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党制”:类型学视角的中国政体新认识

2021-06-01 09:02左梦莹
探索 2021年3期
关键词:政体政党权力

陈 尧,左梦莹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长期以来,关于中国政体属性的理解,西方国家存在着明显分歧和严重偏见。西方国家将中国的政体称为威权政体,作为与民主政体的对立面而横加指责,并以此作为制定对华政策和处理对华关系的依据。不管是“中国威胁论”还是“中国崩溃论”,背后的理论假设就是中国的政体不符合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规律。在近年来的中美贸易冲突中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更是强行认为中国的政体和政治发展模式对西方民主体制和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威胁,从而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其优越性[1]。这根源于西方国家一直抱持西方中心主义的认识论和立场来看待非西方国家。西方国家使用诞生于西方学界的政治概念和理论来检视中国,将不符合所谓西方民主标准的国家政体看作是不符合人类社会政治发展趋势的模式。这种建立在西方自由民主范式基础上的、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充斥臆测甚至敌视的做法,不仅无助于正确认识中国政体,也损害了国际社会的平等交往原则。同时,作为一种国家政体的独特表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国际社会难以理解中国的政治过程及其运行。如果使用西方国家的政体划分标准,往往又会掉入西方概念和理论的陷阱,陷入民主与威权的两难境地。如果简单使用本土话语体系,仅仅从中国政治独特性出发来解释,也会因为缺少通约性而让国际社会难以理解。如何使用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性的话语和理论体系,从类型学的角度来认识中国的政体,让国际社会真正理解中国政体,尊重中国人民对国家政体的自主选择,是中国政治学的重要议题。

1 西方国家视野中的中国政体

一直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政体持否定态度,认为中国政体有悖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西方国家对中国政体的曲解和误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1 民主—威权两分法视角的中国政体

在当代西方国家的理解中,“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策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获得作决策的权力”[2]395-396。民主就是在全国层次上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这种方法中民主的核心就是领导者在定期的、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得选民的选票,认为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就是民主的标准[3]43。相比之下,简单认为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国家就是威权政体。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学者将威权概念运用于对拉丁美洲、南欧等一些国家政权的描述,还划分出转型政权,即军人政权,又分为军人专制型政权、军人寡头型政权(包括护卫型军人政权、统治型军人政权);文人-军人政权,又分为官僚-军人政权、合作主义政权(包括排斥型合作主义、包容型合作主义);平民政权,又分为民族主义动员型政权和法西斯主义动员型政权等[4]98。

显然,根据西方国家的标准,由一个政党长期领导或执政的政权属于威权政体。一直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将中国看作威权政体,无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巨大发展成就,不愿舍弃威权主义这一标签,只不过加上了许多形容词,诸如“碎片化威权主义”[5]、“分权式威权主义”[6]、“讨价还价式威权主义”[7]、“韧性威权主义”[8]、“协商式威权主义”[9]、“回应性威权主义”[10]、“参与式威权主义”[11]等,始终不承认中国政治发展成就及发展道路的正当性、合理性。西方政府、媒体和学术界使用充满意识形态化的威权主义概念来描述中国,将中国看作是与民主对立的政权,给中国贴上大量负面的、消极的标签。这种削足适履式的做法不仅激化了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敌对情绪,也无助于国际社会客观、正确地了解中国的政治现实。而客观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政治发展也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不断进步;中国创造了一种不同于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为人类社会贡献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有效的发展道路和制度。

1.2 竞争性政党体制视角的中国共产党

政党体制是各个政党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模式。在西方国家看来,一个国家应当实行多元主义政党体制,因为政党代表着不同的社会利益,政党是不同利益的组织化表达方式。众所周知,政党的兴起是现代政府的标志之一,政党主要扮演了政府的缔造者尤其是现代民主政府缔造者的角色[12]44。现代政党政府的建立为政党合法参与政治竞争提供了基本舞台。然而,也正是这种政党竞争造成了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困境。政党竞争已经成为西方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几乎所有的政党均将选举获胜作为唯一的政治目标,为了争夺执政权而不惜陷入恶性竞争。政党为了拉选票不得不迎合选民的意见,从而造成政策主张的短期性,缺乏真正的公共利益导向和长远规划。为了吸引选民,各个政党在政策纲领和主张上的极化现象严重,各种极右翼、极左翼、民粹主义的政党层出不穷。在美国,19世纪以来两个政党在意识形态上从未像今天这样极端,而当极端化碰上麦迪逊式的制衡政治体制,后果尤其具有毁灭性[13]446-447。

