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瑞 高永久
【摘 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民族精英—少数民族群众”的结构框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根据村庄人口外流程度和村庄内部机械结合强度的不同可将村庄分为四种类型。类型不同,村庄内部民族精英的存在状态及相互关系也不尽相同。民族精英融入乡村振兴战略要注意人的参与和规则的供给。民族地区的乡村能否振兴,一个“度”的把握很关键,即少数民族民众的动员程度。民族精英的重要性恰在于组织与引领少数民族民众。国家要依赖民族精英,但同时也要注意民族精英挟“民族话语”自重的动机与目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规范民族精英的活动,防止民族精英的利益集团化。
【关键词】乡村振兴;民族精英;机制;作用
【作 者】孔瑞,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副教授、博士。贵州贵阳,550025。高永久,南开大学太和智库边疆发展研究中心/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300350。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1-0144-0009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二十八年,我们党选择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之路。正是发动、组织了农民,正是认识到了广阔农村的重要性,新民主主义革命才最终取得了胜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眺望,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实现现代化还有三十年的路要走。这一时期,相较而言,农村的现代化要比城市的现代化艰难得多。甚至,处理不好,城市的现代化还有可能导致农村的凋敝。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是哪个区域的现代化,不是大部分人住高楼大厦和洋房、一小部分人住贫民窟的现代化,而是全面的现代化,惠及全部中国人的现代化。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的人口规模会进一步缩小,村庄数量也会大幅减少,但是,作为一种产业的农业绝对还是重要的,有农业就会有农民,乡村不可能全部消失,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乡村化”更不可能被所有中国人抛弃。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现代化将必然包含乡村的现代化、农民的现代化。正因此,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进一步强调,须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城乡融合发展意味着打破既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要素的双向流动,城市进一步吸纳乡村的劳动力,而乡村也将在政府主导的改革中接纳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无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在资源配置作用中起重要作用的各级政府的推动,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振兴乡村最终为的是乡村里的人,为的是实现农民的安居乐业。农业要强,农村要美,农民要富,这是乡村全面振兴以后的图景,但对未来图景好坏优劣的评价,最终应该由生活在农村的农民说了算,换句话说,农民才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主体。不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作为振兴乡村天然主体的农民已经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分化,进而言之,农村也已经分化,不再是铁板一块,受市场要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农业也处于分化之中。这是我们必须要正视的现实。受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贫困问题最为严重,不仅具备贫困的一般性还有其特殊性规律。生计转换的困难造成了脆弱性贫困,表现出连片贫困、重复贫困、深度贫困等特点。[1]民族地区成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同样,民族地区乡村也将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主战场,是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可以说,民族地區的乡村能否振兴直接决定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成败。对照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结合当下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所面临的基本事实,基层民族精英的作用凸显出来。
一、为什么重提民族精英?
