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兵
[摘 要]自2015年文化消费促进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文化消费券作为消费刺激的重要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经验,如今试点周期已经结束。但是,试点范围还在不断拓展,而且有着长期化的趋势,这显然超出试点方案的政策范围,其合法性面临巨大的挑战。为回应这种挑战,本文在梳理文化消费券的缘起、理念及其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将文化消费券概括为“国家为了文化发展的公共目标,运用公共财政(或税收)资金发放给特定群体用于文化产品与服务消费的凭证”,继而清晰界定文化消费券在性质、特征及其操作方面的基本规范。本文由此认为,文化消费券要想从临时性措施升级为长期性政策,就必须重新回到公共服务技术手段变革的基本逻辑——将文化消费券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的一种新型手段,并优先解决公平性问题——即其发放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文化消费券长期化才有合法性根基。
[关键词]文化消费券;公共服务;经济刺激;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1)02-0052-07
在过去的10余年时间内,文化消费券从一个陌生的学术概念,演变成一个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如今我国大多数城市都有过类似的做法,特别是2015年国家层面启动文化消费促进的试点工作,两批共有45家试点城市,而其他非试点城市也陆续效仿,文化消费券颇有星火燎原之势。与此同时,以傅才武先生[1]为代表的学者也纷纷撰文描述各种方案,探索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理由与逻辑,为各地实践提供重要的学术支持。但是,文化消费券毕竟是新生事物,其理论与实践均不成熟,文化消费券的基本定位与学理逻辑似乎还不清晰——它是社会救济抑或是刺激经济的手段,其合法性基础是公共物品还是经济干预理论——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更为重要的是,雖然试点方案已经结束,但是文化消费券却在不断推广,而且正在从临时性的刺激手段升级为长期的补助政策,其合法性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回答文化消费券的规范界定与定位问题,以此检视文化消费券长期化的合法性问题,并尝试提出规范、合理的政策定位,以此就教学界同仁。
一、何为消费券
关于消费券(voucher)的权威表述来自弗里德曼,他在1955年发表的论文《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首次提出教育券概念,其后他不断修订这个概念,并集中呈现于其后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1962年)与《自由选择》(1980年)。其实,这个概念提出的背景乃是美国教育领域福利规模扩大所带来的政府过度干预及其负面影响,如教育的质量与多样性显著下降,而教育券则是弗里德曼从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立场给出了一副解毒剂。弗里德曼较为集中地表述如下:“各国政府可提供最低限度的教育,其资助方式就是给父母发放凭证——每年可支付给孩子的指定最大金额,并用于政府‘核准的教育服务上。届时,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使用这笔款项,再加上自身所提供的额外款项,自行选择自己‘认可的机构购买教育服务。教育服务可以由营利性私营企业提供,也可以由非营利机构提供。政府的作用只限于确保学校达到某些最低标准,例如课程应包括最低限度的共同内容,就像它现在检查餐馆以确保最低的卫生标准一样。”[2]在这段文字中,作者基于自由主义的治理理念,描述如何发放教育券的具体设想,其内容涉及消费券发放对象、标准等关键问题,是消费券理论的最为重要的源头。不过饶有趣味的是,弗里德曼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其中原因恐怕正如经济学史家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所言,消费券所指“完全依赖于你想要表达什么”[3]。也就是说,想从学术层面给出一个规范的界定不太可能,似乎也没有这个必要,倒是不少学者给出一种工作性界定:马克·布劳格提出消费券树型模型说法,模型上端是“有限的、固定价值的”可以兑换统一费用的消费券,而下端则是“没有限定、可补充”的按照费用或收入来确定兑换比例的消费券;[3]巴尔(Barr)从福利社会的角度将消费券解释为,个人消费的生产和选择是私人的,而资金则完全或几乎完全是公共提供的。[4]前者所描述的是消费券的类型,后者描述的是消费券的公共属性,这些无疑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不过如果考虑到消费券概念兴起的背景——福利社会中公共产品提供的私有化浪潮,我们倒是更愿意采用罗纳德·丹尼尔斯和迈克尔·特雷比尔科克(Ronald J.Daniels and Michael J.Trebilcock)的界定,“消费券是限制性需求侧补贴,即公共资金跟随消费者而非供应商,目的是通过供应方的竞争和需求方的选择,以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效率,并增强消费者的自主权”。