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智越 莫静 李超
出生于1997年的胡伟(化名),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年纪轻轻,已是朋友眼中“逆袭”致富的代表。打开胡伟的微信朋友圈,便可以看到他“晒”出的奢靡生活:开豪车,住高档商品房,在娱乐场所一掷千金……胡伟中学辍学后随父亲外出打工,而短短几年后,他就过上了如上所述的“好日子”。直至江苏省南京市铁路公安处的民警将胡伟抓获,这段致富神话才被打破。
2017年,胡伟经老乡介绍,加入某化妆品公司。入职后,负责人告诉胡伟,只要努力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很快就可以升职、赚钱,升职的主要途径是“拉人头”。“拉人头”主要是在网上冒充年轻女孩,找不同男青年“谈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以各种理由向对方要钱。由于业绩斐然,胡伟一路升迁,成为公司的主任。
2018年,胡伟曾因诈骗罪被浙江警方刑事拘留,所谓的公司也被查实系传销诈骗组织。2019年,胡伟被释放后重组公司,经过一番研究,胡伟总结出“成功秘籍”。他发现,偏远地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男青年人数较多,容易上当受骗。于是,他将这些男青年列为诈骗“头号目标”。
为了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胡伟制定“身价制度”,即新人入职时需缴纳不少于2 900元的“介绍费”。只要业绩出色,身价就可以成倍增长,直至290万元时,兑现了现金,发放相应分红。这张“大饼”吸引了不少青少年加入。
据警方透露,近年来,胡伟等人通过网络交友等方式大肆行骗,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胡伟担任犯罪集团经理,控制着50余名主任与业务员。目前,胡伟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铺。
传销指有组织的诈骗活动,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它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侦办民警介绍,案中50余名犯罪嫌疑人呈低龄化趋势,多为“90后”“00后”的青少年,有些人加入时甚至不满18岁。贫穷、文化水平低、家庭监管缺失是他们相同的人生经历。对财富的渴望、对劳累工作的厌恶、对法律认识的不足,让这群青少年步入社会后鉴别能力差,容易受到诱惑而误入歧途,继而走上犯罪道路。
目前,傳销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鼓吹不用努力工作,即可很快致富;跨境、异地租用服务器存放传销数据,打击、取证难度大;伴随着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朝混合型传销趋势发展;借助网络平台搭建自己的网站,只需套用编写好的传销制度模式软件,就可以完成传销的组织架构、制度设置、人员排序和收款、转账等环节。
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打着“招聘”“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网络营销”“网上培训”等旗号,使传销活动变得更加隐蔽,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也日趋职业化。
要想清除传销,预防很重要。在预防方面,增加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识别传销组织的能力,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中,增加反传销教育内容的比例。只有足够引起青少年的高度重视,才会尽可能地降低受骗率。
摘编:中国青年报1月18日第4版(2021年3月25日)
来源:http://zqb.cyol.com/html/2021-01/18/ nw.D110000zgqnb_20210118_1-04.htm
(编辑 王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