二十世纪上半叶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之中,民族精英曾扮演过重要的角色。马戎认为,民族精英是一把理解中国从“天下帝国”到“民族国家”转变历程的钥匙。[2]伊利贵通过回溯民国时期高玉柱的请愿活动,指出,近代意义上的“中国”的形成,包括了少数民族的参与,而这种参与的完成得益于民族精英对身份叙事的调试。[3]民族和国家是不同层次上的人群认同单位,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承认了民族地区特殊性之后的制度性治理供给。历史上,为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历朝历代都曾制定过相关的治理民族地区的政策、制度,比如边郡县制、羁縻府州与册封制、土司制等。尽管形式、具体内容上可能有不同,甚或大的不同,但这些制度事实上都是对特殊性的承认,即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原汉族地区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既然差异是一种事实,这些依据差异制定的治理方式便可视作某种因地制宜,彰显着一体与多元的辩证性关系。这些制度尊重差异,不强求一致性,允许民族地区长期处于自治或半自治的状态。自治或半自治的治理策略的维系则需要依靠民族地区各个层级的民族精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借鉴了历史上这种对边疆民族地区区别对待的治理思路,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地区有着长久的自治或半自治的传统,在边疆民族地区,民族国家的建构是民族精英参与和融入的过程。乡村振兴是着眼于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任重道远,正需要民族精英的参与和融入。尤其,当前的基层民族地区面临着新的一系列社会事实的深刻变迁。一方面,民族认同有高涨的趋势,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民众又处在分化的过程之中。民族区域自治内含着间接治理的思想,民族精英在其中起着沟通不同主体的作用。当民族内部、区域内部发生了诸多差异性、异质性变迁之时,民族精英的作用也不再均匀,出现了不同面相上的差异性、异质性。一方面,民族依然具有群性,但大多数民族的这种群性或实体性内部,在经过近几十年的社会变迁后,发生了较大变化,即从客观实体向主观实体的不同程度的转化。同时,民族认同的主观性成分增加,这也意味着,认同具有了易变性、流动性和情境性。针对这一方面,国家需要依靠民族精英来处理因民族认同的易变性、流动性、情境性等而导致的具体的民族问题,需要依靠民族精英来引导、调试本民族成员总是在发生微妙变化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民族内部“群”性之外生长出“个体性”,民族成员之间的差异变大,甚至,同一民族个体之间的差异有可能大过不同民族个体之间的差异。从这一方面讲,国家更没办法直接面对千千万万的少数民族民众,因此,民族精英的桥梁作用可能更加重要。与此同时,因为民族内部不同个体、不同家庭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民族精英与少数民族民众之间天然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挟民族话语以自重有可能成为部分民族精英获利的方式。
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体是广大的少数民族民众。没有少数民族民众的参与,民族地区的乡村不可能振兴。要民族地区群众参与,就要组织民族地区的群众。要组织群众,民族精英的角色便会凸显。至于群众组织的规模、组织的形式、组织起来的风险性等,则需要依据不同地区的具体的不同情况更进一步的探讨,但这些方式和“度”的把握同样离不开民族精英的角色扮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民族精英—少数民族群众”的结构框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民族本来就是个客观和主观属性杂糅的复合体,民族显性文化标识的相对减少,主观成分的增多以及个体层面的差异不仅使得国家与少数民族民众、民族精英与少数民族民众的关系出现新的多种可能性,而且也使得国家与民族精英之间的关系面临新的境遇。
二、精英的界定、分类、相互关系及存在状态
(一)精英的界定
精英是个与分层密切相关的概念,不同历史时期,评判标准怎样、具体指代哪些人都没有固定标准。同样,加了限定语的基层民族精英也不是个组织严密的群体,而是包含了利益不同、层次不同、目标不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影响力大小有别的个体和群体。[4]张静在研究乡村社会时,将精英视作那些在乡村基层具有正式或非正式公务身份的人,他们是(体制内或体制外)公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5]60张静的定义较为强调精英的公务身份。仝志辉认为,在小群体的交往实践中,那些比其他成员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响力的人,就可称为精英。[6]仝志辉的定义较为微观化,强调了精英生成的具体语境与实践过程。张静与仝志辉的乡村精英定义实质上并无明显区别,只不过侧重点不一而已。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精英的角色扮演也处于流动之中,因此,更加关注民族地区的基层精英的生成和存在语境是有必要的。结合两人的定义,本文中的少数民族精英可泛指民族地区乡村基层具有民族身份且在生活实践中掌握更多“资本”、可以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民族成员的人们。