[5]其实,这个界定与我国唯一的官方界定有异曲同工之妙,2009年财政部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解释道,“所谓消费券,是指由政府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6]从中外关于消费券的工作性界定来看,消费券作为支付凭证,其根本属性在于公共性、限定性与消费性:其中限定性,是指消费券并非货币,而是有着限定的使用用途,甚至是时间阶段,如财政部的上述《意见》就明确限定,要“注明其用途”,以及“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其中公共性是指消费券是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公共资金,它与商业机构提供的消费券(coupon)不同,在资金来源与目标方面具有明确的公共性特征;而消费性则与生产性相对应,是指消费券专门用于消费,“强调消费券赋予消费者更大选择权,即为其提供购买力和影响市场供应方和为其不断变化需求提供服务‘菜单的能力”。[5]质言之,消费券概念是在西方福利社会转型、公共服务市场化背景下,政府为了赋予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改变公共服务提供的传统供给模式,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机制,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二、文化消费券:从概念到实践
(一)文化消费券概念
如前所述,早期的消费券理论与实践主要集中在教育领域,其后消费券不仅范围延伸至更广的民生领域——医疗、就业、住房等,如美、德等国为应对经济危机向低收入群体发放食品消费券,以维持日常生活之需;而且用途也从传统的公共产品提供扩张至经济刺激手段,如1999年日本经济低迷时,就曾发放总额达6 194亿日元(每人2万日元,约合1 500元人民币)的“地域振兴券”;同样2009年台湾地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发放857亿元新台币(人均3 600元新台币,约合738元人民币)的“振兴经济消费券”。相比较而言,文化领域的消费券并不是特别常见,这恐怕是因为文化产品本质上属于非必需品,公共财政对文化消费的刺激作用十分有限,况且文化消费的很多内容已被公共文化服务所覆盖。但是,正如消费券兴起的背景一样,文化领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也面临着效率低、质量差与多样性缺乏的问题,于是就有学者或者国家愿意做些尝试,试图改变文化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格局。而根据本人掌握的有限文献,最早探索文化消费券相关理论的学者当是艾伦·皮考克。他在署名《为了民主的教育》的报告中阐述了弗里德曼教育消费券方案的优势在于,教育产品的提供是由相关群体自行选择,如学龄儿童群体,而且教育事实上是强制的,这就确保凭证只能用于教育,而无法在市场上交易。同时,这种凭证对于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都可以自行选择。[7]稍后艾伦·皮考克就尝试将消费券理论引入文化领域,并撰写了如今影响深远的文化经济学经典论文《经济学、文化价值与文化政策》,在这篇文章中作者系统阐述其文化财政的思想,并对文化消费券有着详尽的描述。
众所周知,战后福利国家基于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念,对文化领域进行财政补贴,特别是给予供给端的文化机构补贴,往往是通过诸如艺术委员会等机构,自上而下地决定补贴的方向与额度。在皮考克看来,这种文化资助问题的立场与论证方式,具有明显的父爱主义特征,即“公众并不知道文化的好处”,所以要有社会精英来替他们做出选择。众所周知,学术界对父爱主义的批判不在少数,其中最致命的批判在于,父爱主义实质上是对消费者主权的剥夺,即消费者无法通过消费行为表现其意愿与偏好。这样的话,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就会失效,政府将成为艺术市场的垄断者,这在一个自由市场主义经济学家的眼中无疑是一种灾难,也是皮考克无论如何也不愿看到的。质言之,与前辈不同,皮考克主张消费者主权,但是,他也清醒地意识到,由于文化的外部性问题,公共选择必不可少,因此,如何将两者进行折中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所在,“即便是倡导消费者主权,还得通过强制的手段来实施。这就涉及公共选择的问题,这时消费者主权原则就应该延伸至公共选择问题,特别是当对特定节目的资助就根据消费者的选择,资源配置是否有效,公共财政投入的生产是否有效等”,[8]也就是说,即便是公共选择,也应该在尊重消费者主权的基础上,模拟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构筑其所谓的“有效市场竞争”。在此基础上,皮考克提出了与前辈不同的解决方案:其一是短期的方案,即将财政补贴的对象从生产者转向消费者;其二是长期的方案,即通过艺术教育等手段改变人们的偏好,从而重建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皮考克这里所谓的短期方案,就是文化消费券,在他看来这种方式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将财政资助的决策权从集权的中央机构,如艺术委员会,转移至分散的消费者个体那里,这有利于解决文化领域资助的不公平问题;其二,艺术机构不再通过取悦艺术委员会而获得资助,而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依靠自身的产品质量去争取消费券,这有助于推动艺术机构按照市场规律运作。[9]质言之,同消费券概念的兴起一样,文化消费券也是在公共服务提供市场化变革的背景下,政府为了赋予文化消费者更多选择权,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而引入的市场化治理手段,以提升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与效率性。[10]
