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巴县档案俗语词释义六则

2021-06-04 07:23杨小平张锦雨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大词典证人乾隆

杨小平,张锦雨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巴县档案主要是清代巴县衙门办理行政事务和审理案件时的产生资料,如今保存在四川省档案馆里。这批档案受到学界的极大关注。专家学者对巴县档案进行了整理和编研,陆续出版了十多部关于巴县档案的汇编,如《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全16册)[2]《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一、二册)[3]等。目前学界对巴县档案的研究也较为广泛,司法、政治、历史、风俗方面都有涉及。

本文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对巴县档案进行研究,在巴县档案中选取“被证”“灌救”“拢去”“媒滚”“眸面”“坐居”等词语进行考释。本文选释的词语涉及巴县档案已整理出版的书籍,也涉及尚未整理出版成书的内容。涉及已出版书籍的相关例句将直接标明书籍出处,未出版成书的内容则直接标记档案编号。本文所言并非达诂,尚望方家批评。

一、被证

《乾隆五十四年智里七甲犹吉章等具告林庆堂独霸公共天池案》:“原禀:犹吉章。被禀:林庆堂、林庆芳、林庆荣、林正纪。原证:周秉乾、周国麟、徐集安、邹奇。被证:刘仕忠、肖维良。”[3]188

按:“被证”一词容易误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被”,《辞源》(第三版)释为“遭遇”“介词,表被动”。[4]《汉语大字典》释为“受;遭”。[5]3288“被证”释为“遭遇证明”或“被证明”都不合适。

“被证”在巴县档案中常见。

(1)《乾隆五十九年闵长顺具报彭祥安以假银骗买丝线逃匿案》:“被禀:杜义和、陈天喜。干证:费玉、邓勋臣、陈万泰。约邻:周伯爵。”[3]193又“原禀:闵长顺、闵理第。被禀:彭祥安。被证:费玉、邓勋成、周伯爵。”[3]205(巴县档案,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初十日)

从例句来看,“被证”与“干证”有关。“干证”,即“旁证”。《汉语大词典》释“干证”为“与讼案有关的证人”。[6]2661“干”,《说文·干部》:“干,犯也。”[7]44《汉语大字典》:“关涉”。[5]441

“干证”在巴县档案中多见。

(1)《乾隆三十二年廉里六甲孀妇毛谭氏控毛昌元谋图财产将其捆嫁合州案》:“被告:毛昌富、毛昌元。干证:张公璨。照出:毛世隆、唐友才、朱姓、刘凤山。原告:民妇毛谭氏。”[3]29(巴县档案,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

(2)《乾隆五十四年智里七甲犹吉章等具告林庆堂独霸公共天池案》:“原禀:犹吉章。被禀:林庆堂、林庆芳、林庆荣、林正纪。干证:周秉乾、周国麟、徐集安、邹奇。”[3]181(巴县档案,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3)《乾隆五十四年智里七甲犹吉章等具告林庆堂独霸公共天池案》:“禀状人:林庆堂……被禀:犹吉章、犹心明、犹文开、讼棍徐集安、周秉乾。干证:刘仕忠、萧维良。”[3]184(巴县档案,乾隆五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4)《道光元年张殿彦高张德明等痞搕凶伤案》:“被告:张廷栋、张廷柱、张殿彦。干证:黄奉先、谢天贵。原告:张玉珍。”[8](巴县档案,道光元年五月初九日)

“干证”是诉讼双方证人的称呼。“干证”在原告的禀状和被告的禀状中都是与自身有关且有利的“证人”。县衙审单中,原告方面的证人称“原证”,被告方面的证人称“被证”。故“被证”是主要出现在县衙审单中被告一方的证人。

巴县档案中,与“证人”相关的还有“见证”“救证”等,如:

(1)《木洞镇巡检曾先锟为申解刘登才等义估骗凶伤喊禀严正兴等一案申巴县》:“见证:秦正常。拖救:文茂伦。受伤:刘孙氏。”[9]754(巴县档案,咸丰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2)《巴县正堂张秉堃为差役传唤陈李氏告陈德馨一案人证票》:“被禀:田维瑞、田义凡。干证:余绍堂、刘三益。救证:王廷国。”[9]329(巴县档案,咸丰五年六月初四日)