(二)精英的分类
学界最普遍的乡村精英分类方式是二分法,即将乡村精英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或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例如,仝志辉、贺雪峰曾将村庄权力结构划为三层: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理想类型村庄中非体制精英所起到的作用,进而讨论了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问题。[7]吴毅认为,一个以治理精英为主体,不断吸纳非治理精英的阶层,已逐步构成了村庄公共参与的主体力量。而普通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则普遍抱持着淡漠态度,形成了“无政治阶层”。[8]这种二分法都以政府或国家的授权与否作为精英区分的最主要标准,针对的主要是村庄政治。上述仝志辉、贺雪峰、吴毅等人关于乡村精英的研究主要以中东部的汉族村庄为田野考察对象,成果距今已近二十年。进入二十一世纪,乡村社会及其治理基础发生了较大变迁,不过,这种简单的关于乡村精英的分类却并不过时。在当下的民族地区,基层民族精英想要在公共事务之中发挥作用,也越来越需要获得一个政府认可的公共身份。也就是说,基层民族精英也可依据与政府的关系划分为两类:体制内外或治理与非治理。当然这种二分法也存在模糊或歧义之处,作为分类依据、标准,体制和治理的说法还可深究。对一些退休的或不在一线的党员干部以及村庄出去任职人员,体制内外的界归存在困难。[9]而治理的理念最为学者们接受的一点便是,其内涵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既然主体的多元是治理这个日渐被概念化的词汇中的应有之义,将精英区分为治理与非治理,势必给人带来困惑。除了二分法,还可以将乡村精英按照类别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等,或者依照精英授权来源的不同分为权力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等。无论几分法,这些对于乡村精英的分类皆是种应然分类,而非某种实然。具体到某一村庄,可能精英无法明确分类,或出现精英身份重叠的现象。比如,某一精英既是村干部,又是致富能手还是掌握地方性文化传统的权威。另外,村庄的类型不同,也会影响这种分类。西部民族地区的个别村庄,绝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老人去世都找不到抬棺的年轻人,村干部也主要由五六十岁不再外出务工的老者担任,这一类的村庄,甚至无法选出精英,也就谈不上精英的分类。非要分类,这类村庄的精英只能以在场与不在场进行区分。
(三)精英的相互关系及存在状态
對于当下的民族地区而言,基层民族精英的分类并不存在特别之处,也不需要另辟蹊径。但这些精英的相互关系以及存在状态却值得认真讨论和探究。精英分类的前提是有精英,精英可以被持续分类的前提则是精英能够完成再生产。民族地区通常为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是人口大规模外流的地区。如果将人口的就地再生产作为最重要的衡量指标,那么,民族地区的村庄可大致分为两类:可持续型村庄和非可持续型村庄。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从整个国家的宏观视角看,几十年来,乡村发生的最为显著的变化是数量的减少。而民族地区,由于生存环境的恶劣、外力的巨大吸引,村庄消失的数量和规模更大。村庄的类型不同,村庄内部民族精英的存在状态及相互关系也不尽相同,甚至,分类也有可能会不同。总体而言,西部民族地区绝大部分村庄都是非可持续村庄,即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绝大多数村庄而言,人口外流都是基本的现实,而且这种现实有可能会持续下去。很少一部分村庄,通过乡村旅游或产业发展等形式就近吸纳了一些劳动力,人口不至于大规模流失。对于占绝大多数的非可持续型村庄而言,治理精英主要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选出能够灵活掌握国家政策且能创造性地完成上级的各项任务的民族精英担任基层领导的可能性较小。而非治理精英,比如普通党员、经济精英、宗族精英、宗教精英等的数量有限,或者根本已经迁出村庄。一般情况,一个留在村庄的青壮年劳力要身兼数职才能勉强维持下去。他有可能是村干部,种植经济作物,同时开小卖部或掌握一门能够带来经济收入的手工业技术等。这类村庄,权力精英可能也存在竞争关系,但热心政治又愿意留守乡村的民族精英很少。最可能的情况是,权力精英的竞争性不大,几个人或一派或两派长期维持着村庄的秩序。其他类别的精英,经济精英可能太少,利益关切也不在村庄内部,一旦条件允许,基本会搬出村外。一些传统的社会精英,比如宗教精英、宗族精英等起着辅助治理精英或权力精英的作用,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上,不同类别的精英要么集于一人之身,要么关系相对不那么紧张。对于那些可持续型村庄而言,一部分村民能够实现在地化生存。既然人没有离开,不少人的利益关切还在村里,那么,理论上讲,治理精英的角色将会被人们注意,并引起竞争。其他非治理精英的数量较多。经济精英可能愿意参与村庄治理,而宗族精英、宗教精英等传统精英也可能较为活跃。不仅权力精英内部有可能持续产生竞争,不同类别的精英之间也可能产生竞争。
村庄可持续与否的分类基于人口的外流程度以及生计方式变迁,就村庄内部而言,还可按照村民之间的关系模式、机械结合的程度将民族地区的村庄分为不同的两类。这样,根据村庄人口外流程度和村庄内部机械结合强度的不同可将村庄分为四种类型(见表1):
