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宏工程师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176)
2014年以来,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发布,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仍然无法遏制其事故的高发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有: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致使建筑工程投标报价被压缩,直接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跟不上;建筑施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根深蒂固,安全专业人才缺乏,安全管理薄弱等。
基于多方面考虑,国家从顶层宏观设计上科学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用于解决事故赔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3方面问题,真正做到标本兼治。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八大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但进展缓慢。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只在海南、湖南和陕西全面推行实施,虽然能为其他省市安责险的推行实施提供参考,但在其安责险的方案设计及实施体系方面仍存在问题。
陈光、唐志刚等从八大行业分析了安责险的推行及不足,推动了安责险的宣传普及,对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安责险起到积极作用。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区别于其他行业,以施工项目为实施主体,现有文献对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的研究较少,故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研究安责险的实施很有必要。因此,本文结合建筑施工行业实际情况及特点,从过程的可操作性及实施后的效果2方面着手,分析现阶段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应提出改进建议。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同时具有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安责险是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将安责险定义为:“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另一项重要的功能是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安责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同年,原国家安监总局(现国家应急管理部)、保监会联合颁布《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责险作为独立的概念被提出。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根据第48条内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首次被写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最高法律。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在八大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并强调由保险机构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国家应急管理部)、保监会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应当投保安责险的八大高危行业,对安责险实施提出详细且具有指导意义的相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正式拉开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安责险的序幕。
2019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研究。选择保费规模居前、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煤矿3大行业,建立3大行业安责险风控指引。
2019年8月,应急管理部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用以规范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强化安责险的事故预防功能。
纵观安责险在八大行业的实施情况,近些年北京、山东等10多个地区积极推动安责险实施,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事故预防服务,逐渐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尤其在事故预防服务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包括探索形成财政补贴推动的“山东模式”、实现行业领域全覆盖的“北京模式”、政府组织实施的“湖南模式”、安责险+科技+服务的“浙江嘉兴模式”、为企业提供第三方贴心技术服务的“广东佛山模式”等。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下文简称建施安责险)特点:一是以施工项目为单位投保,而非施工企业,发布实施后,无论新开工项目还是已开工项目均应投保,但保费计算方式不同,新开工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为基数,已开工项目则以剩余工程量或剩余工期占比计算保费;二是投保周期不以年为周期,周期自购买保险之日起到工程竣工之日结束;三是保费来源不同,建施安责险的保费计入工程造价,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开工前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进入施工期后实报实销,不增加施工企业经济负担。目前已有多省全面推行建施安责险,如湖南省、海南省、陕西省。实施情况,见表1。
表1 各地建施安责险实施情况表Tab.1 Implementation statistics of liability insuranceof construction safety
对于企业而言最直接的作用是降低事故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避免因突发事故陷入损失惨重乃至破产的困境。对比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相关其他几类主要保险,安责险在多个方面优势明显,见表2。
表2 各类保险责任对比情况表Table 2 Comparison of various insurance liabilities
首先,安责险覆盖范围更广,保险范围涵盖人员伤亡、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任何保险不具备的事故预防服务。
其次,安责险赔偿更加及时,做到简单程序,快速理赔。海南省明确重大赔案(赔偿大于100万)赔付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陕西省则规定事发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估损失80%的金额。
最后,安责险保障更加充分,且低费率高配额。其他保险付款很难支付超过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每死亡1人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对于安责险与其他保险的衔接方式,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责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投保安责险后不得再强制要求投保意外伤害险等与安责险功能重叠的其他保险,做到不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发布实施,极大程度地规范约束了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而减少赔付则是保险企业尽心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动力,这2方面原因使得施工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得高质量安全咨询服务成为可能。
安责险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具有3大优势,一是保险通过整合地方资源,组建专业安全管理专家团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业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弥补企业专业人才欠缺的不足。指导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如安全培训、安全标准化、制度及预案编制实施等;二是保险机构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更好地发挥安全监管及服务指导的双重作用,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查出问题和隐患并帮助督促企业整改,对于重大隐患企业不配合整改的,保险机构有权报告住建主管部门;三是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建立可视化、数字化、信息化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设备设施的可靠性,识别淘汰部分安全性能无法满足要求的机械设备,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在脚手架中的应用,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全覆盖等,开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新局面。