(二)文化消费券实践
虽然,文化消费券不如教育券那样普遍,但是,消费券在文化领域的实验几乎与教育券同步,20世纪60年代各国艺术委员会就尝试文化消费券模式,如英国、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的艺术委員会等。[10]这些尝试的发生基本与教育券兴起的背景一致,都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21世纪以来各国又开始新的尝试,尝试以文化消费券的方式刺激特定人群的文化消费,其典型的代表如法国、意大利与巴西。概括起来,我们大致可以将这些做法分类
威廉·鲍莫尔曾经关注过美国纽约有关折扣券做法,该折扣券由戏剧发展基金(Theatre Development Fund,TDF)提供,主要为民众提供各剧院当天或第二天日场的打折票,不同剧目的价格不同,其折扣通常在25%~50%之间。在1960、1970年代,戏剧发展基金也受到纽约市政府与美国艺术基金会的资助,但是,资助的额度与份额均少到可以忽略不计,而且该基金会仍然保持独立性,所以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不过,作为促进戏剧机构发展的需求侧扶持手段,折扣券有其特殊的作用,据戏剧发展基金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该机构的手机应用使用者超过150万人,注册会员人数超过100万,2018财年该机构发行折扣票1 196 986张,返还收入95 781 282美元,对演艺机构的促进作用不容小觑。这个模式的优势在于,剧院的上座率不可能百分之百,如果能够通过折扣价将剩余的票卖出去,这显然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也有些类似于价格歧视,只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似乎很难操作,而戏剧发展基金就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沟通中介,而且它们还以公益基金的方式提供一定程度的资助。相关信息可参见William Baumol.:“On Two Experiments in the Pricing of Theater Tickets”, Economics and Human Welfare Essays, in Honor of Tibor Scitovsky, 1979, pp.41-57;https://www.tdf.org/nyc/22/TKTS-For-Producers--TKTS-Discount-Broadway-Ticket-Booths. 2019-10-18。描述为如下三类,即苏格兰模式、欧洲模式与巴西模式,以下我们依次予以描述。
1.苏格兰模式
英国艺术委员会下属的区域委员会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推行文化消费券,如东北地区分会于1968年推出“北方票务保障方案”,不过到了1980年该方案就寿终正寝。倒是苏格兰地区苏格兰艺术委员会推出“青年苏格兰卡(Young Scots Card)”更具规模与持续性。苏格兰艺术委员会向苏格兰境内所有16至25岁的公民发放“青年苏格兰卡”,每位领卡者只需缴纳每年5镑的费用,就可以从那些与苏格兰艺术委员会合作的艺术机构那里获得折扣,其实,这就是典型的消费券模式。无独有偶,笔者曾于2015年访学苏格兰,就曾亲历由格拉斯哥生活(Glasgow Life)所发行的儿童卡(Kids Card),该卡通过义务教育系统或公共文化机构,向所有学龄儿童发放,所有持卡人可以在政府合作文化机构获得一定程度的折扣。
“青年苏格兰卡”的设计者正是大名鼎鼎的皮考克,他在分析这种模式时这样评价道,这是对纳税人而言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因为无论是宣传,还是与相关机构谈判的成本都极其低廉,而且对于艺术机构而言,它们的上座率不可能百分之百,因此,这种差别定价会为其争取更多的消费者,当然也为其培养了未来的观众。[11]当然,除了成本的优势之外,这种方式发放的对象均为年轻人,通过发放消费券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消费文化,培养其文化消费的习惯与能力,会使文化供需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均衡。
2.欧洲模式(意大利、法国)
2016年,意大利政府向每位当年内满18岁的青少年派发价值500欧元的消费券, 这些消费券不仅能用于购买书籍或文化商品,也能用于购买博物馆、考古遗址门票,以及歌剧、音乐会、舞蹈表演的入场券。消费券通过一款名为“18app”的应用派送,使用期限截至2017年底。满足申请条件的青年可以在政府官网上注册个人信息,再下载一个手机App,经过认证后就可以打印或使用消费券。意大利政府表示,这项政策至少将让57.5万青年受益,预计耗资2.9亿欧元,但是,实际上只有60%的年轻人申领了消费券,而且申领者中不乏有人投机取巧,套取财政资金。2018年法国文化部也出台类似的做法,他们推出“文化卡”(passe culture),给每位18岁年轻人发放500欧元补助,用于他们的文化开支,比如买书、逛博物馆、看歌舞剧演出等。法国政府预计将投入4.3亿欧元,但是目前尚无使用情况与相关绩效的后续报道。
