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26 08:17
中国水产 2021年5期
关键词:林蛙主管部门许可证

本刊讯根据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以下均简称“林蛙”)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管理划分调整以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积极与林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的问题。3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林蛙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指导,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管理要求,促进林蛙产业规范发展

林蛙是水域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根据《通知》要求,林草部门原来核发的林蛙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被撤回和注销,林蛙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生活习性和人工繁育方式与一般鱼类不同,其产业兼具养殖和捕捞的特点,属于增殖渔业。为强化林蛙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决定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且林蛙捕捉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单独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要点详见附件),可不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三省一区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要求,严格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批准发放,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实际捕捞作业情况。

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林蛙保护管理工作衔接到位

林蛙产业主要分布在林区。有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入位,与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林蛙保护管理工作尽快衔接到位。制定、实施林蛙保护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森林保护的有关要求,实现林蛙合理利用与森林保护双赢。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告知相关管理政策和执法依据,避免因政策不明确或“一刀切”造成蛙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好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强化基础支撑,提高林蛙保护管理水平

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林蛙产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林蛙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要针对林蛙产业特点,加强宣传引导,为林蛙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创新管理方式,积极引导蛙农通过成立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自我规范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林蛙产业数据采集和可追溯管理,争取早日在林蛙捕捉等环节实现信息可追溯。在目前实施标识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最小可捕标准、最大回捕率,以及组织检查捕捉记录等方式,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同时,积极支持开展林蛙人工繁育和保护基础研究,争取在林蛙全人工养殖方面尽快实现突破,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林蛙资源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林蛙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基层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清理整治无证捕捉和“只捕不养”等行为,禁止到非林蛙增殖区捕捉林蛙,严厉打击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捉方式。要进一步强化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发挥部门执法合力,提高林蛙保护效能。要坚持群防群治,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与林蛙合作社及行业协会协作等方式,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捕捉销售林蛙等行为。

各地要将林蛙产业发展情况和林蛙保护管理政策制定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4月15日,记者就《通知》有关问题专访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出台这个《通知》有什么考虑?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答:林蛙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林蛙蛙农约36400户,从业人员52万余人,年产值约200亿元。发展林蛙产业,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而且有效提高了林蛙越冬存活率、孵化率和幼蛙成活率,从而增加林蛙资源量,成为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辅相成的成功案例。

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由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管理职责调整以来,各地渔业部门积极与林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

不容忽视的是,林蛙由过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调整为根据《渔业法》规定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件、程序及管理要求均发生了变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等问题。例如,各地普遍反映林蛙划归渔业部门管理后,原林草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已被撤回和注销,渔业部门对林蛙经营利用如何发证尚未明确。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但由于林蛙养殖区域主要是已经确权的林地,不属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范围,因此无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还有地方反映,当地森林公安发现非法捕捉林蛙案件后,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与按照《渔业法》管理所适用的罚则不一致。为切实做好林蛙管理职责调整后的保护管理工作,尽快解决蛙农急难愁盼,农业农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地方渔业部门及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出台了这个《通知》。

《通知》明确了从事林蛙经营利用活动需办理的证件和管理要求,解决了增殖林蛙的合法来源问题,保护了蛙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知》注重平衡林蛙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为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问:《通知》对林蛙产业提出了怎样的管理要求?

答: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林蛙产业兼具养殖与捕捞特点,除了在林蛙越冬、产卵孵化、变态发育等关键时期进行人为干预外,林蛙其他生命阶段主要生活在天然环境,亲本也是从野外环境捕捉获得,因此林蛙产业与通常意义的养殖渔业有所不同,我们把林蛙产业定位为增殖渔业,做出了与传统养殖渔业不同的管理要求。

按照《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只有取得林蛙增殖场所使用权、依法开展林蛙增殖的蛙农,才可以在增殖场所区域内进行合法捕捉,避免对林蛙天然资源造成破坏。同时,《通知》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林蛙资源调查,摸清家底,为进一步保护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蛙农成立合作社、行业协会,进行自我规范、自我管理。另外,渔业部门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最小可捕标准、最大回捕率,对林蛙增殖利用活动进行更加科学、更加规范的管理。我们鼓励蛙农进行技术创新,探索林蛙全人工养殖技术,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林蛙作为增殖渔业,产业发展与野生资源紧密相关,如何平衡好林蛙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答: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对于林蛙保护管理而言,强化执法监管,打击偷捕滥捕等违法行为是推进资源保护和产业规范发展的有效措施。因此,《通知》要求各地渔业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林蛙资源。

一是对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禁渔区、禁渔期。

二是加强基层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清理整治“只捕不养”等违法行为和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捞方式。

三是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林蛙保护管理离不开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发挥部门执法合力,提高林蛙保护效能。

另外,林蛙保护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地方渔业部门要坚持开展群防群治,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宣传教育、加强与合作社等群众组织协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参与林蛙保护。

问:林蛙产业明确属于增殖渔业后,将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答: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林蛙产业特点及各地的具体情况,《通知》对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要点做出了规定,各省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申请人按照办理要点,根据省里制定的细化要求,按程序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合法利益在内的情况下,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不得超过作业场所(即允许增殖场所)允许使用时限。各省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及该许可实际执行情况,可不断优化办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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