政党政治所体现出来的政治多元主义竞争的局面,甚至政党恶性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在西方国家看来却是真正民主的反映,政党的价值就在于国家权力在各个政党之间的更迭。因此,根据西方国家对政党政治的这一理解,认为中国共产党应当与其他政党轮流执政,才能体现所谓的民主的竞争性特征。然而,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一些后发国家的政党不只是建立了政府,更重要的是缔造了新的国家政权。对于缔造了国家政权的政党,西方现有的政治理论还无法给这些政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寻找到适当的位置。

1.3 竞争性选举视角的中国选举

在西方国家看来,人民享有国家的统治权(即人民主权),国家统治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是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再由代表组成议会来行使,因而选举是产生政府机关的唯一途径。为了确保政府官员负责,每隔几年举行一次选举就成为西方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从公民的角度看,选举也是公民参与自治行为的首要方式[14]91。这就是西方代议民主制形成及运行的基本逻辑。在西方的教科书中,“民主政治就是政府与反对派之间的政治”[15]164。今天的西方民主政治已经完全蜕变为选举政治,代议民主变成了选举民主。人们往往以为选举民主的确立是建构政治正当性的关键,但大量经验研究表明,选举对于正当性的建构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成功的民主国家,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正当性是在政治体系的输入端建构的。实际上,正当性的建构、维系和破坏不是在政治体系的输入端而是输出端。与选举体系建构有效代表的能力相比,政治正当性至少同样取决于政府的质量[14]198。选举仅仅产生了国家治理的代表,但没有回答更为重要的如何具体治理国家的问题。当代许多民主国家尤其是西方民主国家落入了大众政治选举的陷阱而难以自拔。在历史上,由于未能满足民众的需要而失去民众支持的民主国家的例子不胜枚举。无论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多么完美,对于一个无法提高经济增长、给人民带来安全保障、维护社会平等和提供合格公共产品的政府,人们不会对它的民主给予很高评价[16]。

然而,在西方国家看来,选举所代表的程序民主仍然要优于实质民主,不管国家治理的结果如何,只要不符合西方的选举民主标准就不是真正的民主,该政体就不是民主政体。实际上,中国的民主不是建立在政治体系输入端的选举程序基础上,而是强调政治体系输出端的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治理绩效。这种政治正当性是西方国家所未曾见到的,也是他们不愿意承认的。当代西方国家在描述国际社会各种国家政体时陷入了一种根深蒂固的“道德偏见”[17],尤其是西方国家一直将不符合自由选举、多党竞争等西方民主标准的政体均归入威权模式,将威权政体看作是不符合人类政治发展的不良政体模式。这种唯西方民主政体为圭臬的做法不仅无视国际社会国家政体形式的多样化,更是表现出一种霸权主义的思维逻辑,将充满西方意识形态化的政体标准强加于他国,忽略了不同国家对政体模式的自主选择权。

2 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

西方国家对中国政体的曲解,核心是质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中国共产党看作普通的执政党而反对其长期执政。这种从西方国家背景中构造的政党观念并不适合描述众多非西方国家的政党。