其实,与苏格兰模式一样,文化消费券都是发放给年轻人,只不过欧洲模式所发放的对象锁定在18岁这个年龄群体,正如该方案的官方说法,这是国家给予的成人礼,更是一笔对未来的投资,通过这笔投资促进年轻人热爱文化,培养其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塑造更具有竞争力的职业能力,从而提升全社会的竞争力。
3.巴西模式
2013年巴西总统签署“文化值得”项目,鼓励巴西企业可以向低收入员工发放文化消费券,员工可以用它来购买电影票、图书等文化产品。该计划主要针对收入连续5个月不超过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且定期受雇的工人,其最高额度为每月25美元或50雷亚尔(按照2013年同期美元对人民币年平均汇率6.1932计算,约为155元人民币),部分金额可能要从工资中扣除,不过其扣除比例只是最低工资的0.05%。当然,雇主企业均自愿参与该项计划,参与的企业将享受政府一系列的政策优惠——免除其社会和劳务费、扣除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润1%的所得税,除此之外,如果参与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已经参与项目,则可以为其他工资较高的个人提供此项福利,其目的显然是刺激参与企业的积极性。该消费券以预付磁卡形式发放,政府雇佣卡片制造商负责运营,而合作文化产品与服务商则得到卡片制造商的授权。2014年1月该项计划正式实施,到2016年6月,受益人达到398 088人,消费金额为307 488 698.37雷亚尔,其中22.7%用于电影院,64.6%用于书籍和杂志。不过,官方数据显示,参与工人人数仍低于政府的预期,项目目标从原来预计2020年达到1 600万人调低至300万人。[12]
该计划的执行方——巴西文化部负责人在接受中國媒体采访时称,这个项目不但可以促进巴西的文化消费,还可以帮助那些以前经营不善的小型文化公司得到发展。其实,从这个计划所服务人群的特征来看,有着明显的社会福利特征,即通过对社会特定弱势群体实施转移性支付,提升其文化消费能力,培养其文化消费习惯,从而提升这部分人群的社会竞争力。
(三)小结
一般而言,消费券主要涉及理论层面的性质、特征等,以及操作层面的资金来源、发放对象、发放方式等问题,如果按照这个分析框架,我们就可以总结这三种模式,发现其中的共性特征。
从表1可见,消费券的性质可分为特权性与补偿性两种,其中补偿性消费券是指针对特定弱势群体发放某种补贴,以使其能够消费某种产品,就巴西模式而言,其设立的基本逻辑就是,如果没有这笔补偿性消费券,这些低收入工人就会丧失文化消费的机会;而特权性消费券则针对特定群体发放,是这类人群的特权,而这种特权群体常常是学生或年轻人,如苏格兰与欧洲模式均认为只有青年人才有这种特权,因为他们是国家的未来。就特征而言,消费券可以分为代金券或现金券,前者没有标明具体金额,只是在消费时有抵扣现金之用,而且常常不能全额免除,如苏格兰青年卡,消费者要缴纳额外的票款;现金券则标明具体金额,消费者在此金额之内可以全额免单,如巴西与欧洲模式。就资金来源而言,消费券的资金来源均是财政,只不过巴西采用税收减免方式。就发放对象而言,所有消费券都针对特定人群,而不是如同与生俱来性消费券(Birthright vouchers)针对全社会所有人群。就发放方式而言,消费券呈现方式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显性消费券标明具体金额,而隐性则未标明具体金额。
综上所述,我们大致可以给文化消费券一个描述性定义,文化消费券是国家为了文化发展的公共目标,运用公共财政(或税收)资金发放给特定群体用于文化产品与服务消费的凭证。
三、关于文化消费券长期化合法性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三种方案的讨论
我国文化消费券试点始于2015年,次年文化部、财政部扩大试点方案,这个方案的官方文件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2018年)与《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消费券试点方案的出发点是刺激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官方的表述主要如下:“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培育文化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转型升级新的支撑点,有利于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有利于激活和释放文化需求,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有利于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重要贡献。”[13]其实,这种做法与日本 “地域振兴券”、台湾地区 “振兴经济消费券”基本相似,都是在经济下行甚至低迷的情形下激励消费、振兴经济的临时性措施,而且文化消费券官方公布的试点时间为两年。不过,如今两年时间已过,文化消费券试点不仅没有终止的迹象,恰恰相反,文化消费券似乎要演变为长期的政策。在新的政策没有出台之前,作为学者,我似乎有些杞人忧天,文化消费券将往何处去?因为从规范意义上来看,消费券作为经济刺激措施往往具有临时性,似乎就不存在什么旨在刺激经济发展的长期性消费券。于是,文化消费券在从短期措施转向长期政策的过渡期就变得有些面目模糊:如果旨在经济刺激,其长期存在并没有合法性;如果是本文所探讨的“运用公共财政(或税收)资金发放给特定群体用于文化产品与服务消费的凭证”,那么其发放对象似乎并无合法性可言,更不符合政策资金的公平性原则。质言之,文化消费券长期化面临着合法性挑战,如果方案要继续推广且持续下去的话,就需要进一步论证其合法性及其实施方式,以下我们就结合消费券的相关规范理论,检讨文化消费券的三种方案。[14]
