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栗萍 李玉玲 郭靓
2021年7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开始施行。作为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对未来的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带来一系列影响。
生态环境监测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执法的技术保障,其监测过程的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技术手段,同时也是监管执法的重要证据来源。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也提出新的要求,我们只有不断改进,才能适应新《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新《行政处罚法》加强了对证据的要求。本法第46条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法第40条规定,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法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这些规定要求,在进行环境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以及测定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运行,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同时,要自始至终做好监测数据的相关证据固定,在每一个监测环节的证据都要体现相应步骤的技术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影像留存。做好每一个监测数据的全程序证据固定和收集工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避免出现监测数据因证据缺失而无效的结果。
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新《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有其合法性。但要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证据的有效性,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需抓紧在监测工作中,完善、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符合标准,设置位置合理,标志明显,同时要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等要求。要完善自动监测站点的规范运营和管理,对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和处理。自动监测数据要定期与实验室进行分析比对,要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核对性和属实性,同时要经过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新增的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第33条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需要加强证据意识,提高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措施、手段和方法,形成有效证据链,确保行政处罚证据确凿、有效。但必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和手段,否则将直接违反新《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行政处罚对象采取的惩戒措施,必须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随意以地方政府文件、单位内部文件等规定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需加强对行政处罚援引依据的审核,确保其正确性。
■ 生态环境监测过程的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技术手段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执法中,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普法培训,提高对“刑”与“罚”的区别认识。同时,在制度上增加审核机制,及时发现“以罚代刑”现象,只要涉嫌犯罪,立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以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准确性。
新《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环境执法中一定要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知听证权利。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
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对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落到了实处,更进一步保证了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我们作为生态环境工作者,应在实际工作中,抓紧学习和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过程中,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流程,贴合新法要求,从监测流程规范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合法证据收集和固定、处罚依据正确性、杜绝“以罚代刑”可能性、规范依法履行程序等方面抓紧改进工作,推进新《行政处罚法》的落实和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