(3)《木洞镇巡检曾先锟为申解刘登才等义估骗凶伤喊禀严正兴等一案申巴县》一案中,“见证”即见到案发现场的证人。《巴县正堂张秉堃为差役传唤陈李氏告陈德馨一案人证票》中,由案件后文“唆氏夫逐氏另嫁,迫氏投水,幸王延国救吉”[9]326可知,“救证”是指对原告施救的证人。

“干证”是证人的统称,具有普遍性。“见证”“救证”是指某类证人,视案情出现,并不普遍。“原证”和“被证”是诉讼双方与自身有利的证人。

二、灌救

《乾隆二十七年直里一甲惠先具报其姐自缢身死案》:“小的帮他解绳,不一会儿他伍大和的地邻同他本族人众来,灌救不活,死的。”[3]6(巴县档案,乾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按:“灌救”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

“灌”,《说文·水部》:“灌,水。”[7]225《汉语大字典》释为“强迫使饮”。[5]1915根据上下文,“灌救”疑为强迫失去意识或处于危险状态无法自行吞咽的人饮水,以救醒人。

“灌救”一词明代已有,使用频率并不高。《普济方》卷三百五十:“枣一枚。水一盏半。煎至八分。温温灌救。”[10]“灌救”指药水缓缓灌入病人口中。清代以来,随着该词使用频率的增加,其使用范围逐渐扩大。“灌救”成为了一种民间自发处理急症的主要方法,常常用于上吊、中毒、因情绪过激而晕厥或其他一时不能判定的其他紧急情况,《金瓶梅》:“这小郎才慌了,和娼的齐起来,跺开房门,向前解卸下来,灌救了半日,那得口气儿来?”[11]此例便是对上吊之人一种紧急救助的方式,如果上吊之人还有微弱呼吸,或能救回。

《北东园笔录》卷三:“至十四日黄昏,曲园有大小两仆取粥进,瞥见窗下立一长人身出檐上,以巨掌打大仆,而其小者亦见之,同时惊仆,口吐白涎,不省人事。灌救始醒,被掌之仆面黑如锅煤,莫不骇异。”[12]305此例“灌救”的对象突发急症的人。

《潮嘉风月·轶事》:“妓拔钗付张,质钱沽酒,投鸦片于中,两人对酌,各醺,抱持而卧。迨母惊觉,多方灌救,妓苏而张则无及矣。”[13]该例“灌救”的对象是中毒患者。

灌救时,人们会向病人嘴里灌入药水或姜汤类液体,《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十六回:“我们没了主意,姜汤、参汤,胡乱灌救。”[14]

“灌救”的目的在于使病人排出有害物质,或使病人从晕厥或休克中缓过来。

由此可见,“灌救”是指当人遇到晕倒、休克、生病、上吊、溺水等紧急情况时,采用姜汤或药水灌入口中使其苏醒的紧急处理方式。《汉语大词典》可酌情收录该词。

三、拢去

《乾隆二十七年直里一甲惠先具报其姐自缢身死案》:“伍大和喊说他妻子惠氏吊死了,小的拢去查看,惠氏已解下吊了,才去赶他舅子惠先拢来报案的。”(巴县档案,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初一日)[3]11

按:“拢去”一词容易误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拢去”。

“拢去”在巴县档案中常见。

(1)《乾隆五十一年忠里二甲朱绍周告邱首鳌雇工王二调戏欺奸儿媳案》:“王二在山林内起意欺奸,小的儿媳在那喊叫,拢去请向投鸣。”[3]66(巴县档案,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四日)

(2)《谢洪县张洪富告蒋天儒刁拐陈氏被获一案》:“妹夫传洪贵是今年五月十八死的,小的没有拢去过。”(《巴县档案》6-1-1737,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

“拢去”与“拢来”意义相关。《汉语大词典》也未收“拢来”一词。《汉语方言大词典》收“拢来”,释为“靠过来;聚合起来”。[15]3202

“拢来”在巴县档案中常见。

(1)《乾隆二十七年直里一甲惠先具报其姐自缢身死案》:“惠先拢来赴案具报的,今蒙验明,惠氏实係因被殴,气忿自缢,并无别故。”[3]11(巴县档案,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初一日)

(2)《乾隆二十七年直里一甲惠先具报其姐自缢身死案》:“伍大和骂了几句,惠氏强嘴,反把器具打毁,是伍大和用柴棍打了他两下,小的拢来劝散。”[3]11(巴县档案,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初一日)

(3)《乾隆二十七年直里一甲惠先具报其姐自缢身死案》:“见门关了不答应,才推开门,见妻子已在竹杆上吊着。小的喊赖玉华拢来,慌忙解下救治。”[3]12(巴县档案,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初一日)