机械结合是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或译迪尔凯姆)使用的概念,又被翻译成机械团结。机械结合强调社会构成要素的相似性或单一性,这种相似性或单一性通常来自于血缘联系。机械结合程度高的社会,内部统一性较强,个性常常被集体意志所淹没。各类村庄内部的精英存在状况及相互关系如下:
V1类村庄:精英数量、类型较多,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并存,除权力精英外,经济精英、知识精英等也有一定话语权,但除短暂过渡期,治理精英内部竞争性不强,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之间竞争性不强。
V2类村庄:精英数量、类型较少,主要治理精英在维持社会秩序,治理精英话语权大,经济精英很少,且迁出村庄可能性大,知识精英话语权较小。治理精英内部有竞争性,但不强,几乎不存在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间的竞争。
V3类村庄:精英数量、类型较多,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并存,除权力精英外,其他类型精英,尤其经济精英也有很大话语权,治理精英内部竞争性强,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之间竞争性强。
V4类村庄:精英数量、类型少,主要治理精英在维持社会秩序,但治理精英话语权小,主要起上传下达作用,经济精英少,且迁出村庄可能性大,知识精英无话语权,治理精英内部竞争性不强,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之间竞争性不强。
具体而言,四类村庄在精英数量、精英类型、精英存在状态、精英关系上的比较,如下表:
三、主体意愿与规则供给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主体确认,不仅关乎“为谁”的政治目标,同样关乎“靠谁”的治理技术。[10]对于民族地区而言,无论寄希望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结合还是寄希望于以规模经营为特点的大户、农业公司经营,只要把重心放在用土地吸纳劳动力的操作方式上,乡村能够振兴的可能性都不大。乡村振兴要落脚于千千万万农民家庭的基本生计,但民族地区往往是贫困地区,农民大量外出,这种状况之下,分辨乡村振兴的主体、探讨乡村振兴的主体融入的意愿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愿不愿融入或谁来融入
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作为一个同质化整体的事实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甚至,农民的定义在新语境中也需要重新审视。改革开放以前,提及农民,其属性是捆绑在一起的,诸如生活在乡村的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具有农村户口的人等等,但如今,这些属性已经不再是农民的必要充分条件。或者说,农民的异质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什么是农民回答起来越发艰难,恰恰意味着农民的分化已成最基本的现实。上文所述的村庄分化以及不同村庄类型中的精英的不同存在状态皆导源于这种农民的分化。如果农民这个群体已经异质化、已经渗入太多陌生性,那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便需要回答谁来融入以及愿不愿融入的问题。需要明确地是,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并不是所有少数民族民众都参与其中的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与移民搬迁、城乡融合等举措配套实施。乡村的振兴有赖于乡村规模的缩小,有赖于占一定比例的农民的进城。上文提及,村庄和农民都处在分化之中,可持续与非可持续的分类回应的是人口持续外流的趋势。对民族地区而言,乡村振兴意味着维持可持续型村庄的可持续性,将一小部分非可持续型村庄转化为可持续型村庄,以及为占绝大多数的非可持续型村庄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既然要将一些非可持续型村庄转化为可持续型村庄,那就要涉及乡村的内生动力问题。当然,对于民族地区的乡村而言,在激发内生动力之前,首先要问的是,或需弄清楚,乡村有没有那么多的内生动力?答案无疑是令人沮丧的。对于民族地区的绝大多数村庄而言,内生动力是极其有限的,贫困面貌的形成与自然、历史、社会等的各种复杂因素都有关联。换句话说,四类村庄类型中,占较多数的可能是V4型。只有很少一部分比例的村庄能够维持其可持续型,也只有很少一部分比例的村庄能够实现从非可持续型到可持续型的转变。乡村振兴实施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农民会转变为城市居民。这些利益关切不在农村的农民不愿意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是无可厚非的,或者,摆脱农民的身份、融入到城市当中,也算为鄉村的振兴做出了贡献。乡村的振兴不可能在既有农村人口比例的前提之下最终实现。鼓励农民进城与鼓励农民留乡应该是并行不悖的。当然,进城并不需要鼓励,大多数农民只要有条件自然会进城。不过,也无须担心,农民不可能全部进城,只要能满足生存需要,只要能获得自己认可的收入,也自然会有一定比例的农民选择留在乡村。农民已经分化,要鼓励那些愿意留在乡村的农民留守乡村,并积极为他们创造各种在地化就业的机会,尤其鼓励那些有意愿留在乡村同时自身条件良好、有可能影响或帮助到其他留守村民的精英们留在乡村。