2.1 西方的政党含义

在西方理论视野中,根据政党所代表的利益,政党具有两种理解: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服务于部分利益。前者的代表如伯克的定义,“政党是建立在一些人们集体认同的特别的原则之上、以共同努力促进国家利益的联合起来的实体”;后者则来源于政治生活中的宗派现象,如博林布鲁克和休谟将政党看作是建立在情绪和利益基础上的政治派别[18]18-22。在政治派别的基础上,衍生出作为社会多元主义产物的政党。在当代,政党被理解为“通常情况下一种动员投票的工具”[19]294-295、“政党是其成员打算一致行动以便在竞选斗争中取得政权的团体”[2]413、“任何群体,无论它的组织多么松散,只要它在一个特定的标签下参加竞选政府公职,就可以被称作政党”[20]15、“一种常常试图通过占有政府职位来寻求其在国家中的影响力,通常涵盖不止一种社会利益,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试图‘凝聚不同的社会利益’的组织机构”[21]11等。上述各种定义基本上反映了当代西方社会理解政党的两个主要特征:建立政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政治权力;获得政治权力的方式是选举。可见,代议制是西方认识、理解政党的起点和基础。但是,这些理解并没有针对后发国家的民族主义政党或革命性政党提出一种普遍性的概括。

2.2 后发国家的建国型政党

政党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历程看,作为一种政治组织的政党首先诞生于英国等西方国家,是在近代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为了组成政府而产生的,最初是从议会内部的宗派发展而来,其后才逐渐与社会大众联结起来,构造了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现代政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西方国家又诞生了许多建立在利益、意识形态等分化基础上的政党,其中一些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成为执政党。这些政党生长的逻辑是先有国家政权后有政党,政党是国家需要组建政府而建立的政治组织。法国学者迪维尔热曾经从发生学角度将政党分为内生型政党和外生型政党,前者产生于议会内部,是为了参与执政权的竞争,后者产生于议会外,往往是为了非选举的目的如动员社会民众、推翻现政权等[22]6-18。在许多后发国家中,政党产生的历史路径与西方早期政党的产生截然不同。20世纪初,一些后发国家处于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状态,尚未建立现代国家政权。但是,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理念已经传播到这些国家。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独立斗争中,这些后发国家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找到了政治上有效组织起来的方式,即建立政党,如印度、中国、古巴、越南、科特迪瓦、加纳、新加坡、老挝、厄立特里亚、莫桑比克等国。

这些国家的政党借鉴了西方政党的某些功能同时又结合了自身社会政治需要而建立了民族主义政党或革命政党,成为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力量,领导了本国的民族独立运动或革命运动。亨廷顿曾指出,20世纪每一场重大的革命都导致建立新的政治秩序,以便组织已经扩大的政治参与并使之稳定化和制度化,而组织政治参与的首要制度保证就是政党及政党体系[23]288-367。后殖民国家的政权能否有效建立起来并保持稳定,取决于建立该政权的政党力量强弱。一些后发国家的政党在建立新国家政权和新政治秩序过程中,将建立权力集中的、有效的组织放在首位,着力提升政党的组织、动员和斗争的能力,这与早期西方民主国家中政党发展出利益代表、竞选和谈判的能力截然不同。

后发国家的许多民族主义政党或革命政党先于国家而诞生,其中一些政党在建立新国家政权后长期执政,属于一种建国型政党。建国型政党通常由一些民族政治精英创立,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时期逐渐发展为大众党。这些政党具有极强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利用民族主义或特定意识形态将广泛的社会力量团结起来。与西方国家旨在政治竞争的利益代表型政党不同,建国型政党的目的不是为了参加政治选举以获得执政权,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政权而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殖民政权或前政权,其使命是维护民族独立、领导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现代化[24]136。后发国家中的建国型政党在建立新国家或新政权后,其中一些政党就成为法定的或事实上的领导党,不仅掌握政府权力,更是领导整个国家。与其他类型政党不同,建国型政党没有利用旧制度来获得政治权力,而是在旧制度或殖民政权之外创制新的政治权力,并最终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建国型政党的组织发展与国家权力的发展相一致,也与运用国家权力的经济资源、强制(武力)资源的增长相一致。西方现代政党理论往往简单地从执政连续性和数量上将这些政党归入“一党制”,却忽略了这些政党与其他类型政党在性质和功能方面的根本差异。