自2015年文化消费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主要有三种方案,即东部、中部、西部方案:东部地区试点O2O大数据平台拉动文化消费政策,西部地区试点文化消费税费补贴政策,中部地区试点公共文化与文化产业相互连通的居民文化消费激励政策。先看中部方案,其基本做法是,消費者先行注册“文化汇”微信公众号,然后通过评价公共文化机构服务质量而获得积分奖励,再选择政府合作的文化企业兑换奖励积分,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完成文化消费。中部方案显然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其精髓在于“构建起公共文化产品(场馆)消费者评价机制,探索以扩大文化消费引领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政策路径”。[15]至于这种目标是否能够实现,以及是否应该通过这种路径来实现,本文不予置评,但是,如果按照本文所明确的文化消费券的规范性要求,中部方案就存在财政重复补贴之嫌:一方面,我们通过财政补贴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如博物馆、图书馆,让消费者免费消费;另一方面,我们为了获得消费者评价的效果数据,又补贴那些免费参观公共文化机构的消费者,而且这种补贴远远超出公共机构进行消费者调查应该花费的费用。当然,中部方案只是一个试点,这种批评似乎过于苛责,也许通过这种试点,我们能够开发出某种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评测技术或执行方案,那将是意外之喜。不过,如果这个试点方案要想持续下去,那么上述批评恐怕会持续有效,这也是这个方案要持续改进的地方。
相比较于中部方案,东、西部方案倒是一种比较规范的经济刺激方案,前者通过财政补贴,后者通过税收减免,其目标都是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如东部北京方案的根本战略目标是,“全市文化消费总量、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和消费满意度均实现大幅提升,文化消费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文化消费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以上,成为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16]笔者并不打算核对这个目标的完成度,因为即便这个目标全部实现,我们也很难证明区区5 000万的文化消费券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我们这里要探讨的问题是,如果是一种经济刺激方案,将文化消费券长期化有多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举凡消费刺激多是在经济不景气或危机之时,为了刺激消费托举经济的临时性措施,如果消费券政策长期化了,恐怕消费券本身的性质就发生变化——它不再是经济刺激手段,而是一种社会福利,其合法性恐怕就没了根基。好在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试点方案,但是,如果要将方案推广并持续下去,就应该重新寻找其合法性基础,否则就会落入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
(二)结论
其一,文化消费券可以从技术层面规范地界定为“国家为了文化发展的公共目标,运用公共财政(或税收)资金发放给特定群体用于文化产品与服务消费的凭证”。这就意味着文化消费券有着特定的规范,在性质、特征、方式以及资金来源与发放对象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约束。其中一个十分关键的规范性约束就是发放对象的特定性,而且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这个特定对象常常是弱势群体,如巴西模式的低收入人群与苏格兰与欧洲模式的年轻人和儿童。其实,这是公共财政资金自身的规范性约束,财政资金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只有补贴那些社会弱势群体,这种公平性才能体现。由此观之,目前文化消费券试点方案所补贴的对象均为现有文化消费者(包括公共文化),而他们往往又是受教育程度与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财政补贴就没有公平性可言,其合法性自然存疑。
其二,文化消费券是在西方福利社会转型特别是公共服务市场化背景下,政府为了赋予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改变公共服务的传统供给模式,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机制,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也就是说,消费券从消费端补贴消费者,与传统的从生产端补贴生产者的方式相对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重要技术手段,它能减少政府行为对文化市场秩序的干扰,恢复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的功能,从而提升文化领域公共服务的品质与效率。也就是说,文化消费券就其功能而言,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技术手段的一种变革,只有这种功能意义的文化消费券才能释放其效用,否则要么名不副实,要么就缺乏实质性效果。
