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式养老亟需规范

2021-06-08 09:26顾严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3期
关键词:预付费养老监管

■文/顾严

2021 年初,湖南益阳一位62 岁老人跳江自杀,原因是:爆雷的某养老机构吞噬了他预付的17 万元——这几乎是他靠打杂工辛苦积攒下的全部收入。预付费式养老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这种方式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造成不幸?应该将其彻底禁止吗?还有没有改进的余地?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事关金钱,更关系到广大老年人的安危。

被扭曲的预付费式养老

预付费式养老,简言之,就是老年人在尚未入住养老机构之前,预先以会员身份支付床位费及相关服务费用,获得折扣价格和优先入住权的一种方式。预付费既是支付方式,也是销售方式。现代社会中,小到买电卡,大到买期房,以及教育培训、康体健身、美容美发等服务的购买,都普遍采取预付费方式,人们早已司空见惯。

预付费本身并不存在善恶之分。在商业模式合理、监管科学有效的前提下,将预付费的方式引入养老服务领域,有利于实现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双赢。供给方即养老机构的投资方,借助预收费的方式,可以提前回笼一部分建设资金,加快跨过盈亏平衡点,尽早实现可持续运营,进而更有条件改善设施和服务,让入住的老年人受益。需求方即老年人,通过预付费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优惠价格,能够相应节省养老开支,并且在床位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获得优先入住的权益,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视觉中国

理想固然美好,现实不免残酷。尽管也有一些成功案例,但在实践中,预付费经常被滥用,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一类是善始不得善终,善因却换来了恶果。供给方的初心是好的,原本是要在养老领域深耕细作。引入预付费后,在没有精心设计好与之相匹配的资金用途,又缺乏有效监管、第三方托管等防火墙的情况下,初心很容易被改变。取之于老人、本应用之于老人的预收款,被挪作他用,投入到看似回报更高、实则风险也更高的领域。而一旦这些领域出现波动,老年人的“养老钱”就折了。

另一类是以养老之善名,施非法集资之恶行。这类行径初衷就是恶的。承诺给老人的这种“预付费养老+理财”高回报的模式,本质就是庞氏骗局。它的卖点通常不是养老服务本身,而是投资理财的高回报。不法之人不仅会将实有床位全部通过预付费的方式卖掉,而且会毫无底线地加上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杠杆,就连根本不存在的养老床位也会被卖掉,从而最大限度敛财。这种行径往往会以卷钱跑路而告终,恶行的性质就从非法集资升级为诈骗。

失“管”失“察”导致老人失“依”

预付费式养老需要全链条的科学有效监管,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链条上的几个关键环节都存在漏洞。

一是事前毫不知情,准入失管。哪些养老机构曾经或正在开展预付费业务?收费标准如何?产品设计合理与否?杠杆率是高是低?是否存在违规承诺收益等行为?有没有非法集资和诈骗的嫌疑?对于这些问题,“出事”以前,监管部门并不掌握。预付费在很多地方居然没有准入门槛!

二是事中没有监测,动态失察。对于采取预付费方式的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特别是预付费资金本身的收支状况,目前缺乏有效的监测体系和机制。监管部门既无从知晓养老机构(或打着养老旗号集资的机构)通过预付费方式获取了多少资金,又不确定这些资金究竟使用了多少、是否真正用于养老,更没法主动发现资金被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投资以及借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是事后无能为力,老人失依。不少案例表明,直到养老预付费项目爆雷,或者老年人集体维权或个人极端事件发生后,恶行才暴露于监管的视野。这时,嫌疑人要么已金蝉脱壳、卷钱跑路,要么留下一人坐牢、全家移民海外。不管怎样,大部分资金是追不回来了,徒留受害的老年人晚景凄凉。

我国养老产业方兴未艾,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快速增加,新的服务方式和业态不断涌现,监管难度空前加大。面对预付费及类似的业务,监管更显力不从心。首先是专业能力不足,特别是作为监管一线的区县一级缺乏既懂养老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有的地方连专职人员都尚未配齐。其次,协调机制不畅,没有真正实现跨部门的积极联动,预付费式养老的日常监管陷入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执法部门的“三不管”地带。最后,多元参与不充分,监管尚未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行业力量、媒体力量、科技力量乃至老年人自身的力量,导致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孤立无援。

将预付费式养老扶上正道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养老是事关全局的事业。预付费式养老恰是金融与养老相融合的这样一种方式——以信息和信用为基础,利用现代金融工具,风险管控才是关键。预付费本身并不应该被一禁了之,而是迫切需要配之以现代化的监管。笔者建议,综合使用司法解释、全国性的监管细则或指导意见、国家和地方立法修法、行业自律等治理手段,加快对预付费式养老监管补漏洞。

第一,实施强制性的公示报告要求。养老机构凡是采取预付费方式的,必须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示中,将预付费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体现,必须将公示信息向属地养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将养老机构的书面报告在其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上公示,另一方面应将相关信息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金融、执法等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监管信息不充分的问题。

第二,建立强制性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凡是采取预付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设第三方存管账户,并将预收取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存入该账户。只有在老年人实际入住后,商业银行才能将第三方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转给养老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既可以发挥类似保证金的作用,又有利于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履行入住约定。

第三,设定强制性的底线标准。为有效防控风险,必须给预付费这种方式设立一定的“门槛”。例如,《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规定:“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还对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相当于注册资本、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有规定。此外,还可以按照实际空余床位、考虑到周转情况的床位供给以及预付年限等设置底线要求,避免房地产领域“卖楼花”现象发生在养老领域,出现“卖床花”的问题。

第四,严格限制投资理财功能。可以参照前述北京市监管办法中“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中“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等规定。进一步明确限制性要求。让预付费真正回归购买养老服务的核心功能,严防向非法集资转化。

第五,加强跨部门会商和联合执法。在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框架下,设置由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专门会商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研判风险,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联合执法,形成跨部门信息优势和监管合力。

第六,用好信用建设、社会力量和科技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严禁采取预收费销售的方式,对于诚信合法经营的机构则可以适度降低第三方存管比例、预收费额度及预收资金余额等要求。引导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界人士通过民政专线、市民热线咨询和反映预付费式养老项目信息及问题,利用各类媒体提示风险隐患、介绍典型案例、宣传法规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发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向社会提供实时信息,为监测预警提供有力支撑。

由衷希望,尽早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现代化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和机制,让预付费方式善始善终,让真正长期耕耘养老领域的企业通过预收费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让有需要的老年人通过预付费进入设施更加完备、服务更为优质、价格更可承受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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