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及启示

2021-06-20 14:42王太明
海南金融 2021年5期
关键词:社员启示德国

摘   要:农业合作社是整合涉农资源、促进农民致富的组织形式。德国作为世界上农业合作社最发达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之中,逐渐形成类型多元、服务优质、管理民主、制度完善为基本特点的农业合作社。德国通过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健全农业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严格透明的审计制度,推动农业合作组织空前发达、农业生产效益大幅提升、农民综合收入不断提高。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国应汲取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有益经验,确保农业合作社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加大农业合作社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进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德国;农业;农业合作社;社员;启示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5.009

中图分类号:F3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5-0072-10

一、引言

合作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劳动者遵循自愿互利、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实现服务和效益由合作成员个人所有与合作成员共同所有相统一的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合作社则是这种合作经济关系的组织形式,依据服务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和效益原则,促进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分配领域合作,实现社员自主、产权清晰、利益兼容的目標。早在19世纪初期,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就目睹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弊端,试图构建一个以合作社为组织基础的理想社会来改造资本主义制度。实践证明,这种平均乌托邦式的空想主义以失败而告终,但由此也揭开了合作经济的序幕。马克思、恩格斯从资本主义批判视角指出,“农业工人,也只有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19世纪中期以后,法国涌现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德国涌现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英国涌现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等流派,这些思想主张兴办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以德国的弗里德里希·莱弗艾森、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哈斯为代表的合作思想家们主张开办农业信用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信用贷款,并为农民提供购销服务,德国农业合作社开始起步。自此之后,德国农业合作社逐渐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传统到现代、由分散到体系,走出一条独具德国特色的农业合作社道路,促进了德国农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农民收入的跨越式增长。

德国作为农业合作社的重要发源地,一直以来就倍受学者们的关注。经文献梳理分析,国内学者关于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其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基本特点、发展模式、发展路径等几个维度,为正确认识德国农业合作社提供了理论参考,但相对缺乏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成效的考察、发展限度的分析和发展启示的深度探究。基于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发展边界、发展特征、发展举措和发展成效,以弥补当前学术界对德国农业合作社研究的相对不足。目前我国正处于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新阶段,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是统筹谋划“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议题。系统研究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机衔接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全面提升农业合作社质量、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农业合作社在德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农业服务组织,遍及德国各个地方,为农户提供各种生产和经营的农业服务。从组织层级来看,德国农业合作社主要包括中央级合作社、地方级合作社、乡镇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社四个梯度。从经营业务的内容来看,德国农业合作社主要涉及生产、信贷、消费、购销、劳务等不同领域。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为实现共同发展生产的目标而自由结合成遵循一定章程的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民实现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依据生产资料集体化程度的高低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德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农业金融政策的组织载体,其宗旨是为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金融信贷支撑,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放贷主体,兼顾其它涉农合作社,重点解决涉农活动中的资金不足、大额交易等问题;农村消费合作社以减少中间环节、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以较低价格或正常价格向农民兜售从事农业生产的商品和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农业购销合作社是为农民提供多种涉农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一是为农民提供从事农业生产的种子、农药、农机、化肥等涉农物资,二是为农产品销售拓宽渠道、搭建平台、减少流程,三是为农民的农副产品提供深加工服务,以此来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提升农民的收入;农村劳务合作社旨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其组织起来开展劳务项目,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城镇化和就地城镇化。德国农村有大量的农业生产联合体和各样的农业合作社,涉及方方面面,从而构筑起全面、专业、现代、高效的农业合作社体系。

德国农业合作社作为德国农业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德国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德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德国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奠定了基础。德国农业合作社虽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庞大的规模水平、广泛的合作社员、完备的市场体系、较高的组织程度、完善的体制机制,是现代合作农业的典范,但德国农业也存在农业劳动力相对不足、农业社会保险负担过重的问题,外来移民、劳资关系及国际关系也对德国农业产生重要影响,这成为德国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之路上的风险因素,掣肘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三、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特点

历经150多年的漫长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实现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分散到体系的伟大转变,具有类型多元、服务优质、管理民主、制度完善的特征。

