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珊
2021年第一个法律热词非“离婚冷静期”莫属。这项新制度从《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起,就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诸多不同声音。离婚冷静期到底会不会干涉婚姻自由?能不能减少冲动型离婚?是不是给偷偷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带来可乘之机……针對舆论关注的焦点和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宁波的施行情况,最近记者采访了民政部门和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一起听听专家是怎么说的。
案例
2020年年底,北仑区婚姻登记中心走进来一对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女,双方都拉着脸,说要办离婚。
从进门开始,两人以及双方的父母就一直在相互指责,谁也不肯退让一步。婚姻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得知,两人的感情基础其实挺深厚的,经过8年的爱情长跑才领证,几天前刚办完订婚宴,下一步就要筹办婚礼了。
到底为了什么事情闹得不可开交?原来,订婚宴那天,女方家庭十分重视,亲戚朋友来了好多,但男方觉得订婚宴不是婚礼,至亲参加就可以了,于是只有父母和另外一名亲友到场。这让女方感到不受重视。两户家庭当天就发生了争吵,吵到后来都觉得对方家庭不可理喻,小两口便直奔登记中心。
这样的冲动型离婚,婚姻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并不少见。登记中心的心理咨询师苦劝一天,希望助他们挽回关系,奈何双方都很执拗,坚持要离。最终,婚姻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只能为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他们这样的情况太可惜了。引发双方矛盾的其实是一点小事,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如果《民法典》早施行1个月,给双方一个‘强制冷静期,这段8年的感情说不定会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北仑区婚姻登记中心主任李玲说。
现状
2020年,宁波一共有17078对夫妻办理了离婚。这个数据自从2014年以来就一直维持在高位,没有降下来过。但在婚姻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看来,这1万多对离婚夫妻中其实30%都是属于可以被挽回的。
“30%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冲动型离婚。”李玲说。他们曾对冲动型离婚做过后期评估,评估的结果并非如网友们料想的那样,冲动离婚的夫妻在过了“冲动期”,如果想复婚自然会复婚。事实上,100对冲动离婚的夫妻真正复婚的只有30对,其余的70对说散也就散了。因此,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而言,离婚前的“冷静”是必要的。
《民法典》施行后,宁波各地的婚姻登记中心都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做了充分的准备。比如北仑开展的“五个一”工作——申请时提供一份离婚流程告知书、申请后打一个暖心电话、邀请参加一期心与心的交流课程、提供一位家庭顾问和一次专业的社工服务。“有了‘离婚冷静期,我们的婚姻家庭服务有了更多发挥的空间。”李玲说。以前离婚申请都是当天办结,办理当天多数夫妻都处于防御心态,面对这些服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拒绝。但“离婚冷静期”施行后,除了离婚流程告知书是当天提供给申请夫妻,其余的四项服务,他们都会安排在“冷静期”内。像辅导电话,据他们观察,最好的时机就是在提出离婚申请后的一个星期左右打,这个时候申请离婚的夫妻已经撤下心防,比较容易接受第三方的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理性对待离婚。
据悉,2021年1月4日—15日,全市已有654对夫妻申请离婚,相比同期增加了188对。但多名婚姻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乐观估计,有了“离婚冷静期”的缓冲,虽然2021年的离婚申请量未必会少,但办理量预计将减少1/4左右。这并非没有依据。2012年,慈溪市婚姻登记中心试行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了为期一周的“冷静期”。预约制度实施8年,现在慈溪市每年预约离婚的夫妻有3000—3500对,但实际办理的只有1700—2000对,取消离婚的比例高达40%左右。
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个步骤,因此,当事夫妻在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书后,至少也要30天才能拿到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但很多人觉得加大了离婚的阻力,甚至有人担心“离婚冷静期”会成为不愿离婚一方的“撒手锏”。对此,海曙法院民庭法官表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一直不肯离婚,意味着双方需要走诉讼程序。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但时间更长。如果不接受调解,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为3个月,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如果对方在法庭上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很有可能不判离。那么提请离婚的一方就还需要再等6个月,再经历一次诉讼流程。
如果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合意,对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协商一致,没有争议,也不想等待漫长的“离婚冷静期”,可以在起诉后走庭前调解程序。一般情况下,从立案到法院出具调解书,离婚时间在一周左右,最快的甚至当天就能完成。
但法官同时表示,离婚不是两个人分开那么简单,它是一次夫妻间从财产到社会关系的切割,需要夫妻双方都考虑清楚。为了一时之气而冲动离婚,只会留下很多后遗症。
至于网友担心的“离婚冷静期”会不会变成一方偷偷转移财产的“窗口期”,法官称,按照《民法典》第1066条和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时,法官提醒,对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搜集证据对日后诉讼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