(4)《乾隆五十四年直里九甲刘松具报张氏窃去衣服案》:“小的知道就请见房主舒荣富拢来,将衣服点交,还把儿子责打骂过。”[3]88(巴县档案,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七日)

趋向动词“来”和“去”相对,趋向动词“来”一般表说话人和听话人靠近,“去”一般表说话人和听话人远离。从以上例证可以看出,“拢来”表示某人靠近说话场景。“拢去”在意义上却不能单纯理解为某人“远离”说话场景或“散开”。

实际上,“拢来”和“拢去”的意义都倾向于“拢”字,“拢”即“聚合在一起;到一块儿”。[5]455“拢去”也表示“聚拢”,意为“走过去,靠近”。该义和“拢来”有所区别,“拢去”是指某人以向另一个地方靠拢为目的,远离所处地。“拢去”强调向另一个地方靠拢。“拢来”与“拢去”并不能以简单的相反关系来理解。为避免造成误解,词典收录“拢来”时也应考虑收录“拢去”。

“拢”并不能单独表达“拢来”或“拢去”的意思,它单独使用时往往意为“到达(某个地方)”,该义常用。

《乾隆三十六年仁里七甲白天奇具禀三妹身死不明案》:“小的又着陈荣贵去赶白天奇,弟兄拢时已经挨黑。”[3]36(巴县档案,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四、媒滚

《本城民石敏公具禀唐文现骗民钱文又来云称何氏以许罗玉候为妻等情一案》:“被禀:唐文现即周念德。媒滚:熊世荣、罗玉候。房主:谢贵强。干证:徐起万、石楚书。”(《巴县档案》6-1-1725,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廿一日)

按:“媒滚”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等辞典皆未收录。

“媒”,《说文·女部》:“谋也,谋合二姓。”[7]259《汉语大词典》:“说和婚姻的人”。[6]5451“滚”,《辞源》(第三版)《汉语大字典》皆有收录,但其释义与文意均不相符。

“媒滚”在巴县档案中多见。

(1)《本城民石敏公具禀唐文现骗民钱文又来云称何氏以许罗玉候为妻等情一案》:“蚁乏嗣娶妾,□媒滚套娶,王法不容,禀恳讯究,法除刁恶沾。”(《巴县档案》6-1-1725,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初七日)

(2)《本城民石敏公具禀唐文现骗民钱文又来云称何氏以许罗玉候为妻等情一案》:“石敏功具禀唐文现,周念德,媒滚熊世荣,罗玉侯并房主谢贵强等。”(《巴县档案》6-1-1725,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廿一日)

(3)《石文运以刁拐子女躲匿控罗荣华案》:“罗荣华惯作媒滚,刁拐违条,犯法多端,为此急恳。”(《巴县档案》6-1-1738,乾隆四十六年闰五月□日)

(4)《巡役黄升等盘送贩周氏等人之王希贤一案》:“媒滚:刘起元、李必荣、陈晚。”(《巴县档案》6-1-1738,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六日)

(5)《巡役黄升等盘送贩周氏等人之王希贤一案》:“役等查获监生王希贤与媒滚李必荣,陈晚同贩陈周氏彼蒙。”(《巴县档案》6-1-1731,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

(6)《重里五甲胡德圣具告唐万仁等拐走婢女藏匿起来一案》:“拐犯朱君祥吐出,係唐万魁、万仁拐来藏匿世德家,串媒滚傅朝臣李荣贵等卖与蛮营。”(巴县档案,6-1-1746乾隆四十七年正月十七日)

《本城民石敏公具禀唐文现骗民钱文又来云称何氏以许罗玉候为妻等情一案》中,熊世荣又被称为“媒证”“媒人”,如:

(1)《本城民石敏公具禀唐文现骗民钱文又来云称何氏以许罗玉候为妻等情一案》:“役等唤媒人熊世荣,房主谢贵强到案。”(《巴县档案》6-1-1725,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2)《本城民石敏公具禀唐文现骗民钱文又来云称何氏以许罗玉候为妻等情一案》:“役等正将媒证熊世荣及房主谢贵强二人唤案。”(《巴县档案》6-1-1725,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廿五日)

《石文运以刁拐子女躲匿控罗荣华案》中,罗荣华又被称为“媒证人”,如:

《石文运以刁拐子女躲匿控罗荣华案》:“倘有雷姓老幼亲族叔侄已在未到人等,不得另生支节。倘有傍言刁唆遗害一面,有媒证人等自甘坐罪。”(《巴县档案》6-1-1738,乾隆四十六年五月□□日)

可见,“媒滚”就是“媒证”“媒人”,那么“媒证”“媒人”会被称作“媒滚”的原因有待分析。

“滚”,《南昌方言词典》释为“以假嫁人的方式拐人钱财”,[16]202举例“碰到个打滚个了,几个钱都等人家滚泼掉了”。[16]202“打滚个”即“女骗子。假装与人结婚,婚后即把人家钱财拐走”,[16]46该释义与巴县档案中的文意不符。熊世荣和罗玉候作为媒人将何氏嫁与石敏功,而不是自己假嫁拐人钱财。

《汉语方言大词典》释“滚”为“蒙骗。粤语”“棍。粤语”[15]6702。若将“滚”直接释为动词“骗”,文意可通。但翻阅相关论文、方言词典和县志后,我们并未发现西南官话中将“滚”释为“骗”的情况。巴县档案中经常用“棍”的词语来表达某类无赖或恶徒,故我们怀疑“滚”为“棍”。

“棍”,《汉语大字典》释为“无赖;坏人”[5]1319《汉语大词典》释为“无赖,恶徒”,[6]6179《汉语方言大词典》释为“骗”“老练而顽劣”[15]5892,《柳州方言词典》释为“骗”,[17]《海口方言词典》收录“棍钱”,释之为“诈骗钱财”。[18]从各辞书的释义可以看出,“棍”即有“骗”的意义。“媒滚”看做“媒棍”,指以不正当手段做媒以谋取利益的无赖。

巴县档案中多有“棍”的表达。

(1)《乾隆五十四年智里七甲犹吉章等具告林庆堂独霸公共天池案》:“禀状人:林庆堂……被禀:犹吉章、犹心明、犹文开。讼棍:徐集安、周秉乾。干证:刘仕忠、萧维良。”[3]184(巴县档案,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初一日)

(2)《道光二十四年十月初八熊本翔、熊本昆、熊文高禀状》:“族棍熊衮宗与族构松不息,沐前杨主当堂谕蚁本昆与伊清算祠帐,宗奸诡,谋吞祠银及存项□□□□□串五百文。”[1]474(巴县档案,道光二十四年十月初八)

(3)《正里九甲王成文禀魏正朝诱串民妻捲物私逃一案》:“李华,周文璧并革书,李长华,地棍徐德盛等。”(《巴县档案》6-1-1723,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一日)

“讼棍”即“唆使別人打官司,藉以從中取利的恶棍”。[6]15437“族棍”即一族里面滋事违法的恶棍。“地棍”即某地的地痞流氓。此外还有“刁棍”“棍徒”等表达。

除巴县档案外,其他文献中也经常使用“棍”的结构表示,如《清实录》贵州资料集录:

“查词内差棍滋扰。情节重大。备文移交思南府查拏究办。”[19]

五、眸面

《本城民石敏公具禀唐文现骗民钱文又来云称何氏以许罗玉候为妻等情一案》:“周念德与媒滚罗玉候併词内照出唐文远俱不眸面。”(《巴县档案》6-1-1725,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廿五日)

按:“眸面”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等皆未收录。

“眸”,《汉语大字典》释为“眼珠”和“低目谨视”,[5]2664《汉语方言大词典》释为“眼睛”。[15]5465“面”,《汉语大字典》释为:“脸”。[5]4687“眸面”从字面意思来理解与文意不符。

“眸面”在《四川方言词语考释》等方言著作中也未见到,但在巴县档案中多见。

(1)《乾隆五十一年八月七日节里五甲王明周父女禀状》:“王氏泣至蚁家,说知骇然,投鸣地邻张魁荣等,向大才理说。殊恶情亏,躲不眸面,众难理处。”[20]147(巴县档案,乾隆五十一年八月七日)

(2)《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周之敏蓦卖妇女案》:“二月十一朝统姨夫周之敏乘蚁外出,陡来蚁家,云伊置酒接蚁侄女饮宴,数日未归。蚁向清理,之敏始而东支西吾,继不眸面。”[20]189(巴县档案,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初三日)

(3)《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张升三承嗣案》:“况永才历年向升三□□□□□三每□□□□匿不眸面,通乡咸知可质。”[20]184(巴县档案,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从“躲不眸面”和“匿不眸面”可知,“躲”“匿”即“不眸面”,故“眸面”可释为“出面,露面”。