2.3 领导党: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特性

从起源来看,中国共产党诞生于中国现代化初期的底层社会,在反封建反殖民主义的革命斗争中逐渐成长起来,其根本使命是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人民军队,最终领导人民建立了新国家和新政权,完成了建党、建军、建国、建政四大任务。毛泽东指出,中国革命的两重任务就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领导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这两个伟大的革命达到彻底的完成,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是没有任何一个别的政党能够担负的[25]651-652,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就是“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25]66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54年召开了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产生了现代司法体系,开启了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之路。尽管经历了艰难曲折,改革开放后中国走上了快速现代化的道路。在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发展生产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要目标。邓小平指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26]2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使命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7]19。可见,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政党通过选举获胜后以政党纲领和政党精英来领导国家的执政关系,而是中国共产党建立和组织了政府机构。中国共产党这种治理权威的历史来源是革命年代人民的同意,人民以巨大的行动支持中国共产党推翻了旧政权,建立了新政权,人民选择和历史选择具有政治授权的性质。在建设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以现代化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巨大成就进一步巩固了其领导地位的正当性。

从政党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来看,西方国家的政党是在民族国家基本建立后诞生于议会内部,因而政党的核心功能是组织政府,尤其是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后,政党的互动对象主要是其他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政党—政府,并形成了一种政党—政府体制。但是,对于一些非西方国家的建国型政党而言,政党从建立新国家开始就致力于国家政权的建设和社会经济的现代化,政党处理的主要是与国家、军队、政府机构乃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通过政党而连接在一起,在建立新政权后形成了一种政党—国家体制。从政党的发生、政党在历史环境中的路径依赖来看,政党—政府体制下的政党与政党—国家体制下的政党在性质、功能上存在着根本性差异,这就决定了不能简单使用西方政党—政府体制下的政党概念来理解政党—国家体制下的政党。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均是在政党—政府体制框架中来理解中国共产党,将中国共产党简单地看作是一个普通的执政党,将中国政体理解为威权政体,从而对中国的政体以及整个政治体制产生了巨大的理解偏差。政党—政府体制的视角并不适用于解释中国共产党,也不适用于描述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在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的选举活动中政党之间动员、宣传、投票等激烈竞争、互相敌对、大搞金钱政治的景象,在中国的政党活动中根本不存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不但不存在政党竞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是由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党与参政党的关系,这一关系超越了西方意义上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的竞争关系。西方国家从自身标准出发评判中国的政党关系,认为中国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谋求执政机会就不成为政党,甚至指责中国政党制度为“一党制”,实质上就是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简单比附于政党—政府体制下的政党,忽略了中国共产党超越政党组织的属性,无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多党合作的成功历史实践。

从政党的内部组织看,中国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类政权化”[28]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在组织层级上形成了上级与下级、组织对个人的权威—服从关系;依照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地方组织,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之间形成了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的横向结构上建立了各个职能部门,核心领导机构与这些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了决策—执行关系。这种科层制组织结构是国际社会大多数政党所难以建立和模仿的,也是政党—国家体制得以建构的重要组织基础。从中国共产党的规模及构成来看,截至2019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为9 191.4万,基层组织为468.1万个[29]。通过广大党员及其家庭成员和基层党组织的联结,中国共产党将民众与社会团结在一起。无论从社会构成还是从人员规模看,中国共产党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政党组织,已经发展为由各级科层化政党组织所组成的类国家机关与广大党员所组成的代表性政党的双重性政治组织。

政党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政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从成为法定领导党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并非狭隘意义上的西方政党概念所能够解释的。领导党的特性注定了中国共产党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当性、中国共产党“类政权化”的组织特性以及中国共产党凝聚和团结了大部分社会民众,使得中国共产党超越了政党的性质而具有了政治权力机关的属性。

3 “领导党制”:政党—国家体制的政体模式

从古至今,理想的国家政体形式是政治思想家们思考的重点。亚里士多德很早就对政体的类型及其构成进行论述。他根据政体的宗旨及掌握最高统治权人数的标准将政体划分为两类六种。在近代,洛克较早提出了政府权力分立的思想。在洛克看来,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因而立法权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且是神圣和不可变更的[30]79-82。洛克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员来执行法律的为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行使的为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为君主政体。之后孟德斯鸠对国家权力的划分最为有名,其分类也成为现代国家权力划分的基本原则。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并根据执政的人数和性质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31]9。古德诺认为,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国家意志的表达就是法律的制定,国家意志的执行就是法律的执行,两者分别称为政治和行政[32]12-21。在西方国家的政治观念中,表达国家意志或立法就是决策,执行国家意志就是执行,保障、监督国家意志的实现就是司法。在此权力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政府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样,在西方政治发展进程中,国家权力基本上可以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逐渐发展出相对应的立法、行政、司法职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机关。因而西方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主要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构成,三者之间的不同关系形成了不同的政体如议会制(立宪君主制、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等。但这种认识难以解释一些后发国家的政体模式。