另外,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下,一部分外来的资本、技术、人才等也会融入乡村的振兴事业中来。但外来的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是要追求利益的,乡村本身并不能为太多的人带来谋生的机会,农业生产、加工相较而言也不是个赚钱的行业。乡村的振兴还是主要靠生活在乡村里的人,国家的号召、政策倾斜可能导致短时间内外来力量的涌入,但是,外来力量的作用主要还是体现在刺激与激发上。例如,有一种流行的趋势,小农的分散经营无法实现乡村的振兴,培育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承包大户、农业公司等)才是乡村振兴最有效的实践路径。但是,值得追问的是,承包大户、农业公司等会不会变客为主,让乡村振兴战略与最广大的少数民族民众隔绝开来?再者,这些农业公司是否真的能赚到钱,并将一部分利益让渡给流转了土地但还拥有承包权的那些农民?外来人员中,懂农业的人可能很多,愿意投资农业的人可能也不少,但真正爱农村、爱农民的却不一定那么多。而且,无缘无故的爱也是可怕的。或者,也根本不存在无缘无故的爱。加强三农工作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完善驻村工作制度也是有必要的,但呼吁市民下乡就有一些令人困惑的地方。市民为什么要下乡?市民下乡就会有利于乡村的振兴吗?呼吁企业下乡也需谨慎。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下乡的必要,也不可能下乡。
(二)能不能融入或怎么融入
当前的民族地区,不仅民族精英在流失,少数民族成员也在大量流失。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少数民族农民的融入、民族精英的融入都要以这种流失为前提或背景。流失就意味着“不融入”,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农民的融入、民族精英的融入都要以“不融入”为前提或背景。流失的人口,大部分会进城,少部分可能进入乡镇或居住条件更好、交通更便利、人口更密集的村庄社区。不管去向如何,原居住地以及吸纳了别处农民的社区村庄,民族精英被造就的土壤都发生变化。甚至,对那些人口外流严重的村庄而言,已经无法造就民族精英,最多只能将将就就选出民族精英。从农民本位的视角来看,民族精英的融入可围绕“走”“回”“进”“出”四个字来展开论述。
1、走。正如上文所言,在未来可预期的时间段里,民族地区乡村人口将继续减少。如果少数民族农民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市就业并融入城市,同时又没有意愿再回到乡村,那么,“逃离”也是种贡献。毕竟,将当前生活在农村的所有少数民族民众都固定在农村是不可能的。城市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依然巨大。乡村的振兴也将有赖于城镇的进一步繁荣。对一部分农民来说,“走”将是个漫长的进行时态,可能要通过不止一代人的付出才最终完全脱离农村,融入城市。人口的流失会使得一部分非可持续型村庄自然消亡,会使得一部分非持续型村庄相互整合、并居,从而带来由自然村寨式聚居到农村社区式聚居的转变。
2、回。“回”当然指的是回到乡村。“回”不是强制的,而是吸引式的。也就是吸引一定量的少数民族农民回到自己的家乡建功立业。这些人可能或应该包括年轻人、能干事的人、有钱人。[11]经过规则化培养,他们便成为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并能起到重要作用的民族精英。吸引是相对的也是有针对性的。所谓相对,是指吸引重视的是回乡之人的“质”而非回乡之人的“量”。所谓有针对性,是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确实能为这些回乡之人提供成就自己的机会。要引那些契恰度高、回到农村也能钱生钱、力生力的人。十九大报告概括了乡村振兴“二十字”的总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对比总要求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实,能够发现,起带头作用的有头脑的人非常重要。乡村要振兴,首先要留住一些精英。产业的发展和兴旺离不开懂技术、有资本的经济精英,治理的有效离不开热心公共事业的政治精英。有价值的地方性知识的传承离不开文化精英。要出台优惠政策、发展支柱产业、改善投资环境来吸引部分年轻人、能干事之人、有钱人返回乡村,建设乡村。
3、进。民族地区乡村的振兴离不开外源力量的扶持。事实上,如果不是国家政策上的引导和资源资金上的倾斜,乡村只可能继续凋敝下去,谈不上振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味着大量资源、项目的输入,意味着城市反哺乡村的力度会加大。这一过程,基层治理人才的选拔变得更为关键。“进”指的是留守的人和引回来的人是否、如何进入治理体系。项目是要去“跑”的,钱来了是要用的,而且是要用对地方的,乡村要振兴,基层治理能力一定要提升。治理能力要提升,势必要重视规则和制度的建构。没有运行良好的规则、制度,没有优秀的民族精英的引领,“有了钱也不知道怎么用”,“钱再多也不一定会用到该用的地方去”。
4、出。“走”和“回”主要关注的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人的参与,“进”和“出”主要关注的则是这些留守的、引回来的精英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的规则性建构问题。“出”指的是脱离治理体系。并不是所有留守的年轻人、能干之人、有钱人都适合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民族有其“经纪”属性,利益之心人皆有之,若这些被视为民族精英的人破坏规则、借承接资源整合资源使用资源的有利之机顺手牵羊或中饱私囊的话,哪怕这些精英再有能力,再能伪装,也要请“出”去。
