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萍 梁忠环 李宜伟
摘 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保证货款能够及时安全收到,出口商更愿意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通过一则案例,结合开证行的审单标准,对出口企业在外贸实践中遇到的单据不符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出口企业能够对开证行的审单标准理解更加准确,提高制单水平,在面对开证行拒付时,能够进行积极地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信用证;《UCP600》;《ISBP745》;审单标准
关于出口商如何避免开证行拒付的措施,在不少的教材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都进行了论述,该论述大多是关于信用证的“软条款”和开证行的资质,且以理论层面的研究为主,而在实践操作中因上述方面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給企业造成损失的案例较少,因出口企业对开证行的审单标准不熟悉、遇到拒付时不积极申诉,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的案例较多。笔者结合在外贸企业多年的工作经验,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开证行的审单标准,提出在遭遇拒付时应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案情简介
出口方:青岛博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知行:中国银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开证行:STANDARD BANK SA,MAPUTO,MZ,进口方:莫桑比克MZ贸易公司。2019年8月青岛博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莱公司)与莫桑比克MZ公司(以下简称MZ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小推车的合同,装运港为青岛港,目的港为马普托。2019年8月21日博莱公司收到MZ公司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号码为TF0000201908021。信用证中规定:TIME OF SHIPMENT:BETWEEN 20190901 AND 20190930,THE EXPIRY OF L/C:OCT 30,2019。2019年9月30日博莱公司装船完毕,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显示装运日期是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0日博莱公司去中国银行西海岸分行交单议付,遭到拒绝。银行拒付理由如下:第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是9月1日和9月30日之间,博莱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上显示的装运日期为9月30日,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单证不符;第二,商业发票和信用证中关于货物描述的说法不一致,商业发票中商品的名称为WHELBARROW,而在信用证货物描述中产品的名称为WHEELBARROW,两者英文翻译不同;第三,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为XX公司,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为TO ORDER OF STANDARD BANK SA,单据间的收货人不一致,违反单单一致的原则;第四,信用证的47A中规定所有的单据必须用英文撰写,但是在博莱公司提交的受益人证明中,用英文描述了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内容后,在单据的右下角预先用中文印刷上了出口商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基于以上四点不符点,开证行拒绝付款。博莱公司接到拒付通知后,看到如此多的不符点,且该公司成立不久,对自己的制单能力缺乏自信,对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没有进行认真分析,而是第一时间联系了MZ公司,希望可以通过降价5%的方式让对方放弃不符点,MZ公司看过不符点之后,立即答应了博莱公司的要求,博莱公司在此笔交易中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赔了钱。接下来我们根据UCP600、ISBP745条款分析银行提出不符点是否是真的不符点,博莱公司有没有必要通过降价来获取货款。
二、案例分析
(一) 关于装运日期的问题
案例中开证行提出货物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不符,违反了“单证一致”的原则,而《UCP600》的第三条关于词语用在日期之前的解释指出, 单词to、until、till、from和between用于装运日期之前时,所述日期应该包含在内。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为BETWEEN 20190901 AND 20190930,按照《UCP600》上述条款的表述,装运日期应该包含9月30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上显示9月30日的装运日期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以此为不符点,对受益人拒付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该不符点不成立。
(二) 关于商业发票中货物描述和信用证中货物描述不一致的问题
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指出商业发票中关于小推车的英文名称为WHELBARROW,和信用证中WHEELBARROW不同,按照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两者描述不同,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在《UCP600》第十四条(d)款指出:“单据、信用证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中关于内容的描述不需要完全一致,但也不允许单据之间、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存在冲突。”此外在《ISBP745》第A23条也做了相类似的表述:“如果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型号不同除外。”根据《UCP600》和《ISBP745》上述两条条款的表述,案例中博莱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中产品名称的描述和信用证中的产品描述虽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对词义的理解,仅仅是漏掉一个英文字母“E”,很有可能是单词拼写时的误拼。其次,该不同并不是产品型号的不同,也没有造成单据之间的矛盾,银行在审单时完全没有必要按照“镜像标准”对照,该字母差异不足以构成单据不符,因此开证行提出博莱公司商业发票的不符点不成立,银行凭此理由进行拒付不合理。
(三)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和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不一致的问题
案例中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为XX公司,海运提单中的收货人为凭开证行指示,开证行认为违反单单一致的原则。而在《UCP600》十四条(f)款指出:“当信用证规定提交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以及保险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但对单据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时,只要提交的单据满足其功能需要且符合十四条(d)款的要求,银行对单据将予以接受。”同时在《ISBP745》第L5条也指出:“原产地证书和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信息不应该矛盾,但是在‘凭指示的情况下,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只要是受益人之外的具体实体就可以”。