3.1 政党—国家体制视角的中国政体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类型学角度看政体主要有两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国家构成”意义上的政体类型,即国家权力是由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行使,涉及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由此划分出君主制、民主制和专制政体等类型;第二种是“政府机制”意义上的政体类型,即构成政府权力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涉及政府权力运行的问题,通常划分为总统制和议会制等。在中国的理论语境中,前者是国体,后者是政体。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基本上只从“国家构成”角度来评判中国的政体,将中国政体曲解为“威权政体”,而几乎从未从“政府机制”的角度来认识中国的政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明确了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中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由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的国家政治制度。但这样一种对中国政体的个性表述往往引起一些国家的误解。从一般性概念或类属的划分逻辑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符合作为普遍性类属的特点,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独有的政治制度,而从个案或专属现象无法归纳出一般性的概念或类属。总统制或议会制所指的总统或议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描述众多案例或群体现象。尽管只有瑞士实行委员会制,但委员会是一种普遍的政治组织,委员会制也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政治制度,因而委员会制适合作为一种政体类型。因此,根据概念的分类逻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难以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政体类型。此外,将中国政体表述为由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式,在理解当前中国的政治经验现实时存在着明显的缺憾,即未有效揭示中国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变量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尽管从宪法和现实的角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国家权力过程的决定因素,但这种地位被置于国家政体模式的话语叙事之外,中国共产党没有被视为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需要进行例外解释。

这种例外解释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却是很难理解的,因为它们习惯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构成的政体模式,习惯了政党包括执政党仅仅作为一种非国家的政治组织的角色。但是,简单地将政体模式分为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做法,又难以适用于许多后发国家的政体划分,尤其是中国的政体类型。前述分析已经指出,中国共产党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政党,它已经超越了政党的性质而具有了政治权力机关的属性。将中国共产党排除在国家政体的构成之外是难以准确、充分地理解和解释中国政体的。王岐山曾经指出,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政府”历来是广义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广大群众眼里都是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对此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33]。习近平也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好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体制优势,“要顺利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必须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34]89。从政党—国家体制的视角来理解中国政体,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符合现实,也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

3.2 “领导党制”:中国政体模式

在政党—政府体制视角下,对政体类型的划分主要依据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如总统、议会、内阁、司法机关等互相之间的关系,以总统或议会在政府决策结构中的优势地位为标准(即以国家权力中心为标准)。依照这一分类逻辑,在政党—国家体制中,领导党位于国家权力中心,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比,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即领导党处于国家权力中心地位),可以称为“领导党制”。作为政体的“领导党制”的核心特征是:领导党领导和推动了国家的独立或新国家的建立;无论从法定还是事实上,领导党长期执政;领导党领导并组织国家机关,形成了政党—国家体制;领导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享有中心地位。作为国家政体的领导党制不同于作为非竞争性领导党制度下的一党制,因为在许多领导党制国家中,还存在着其他参政政党。基于此,在政党—政府体制下,可以划分出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委员会制等政体类型,而在政党—国家体制下可以划分出领导党制政体类型(见表1)。

表1 国家政体的类型比较

4 “五位一体”:中国领导党制政体的特征

从政党—国家体制视角看,中国领导党制政体包括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构成了“五位一体”模式。这一国家政体模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性探索的成果,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创新性发展,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4.1 中国政体的独特性