(一)类型多元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层级和类型多元的特点。根据农业合作社覆盖空间区域的大小和主要功能的差异,德国农业合作社具有全国性农业合作社总社、区域性农业合作社联社、基层农业合作社(主要包括乡镇农业合作社、农村农业合作社)。其中,全国性农业合作社总社主要承担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实行监督的功能,区域性农业合作社联社具有上传下达、统筹衔接的功能,基层农业合作社则主要在于执行和落实政策、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各级农业合作社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德国农业合作社既有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水利合作社、电力合作社、机械合作社、种子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化肥合作社,也有服务于农副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备等领域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专业化程度高、功能完备,能够满足不同农业生产主体的需求,其中当属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购销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比例较高,这也是整个德国农业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基础和支柱。农民或农场主可以根据意愿,自由决定是否加入农业合作社,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多寡、类型也由自身决定。多元化的农业合作社类型助推德国加快形成种养一体化、供销一体化、农科教一体化的现代农业经营方式,但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呈现由多元化向专业化转型的趋势特征。

(二)服务优质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服务优质的特点。德国农业合作社起源于早期的面包合作社、救济合作社、福利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后又拓展至为农民和农场主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提供服务的多元合作社,合作社功能齐全、规模庞大、体系完整,满足了不同主体的多维需求。一是德国农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生产服务。根据农业生产活动的特性和农业生产主体的需求,德国创设有机械合作社、农药合作社、化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种子合作社、信息咨询合作社、技术指导合作社等,这些农业合作社既有专业化合作社,又有综合化合作社,涵盖农业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二是德国农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产后市场服务。德国创设有运输合作社、购销合作社、加工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等,为农民提供全面、专业的产后社会服务,尤其是加工合作社对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组织链、信息链、创新链,提高农民的收入,提升农业市场化水平。三是德国农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为了节约农民生产成本以及生活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德国创设商品合作社,按照不盈利的基本原则,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日常所需商品。德国农业合作社优质、专业、全面的服务,激发了广大农业生产主体的积极性,农业合作社的社会化水平也明显提高。

(三)管理民主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管理民主的特点。一方面,德国农民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广大农民根据自身的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统筹农业合作社的相关服务状况、经营状况、制度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加入相应的农业合作社,一旦加入农业合作社,就需要遵守农业合作社的章程。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社自身管理民主化。广大农业合作社社员既要履行社员的相应义务,遵守农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又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参与农业合作社的选举、经营、管理、监督等事项,对农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原则上一人一票,任何外力不得干预。社员大会是反映社员心声、维护社员利益、规范合作社运行的民主组织载体,广大社员通过差额选举确定农业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对内掌管农业合作社的事务,对外代表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农业合作社内部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的监督组织,主要对农业合作社董事會及其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民主监督,有的大型农业合作社还设有职业经理人制度,全面负责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确保农业合作社选聘出具有知识深厚、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品德高尚的经营管理人才,确保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广大社员的根本利益。在德国农业合作社股份制、公司制运行过程中,对社会资本进行规制,防止其过度谋求私人资本利益,以社员利益和社员决策为主,确保农业合作社始终沿着管理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四)制度完善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制度完善的特点。在德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下,农业合作社承担着增强农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业集体化、组织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的职能,同时农业合作社的本质是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对农业合作社虽进行扶持,但农业合作社也要承担向国家缴税的法人责任。在1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德国农业合作社的体制机制日臻完备。一是完备的农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政策。德国政府对农业实行特殊的财政金融政策,加大农业合作社的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农业合作社的税收额度,对经营状况好、社员收入高、管理效能好的农业合作社进行奖励,进而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二是完善的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德国政府专门制定法律为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保驾护航,1867年德国政府出台《德国合作社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农业合作社,然后在《德国合作社法》的法律框架不变动、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不偏移的情况下,根据外界客观形势和农业合作社自身发展实际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修订,同时制定实施《德国合作银行法》《合作社银行保障机制实施条例》《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等诸多法律,为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健全的农业合作社审计制度。为促进农业合作社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履职尽责,全面维护广大农民合作社社员的合法利益,德国在20世纪早期就开始实施农业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通过私人审计机构、国家审计师协会及地方审计师协会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为农业合作社的资产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会收支盈亏情况、利润分配情况等,审计的方式主要为联合审计、报送审计、巡回审计和派出审计。