(三)做什么或整合与联动
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是一项战略,也是一项事业,需要人力的投入。人的参与则要在新的规则下进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乡村将承接大量资源,将整合处在流动中的人力资源,也将接纳新规则和秩序。也就是说,国家不仅提供乡村振兴所要依赖的各种资源,伴随着这些资源的输入,新的适应战略需要的治理规则也将逐步形成。上文将民族地区的村庄进行了大体分类,不同的村庄类型需建立不同的整合机制、联动机制。所谓整合,是要将权力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不同类别的精英以及同一类别精英中的不同个体由分散的原子化的状态转化为整体状态,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工作时的协同。所谓联动,是要提升权力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不同类别的精英以及同一类别精英中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工作效率、释放工作潜能,形成精英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局面,以进一步增强整体的执行能力。整合机制和联动机制的形成,体现的是人和规则的辩证统一,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精英的主动融入也包含了对规则的适应和创新。一般而言,聚集了传统禀赋的V1类村庄,整合程度较高、联动效应较好,但因内部的团结感建立在传统的血缘、拟血缘关系上,这种牢靠是古典式的牢靠,而非现代权利和义务观念堆垒起的牢靠。V3类村庄,村庄可持续但内部团结感低,最需提高精英的整合度,这种整合是自治意义上的整合,较为关注权利和义务关系。至于V2、V4类非可持续型村庄,精英的整合、联动将是被动的,但吸纳年轻人、能干之人、有钱人进入乡村治理体系,更显重要。总体而言,各类村庄整合机制和联动机制的形成,要关注这几个方面:1、注意转化发展思路,变“引导性”发展模式为协商性发展模式;2、注意民族精英以及广大少数民族民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形塑;3、注意公共规则的输入,注意公共规则的制度化、常态化建设与运行。民族精英是国家与民族地区乡村沟通的中间人,民族精英的整合和联动理论上能够盘活国家输入地方的各种项目资源,并将外部的帮扶转化为地方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受不受约束或监督
因为少数民族村庄、少数民族农民、民族精英皆处在分化之中,民族精英的沟通作用不再实体化,出现了面相上的差异。民族话语在个别的地区也显露了或多或少的“经纪”的属性。因此,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基层少数民族精英的融入机制不仅包含着少数民族精英的主动性进入还应包含着被动的适应与规则的约束,这其中监督机制、预警机制的建立是极有必要的。一旦少数民族精英在承接资源、使用资源的过程中出现了偏离轨道的倾向,监督和预警机制就应该有所反应,并能迅速作出评判:出现了什么类型的问题?是否严重?程度几何?该怎么处理?监督机制、預警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资源下乡过程中的规则化和透明化施政。民族精英在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依然是不可替代的,但其代表性却不一定天然地具有合法性。正因此,监督机制、预警机制的建立不是为了限制民族精英代表性的作用发挥,而是为了防止民族精英的代表性丧失合法性。
四、民族精英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与评估
贺雪峰认为,城镇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脱离土地,进城务工经商。他们的退出使得另外一部分农民增加了留守乡村的可能性。农村有可能形成一个主要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也在村庄、家庭生活完整、收入水平不低于外出务工家庭的新生中农群体。[12]他称这个群体为中坚农民,并认为,中坚农民有不同的主体,最重要的主体是土地流转中的“规模生产者”或大户。在民族地区,留守乡村的年轻人、能干事的人以及本文着重探讨的民族精英等也可归入贺雪峰所言的中坚农民,但是,靠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农民是比较少的,在中坚农民各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也会相对较小。原因很简单,民族地区的土地资源贫瘠、分散,不适合大面积流转。也就是说,相较而言,民族地区的中坚农民群体规模更小,尤其在那些非可持续型村庄。而这些规模更小的中坚农民可笼而统之归入潜在的民族精英的范畴。这些民族精英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将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当然,作用有好坏之分。
