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亮 梁天祺
摘 要:本文以河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研究对象,运用田野调查、深度访谈等方法,对河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进行梳理。笔者分析了河源非遗传承人生存现状、传承手段、传承困境,并梳理了河源市非遗传承人保护政策和传承实践,提出针对性的措施,以期促进河源及粤东北客家地区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護。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现状;河源市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2019年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养“攀登计划”项目“传承的困境:河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调查报告”(pdjh2019b0887);2020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创新团队项目“河源客家非遗手工艺研究与转化团队”(2020WCXTD025)。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逐渐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其保护、传承与活化政策与措施日趋完善。非遗传承人是非遗技艺活态传承的关键所在,保护非遗的关键在于保护非遗传承人。近年来,非遗文化传承人成为非遗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传承人的认定机制、生存现状、断层困境、保护措施、单个非遗传承人传承案例、社会认同等[1-2]。其多为应用型研究,为地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提供了建议。但研究分析趋于表面化,缺乏理论支撑,而且一些研究没有获得研究区的非遗传承人统计数据,仅仅进行简单的政策分析,更缺乏相应理论支撑的案例深度研究。
目前,河源市缺乏针对非遗传承人现状的系统性分析,政策缺乏理论依据,本文针对河源市现状,系统地梳理河源非遗传承人数据信息及保护现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河源市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提供有益参考。
(一)河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河源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东江中上游地区,属于客家语系地区,是百越文化与中原文化交融最早的地区,也是岭南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具有独特的客家民俗风情和丰富的客家文化资源。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河源人民创造了独具价值、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截至2019年7月,河源市拥有非遗项目共106项,其中国家级非遗2项,省级非遗17项,市级非遗87项。
(二)河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
1.河源非遗传承人类型及数量
截至2020年7月,河源市已认定五批共计97名非遗传承人,其中第二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型射弩项目传承人与第三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型陀螺项目传承人为同一人,第二批民俗类型汶水塘捕鱼节项目传承人与第五批民俗类型六月六显烈宫巡游节项目传承人为同一人,周明标与吴锋生两位非遗传承人分别身兼两个项目,因此非遗传承人总数实际为95人。从类型分布来看,传统舞蹈与传统技艺传承人居多,南岭山区独特的地理环境与客家人传承的中原人文技艺等为河源传统舞蹈与传统技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先决条件(表1)。
2.河源非遗传承人的区域分布
从区域分布来看,传承人在连平县分布最多,源城区最少。连平县地处偏远粤北山区,经济欠发达,受外来文化的影响较少,至今仍旧保留着大量传统习俗和文化,其非遗资源比较丰富,保留的也较为完整,因此非遗传承人数量在该地区也较多(表2)。
3.河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性别结构
从性别来看,86.6%的非遗传承人为男性,男性数量占有绝对优势。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四大类的传承人均为男性。在舞蹈领域,22位传承人里只有3位女性。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传承项目本身对性别的要求,影响了传承人的性别选择,在访谈中,相当一部分传承人表示自己收的弟子必须是男性。
4.河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分布情况
从年龄分布来看,50~59岁有30人,60~69岁有22人,70~79岁有18人,80~89岁有14人,传承人队伍平均年龄为63.25岁,5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86.6%,年龄最大的87岁,可见河源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严重。
5.河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受教育程度情况
从学历来看,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所占比例最高,为85.2%;高中或中专学历占9.6%,且大多以青壮年为主,大学学历占5.2%。学历和年龄呈一定的相关性。
6.河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级情况
从等级分布来看,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18人,其中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人,省级非遗传承人17人。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中有7位为传统技艺类型的传承人。
(一)尚未形成门类齐全的传承人队伍结构
河源非遗项目数量与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不相匹配,部分非遗传承人因过世、失踪等文化馆暂时还未选出接班人。另外,一些非遗技艺后继无人导致相关非遗技艺的传承人空缺。
(二)传承队伍整体呈老龄化趋势,学历水平普遍较低
河源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严重,其对非遗项目传承心有余而力不足,如连平捏泥鸡技艺传承人年龄均80岁以上,生活来源和医疗保障程度较低。非遗传承梯队出现老龄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年轻群体在非遗传承和保护的缺席,一方面年轻人不了解非遗技艺也很少接触非遗技艺,另一方面升学和外出务工是年轻群体的主要学习和工作内容。因此,考虑到自身的投资回报率,很少年轻人把非遗相关活动作为学习和工作的中心内容。