四、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举措

德国农业合作社既有赖于自身的自主性发展,又有赖于政府的支持性发展,完善的金融信贷政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审计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二者的关系

德国农业合作社之所以取得长足发展,是因为德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德国农业合作社在自主发展的基础上,因政府的大力支持而良性发展。一方面,德国政府既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广大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市场预期等决定是否加入农业合作社,入社退社完全自由,入社的数量和类型也完全自愿,一旦加入农业合作社,在享受农业合作社相关红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农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合作社尊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农业合作社的自主行为,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执行、监督等活动,如何开展、由谁开展、开展到什么程度,均由农业合作社自身决定,其中广大社员均具有表决权。另一方面,德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加大扶持力度。在经济方面,德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创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运行提供信用贷款,并实行相对特殊的管理政策,对广大社员从事农业生产、休耕等进行财政补贴,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科学化、生态化发展,同时对农业合作社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农业合作社的纳税负担;在法律方面,德国政府通过《德国合作社法》《生态农业法》《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施肥令》等诸多法律制度,规范农业合作社的行为活动,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独立自主确保其“野蛮生长”,而政府的大力扶持确保其良性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业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如果说发达的农业合作社是德国农业这颗“常青树”的“主干”,那么完善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就是这颗“常青树”的“肥料”,促使德国农业经久不衰。德国具有发达的信贷合作社体系,农村合作性金融在成立初始就得到当时的德国政府的关注,并对农村合作性金融进行了相关规范和立法,此类信贷合作社旨在吸纳公众存款、向农业合作社和广大合作社社员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为其提供其它商业性金融活动。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健全的农业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基础,德国通过规范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体系加强社员与社员之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和信用保障,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使德国农业金融信贷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农业合作社及其广大社员。为确保国家信贷助农政策落到实处,德国信贷合作社及其商业银行废除了只贷不存的歧视性规定,不以身份地位、资金实力等作为放贷的筹码,无论农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多少,均一视同仁,且以较低利息进行放贷,从而彻底杜绝银行只放大额贷款、不放小额贷款的行为,确保农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社会多方力量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分工体系和市场体系,其实现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服务的网络体系。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农业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围绕农业合作社,德国政府建立健全包含合作社联盟、农业联合会、农业协会和农业购销合作社在内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合作社联盟旨在帮助农民解决参与市场竞争所面臨的种种问题,着力提升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农业联合会旨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具有专门的农业科技顾问团队和完整的农业职业教育流程体系,农业合作社体系中的经营管理者及广大社员必须系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才能从事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及农业生活活动。农业协会是连接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国家的媒介,既传达国家惠农惠民政策和监督惠农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又向国家反应农业合作社的诉求和农民的要求,进而影响政府政策决策,促进国家政策决策沿着有利于维护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利益方向制定实施。此外,农业协会还通过举办农业技术展览会、农业产品展览会、农业技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农业购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民提供农资服务和销售服务的媒介,诸多购销合作社之间的市场竞争,既为农业合作社社员提供多元化选择,又确保以更稳定、更合适的价格为广大合作社社员提供农业生产服务,如在农忙季节,农民更愿意把农副产品送到购销合作社,而合作社也愿意派专职人员去收购,而后依据完整的加工流程和销售体系,实现农副产品的价值增值。德国以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合作社社员的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也大幅提升。

(四)建立健全严格透明的审计制度

德国通过建立健全严格透明的审计制度,既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又加强了对农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其不偏移服务广大社员、惠及广大社员的方向。《德国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农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前必须经由所在地审计师协会进行审计,如果审计没有通过,则暂停成立,如果审计通过,需按时提交审计师协会的鉴定意见方可成立。农业合作社在成立以后按照相关程序加入当地审计师协会,遵守审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并定期接受审计师协会全方位的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业务、资产状况、经营方式、管理方式、组织结构、经济效益和分配方式等,农业合作社需要配合审计师协会的工作,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材料和证明。审计结束以后,审计师协会应当向农业合作社提交书面审计报告,由农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该报告,由农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向全体社员进行通报,确保广大农业合作社社员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德国严格的法定审计制度,既促进了合作社工作的规范化, 也是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方式。

