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飞 李雪飞 王利亚 孙士雅
摘 要:司法社工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常态化为司法社工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和挑战。本文结合T市Y社工机构的实践,从多层面分析当下司法社工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机遇与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机遇和挑战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7.054
0 引言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建设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帮教等工作。审前社会调查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称为“人格调查”“品格证据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开展的专业调查活动。目的在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和依。2020年我国基本处于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常态化状态,这对司法社工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产生了机遇和挑战。
1 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积极影响
1.1 推进“互联网+”线上调查方式的应用
T市检察院委托市Y司法社工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正常情况下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主要是实地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工作单位或学校、户籍地(或常居住地)等地点,向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未成年人情况。从2020年春节开始我国处于公共卫生安全防控下常态化,因此T市的社会调查工作經过多方协商增设线上模式,推动着“微信、腾讯会议”等线上调查模式的应用和推广。线上模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减少了各类人员的面对面接触的基础上,保护了司法机关、社区等单位的环境安全。第二,调查员无需进行跨区域调查,节省办案经费。再者,节省时间成本,相应的提高了办案效率。线上调查所具备的优点,推动“线上”+“线下”科学、效益最大化的调查方式的产生和发展。
1.2 丰富实践经验,提升专业能力
我国的司法社工实务是伴随着司法体制转型发展的,是传统司法执行模式的替代和补充。近几年,“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亲职教育、社会观护”等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在我国部分地区由公检法机关联动社会组织进行着创新实践,司法社会工作是当今社会工作领域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公共卫生安全防控状态下,对这一发展本不成熟的领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多方合作主体协作、司法社会工作专业的适用性、司法社工的专业能力、工作模式等方面出现新的考验,但这也激励了社工积极自我革新:创新调查方式、提升应对环境挑战的业务能力。当下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典型案件,同时为社工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激励着社工在特殊环境挑战前结合本土特色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社会工作发展道路。
1.3 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作为一门由国外引进的学科,社会工作在我国本土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人民群众对其知晓度、认可度并不高。但是通过本次应对特殊社会环境的考验,社区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凸显出来。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23日在部署公共卫生安全防控会议中谈到,“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公共卫生安全防控状态下,司法社会工作者也在克服着各种心理压力、社会机制运行受限带来的工作不便,担负着司法部门的委托、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公正、保护、人文关怀”的寄托,司法社工肩负起使命的去完成每一份社会调查工作报告,经受住了来自司法机关、共青团、犯罪人家庭、被害人家庭等多方面的考验。潜移默化中提高了专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2.1 不利于调查者与受访者双方建立信任关系
部分案件因地区安全防控需要施行线上访谈形式。调查者首先需要跟受访者电话确认对方身份并对访谈方式与时间进行商定和预约。由于T市的未成年人检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审前社会调查的本土实践经验不足,对于社工和案主之间缺乏稳定的、权威性的第三方为其搭建起初步的合作、信任关系。博特的结构洞理论强调如果两个网络成员没有直接关系称为结构洞,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联系,则此第三方具有保持信息和控制信息两大优势(Burt,1992)。被调查对象基本为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及其亲友,其本身对外界具有敏感性和戒备心理。再者司法社工作为“被委托”的主体,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双方之间存在“结构洞”,建立起信任关系本身存在困难,加之线上的形式进行,加剧了被调查者对调查员信任的难度。
2.2 收集到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降低
线上访谈包括通过电话、微信、QQ、腾讯会议等平台,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加之受访者对社工身份缺乏认知,受访者一般难以打开心扉流露个人的真实情绪和见解,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深度访谈”的效果。有甚者被调查者会产生敷衍的态度,从而不会客观、真实地回答相关问题,收集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同样因为网络交流存在的弊端,削减了调查员通过“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方式传达专业权威性、人文关怀。也不利于司法社工发挥“忠告、对质、澄清”等专业“引领性、影响性”访谈技巧。同时,通过观察、捕捉和分析被调查者的心理、微表情的难度增大。调查员也无法真正走入“情境中”去“设身处地”的体察案主所在的家庭环境、学校或工作环境,信息的全面性难以保证。
未成年人本人是社会调查不可缺少的主体之一。安全防控期间派出所禁止社会人员进入,调查员对羁押在派出所的案主进行访谈只能通过将访谈提纲、问卷以书面形式递交办案警官而后由案主自行填写。该类未成年人一般学历较低,是否理解书面上的问题、基本的识字能力均无法确定,影响了收集资料的可靠性。
2.3 线上社会调查实施难度大,调查范围受影响
加拿大犯罪矫正专家唐纳德·A·安德鲁斯、詹姆斯·邦德和霍奇等人基于有效矫正的“RNR”原则——风险(risk)、需求(needs)和回应性(responsivity),提出了八大类再犯风险要素,分别是反社会行为的历史、反社会人格模式、反社会认知、反社会交往关系、家庭或婚姻关系、学校和工作状况、休闲娱乐、药物依赖等。一份科学、全面的调查报告,需呈现出涉罪未成年人以上几方面的信息。被调查的人员涉及案主本人、家长、学校、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群体。
卫生安全防控下,司法社工调查员无法对以上人员全部进行实地走访。线上实施调查也是困难重重。T市社会调查案件中部分中老年被调查者现代通讯设备操作能力不足;也有一定数量的涉罪未成年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网络并没有全面覆盖,再加之被调查者夹带方言等因素,加大了线上采集数据的难度系数。
3 完善建议
3.1 完善政策法规
国家需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主体和调查主体的权责。适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文件,赋权于司法社工,更好的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去开展这项工作。并且,努力争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支持,搭建起社会支持网络。
3.2 多部门联动、协作和程序衔接
司法社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未成年人检查社会支持体系工作,其介入不同处遇的涉罪未成年,均需要得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的委托、支持、配合,所以参与构建支持体系的公检法机关、社会组织、社区等多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有效衔接、明确权责,就顯得尤为关键。
3.3 建设案例数据库
特殊社会环境下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并且对后期司法社工的发展具有历史借鉴意义,有必要将实务中的案例进行收集、编纂而成数据库。从理论角度而言,这也契合刑事司法领域“循证矫正”的科学发展方向。进而结合当下新兴起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学科跟随时代的变革。
3.4 项目化运营
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在实践中委托社会组织来承办,该项工作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项福利措施,需要设有稳定的专项的财政资金作为支持。并且司法社工在开展调查、帮教方面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和节约司法成本等优点,有必要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项目化运营,由政府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来购买司法社工机构的服务。
3.5 完善职业发展路径
在立法中明确建立常规经费的预算用于购买社工服务之外,还需稳定社工的就业状况。在司法系统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岗位上设立专业司法社工岗位,使司法社工专业的就业人员能够有更广的发展空间,这份职业能够得到更多社会群体的熟知和认同。调动起司法社会工作专业的优秀学生毕业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检法系统引入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调查员,完成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及后续的帮教工作。
4 总结与反思
当下社会环境的挑战,对司法社工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产生了双重影响。在积累特殊时期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也需要我们进行专业反思,调整专业领域存在的问题,让司法社会工作朝着更加具有前景的方向发展,并致力于“感化、挽救、帮教”罪错未成年人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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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华北理工大学青年重点教改项目“华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案例库建设”(QZ1826-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飞飞(1992-),女,汉族,山东德州人,硕士研究生,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司法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