1.民族精英是少数民族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人,能动员少数民族民众。虽然民族地区的村庄已经分化,农民愈发原子化、核心家庭化,但民族依旧是个掺杂了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体,民族地区依然具有丰富的地方性文化资源,民族精英的组织能力、煽动能力或多或少还有留存。留守的民族精英,其利益关切在农村,他们能发挥自己的能力组织农民。比如联合少数民族农民维持农村的社会秩序,建立经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等等。民族精英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均可发挥带头作用、引领作用,尤其基层少数民族党员。民族精英是“输送带”,国家的治理理念、思想通过他们传递到广大的少数民族民众脑海之中,而少数民族民众的想法也通过民族精英传递到国家、政府那里。因为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的相互区隔,少数民族在生活习俗、信仰、价值观念等很多方面与汉族地区不太一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实施,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对这种区别和特殊性的承认。少数民族民众在想什么,对国家政策是怎样理解的,怎么看待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这些问题都需要具有代表性的民族精英的收集、整理、上传。民族精英对少数民族民众的动员不仅体现在组织上面,还体现在发展上面。
2.国家政策无法直接面對千千万万的少数民族民众,民族精英是承接国家资源、解释和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正一步步迈向现代化,现代化意味着一整套的技术和规则,意味着专业化,民族地区政策的落实,只能依赖民族精英。乡村要振兴,资源就要下乡。资源下乡以后,怎么用?用在哪里?民族精英群体势必要回应这些疑难。国家的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效率怎么评定?项目是否起到了该起的作用?国家资源的供给与少数民族民众之间的需要是否产生了龃龉?外源力量的激励能否、怎样转化为内源动力?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民族精英的回应。
3.民族精英的整合与联动能够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不同的机遇、捕捉稍纵即逝的机会。乡村振兴是国家战略,实施的过程将必然吸引、汇聚不同层面的社会力量和资本。乡村旅游的开发、产业的选择和布局等都需要慧眼和魄力。城乡协调发展的理念之下,各种资本、信息等都处于流动状态,农村农业集聚人口、资本的可能性小,但并不是没有可能。
4.上面三条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总结了民族精英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的正面作用。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融入本身也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就民族地区的乡村而言,资源通常是由上到下或由外而内进入。这种资源流动的方式客观上使得民族精英更容易与广大的少数民族民众脱节。毕竟,增量逻辑中的抽取或顺手牵羊比存量逻辑中的克扣或中饱私囊风险性要低很多。村庄和农民的各种分化,造成了“国家—民族精英—少数民族民众”的结构关系的复杂化。民族精英比以往任何时候利益集团化的空间与可能性都已变大。民族地区基层政府与乡村之间的自利性双向依赖机制的形成不利于乡村的振兴,悬吊治理的局面最终只可能间离国家与广大的少数民族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13]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如果少数民族民众普遍持冷淡、观望的态度,外来资源输入得越多,问题可能越严重。从这一点来说,维持少数民族民众一定的组织性很有必要。
五、总 结
毫无疑问,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落实,为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当下的民族地区,人与村庄正处于各种分化之中,重提民族精英,正是为了衔接、弥合国家的发展战略与分散的民族个体之间存在的可能的沟壑。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国家要依赖民族精英,但同时也要注意民族精英挟“民族话语”自重的动机与目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规范民族精英的活动,防止民族精英的利益集团化。民族地区的乡村能否振兴,一个“度”的把握很关键,这个“度”便是少数民族民众的动员程度。国家无法直接面对分散分化的小农,农民只有适当组织起来,才能作为主体去承接资源,完成重大的战略规划。但是,少数民族民众的广泛动员,势必带来民族认同的高涨,民族认同的高涨也就有可能带来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张力上的浮动。
民族精英的重要性恰在于组织与引领少数民族民众这一点上。然而,民族精英却并不一定真有意愿组织少数民族民众。组织起来的少数民族民众具有反制民族精英的作用。而且,少数民族民众的组织化将不利于民族精英挟“民族话语”以自重。现实情况是复杂的,这一点的落实也存在好坏上的转化。比如,以怎样的方式组织、又如何维持这种适度规模的组织性的动态平衡,等等。总之,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民族精英的参与,其角色扮演值得注意,其作用也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 李海鹏,梅傲寒.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特殊性与特殊类型贫困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