其三,我国文化消费券本质上是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刺激消费的一种手段,但其很多做法如果要长期化就不符合财政的约束性规范:如果旨在经济刺激功能,那么,文化消费券就不可能是一种长期性的政策,否则就变异为公共服务政策;如果是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的技术手段,那么其发放对象就应该是特定弱势人群,否则就不符合政策资金的公平性原则。质言之,我国目前试行的文化消费券政策从临时性手段走向长期性政策,需要重新寻找其合法性依据,并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与优化方案,否则就会陷入“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也很难有什么实质性效果。
其四,当前文化消费券正在从临时性手段走向长期性政策的关键时期,而文化消费券相关理论与实践为这种转型提供了较好的参照系。对照这个参照系,我们认为文化消费券要想实现这种转向,就必须重新回到公共服务技术手段变革的基本逻辑,即将文化消费券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一种新型手段,维护消费者在文化领域的选择权,呵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提供的品质与效率。基于此,文化消费券优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平性问题,即其发放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弱势群体,而不能是 “损不足而补有余”,例如按照本文所举案例国家与地区的做法,尽量向儿童与失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倾斜,只有这样文化消费券长期化才有合法性根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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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ichael J, Trebilcock and Ronald J. Daniels.:Rethinking the Welfare State: Government by Voucher,Routledge, 2015, pp.14-15.
[6] 財政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20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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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lan Peacock.:“The ‘Manifest Destiny of the Performing Arts”, Journal of Cultural Economics, Vol. 20, No.3, 1996, pp. 215-224.
[10] Edwin G West.: “Arts Vouchers to Replace Grants”, Economic Affairs, Vol.6,No.3,2006,pp.9-16.
[11] Alan Peacock: Paying the Piper: Culture, Music and Money,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24.
[12] Gustavo Fernandes Souza & Ana Flávia Machado & Edson Paulo Domingues.: “Economic impacts of the vale-cultura (culture voucher): a 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Textos para Discusso Cedeplar-UFMG 595, Cedeplar, Universidade Federal de Minas Gerais, 2019, pp.1-25.
[13]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产发〔2016〕6号),2016年4月28日。
[14] 傅才武:《扩大文化消费试点 激发文旅消费潜力》,《光明日报》2019年9月23日。
[15] 傅才武、曹余阳: 《中英政府有关促进文化消费政策的比较研究——以英国 “青年苏格兰卡”与中国“武昌文化消费试点”为中心》,《江汉论坛》2017年第10期。
[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消费的意见》(京政发〔2014〕44号), 2014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 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