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燕芳
摘 要:FOB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较多的一种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术语条件下,货物跨国运输的办理以及运费的支付都应该由进口商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货物大多是从出口国发运,所以进口商往往会请求出口商代办运输,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如果不了解代办运输的风险,将会遭受较大损失。因此,在FOB术语下,出口商充分了解其代办运输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降低风险和损失,将有利于我国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FOB;代办运输;风险;防范
近年来,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业务中 FOB 术语使用得越来越多。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术语时,跨国运输与保险都是进口商的责任,所以,很多出口商认为,只要货物在装运港上了船自己就没有风险了。但是,从以下这个案例来看,一旦出口商接受为进口商代办运输,即使货物在装运港上了船,出口商仍然存在各种风险。因此,出口商一定要谨慎对待进口商提出的代办运输的请求,加强风险防范。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0日,我国某外贸企业A公司与美国某企业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一批特制工艺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5万美元,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货款结算方式为T/T货到付款,B公司指定某运输公司G为承运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以货物出运延迟为由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A公司多次交涉,无奈得知B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破产。A公司想尽办法处理拒收的货物,但该批货物为特殊定制,无法转卖。考虑到货物运回的成本过高,A公司不得已只能弃货,自认倒霉。A公司本来以为此案已了结,却于6月18日接到G公司的律师函,称G公司为货物的运输以及保管和仓储支付了6万多美元的费用,因B公司无力支付,现要求A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否则将起诉A公司。
A公司坚持认为,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为FOB,G公司所索取的6万多美元的费用都应该由B负责,与自己无关。但是,隨着进一步的调查却发现一重要情况:该批货物在出运之前,B公司曾电话请求A公司代其向G公司订舱,运费及相关费用由B公司在目的港支付,并承诺相关风险都由其承担。A公司当时为尽快收回货款便接受了B公司的请求。随后,A公司通过其货代与G公司签订了出口订舱委托书,且其中“运输委托人”明确为A公司自身。后来,由于出口商的货代操作失误,订舱不及时使得发货晚了两天,A公司认为代办运输本就是给B公司方便,且B公司在电话中也承诺风险由自己承担,想必晚两天没有问题。可没想到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竟以此为由拒付,而且因破产连G公司的运费也无力支付。而此时G公司坚持主张A公司是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A公司以自己是接受B公司委托为由抗辩,却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明。因此,法律完全支持G公司要求A公司偿付运费的要求。结果,A公司不但钱货两空,还要赔偿G公司6万多美元,损失惨重。
二、 FOB下出口商代办运输的风险
(一)代办运输不顺利的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接受了B公司代办运输的请求,结果A公司的货代操作失误,订舱不及时导致货物出运晚了两天,使得B公司以此为由拒收拒付。在实际业务中,确实是会出现出口商代办运输并不顺利的种种情况,尤其本案中的承运人是由进口商指定。比如出口商与承运人联系不方便,或者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租不到合适的船或舱位,或者出现类似案例中出口商的货代操作失误等其它原因而无法及时办理好订舱手续,继而影响到货物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出运等情况。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由此导致的结果应该由进口商承担,可若是进口商不积极承担责任,甚至像案例中的B公司竟然以此为由拒收拒付,虽然出口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进口商追索,但毕竟是跨国贸易纠纷,可能耗时耗力仍无法解决,如果出现案例中进口商破产的情况,则出口商损失惨重。
(二)被承运人追偿运费的风险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代B公司办理运输,运费及货物相关费用都应该由B公司承担,当B公司违约拒收货物时,G公司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也应该由B公司承担。但是,案例中最后的结果是,G公司要求A公司偿付6万多美元运费的要求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A公司必须赔偿。由此可见,即使合同中约定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跨国运输的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也不是就一定与出口商完全无关。就像本案中,在出口商接受为进口商代办运输的情况下,因为出口商是以自己的身份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出口商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当然要承担承运人对其追偿运费的风险。尤其是出口货物的价值比运费高出的幅度不大时,进口商弃货拒付的可能性较大,则进口商拒付运费或破产无力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必然会向出口商追偿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进口商推脱委托责任的风险
本案中A公司对抗G公司索赔运费时,提出自己是接受B公司的委托办理运输,自己只是B公司的代理人来抗辩。根据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确实应该由委托人承担运输费用和风险。但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A公司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是接受B公司的委托代办运输,因为B公司请求A公司代办运输时,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口头说明,并没有出具书面的委托书,使A公司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救济。A公司并不能以合同是按FOB术语成交来对抗承运人G公司的合法权利,所以G公司要求A公司补偿运费及相关费用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进口商请求出口商代办运输,但又不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或其它能证明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证明,说明进口商很可能是想推脱委托责任,有意推脱办理运输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四)进口商以出运延迟为由拒付的风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FOB术语下出口商代办运输的风险应该由委托人进口商承担,即出现案例中A公司订舱不及时以致货物晚于合同装运期发货的后果应该由B公司承担。但是,根据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A公司有义务将代办运输的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B公司,并按照B公司的指示行事。而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及时将订舱延迟的事实告知B公司,而且也没有与进口商协商延展合同的装运期,使得发货晚于合同装运期。由此可见,FOB术语下出口商为进口商代办运输,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以出运延迟为由拒付的风险。尤其本案中承运人是由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向承运人交货后,承运人应进口商的要求可能会先与进口商确认货物的品质、数量及费用等详情,这样就会耽搁额外的时间,使得货物出运延迟,给进口商拒付提供了理由。