[2] 马戎.民国时期的少数民族精英:理解中国从“天下帝国”到“民族国家”进程的钥匙[J].社会科学战线,2011(8).
[3] 伊利贵.民国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精英的身份叙事与主体塑造——基于话语权力视角的分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4] 孙秋云.村民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乡村精英的心态与行为分析——以湖北西部土家族地区农村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5] 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6] 仝志辉.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J].社会学研究,2002(1).
[7] 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8] 吴毅.村治中的政治人──一个村庄村民公共参与和公共意识的分析[J].战略与管理,1998(1).
[9] 孙秋云.村民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乡村精英的心态与行为分析——以湖北西部土家族地区农村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10] 谭同学.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可视化政绩与群众工作——基于林镇的人类学调查与反思[J].西北民族研究,2020(1).
[11] 邓磊.西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
[12] 贺雪峰.论中坚农民[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13] 高永久,孔瑞.复式话语、自利性双向依赖与悬吊治理——基于渝东南民族杂居M村庄治理实践的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
RESEARCHING ON THE INTEGRATION MACHANISM AND FUNCTION OF GRASSROOTS ETHNIC ELIT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VITALIZATION STRATEGY
Kong Rui, Gao Yongjiu
Abstract:During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rural vitalization strategy,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ifferent subjects have become much more complicated upon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Nation-Ethnic Elites-Ethnic Masses. Rural villages can be divided into 4 types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population outflow from the villages and the combining strength of internal mechanism in the villages. Different types mean different existing situations of villages' ethnic elites and their mutual relationships. The integration of ethnic elites into rural vitalization strategy should attend to the participation of people and rule provision. Whether ethnic rural areas can be vitalized or not, it is of key to grasp a degree, i.e., the mobilization degree of ethnic people. The importance of ethnic elites is well presented by their functions on organizing and leading ethnic masses. The state must rely on ethnic elites, but also pays attention to the motivation and purpose of ethnic elites self-enhancement though ethnic discourses, and to prevent interest collectivization by ethnic elites through systematic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to regulate the activities of ethnic elites.
Keywords:Rural vitalization; ethnic elites; mechanism; function
〔責任编辑:陈家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