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算研析

2021-06-22 18:31陈伟芝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用证

陈伟芝

摘 要: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算因受票行的不同、指定行是否接受指定、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等情形的不同而显得较为复杂,容易引起争议,需要通过对国际商会相关案例的研析,进一步理解ISBP745等国际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业务各方当事人应提高业务素养能力,规范操作,严谨措辞,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条款,避免争议的产生。

关键词:信用证;到期日;指定行

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利息承担问题,在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在国际商会近年的官方意见中也出现过几则相关判例。而2020年4月国际商会发布的意见TA901rev却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争论的焦点就是开证行付款时间的起算是从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日期开始还是从开证行审单完毕的日期开始计算。本文将从此案例分析入手,结合ISBP规则、国际商会经典判例意见和各类文献中的学者观点,对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如何确定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案情概要

TA901rev案例中某银行开立一份议付信用证,在78场(the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对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中显示“UPON RECEIPT OF CREDIT COMPLYING DOCUMENTS AT OUR ABOVE ADDRESS, WE WILL COVER YOU ACCORDING TO YOUR INSTRUCTIONS, VALUE 5 NEW YORK/GENEVA BANK BUSINESS DAYS.”(在我方的上述地址收到與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后,我方将按照贵方指示,在5个纽约/日内瓦银行营业日内向贵方付款。)议付行应受益人的要求议付后,于2019年9月25日向开证行交付相符单据。开证行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单据。议付行收到开证行2019年10月3日通过MT756发来的偿付通知,表明金额将于2019年10月10日偿付。

议付行不同意开证行的起算日,因为78场中规定偿付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后5个纽约/日内瓦银行营业日内,即在2019年10月4日内进行,并要求开证行于2019年10月4日付款。开证行回复,付款应按照信用证第78场的规定进行,即在确定所提交单据相符后5个纽约/日内瓦银行营业日内付款。

咨询的问题也即争论的焦点是:

1. 开证行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表述,开证行是否有权在2019年10月10日付款,而不在2019年10月4日付款?

2. 开证行是否有权要求付款日从其确定单据相符的日期起算,而不是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从其收到单据之日起算?

二、案例分析

TA901rev案例中国际商会的回复意见是支持开证行在2019年10月10日进行偿付,认为开证行的行为符合信用证的偿付条件和UCP600规则,开证行从其确定单据相符之日起计算付款到期日是正确的。

国际商会的结论让众多学者出乎意料。无独有偶,国际商会之前公布的案例TA871rev中的判定却与之截然相反。TA871rev案例正是实务中的一种典型场景,信用证的兑用方式,是被指定银行承兑信用证,付款期限为at 30 days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受益人于2017年4月3日交单给被指定银行,被指定银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但未接受指定承兑汇票,而是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后转单至开证行,若开证行接受单据才按指定行事,可指定银行并未承诺如此行事,也未告知开证行此意及其收到单据的日期。2017年4月9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审单后发现不符点,持单方式为“NOTIFY”(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2017年4月12日,开证行同意接受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并以该日期作为到期日的起算日,即到期日为2017年5月12日。而被指定银行则认为到期日应从其收到单据时起算,即到期日应为2017年5月3日。双方就到期日是被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30天还是开证行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后30天发生争执。可见,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付款到期日从何时起算,是从收到单据还是审核完单据时起算?当开证行与被指定行并存的情况下,是从谁收到单据时起算?为了厘清此类问题,需要分析ISBP745(《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

UCP600和ISBP745中关于付款到期日如何确定的条款主要体现在ISBP745第B5段。ISBP745第B5段规定:“当汇票付款期限作成,例如,‘见票后60天时,付款到期日按如下规则确定:

a.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付款到期日为向汇票的受票银行,即开证行、保兑行或同意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付款银行”)交单后的60天。

b.在不符交单的情况下:i) 当该付款银行未发送拒付通知时,付款到期日为向其交单后的60天;)当该付款银行/受票行为开证行(when the drawee bank is the issuing bank)且其已发送拒付通知时,付款到期日最迟为开证行同意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后的60天;)当该付款银行是开证行以外的一家银行且其已发送拒付通知时(when the drawee bank is a bank other than the issuing bank and it has provided a notice of refusal),付款到期日最迟为开证行发送的单据接受通知书日期后的60天。当该付款银行不同意按照开证行的单据接受通知书行事时,开证行应当在到期日承付。”

TA871rev案例中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排除ISBP745第B5段a条款的适用;受票行/付款银行是被指定银行(When a draft is to be drawn on the nominated bank)而不是开证行,因此B5-b-ii款的情形不适用;被指定银行并未发送拒付通知,因此B5-b-iii款的情形也不适用。交单不符且付款银行未发出拒付通知,则根据B5-b-i款的规定付款到期日应从该指定行收到单据时起算。那TA871rev案例中被指定银行坚持以其收到单据时起算的到期日2017年5月3日是正确的?答案是否定的,国际商会的意见指出由于被指定行未在交单面函中声明其是否已按指定行事,也没有列明审出的不符点和注明其收单日期,导致开证行对此一无所知,因而无法约束开证行让其改变对到期日的计算结果。也即被指定银行并未接受指定行事,不能成为ISBP745第B5段中的付款银行,因为第B5段a条款明确付款银行/受票行应为同意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付款银行”)(a nominated bank that agrees to act on its nomination (“drawee bank”)),而非仅仅“被指定银行”,因此,ISBP745第B5段都不适用。因此,从开证行的角度及其收到的信息,拒付后又放弃不符点,到期日的计算结果只能是2017年5月12日,即从开证行同意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时间起算。

