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茹雪 景婷婷
2018年1月,福建泰宁县焦溪村,廖彬水和女儿。图/受访者提供
公开举报竞争对手投标造假不久,举报人、福建民营企业家廖彬水接受了“补偿”,撤回相关异议,后被福建省泰宁县、三明市两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刑。该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杨何杰多次在笔录和开庭中表示是自己主动、自愿给予廖彬水经济补偿。
事情追溯到2017年一个招投标项目,廖彬水所挂靠公司在投标中排名第二。廖彬水及合作伙伴发现第一名不符合招投标相关规范,向有关部门公开举报此事。如果举报成立,廖彬水一方按规定可顺位拿下该标。
好友杨何杰多次主动找到廖彬水方协商,表示“第一名”为自己挂靠的公司,希望撤回异议,并给予后者投标成本方面的经济补偿。廖彬水及合作伙伴最终撤回了举报,工程顺利完工后,他们却被判敲诈勒索罪。
在这起敲诈勒索案中,廖仕明(廖彬水合作伙伴)被认定为主犯,廖彬水为从犯。吊诡的是,同一检察院、同一检察员,曾当庭表示,对主犯廖仕明敲诈勒索的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却认同了本案中的从犯廖彬水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本案在当地司法系统内部存在争议,泰宁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曾为此开联席会,公安机关、法院表示廖仕明、廖彬水等人构成犯罪,检察院不认同。案卷资料显示,泰宁县检察院曾拒绝批捕,廖彬水等人取保候审一段时间后,检察院才批捕,再次羁押后者。
《南方人物周刊》向相关部门查询本案时,泰宁县法院回复,不存在外界所说的上述公检法三家投票定罪问题;泰宁县公安局回复,这种案件类相关事情不做宣传,不便接受采访。
受害人杨何杰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称,“我也在等他(指廖彬水)出来,巴不得他出来,我也高兴,我们还是朋友。”
2017年8月14日,泰宁县大饭店热闹非凡。378家报名竞标的公司齐聚,为投标一项防洪工程。
这项防洪工程全称为“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二期)泰宁段城步溪及官路边堤段防洪应急工程B标段”,位于泰宁县朱口镇官路边村附近,被竞标者公认为“肥标”。原料成本原本是防洪工程支出的“大头”,而这一项目防洪堤所用石头、沙子等原料,可以就地取材,施工方无需另外购买,因此利润高,“大家争得头破血流,因为都知道这是块好肉”,多名在当地做此类工程的人向本刊记者解释。
在当地承包水利工程多年的廖彬水也瞄准了这块标的。他和合作伙伴廖仕明、周雄业、刘清木、林金兰计算过,防洪工程造价900万元左右,“项目利润率大概在20%左右。”
他们决定全力拿下这个项目,挂靠了52家公司,抱团投标,约定一旦中标,由廖仕明、廖彬水、周雄业、刘清木等人负责施工,按照造价的10%提取分红给所有被挂靠公司,并额外付一笔“管理费”给中标的那家。
这种“围标”、“串标”现象在法律层面不被允许,却在当地乃至全国普遍存在。一名参与这个项目投标的人士告诉《南方人物周刊》,这类投标中,竞标企业常通过挂靠(注:竞标企业在投标前和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内部协议,委托后者前往投标,一旦中标,则将工程转包给委托方)等方式,联合多家企业投标,一般需支付每家1万元左右的“挂靠费”,无论中标与否;如果某一受委托方中标,委托方则按事先约定付给前者一笔报酬。“像撒网一样,多一家多一个概率,更容易捞到鱼。”
这一潜规则引出两个显而易见的情况:一是中标方不是实际施工者,除了挂靠委托双方,其他参与投标者往往不知道中标的施工方是谁;二是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真正竞标的企业先期已经付出“挂靠”成本。
官路边防洪工程投标结果显示,第一名为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第二名为南平市联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即廖彬水方挂靠的公司。
那时廖彬水还不知道,第一名背后的实际竞标方是自己的好友杨何杰。数年来,两人曾合作过多个工程项目,彼此熟悉。正因这种交情,投标结束后的举报风波中,廖彬水成为双方的“中间人”,但没想到日后陷入了一场牢狱之灾。
冲突最早在投标现场爆发。中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中标候选公司的项目经理须亲自到现场并签字确认。廖彬水方发现,顺鑫公司项目经理签名造假,为他人代签,当场提出异议。这一“造假”事实也在该案后期审判中被法院认定。
工程业主单位与招标代理公司表示,投诉需用正规的书面材料。廖彬水方商议后,决定举报投诉,如果成功,作为第二顺位竞标者,可吃下这块“肥肉”。
