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公民是否能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县政府代理县长作为代表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有人认为,代理县长履行县长的职权,是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有人则认为,代理县长不具备县长职务,只是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主持政府机关日常工作,不能作为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笔者认为,副县长依法代理县长自然是本级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无疑,负责代表和领导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代理县长自然是法定代表人。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政府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副县长依法代理县长,就是代理县长职务,自然代理县长的一切法定职权,包括代理县长的政府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因此,认为代理县长不具备县长职务,只是主持政府机关日常工作的观点是错误的。
代理县长自然是诉讼代表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即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就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民法典之规定,机关法人属于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七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综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组织,涉民事诉讼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副县长依法代理县长的政府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角色,自然是进行诉讼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所述,公民以侵犯其合法權益为由将县政府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并将代理县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自然是可以的;代理县长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庭应诉,依法维权担责。
(作者单位: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