《重里五甲胡德圣具告唐万仁等拐走婢女藏匿起来一案》:“殊世德等躲匿不出,今婢女在店染病。”(巴县档案,6-1-1746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初六日)可证。

经查阅,白维国版《近代汉语词典》收录“谋面”一词,并释之为“出面”,举“清陈端生《再生缘》五〇回:‘郦相听说,不觉笑一笑。心想道,这是自已不能谋面,叫燕玉出头了。’”[21]“谋面”,《汉语大词典》释为“见面;相识”。[6]328“眸”与“谋”音近,我们怀疑“眸面”即“谋面”。但经过我们反复查阅和思考,我们发现清代四川档案中也有“不眸”的表达,如:

因春堂不眸玉兴之面,以致玉兴于去腊底携伊幼子来蚁店图骗,适蚁未家,被玉兴吓索去钱二千五百文,系陈天顺过交可讯。[1]326(巴县档案,道光十四年八月)

可以看出,“不眸……之面”也可直接释为“不见……的面”。在明清代文献中也常有将“不眸”释为“不见”的例子,《柳南随笔》:“乡居民皆起视过客,惟蔑工舟中一女不眸视,可异也。”[22]109

同时,清代四川档案中也有“不面”的表达,“不面”也释为“不见面”,如:

《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马文学、赵世祥供单》:“小的叔子马维勋投邻佑霍行吉理讲,赵世伸们不面。”[20]11(巴县档案,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

综上所述,除了“不眸面”,四川清代档案中还有“不眸”和“不面”用来表示“不见面”。故“眸面”不应看做“谋面”。“眸面”中的“眸”应释为“看,见”之义,而“面”便是“脸”的意思。

六、坐居

《乾隆三十六年仁里七甲白天奇具禀三妹身死不明案》:“时因白氏之兄白天奇等坐居远隔,是日伊赶不到。”[3]39(巴县档案,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按:“坐居”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

该词在此或应释为“居住”,因为“坐”和“居”同义连用。“坐”,《汉语方言大词典》释为“居住。西南官话。”[15]2780《汉语大字典》也释为“居住”。[5]2102杨小平《南充方言词语考释》中考释“坐”字,“坐”的“居住”义在隋朝已见,在唐代已大量使用,因其是口语词,多见于口语文献,故少为人所知。蒋宗福《四川方言词语考释》中亦收录“坐”字,可知“坐”的居住义一直为四川方言所使用。

“坐”表达“居住”义的时候可以单独使用。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直里一甲惠先报状》:“查勘得伍大和坐厢房二间,正房五柱,瓦房三间,中係堂屋,右边一间,逢中隔断。”[3]5(巴县档案,乾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巴县档案中表达“居住”义的词语并不仅限于“坐居”或“坐”,还有“住坐”。

(1)《乾隆四十年孝里八甲王忠胡等告王登荣因钱抢夺改嫁案》:“并无弟兄叔侄,只有母舅顾序爵在场住坐,各居。殊序爵无良,欲将女伙嫁与谭国卿为婚,获钱分吞。”[3]45(巴县档案,乾隆四十年八月十九日)

(2)《乾隆五十一年忠里二甲朱绍周告邱首鳌雇工王二调戏欺奸儿媳案》:“王二年甫十六岁,在蚁店内帮工,每月工钱一百六十文,至廿二日有在场住坐。”[3]65(巴县档案,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初十日)

“居”本身也有“居住”的意思。

巴县档案中表达“居住”义也可用“住居”“居住”等。

(1)《乾隆二十七年直里一甲惠先具报其姐自缢身死案》:“伍大和是小的堂叔,去年才来佃小的房子住居,他们夫妇平日是和好的。”[3]12(巴县档案,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初一日)

(2)《乾隆五十四年直里九甲刘松具报张氏窃去衣服案》:“小的佃舒荣富田地,与刘国玉同院居住。本年六月十七日,小的出外。”[3]87(巴县档案,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七日)

“住居”是“居住”的倒序词语,唐代已开始使用。“坐居”在清代以前的传世文献中很少当作词语使用,在清代释为“居住”的用例也并不多。

《松江府志卷之二十八》:“孝建元年,拜宁朔将军、吴郡太守,以起义功封永新县五等侯。吴县令张闿坐居母丧无礼,下延尉钱唐令沈文秀判劾违谬。”[23]

此例中的“坐居”便不是“居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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