(五)进口商与其承运人串通诈骗的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FOB术语下A公司接受为B公司代办运输,而承运人G公司是由B公司指定,所以,A公司对于承运人G公司的资信情况并不了解。G公司可能会更加关注并维护B公司的利益,甚至G公司可能会与B公司相互串通对A公司实施诈骗,则A公司将面临较大地风险。比如,国外进口商与其指定的承运人相互勾结,承运人将提单的托运人记载为进口商,使我国出口商失去对物权及货款的控制,或者承运人对进口商无单放货骗取我国出口商的货物。或者进口商与其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我国出口商代办运输的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使得出口商无法在及时办理好运输,进而使货物出运晚于合同的装运期。尤其是在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对进口商不利变化的情况下,进口商与其承运人串通诈骗的风险更大。
三、出口商防范风险的几点启示
(一)谨慎对待进口商代办运输的请求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术语下应由进口商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进口商请求出口商代办运输的情况,出口商一定要谨慎对待。首先,如果进口商办理运输确实有困难,出口商可以为其提供协助以便交易顺利达成,比如为进口商介绍合适的运输公司或提供有价值的承运人信息等,由进口商自行洽谈并完成订舱事宜。其次,出口商要考虑进口商提出代办运输的请求是否给予了自己足够的时间,考虑自己是否有把握能够顺利和进口商指定的承运人联系好租船或订舱事宜。最后,如果出现订舱不顺利的情况,进口商是否会主动配合承担后果。如果出口商代办运输确实有困难,或是预测风险较大,出口商应明确知道自己是有权利拒绝的。当然,如果出口商认为自己代办运输很方便,且承运人和进口商资信卓著,也可以接受代办运输的请求,以便交易顺利完成并收回货款。
(二)以进口商受托人的身份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G公司依法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运输等费用,是因为A公司与G公司簽订了一个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且“运输委托人”明确为A公司自己。因此,在FOB术语下,如果出口商接受为进口商代办运输,为避免遭受承运人对其追偿运费及相关费用的风险,则出口商不应该以自己的身份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而应该以进口商受托人的身份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进口商才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使进口商受到运输合同的约束,依法承担运输的费用,并承担出口商代办运输的风险。这样,因进口商拒付或无力支付运费的风险就应该依法由承运人自行承担,承运人无权找出口商追偿运费。此外,出口商还可以考虑以代办运输为条件,要求进口商预付全部或大部分的运费,以免货到后进口商毁约拒付或无力支付运费。
(三)要求进口商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无法对抗G公司的索赔,还有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因为A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是接受B公司的委托与G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因此,为避免实际业务中货物出运后进口商借此推脱委托责任的情况,建议在FOB术语下,出口商如果接受为进口商代办运输,则一定要求进口商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证明自己确实是接受进口商的委托而签订的运输合同,进口商应以委托人的身份承担应有的责任和风险。这样出口商才能凭委托书有效对抗承运人对自己索赔运费的风险。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委托书中还应进一步明确,FOB下即使出口商办理运输比进口商更方便、更快捷,出口商也只是接受进口商的委托代办,出口商自身并不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出口商办理运输行为本身并不能免除进口商基于FOB术语应该承担的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四)避免订舱延迟或订舱延迟时及时延展合同装运期
为防范进口商以货物出运延迟为由拒付的风险,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订舱延迟。一方面,出口商应尽量选择经验丰富的货代与承运人联系订舱,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误导致订舱延迟。另一方面,由于承运人是进口商指定,为避免承运人与进口商确认信息延误时间,出口商应该预留一班船的时间给承运人与进口商确认。但是,实际业务中仍然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订舱延迟,这时,不论是什么原因,出口商都应该及时向进口商通知代办运输的结果。比如本案中A公司就应该将订舱延迟的情况及时通知B公司,并按照B公司的指示行事。为保险起见,在订舱延迟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及时与进口商协商相应延展合同的装运期,这样进口商也就无法以出运延迟为拒付的理由。此外,出口商可以考虑以代办运输为条件要求进口商预付大部分或者全部货款,以降低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五)自行指定承运人或要求进口商指定的承运人提供保函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口商接受为进口商代办运输,为避免进口商与其承运人串通诈骗的风险,则出口商不能轻易接受承运人由进口商指定,而应该自行指定承运人。出口商自行选择资信优良与自己业务往来方便且服务专业的承运人,以便有把握能够在合同装运期内顺利完成租船或订舱事宜。同时,出口商自行选择的承运人会更多关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有效规避承运人与进口商串通诈骗的潜在风险。但是,如果像本案中B公司要求必须由其指定G公司为承运人,则A公司一定要调查承运人的资质情况和信用记录,必要时以代办运输为条件,要求B公司指示G公司向A公司提供保函,明确G公司不得无单放货,不得对出口商代办运输设置障碍,不得与进口商相互勾结诈骗等,否则将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FOB术语下,一旦出口商接受为进口商代办运输的请求,则可能会面临代办运输不顺利、被承运人追偿运费等风险。因此,出口商自身要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对待进口商代办运输的请求,以进口商受托人的身份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要求进口商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避免订舱延迟或订舱延迟时及时延展合同装运期,自行指定承运人或要求进口商指定的承运人提供保函等措施来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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