对于国家政体的分类,不能简单地将从某些特定环境中提炼出的因素作为一般标准进行界分。当代国际社会中的政体类型主要是近代民族国家建立后对政府权力构成的不同组合进行的划分。这种考虑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更为广泛的国家权力构成,无视非西方国家形成的特定历史背景。西方思想家们在考虑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时,主要从组织角度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对应于权力作用的决策、执行、监督过程。这样一种分类更多属于一种理想类型的划分,而且立法、行政、司法是基于西方国家政府活动实践的考量,没有从更普遍的国际社会政治实践出发。从国家权力运行过程来看,决策不仅仅局限于立法,还体现为领导、监督的过程,反过来行政、司法也包含某些立法的内容。就立法而言,分为作出决策、制定法律两个步骤,具体包含了创议、议程设置、审议、协商、表决等一系列过程。显然,国家权力形式的划分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数百年前西方国家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时确立的政府权力分工,很难说在今天仍然适用。对于非西方国家的政府而言,使用这些政府权力分工的理论更是难以进行有效解释。从国家权力运行过程角度而非政府组织关系角度进行国家政体的划分,在政党—国家体制下更具适用性。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的行使包括立法、行政、人事、经济、司法、监察、军事、礼制、文教等诸多方面。孙中山曾经具体阐述了五权宪法思想,即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其中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治权则由国家机构承担,具体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院独立行使,以防止权力专制[35]351-352。五权宪法的思想以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结合了中国传统的考试权、监察权而构成,因而这种划分没有脱离西方国家的政体分类方法。自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被视为领导国家的执政党而未被纳入国家机关范畴考量,在中国政府体制中就只包括权力(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近年增加的监察机关,这种比较狭义的政府体制模式认识无法全面、充分解释中国政府运作的过程,尤其是涉及领导和决策环节。

4.2 “五位一体”政体的构成

新修订的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习近平也指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34]89-90因此,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党中央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领导和决策核心。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实现对国家治理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表现为:一是党通过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政策进行治理;二是党通过将人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党通过顶层设计,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规范、要求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内容[36]。

在现有宪法框架下政党不是国家机关,因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主要为制定法律法规和组织政府的权力。与国际社会中的议会不同,全国人大所享有的制定和修改法律、选举、任免、决定、监督、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等权力,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行使的。作为执行机关的行政机关,同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决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国务院的职权包括了领导、管理、改变、批准、撤销等权力。这些权力中所包含的决策内容从属于执行功能,是为了执行宪法和法律、党中央的政策而进行的执行性决策,因而从整体上讲国务院的职能属于执行职能。此外,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立监察机关,将监察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列,独立行使监察权,是从我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和创新。监察权既属于受宪法和法律制约的国家权力,也与党所行使的政治领导权、指挥权、监督权及对干部的问责权存在交叉和重叠关系。它属于一种执政党的执政权与国家机构的国家治理权相混合的产物,是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执政方式[3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显然,中国的国家权力包括了领导(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中国共产党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事务的领导决策,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执行党的决策和法律法规,监察机关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监察监督,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五种权力构成了一个整体,在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形成了主次分明、合作分工、有机衔接的关系。领导(决策)、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的划分是从政党—国家体制的角度来思考国家权力的分工问题,将作为决策核心的领导党纳入国家政体构成,是领导党制政体模式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从领导党制这一政体模式出发,才能真正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句话的内涵,也就真正明白了“党是领导一切的”含义,即党的领导是针对国家的全面领导而非只是针对政府的执政。“五位一体”的领导党制政体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定的政治发展实践所决定的。

5 结论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就已经确定了中国的国体形式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即在“国家构成”上明确了民主政体的性质。在如何具体行使国家权力即“政府机制”问题上,中国实行的是一种政党—国家体制下的“领导党制”模式,即以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所构成的“五位一体”模式。这一新的解释有助于更为准确地理解中国的政体,也符合国际社会国家权力运行的一般过程。同时,本文从政党—国家体制角度来思考政体解释框架的方法,提出了与传统的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相并列的领导党制模式,突破了西方传统上只是从政党—政府体制角度建构政体理论的做法,为理解国际社会尤其是某些后发国家的政体模式提供了新的类型学视角。

一个国家的政体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某种政体理论来比附,也不能按照其他国家的标准来设计。习近平指出:“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38]286本土性是一个国家政体选择的基本出发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由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所构成的“五位一体”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领导党制政体模式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国际社会中国家政体模式多样性的一种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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