案卷资料显示,廖仕明曾以个人名义向泰宁县水利局和招标人三明市泰宁县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防洪公司”)寄送投诉材料,被回复“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訴,要以参加投标的公司进行投诉方才有效”。
廖彬水找到一家参与投标的公司——群溢公司,商议以该公司名义投诉举报,并付给后者10万元作为回报。
符合规范的举报材料送上去后,廖仕明等人没有获得招标单位的回复。
意外的是,廖仕明不久后接到杨何杰的电话,后者希望他撤回投诉。此时,廖仕明等人才知道,中标第一名的顺鑫为杨何杰、江弥俭所挂靠公司。
案卷资料显示,防洪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为江弥勤,是江弥俭的亲哥哥。防洪公司接到举报材料后,让江弥勤处理好此事。江弥勤又打电话给杨何杰,告知举报相关事宜,让杨何杰处理好此事。江弥俭曾表示,此事一直由杨何杰出面谈,自己未受到威胁。
杨何杰找廖仕明被拒绝后,转而去找廖彬水。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表示与廖彬水合作更多、交情更深,希望廖帮忙解决此事。
杨何杰深谙投标潜规则,官路边防洪工程项目他们同样挂靠多家公司竞标。他直接问廖彬水投(捆绑)了多少家公司,了解到是“五十多家”。按付给每家“挂靠费”一万元计算,廖彬水一方为了此次投标已经额外支出了约50万元。杨何杰提出,“撤回投诉,补偿你们的损失。”
该投标项目所指的防洪工程,位于福建泰宁县朱口镇官路边村附近。图/本刊记者 韩茹雪
杨绵庆在廖彬水公司工作,杨何杰曾告诉他,这次投标项目经理有问题,自己要去找廖彬水协商,“补偿第二名投标挂靠公司的钱。”
顺鑫公司负责人谢细娥印证了这一点,因为廖仕明、廖彬水等一直投诉,中标通知书迟迟没下来,业主又急着开工,公司便让杨何杰处理投诉事宜。杨何杰出了给廖彬水等人“补偿”的钱,因为他和其他股东约定,自己负责官路边防洪工程项目施工,但需给予其他股东一定的回报。
周雄业等人最初不同意撤回投诉,但碍于廖彬水的情面,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廖彬水一方撤销举报,杨何杰方则拿出35万元补偿廖彬水等人的投标损失。“他(指廖彬水)帮朋友发财,我们跟着遭罪,”周雄业等人向本刊记者解释撤回举报的原因。
杨何杰提出,要看到对方把撤回举报的材料送到招标代理公司,再付钱。廖彬水等人撤回举报材料后,杨何杰实际送来30万元现金,由林金兰在公司清点。按照约定,这笔钱根据各自参与比例分配:廖彬水分得12.4万元(含给群溢公司的10万元),刘清木分得7.4万元,廖仕明分得7.6万元,周雄业分得2.6万元。
此后,防洪工程顺利开展并完工。期间,廖彬水与杨何杰如常合作工程项目,直到一年后案发。
“怎么突然提起这个事?”从公安局出来后,杨何杰打电话问廖彬水。
这是杨何杰第一次被警方询问在官路边防洪工程中是否遭到敲诈勒索,此时项目已竣工一年。杨何杰在此次接受询问中,并未提到廖彬水的名字。他向《南方人物周刊》解释,“我主动找他,他是帮我忙的,没有敲我。”
案卷资料显示,廖彬水一案,是因另外一起案件被牵出。2018年9月25日,当地公安局在侦办“李义平等人强迫交易案”中发现,廖彬水、林金兰三人因杨何杰、江弥俭中标官路边工程,以举报杨何杰挂靠的公司在中标现场没有项目经理签字的瑕疵为由,“敲诈勒索杨何杰、江弥俭30万元”。
同日,廖仕明、廖彬水、周雄业3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37天后,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随后,除廖仕明涉及上述李义平的强迫交易案外,廖彬水等人被取保候审。
多名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举报风波发生后不久,廖彬水方投标另外一个项目,作为第一名中标,杨何杰也参与了投标,发现第一名廖彬水方有瑕疵,曾开价15万元让廖彬水等付钱“补偿”,廖没有理会。后来,杨何杰与廖彬水合作另一工程,从中扣了5万元,此事不了了之。
杨何杰在一审庭审当场承认,在原本承诺给廖彬水等人的35万元中,“赖”掉了5万元。廖彬水案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后,当天下午,廖彬水的哥哥廖立高曾以这“5万元”为由,向泰宁县公安局报案“杨何杰敲诈勒索”,至今尚未得到回复。
当地多名民营企业家告诉《南方人物周刊》,因投标过程不规范,参与者举报中标者在工程项目竞标中是常见的,如廖彬水等人这般被抓,在当地还是第一起。案发后,这些民营企业家已不太敢私下商量此类事宜,“害怕成为下一个廖彬水”。
多份通话录音显示,受害人杨何杰否认了廖彬水等人敲诈勒索。“我做中间人,全部变成我的责任,我那时候也是确确实实帮你,凭良心讲,”廖彬水曾这样问杨何杰。
“是,不会错,”杨何杰回复。他还称,“第一次过去,(派出所做笔录的人)都不会那么凶,后来做笔录的人说,‘他妈的你这个屌人第一次为什么不把廖彬水讲出来,我说我们都是朋友呗,他(指廖彬水)是中间人,我干嘛说他。”