(三)政府对非遗传承人保护与支持力度差异显著
河源市的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传承人分别由国家和省级财政资助1万元/人,市级补助1千元/人。政府对非遗传承人保护与支持力度与非遗级别成正比,但县区一级的非遗传承人工作及生活补贴还未普及且补助力度较小。
(四)非遗传承人后继乏人
中国农村是非遗的主要空间载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年轻群体向城市聚集,农村传统文化和乡土文化逐渐走向没落。河源地处南岭山区,农村空心化程度较高,多为留守老人和儿童,非遗传承缺少人力资本支撑。另外由于传统工艺的复杂性,制作和学习的时间较长,产品在市场的价格不高,挑选传统工艺的传承人条件非常严格,并且大多民间手工技艺缺乏市场,导致了“收徒难”的困境[4]。
(五)非遗传承人对非遗保护意识不足
鉴于很多非遗项目已经失去或弱化了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功能,而且很多非遗传承人并没有因为非遗项目而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他们对非遗项目的社会文化价值认识不足,也缺乏传承非遗项目的主动性。部分传承人只是配合政府和社会的非遗项目保护工作,若非遗项目并未为其个人或家族带来经济社会效益,传承工作将很难持续进行。
(六)“精英式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带来的问题
现行“非遗”保护的主要办法是树立和培育个人精英式非遗传承人,但代表性传承人并非能够承担非遗传承之重,社区、群体和普通传承人对非遗传承也起着重要作用,以民俗类的“非遗”项目为例,大多是社区中每个成员共同的参与,但除代表性传承人能获得资金补贴外其他参与者没有资金补贴和相关福利享受[5]。资金补助导向的政策,可能会导致传承人群体对补助金的欲望、攀比和利益分配的矛盾,对非遗保护带来伤害。
(七)非遗传承人缺乏创新意识
在目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很多非遗传承人缺乏创新意识导致非遗项目缺乏创意,样式老旧,不能适应当前社会需求,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渐被边缘化。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与绩效考核机制
要加快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除了高级别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也要关注那些普通的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工作。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非遗项目的价值结构和大小也会变化。首先,建立和完善传承人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确立清晰的责任和义务,制定考核实施步骤和考核周期,对考核不合格的传承人减少补助或取消传承人资格,对于考核优秀的传承人,增加补助。其次,增加荣誉奖励,对优秀传承人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给予相应荣誉称号。
(二)培养结构合理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遺研究人才队伍
要逐渐增加中青年非遗传承人数量,提升传承人队伍活力,优化传承人结构。积极开展实施历史文化传承人才保护工程,开办非遗传承班,培养新一批非遗人才。如培养畲族蓝大将军出巡节中技艺人才队伍,以防止非遗项目因技艺能力人才的缺失而走向空有形式。建立健全文化人才分类管理制度、不分体制内外、群里群策的局面。
建设非遗研究人才队伍,首先,政府应扩充市县区文化馆的高学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其应具备研究能力;其次,通过进修学习、培训等多种手段提升现有工作人员的研究水平;最后,加强与高校、研究院、社科联等智力机构合作,设立专项基金,深化河源非遗项目和非遗传承人保护研究。
(三)加大对传承人的财政支持力度与社会保障
目前,县区一级对非遗传承人工作及生活补贴还未普及,散落在民间的非遗项目,由于难得到资金和政府的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往往面临人才缺乏,甚至空白的局面。河源市应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职责明确、形成合力”的原则,除了加大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扶持资助力度,政府要引导社会资本的进入,通过免税、政策扶植和公私企业合作等形式,鼓励企业对非遗产品商品化转化、非遗活动组织以及人才培育,提高传承人项目传承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直接奖励或补助代表性传承人或优秀传承人。
(四)培养传承人创新意识
非遗传承人缺乏创新意识是导致非遗产品缺乏创新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培养非遗传承人的创新意识,市文化馆可开展相关创新培训课程提供给非遗传承人学习和提升,以便为其营造一个创新的氛围。其次,推动传承人传承以及制作思想的解放,引导传承人冲破不符合时代发展的“习惯思维”定式,摒弃保守的传统观念,树立开放发展的思想,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创造性地传承民族文化[6]。这不仅有利于实现非遗表现形式和内容创新的目标,还有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1] 杨娟,王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断层困境分析:基于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理论视角[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6):55-59.
[2] 秦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认同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2019:1-7.
[3] 杨亮.河源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解析与旅游开发模式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18-24.
[4] 杨淑玲,杨华山,何力丹,等.韶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研究[J].南方论刊,2018(3):77-80.
[5] 吕静,薄小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概念的再思考[C]//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四个自信”:新起点、新思想、新作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6] 雒庆娇.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探析[J].甘肃理论学刊,2019(1):1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