五、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效

(一)农业合作组织空前发达

随着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德国农业合作社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局部到全部的发展历程。在市场驱动下,相对弱小的德国农业合作社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经营良好、实力雄厚、效益突出的农业合作社本身就规模大、能力强、品牌响,再通过收购、合并相对弱势的农业合作社,尤其是出现农业合作社跨区域、跨专业收购与合并之时,德国农业合作社则呈现“强者越强”的局面。因此,在部分农业合作社转型为股份制公司和职业农民数量日渐减少的情况下,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绝对数量随着市场化发展在不断地减少,而农业合作社的质量却随着市场化发展在不断地增强。与此同时,德国农业合作社也逐渐把股份化持股、差异化投票以及按股份分配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纳入到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完善中来。农业合作社在农业产品开发、农业品牌建设、参与市场竞争、市场业务拓展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现代企业特征,尤其是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组织结构,甚至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农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随着德国农业合作社规模实力的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社所占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农业产品市场定价权也更容易被农业合作社所驾驭,这也更有利于实现农业合作社广大社员的市场效益。

(二)农业生产效益大幅提升

农业生产效益是农业生产成果与农业生产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占有量之间的比率关系,农业生产效益的高低折射出单位农业生产劳动产出成果的多寡。随着德国农业合作社沿着规模化方向发展,单位生产经营规模逐渐扩大,既定的土地、劳动力、资金和技术资源在德国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活动中得以合理配置,农业生产的初始禀赋不断提高,自然环境、经营环境和组织环境不断优化,进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随着德国农业合作社沿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与农业产业密切相关的生产链条得以扩展,农业企业专业化、地区专业化和农艺技术专业化促进了农业产业分工,变革了传统的微观经营方式,增强微观主体市场角色,促进农业空间集聚的外部性效应得以释放,进而增强德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和生产效益。德国单位农业劳动力在单位土地的产出增大,单位产出所能养活的人口也在随之增大,再加上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德国农业单位生产效率日渐提高。如此高效率的农业生产确保德国的粮食、牛肉、羊肉、猪肉、牛奶、奶酪等完全能够自给自足,既不需要过度依赖国外市场的供给,又确保德国农业具备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激发德国农业的出口效益。因此,无论是德国国内的综合效益,还是国外市场的出口效益,德国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都为其较高的农业生产效益创造了条件。

(三)农民综合收入不断提高

随着德国农业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组织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德国农民的综合收入不断提高。由于外界客观形势(如国内外市场、国际局势)的影响,以及农业合作社自身固有实力规模和经营管理状况的区别,农业合作社的收支情况会有所差别,由于农业合作社固有章程及分配机制的客观存在,同一农业合作社社员之间的收入分配也会有所差别,不同农业合作社社员之间的收入水平也会有所区别。排除个别情况,德国农业合作社总体上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盈余,农业合作社社员的收入也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农业合作社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虽然部分实力较小、经营不当的农业合作社被合并收购,但农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整体收益是在增加的。一方面,根据德国政府严格遵守欧盟共同体农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补贴,既有土地补贴、开业补贴等直接补贴,也有为了保护土地地力、保护生态环境而创设的林木补贴、休耕补贴等间接补贴,确保农民收入不下降,培育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加入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德国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合作社经济体系为农民收入增加奠定了基础。农业合作社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为农民收入的增加创造了条件,同时农业合作社的分配机制更倾向于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

(四)现代农业体系业已形成

德国高度发达的农业合作社推动其形成现代农业体系。一是德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德国农机合作社遍布全国,从农业种植到收获、储藏,从畜禽饲养到乳制品、肉制品的加工,全产业链机械化得以实现,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二是德国农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以计算机控制技术、辅助技术、模拟技术和遥感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农业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德国农业资源监测、自然灾害预报、农业生产控制,进而节约农业生产成本。三是德国农业组织化水平不断提高。德国各类农业合作社规模庞大,实力强劲,针对农业生产、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各个环节,构筑农工一体化和产加销一体化。四是德国农业生态化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土地生态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德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农业产品的质量,颁布了《生态农业法》《生态标识法》《适当的农业活动准则》《施肥令》等若干法律法规,并以充足的生态农业建设资金和先进的生态农业科学技术实现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总而言之,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现代化促进了德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六、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现实启示