2021年5月,本刊记者见到杨何杰,他再次重申,在笔录和开庭时说的都是实际情况,是自己主动找到对方,没有被威胁过,“不知道什么敲诈勒索,上面定的,我也没办法。”
同案犯周雄业和刘清木告诉《南方人物周刊》,他们和杨何杰并不熟悉,只知道都在街面上做生意,接受“补偿”是看廖彬水的面子,“想要的是标,不是补偿。”
2020年12月,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廖彬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廖彬水上诉,2021年5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罪名不变,刑期缩短了一年。
廖彬水的代理律师林丽鸿一直做无罪辩护,称将继续申诉,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林丽鸿称,廖彬水等人主观上是被动接受补偿条件,客观上并没有以撤回异议为条件向杨何杰、江弥俭相要挟,廖彬水等人实施的撤回异议的行为,本质上是对顺鑫公司、杨何杰、江弥俭有利而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以恶害相通告”的手段特征,双方协商属于民事行为,廖彬水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廖彬水被抓后,杨何杰与江弥俭曾出具谅解书。一审期间,廖彬水方没有出示这份证据。“廖彬水认为自己没罪,有罪才需要被谅解,”林丽鸿告诉本刊记者。二审期间,律师曾就本案提出多个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这份谅解书成为唯一被采纳的因素,罪名未变,刑期因此缩短了一年。
同案犯周雄业、刘清木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1年5月,本刊記者在他们曾共事的公司见到周、刘、林三人,几年前正是在这里,林金兰收下杨何杰的30万元。案发后,公司生意萧条,一直没有新的工程项目。
谈到“认罪认罚”,周雄业、刘清木均表示,不认为自己是敲诈勒索,“认是为了早一点出来。”眼下,周雄业正陷入矛盾,儿子正读大学,他听说刑事处罚记录会影响以后孩子找工作。他们一再解释,自己要的是“标”,不是“补偿”。
二审判决后,廖仕明还在申诉。他的妻子告诉本刊记者,自己不懂法律,但这个事情“跟电视上看的敲诈勒索不一样,没有恐吓,是人家主动自愿的”,她想不明白,“主动商量都是敲诈勒索,那世界上得有多少敲诈勒索?”
在廖彬水案二审庭审现场,公诉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解释,“根据生活常识,中国人是很害怕被举报的种族,任何举报行为都可能会导致不确定的后果”,以此作为杨何杰产生恐惧感、被敲诈勒索的原因。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廖仕明、廖彬水等人占有杨何杰、江弥俭的财物具有非法性,杨何杰、江弥俭交付财物根本的原因在于恐惧,害怕廖仕明、廖彬水的举报行为会导致顺鑫公司中标资格的取消,故廖彬水等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这种恐惧感,杨何杰回应本刊记者,“我没讲他是敲(诈)我,他们定的,我也没办法。”
据接近廖彬水案的相关人士透露,该案在泰宁县司法部门内部存在争议,廖彬水等人此前取保候审后,公检法开过一次联席会。在此次会议上,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卷资料显示,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曾拒绝批捕,廖彬水等人取保一段时间后,检察院才批捕,廖彬水等人再次被羁押。
对此,泰宁县人民法院向《南方人物周刊》表示,不存在外界所说的公检法三家投票定罪问题,如果按传言所谓的检察院认为该案件不构成犯罪,完全可依职权做出不起诉决定,不需要公检法三家来事先投票定罪。
在这起敲诈勒索案中,廖仕明被认定为主犯,廖彬水为从犯。不过,二审中,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主犯“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最终廖仕明二审还是被判敲诈勒索罪。之后,廖彬水案二审开庭,同样是该检察院、同一检察员当庭表示,认同从犯廖彬水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这一点,律师曾当庭提出疑问,但未获回应。
5月12日,本刊记者就此案向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泰宁县公安局向《南方人物周刊》表示,这种案件不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