直接移送人民调解等组织。但这更多的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务工作中,一起纠纷分两个部门来处理,极易发生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降低效率,最后还是得由公安机关来兜底解决这些民间纠纷。

再说纯粹的民间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间纯粹的民间纠纷,确实具备告知当事人或者移送人民调解等组织的可能。对此,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与当地的人民调解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共同解决纠纷的机制,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一些困难:比如民警告知了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去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去怎么办?或者民警想移送人民调解等单位,对方不接受怎么办?此外,还有更加重要的问题是,即使公安机关与当地的人民调解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共同解决纠纷的机制,如果做不到24小时无缝对接怎么办?或者有人认为,等其他单位上班再交接。但事实上,一些民间纠纷尚未等到其他单位上班时,就已经演变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了。此时,这些警情会自然而然地流向公安机关。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引发治安纠纷的民间纠纷移送其他单位是不现实的。而对于部分纯粹的民间纠纷,如果其他单位做不到与公安机关24小时无缝对接,其移送或告知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因此,拒绝调解民间纠纷不切实际。

误区四:纠纷调解的理论课程不重要

笔者多次与公安院校和实务部门负责在职民警业务培训的老师交流发现,上述部门均未开设过派出所纠纷调解的相关课程。笔者也咨询了多地多个基层派出所民警和数家公安学院的学者,请教他们是否需要开设纠纷调解的理论课程。不少基层民警认为很有必要,且对这门课程很感兴趣,也很愿意与大家交流自己的心得体会。而也有部分民警认为调解方法不可复制。

虽然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开设相关课程很有必要。因为调解方法只是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唯一。重要的是要对纠纷调解工作展开理论探讨,为纠纷调解工作指明方向。

此外,还有些人认为,公安院校和实务部门多数没有开设过派出所纠纷调解相关课程的原因无非有两个:一是教授这门课程既需要纠纷调解的大量实践,还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而具备这两者的老师太少;二是上级部门对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一般不做考核,故基层派出所对其不重视,需求与积极性自然不高。

鉴于此,笔者建议公安院校和实务部门早日开设派出所纠纷调解理论课程,尤其是对在职民警的培训要及时跟进,减少因为理论的匮乏导致基层民警调解纠纷更多的是靠自己的实践、悟性以及传帮带教。通过培训,可以使民警具备更好的理论基础,提高纠纷调解的效率,从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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