德国以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推动农业合作社良性发展,促使德国成为举世闻名的农业强国。我国和德国国情虽不同,但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举措对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道路具有重要启示。

(一)确保农业合作社性质不变

德国农业合作社把现代企业制度嵌入农业合作社经营发展之中,确保农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属性不变,德国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农业生产效益才得以保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业合作社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完善统分结合双重经营体制的组织载体,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形式,因此必须确保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不变。一是始终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分散的农民组织动员起来,形成集生产、信用和消费于一体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二是警惕农业合作社私有化倾向,防止部分农业合作社披着“公司+农户”的外衣骗取政府补贴,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成为少数人侵占多数人利益的合法化工具,重点整治此类农业合作社。三是赋予农业合作社一定的自主权,逐步改变农业合作社由政府领办、集体主办的现状,培育广大农民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农民与农业合作社资源转移、产品销售、产权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衔接关系,从产中、产前、产后强化利益对接,确保农业合作社集体经济合作性质不变,始终沿着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方向前进。

(二)加大农业合作社支持力度

德国政府通过经济手段、立法手段等多種形式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最终建立起世界上先进而发达的农业合作社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农业合作社能否良性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社的组织禀赋和政府支持,对此必须加大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一是高度重视农业合作社的重要功能,把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视为繁荣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防止农业合作社由“富民工程”异化为“形象工程”。二是在尊重农业合作社自主性发展的基础上,搁置姓“社”姓“企”的争议,多渠道筹措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适时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农业合作社的转移支付比例,持续完善财政金融政策,努力解决农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三是加大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尤其是对数字农业和精准农业的加大投入,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合作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农业生产一体化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生产信息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劳动率。四是着力培育具备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的农业合作社专门人才,通过加强基础教育、完善信息设施、拓宽教育平台、创新教育方法等途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化水平。

(三)促进农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实践证明,农业发展依托农业合作社既可以提升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规范化发展。为避免损害农业合作社广大社员的切实利益,农业合作社必须规范发展。一是明确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和农民入社条件,防止农业合作社沦为“空壳社”“挂牌社”,与资本勾连损害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加强入社成员的同质性,减少其异质性,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的稳定性。二是健全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依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农业合作社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不同岗位的权力和责任,并对这些岗位加强制约监管,以防其权力滥用和责任缺失,促进农业合作社决策决议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以先进的经营理念促进农业合作社增值增效,扭转我国农业合作社存在经营内容单一、产业链条偏短、产出效益微薄的情况,提高农业合作社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尽可能形成集农业产品生产、购销、加工、出售、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体系,打造农产品特色品牌,提升农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为广大社员带来更大的效益。

(四)健全农业合作社相关法治

德国政府借助《德国合作社法》《生态农业法》《合作社银行保障机制实施条例》等诸多法律制度,从金融信贷、审计监督、政策支持等诸多方面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规范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成员入退、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扶持举措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系统的规定,为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提供了法律参考。但这些法律制度是从国家层面设立的,而地方性区域性的农业合作社法律相对不够健全,尽管部分省份出台了专门的农业合作社条例,但效力十分有限。此外,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中对农业合作社的信息公开、逃税避税、利益分配等问题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阻碍着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也影响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城乡融合的程度。一是适时健全我国农业合作社相关法治,针对现有的农业合作社相关法律,修订其过时之处,避免法律重复,尽快完善地方性尤其是基层的农业合作社相关法律规范。二是健全农业合作社的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统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派出审计和常驻审计、联合审计和巡回审计、报送审计和轮回审计,统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民主评议和网上评议、巡察追责和信访举报,以审计促进监督,以监督强化审计。三是强化农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金融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为我国农业合作社沿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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