根据上述两款内容的表述银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原因如下:其一,根据《UCP600》和《ISBP745》表述,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只要单据的内容满足单据功能的需要,单据信息不与其他单据相矛盾即可,案例中受益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属于其规定以外的单据,收货人信息的填写满足其功能需要,且没有与其他单据相矛盾。其二,如果运输单据的收货人是“凭指定银行指示”,则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允许是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案例中海运提单的收货人是凭开证行指示,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为XX公司是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所以原产地证书的制作是符合要求的。其三,由于原产地证书、装箱单等单据是中性单据,进口商将产品进行再次转让时,这些单据不需要重新制作,所以在单据传递过程中,单据上的发货人、收货人以及发票号等信息与某次交易的发票信息、运输单据信息不完全相同,但货物描述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一致,是贸易实务操作中的正常现象,不能作为不符点进行处理。案例中的MZ公司有可能是中间商,向博莱公司购买小推车转手给XX公司,原产地证书这样制作是为了交易方便。
(四) 关于单据的语言问题
信用证中要求所有单据用英文撰写,博莱公司提交的受益人证明的左下角却出现了预先印刷的公司名称地址的中文表述,开证行认为该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一致。而在《ISBP754》A21条款(e)款中指出印章、背书、实体名字或类似数据以及预先在单据上印刷的文本,可以采用信用证规定之外的语言显示。在这个案例中,受益人证明的左下角印刷有中文的表述,虽然看似不符合信用证关于所有单据需要英文撰写的规定,但因为是预先印刷的,且是公司名称属于实体名字,根据上述条款规定,预先印刷的文本和实体名称是可以用信用证规定以外的语言显示。所以此条不构成不符点,银行以此进行拒付是不合理的。
三、案例启示
经过上述的案例分析,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都可以用《UCP600》和《ISBP745》的相应条款进行反驳,看似不符點较多但并不成立,而受益人对不符点没有进行认真分析就降价,说明对自己的业务能力缺乏信心,对银行的审单工作过于“迷信”。此外开证行能够一次性地提出如此多的不符点,说明受益人的制单水平有待提高,对审单标准掌握不够准确。其三,货物临近装运日期的截止时间才装运,虽然勉强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时间内完成,但风险较大,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出口商的前期准备不足。因此,为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在此为出口企业提供几点建议:
(一)面对不符点要冷静分析,积极应对,增强自信心
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提出不符点,是保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受益人应在有效期内对单据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开证行要求,这也是受益人的制单工作内容,出口企业应正确看待。出口企业在面对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时,一方面,在充分理解审单标准的前提下,对开证行提出的不合理的不符点要积极应诉,找出《UCP600》、《ISBP745》相应条款进行反驳,据理力争,树立自信心。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可以寻求行业专家、通知行、议付行的国际审单部人员协助寻找应对方案,主动出击,不坐以待毙。
(二)不要过于相信银行的审单能力
银行由于其机构的特殊性,部分企业认为其工作带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于银行的判定缺乏质疑。然而银行工作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方面,由于银行的工作人员每天接触大量的业务,国家多、种类多,不可能对所有单据的细节都准确掌握。另一方面,银行审单人员缺乏外贸业务实践经验,虽然银行每年都对他们进行培训,但在单据的具体处理上还是缺乏一定灵活性,再加上部分年轻审单人员其业务能力、工作经验不足,难免会出现审单失误。基于以上两点,企业在遇到银行拒付时要认真分析,不要出现“一边倒”的现象。
(三)增强业务技能,提高制单水平
外贸业务由于其特殊性,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律可循,出口企业要不断增强业务技能,与时俱进。一是企业要把银行的审单标准作为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形成常态化,使全体员工都对《UCP600》《ISBP745》条款运用自如。二是企业内部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银行审单案例交流。银行审单条款多而复杂,单纯地依靠记忆,员工很难掌握,通过案例交流的形式,将审单条款形象化,便于员工多角度全面地理解条款内容。三是企业形成专门的单据制作部门与银行对接,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制单形成专业化的操作,提高单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企业同银行审单部门的联系,在遇到银行拒付时获得他们的帮助。四是企业要多参加行业交流活动,增强对外贸易技能的认知。每一地区都有自己的外贸协会,定期举行交流活动,外贸协会成员在出口产品方面存在相似性,出口国家方面存有地域性,协会成员分享的审单心得对出口企业的实践操作具有较强针对性。
(四)考虑周全,提前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单外贸出口业务牵扯海关、物流、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并且在这些国家部门中,出口企业完全没有主动权,在需要国家部门配合出具单据方面,要留有缓冲时间。此外,当进口商是一些比较小的国家,如案例中的莫桑比克时,要提前查询货物的船次、航班,因为出口到该国家的航班较少,货物运输时间受牵制较大,所以对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要提早准备,制定预备方案,确保可以在交货期内按时交货,若存在困难,应及时与进口商联系修改信用证,不要因为前期准备不足造成交单延误,导致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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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训爽.从一则案例看《UCP600》审单条款的适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9(12):75-77.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课题: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的对外翻译课程开发研究(基金编号:2020WBZC009);山东省教育厅教改项目:“院园合一”机制下,基于工作室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实践研究(基金编号:Z2018S016)。
[作者简介]鞠萍(1983—),女,青岛黄海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跨境电商。梁忠环(1975—),男,青岛黄海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创新创业教育。李宜伟(1983—),男,青岛黄海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教育教学,创新创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