通过结合ISBP745对TA871rev案例的分析,可以清晰看出:单据相符时,付款到期日均是从收到单据时起算。单据存在不符点,但未发出拒付通知时,付款到期日也是从收到单据时起算。只有在单据存在不符点且已发送拒付通知时,付款到期日为开证行同意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后起算。TA901rev案例中交单是相符的,国际商会的意见却确认同开证行从其确定单据相符之日起计算付款到期日而不是开证行收到单据相符时起算,明显与TA871rev案例结论及ISBP745规则相矛盾。TA901rev案例中开证行在信用证78场中表述的是“收到相符交单后”(“UPON RECEIPT OF CREDIT COMPLYING DOCUMENTS),并没有其后来回复电文所述的“确定单据相符后”(“after 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were complying.”)。即使信用证78场中表述有歧义,开证行也应承担其表述不清的风险。

三、 案例启示

实务中,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起算与受票行是否为开证行、指定行是否按指定行事、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是否发出拒付通知等实际业务情况密切相关,具体情形较为复杂多样,为避免不必要的爭议,需要规范操作合理辨析。

(一)相关当事方应规范操作

在设置指定行的情况下,根据ISBP745的规定和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只有被指定银行接受指定的前提下,交单相符或虽然单据有不符点但未发出拒付通知,到期日从指定行收到单据时起算;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并发出拒付通知的,到期日从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后起算。若被指定银行未按指定行事,交单相符,到期日则从开证行见票或收到单据后起算;单据存在不符点的,到期日也是从开证行同意放弃不符点后起算。因此,指定行如果接受指定,则应该在发给开证行的面函中注明收到单据的日期及审核单据的结果,并按照信用证指示行事。否则根据TA871rev案例中国际商会的分析,开证行无需知道被指定行收到单据的日期以及指定行审核单据并未提出有效不符点的事实,到期日以开证行的计算为准。在实务中,本着审慎的角度,在无法确定被指定行是否接受指定时,开证行也应主动发报问询被指定行是否按指定行事及其收到单据的日期。

(二)严谨措辞,做到条款表述清晰无歧义

TA901rev案例中开证行希望在确定单据相符后起算到期日,78场中可以表述为“WE WILL COVER YOU ACCORDING TO YOUR INSTRUCTIONS, VALUE 5 NEW YORK/GENEVA BANK BUSINESS DAYS AFTER 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WERE COMPLYING.”但其原文的表述并未如此明确规定在审核单据确定交单相符后起算,存在歧义从而引起争议。拟定信用证条款时应仔细斟酌,措辞严谨。

鉴于由被指定银行兑用的远期信用证需要确定被指定银行是否按指定行事,才能正确确定到期日的起算时间,开证行可与申请人商议开立固定期限付款的信用证,付款期限避免设置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情形,以简化操作流程,减少引发争议的风险,并更好地保护开证申请人的利益。

(三)各方当事人应强化业务能力

TA901rev案例中信用证原本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而不是议付信用证,原证中78场的表述为“UPON RECEIPT OF YOUR AUTHENTICATED SWIFT MESSAGE CERTIFYING THAT YOU HAVE HONORED AND ARE SENDING BY COURIER SERVICE STRICTLY COMPLYING DOCUMENTS TO OUR BANK, WE HEREBY UNDERTAKE TO EFFECT PAYMENT VALUE 03(THREE) USA/SWISS BANK WORKING DAYS AFTER RECEIPT OF YOUR CLAIM……”(在收到贵方经证实的SWIFT电文,证明贵方已兑付并通过快递将严格相符的单据发送给我行后,我行特此承诺在收到贵方索偿后的03(三)个美国/瑞士银行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原证措辞准确清晰,对于受益人及交单行更为有利,受益人没有必要将其修改为议付信用证,也就不会出现后面的争议。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加强业务素质能力,正确理解信用证不同兑用方式的优缺点,选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和信用证业务操作规范,避免争议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3]ICC OFFICIAL OPINION TA871rev.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2018.

[4]ICC OFFICIAL OPINION TA901rev.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2020.

[5] 中国银行单证处理中心进口信用证研讨小组.进口信用证下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研判 [J].中国外汇.2013(2).

[6]林建煌,殷萍.如何确定远期汇票的见票日[J].中国外汇.2013(8).

[7]王善论,王满霞,赖子怡,等.R891/TA871rev?远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计算问题[OL]. 2019-05-08.https://mp.weixin.qq.com/s/v8T1tHLuizgRireKBuW7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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