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栖
享誉国际学术界的南非政治学家罗伯特·克里特加德一直关注本国和世界各国政府官员腐败的态势,并撰写了《控制腐败》等著作。他在对大量腐败案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演绎出一道“腐败公式”,即:腐败所得-(道德损失+法律风险)>工资收入+廉洁的道德满足。这位政治学家还对这一公式作了如下的文字说明:“当腐败所得减去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被发现和被制裁的可能性)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所带来的道德满足时,官员有可能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依我之见,我国这些年来频频曝光的腐败案,大体上也能以这一公式进行一番考量。
罗伯特·克里特加德的“腐败公式”很明确地揭示:官员受贿是一种“腐败行为”。这个判语,中外同揆。因为这是官员在正当的工资收入外的不正当收入,且这种不正当收入几倍、几十倍、几百倍、N倍绝对性地超出其正当的工资收入。不正当收入显然是经过不正当途径所得,它是官员利用公权谋取的私利。
官员从事腐败行为,无论是公开索取还是暗自“笑纳”,都将要承受“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前者是与其从事腐败行为同时发生的,一旦收受第一笔贿金,那么,官员作为国家公务员,他的道德底线就已然被突破,成为“道德沦丧者”而失去继续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至于后者,则因贿赂的授受双方行为隐蔽、手段狡诈,有些腐败的官员犯罪和暴露有了一个“时间差”,其受惩处的“法律风险”往往不是“现世报”。甚或在“一对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特定情形下,某些官员受贿被发现被制裁则似乎成为一种“可能性”。然而,可以断言,那些贪得无厌的腐败者倘不敛恶迹(事实上,这些人难以“金盆洗手”,只会愈演愈烈),总有一天会因败露而承担“法律风险”,被发现继而被制裁是必然的,仅是一个时间迟早的问题。
既然受贿行为要承担“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官员何以还要铤而走险?罗伯特·克里特加德“腐败公式”有一个关键词:“大于”。贿赂显然有一种诱惑力,这种诱惑力减去“道德损失+法律风险”(这不只是经济衡量)“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所带来的道德满足”,于是乎,利令智昏,什么“道德”“法律”,什么“廉洁”“为民”,统统置于脑后,理智丧失,良知泯灭。恰如帕斯尔卡《思想录》中所比喻的那种人:“当自己眼前被一些东西妨碍而看不见悬崖时,他就会无忧无虑地在悬崖上奔跑了。”其后果不言自昭了。
罗伯特·克里特加德在论述“腐败公式”时,措辞极为谨慎。他认为:在利益的诱惑下,“官员有可能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是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那么,官员在贿赂临门时,可能还是不可能“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关键在于是否有一种政治上的抵御能力,做到“眼不发光手不痒”。同样是面对贿赂,有些官员或悄然愧受,或始以推辞继以“笑纳”,或理所当然接受,甚或“明码标价”索取,但絕大多数官员则是堂堂正正永不沾“腥”。这种廉洁行为且不说来源于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从政意识,至少具有一种“工资收入和廉洁所带来的道德满足”以及对法律的敬畏。
自不待言,遏制腐败必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降低腐败的发生率。罗伯特·克里特加德另有一个“腐败条件”的公式,也许会给我们一些启迪:“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倘若有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在官员行使公权方面杜绝“垄断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并且强化“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那么,在官员面前就会筑起一堵无形的堤坝,令其产生腐败行为的概率降低,还一个清明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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