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2021-05-30 07:09杨庆松
艺术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保护法律

摘要:我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块瑰宝,但对其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方面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私法保护不完善、法律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应从健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以私法为主、公法为辅的保护体系,增强地方法规的适应性等方面着手,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工作。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3-0-03

0 前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历史文化大国,拥有各式各样表现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各地区的人民群众在漫长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了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是中华人民群体智慧的结晶,凝结了人民群众的劳动和智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块瑰宝,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和丰富的内涵。但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却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传承断绝、无从创新等问题,对其保护已刻不容缓。各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在传承和弘扬方面下功夫,但这种保护方式并不是最有效的,法律才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力武器。完善法律保护机制,推動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工作是极其必要的。

1 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和特征

1.1 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民间文学艺术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创作完成的,是体现地方特性特点和群体特性特点的智慧结晶。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文学、戏曲、诗歌、音乐、神话传说、风俗习惯、礼仪习惯以及手工艺术等多种形式表达[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是其在总体上反映了某一地区或群体的生活风貌和价值追求。

1.2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社会性、集体性和地域性等特征。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性因素,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来源于对人民社会生活的描写,是人民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它既来源于社会生活,又时刻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化。民间文学艺术是地域或者群体长期生产生活的文化积淀,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新和发展是集体智慧成果的体现,难以由个人智慧或多人智慧完成。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在最初可能由个人或团体创造,但在传承发展过程中,个人智慧所创作的作品必然受到群体智慧的浸染和创新[2],并且作品随着生产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更新,经过百姓多元化的演绎之后更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成为极具地域风情的艺术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其内容和形式通常与某地区或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礼仪、宗教信仰、传统习俗等息息相关,反映了地方和民族独特的文化价值观。

2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困境

2.1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对其的保护主要是在传承和弘扬等方面下功夫,目前还缺乏完整法律体系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极高,通过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新、商业开发等进行具体规制,是实现其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完备的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还需要从相关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找到相应依据。从《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规定来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办法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方式进行规定。近年来,虽然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相关行政法规仍处于缺位状态。相对来说,地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积极性更高,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如云南、贵州、福建等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指导下颁布实施了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虽然行政法规缺位,但地方法规颁布实施也为地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了公法支撑。

2.2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困境

第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由《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可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办法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方式进行规定,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并没有颁布实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行政法规,使得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行政法规这一层面的法律处于缺位状态。虽有地区制定实施了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规,但仍有地方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处于空缺状态。

第二,私法保护的不完善。如前文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地方传统文化保护法规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多侧重行政立法和行政措施等公法层面的规定,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私法方面的法律保护较为欠缺。在此情形下,应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法保护,推进公法与私法两种法律保护方式的结合。公法保护是站在公益性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保护进行规制,但对群体利益或者私益的保护却有所忽视,即忽视了创作主体的权利[3]。私法保护则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所有者、创作者、使用者等民事主体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规范民事权利行使和利益流转等。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其实更应当倾向于民商法、知识产权法领域。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缺乏知识产权法所保护客体的特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难以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全部纳入其保护范围。过于侧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公法保护,轻视私法保护,会打击人民群众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积极性。同时,这也可能影响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弘扬,制约民间文学艺术的创新发展。

第三,法律适应性、操作性问题。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多样,其表现形式包括文学、舞蹈、音乐、神话传说、习俗、礼节以及手工艺等。从一定层面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在表达形式上的特性决定了其难以被全部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和调整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表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不适应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不能完全受现行法律的保护。同时,现行的地方法规中法条内容过于抽象和概括,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直接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地方法规过于抽象和概括,也并不适应地方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其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难以得到有效的应用。

第四,法律保护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文化旅游行业的兴旺,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得以凸显。在少数民族地区,其极具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给当地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更多人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人民群众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得到了增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的法律保护意识得到了增强,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对法律保护手段缺乏了解,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者、受益者、创作者等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方面的意识还较为淡薄。

3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完善建议

3.1 健全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体系

要想更好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就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因此,必须健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补全立法空缺。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主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为法律依据。由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可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办法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方式进行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历时多年,这些行政法规并未正式出台,导致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依据在行政法规层面存在空缺。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只有法律、地方法规和规章,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位。为健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必须加快推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形成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有机整合,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3.2 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没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对其保护只在相关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有零散规定。如前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客体)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保护的客体存在差异,这导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全部囊括在内。我国当前没有一部能将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表达形式全部纳入保护范围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私法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以确保能将民间文学艺术全部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首先必须通过私法来确认和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利益基础关系[4]。但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缺乏完善的私法保护内容,在立法保护上更侧重于公法方面的保护。在此情形下,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私法保护体系就成了法律保护工作的重点。我国已有相应的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只是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在已有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基础上,则无须重新建构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法保护体系,只需要对现行私权保护法律进行完善修改,将民间文学艺术全部纳入现有的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即可。法律应当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或创设新型权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完全可行的。如对《民法典》《著作权法》《版权法》《商标法》等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增加新型的权利,从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相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建立完善的私法保护体系。当然,也要注重对公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使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相辅相成。

3.3 增强地方法规的适应性、可操作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但其过于抽象和概括会导致无法有效实现立法目的。我国大量地方法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但这些法规的内容过于抽象,并不具体,无法满足地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实际需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尤甚。增强地方法规的可操作性,满足地方民间文学艺术的实际需要是极其重要的。地方法规应是对抽象性、概括性的上位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地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立法或者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时,绝不能违反宪法规定,应注意地方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地方法规应具有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符合地方民间文学艺术现状,将上位法中抽象性、概括性的规定转化为明确具体、有可实施内容和程序的法律条款。

3.4 增强民众法律保护意识,调动公众积极性

近年来,中国的文化旅游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各地的旅游行业开始蓬勃发展。各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飞速提升,经济价值的提高也增强了民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保护意识。但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还十分淡薄,这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创新、传承和保护十分不利。在传承中不断发扬光大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所在,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5]。因此,不仅要注重法律体系的建构,也要注重普法教育宣传的开展,增强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调动公众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积极性。政府是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主导力量,但人民群众才是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基本力量。要调动民众积极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前提是公民具有较强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意识。应通过合理的商业开发提高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得以显现,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不断增强公众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

4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我国的文化瑰宝之一,是中华民族群体智慧的结晶,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是极其必要的。但现行法律并不完善,必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进行探索,以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创新。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将民间文学艺术全部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是进一步推进民间文学艺术走向繁荣、得到传承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合理挖掘民間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梅贵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研究[J].汉字文化,2020(6):69-71.

[2] 翟如意.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14.

[3] 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50-62.

[4] 叶承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7,39(1):143-146.

[5] 邹龙妹,田川颐.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研究:以贵州为例[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3):193-197.

作者简介:杨庆松(1997—),男,贵州贵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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