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三方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应用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建筑施工领域第三方安全服务行业发展尤其缓慢,多数为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购买,用于监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极少借助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第三方安全服务在建筑行业上的应用比较局限,势必导致建筑施工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发展空间受限。安责险事故预防的功能则拓宽了建筑施工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发展空间。通过安责险建立起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完善以保险机构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链条,带动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发展。
同时,引进第三方并不损害保险机构的利益,保险机构能够积极采取这种模式。一方面保险机构自建专业团队困难较大,从目前安责险的推行进程来看,保险机构建立具备一定规模、数量的专业安全管理人才团队,是阻碍安责险推动实施的主要因素之一,引进第三方管理模式来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可以弥补保险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经验不足的欠缺。另外,通过企业合作、校企合作的方式整合一个地区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从而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服务成本,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则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了更好的服务。
安责险推行目的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除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还要充分借助社会机构的作用,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最终在多方努力下,推动施工企业强化自身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概率逐步实现本质安全。一方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保险机构要及时建立健全建施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这使得以保险机构为媒介,政府参与监督力度加大,迫使施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在长期接受事故预防服务后,经过保险机构或第三方的指导规范,施工企业主动实现管理水平提升。
目前,安责险推行实施的各阶段均存在有待改进之处,安责险整体推行进程缓慢,从现已推行的情况看,实施方案设计及效果都存在一定问题,如下图。
图 各阶段安责险存在问题Fig. The problems of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at various stages
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发布,并要求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几大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责险。目前建施安责险仅仅在陕西、海南、湖南几个省全面实施,北京、山东等省市还处于试点阶段,推行速度非常缓慢。究其根本是立法的缺失导致安责险推动强制效力模糊,行业对于推行安责险缺乏紧迫感,加之企业普遍对于安责险的认识不够,多数地区还处于观望阶段。
a
)×企业年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调整系数(a
)×企业上年度赔付率费率调整系数(b
)×企业不配合率(c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d
)×开工时机调整系数(e
)”,仅考虑了保费计算的科学完备性,或是在设计方案时参考其他行业成熟经验,未能结合施工项目实际情况,这种方式不仅在前期方案设计耗时耗力延缓实施进度,还在实施过程中实际计算过于复杂,尤其是引入企业层面的多个参数,最终浮动费率界定难度大大提升,追求精准的同时没能充分考虑可实施性及好操作性。推行安责险对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意义深远,事故预防应作为首要功能应予以高度重视,从现状来看,无论是依靠险企自身还是借助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专业团队组建或管理操作模式都不够成熟,直接导致保险机构无法做到对企业事故预防深入参与。从陕西省实施方案中有所体现,其实施方案中规定:“承保机构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以每年1次为最低标准显然无法做到深入参与。
从国外运行较好的安责险机制来看,均以立法先行的方式,而我国目前仅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应当投保”明显不具备“强制投保”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国家应从投保企业入手。国家已计划从法治层面加大安责险推动实施力度,应急管理部已发布可靠消息,将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建议稿中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安责险,对未按要求投保安责险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还应依靠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出台安责险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各类前期工作以满足安责险的施行。
一方面,施工企业以施工项目为单位投保安责险,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因此,有别于其他行业,一个施工项目安责险仅需一次计算一次缴费,对其他新开工项目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施工行业以施工项目为单位投保安责险,为减少企业经济负担,现行的几个省均将安责险的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不作为竞争费用单独列支,施工阶段可据实报销,实质上保险费用不由施工单位支出,浮动费率在建施安责险的价格杠杆作用不突出,其设定无法达到预期鼓励刺激投保单位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建施安责险的浮动费率可不必设置过于繁琐,以免增加方案设计及投入实施后的操作困难,且很难达到预期刺激效果。
为充分发挥好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首先应解决保险机构人员组建的问题,保险机构组建应按专业挑选配备行业中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成熟型人才。其次是保险机构事故预防功能体系建设,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参与及服务,结合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全过程管控,不应限定于固定的管理频次,应切实弥补施工企业管理不足,起到服务、指导、监督的作用。保险机构应本着持续改进原则,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帮助企业切实提升安全管理。
安责险的推行使政府、保险机构、施工企业三者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实现多方共赢。只要克服前期实施方案设计及保险体系建设难题,较其他行业推行将会更顺利。本文结合建筑施工行业实际,分析现行几个区域,在实施安责险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得出以下结论。
(1)安责险的推行要在运行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应采用立法强制手段加快实施进程。
(2)安责险的事故预防服务应作为首要功能予以高度重视,尤其在安全培训、风险隐患双控管理、科技运用方面,充分弥补施工项目的不足,逐步提升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3)建施安责险实施应吸取现行模式的优势,考虑建筑行业以施工项目为实施主体的实际情况,浮动费率不宜设置过于繁琐,浮动费率发挥适当激励作用的同时,兼顾到科学公平、操作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