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成本核算办法探讨

2021-05-21 02:59赵钧吴宪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5期
关键词:热电热力供热

赵钧 吴宪华

近期,笔者受委托完成了一项高温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工作中发现:目前热电联产的电厂成本核算方法简单粗放,扭曲了电力和热力成本真实水平,提供了错误的经营成果信息,对热电厂的经营决策和政府热电产品定价有错误引导。本文拟从实务角度探讨热电联产成本核算办法新路,以飨读者。

一、现阶段热电厂热电联产成本核算办法分析

热电联产,因其节能效益显著,是热电厂普遍采用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下,一个生产过程中生产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生产经营成本要在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参数是生产过程中电力和热力的标准煤耗量,通常通过计算“供热比”来分配生产经营成本。

计算供热比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热量法(热电联产好处归电法)、实际焓降法(热电联产好处归热法)、效益折中法等。前两种方法分配结果不合理,后一种方法因焓值、环境温度等都是瞬间值,不具有可操作性。

辽宁省各个热电厂普遍采用《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计算方法DB21/1621-2008》的行业标准,进行电力和热力成本核算。其中第3章(强制性条款)同时规定了单位供热标准煤耗:≤40.5千克/吉焦和单位供电标准煤耗:≤330克/千瓦时[300MW机组(300MW-350MW)]。于是,辽宁省的各个热电厂通行的做法是:把单位供热标准煤耗(br≤40.5kg/GJ)“限额”当“定额”,锁定供热煤耗。这样计算的结果是:单位供电煤耗随供热量的增加而降低;而单位供热煤耗却始终保持不变。由此而计算出的“供热比”脱离实际,扭曲了两种产品的成本计算结果。下面,以辽宁省内**电厂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该电厂装机2台350MW发电机组,实行热电联产的生产方式,主要产品是电力和高温水及工业蒸汽。2019年各月份供热(含高温水和工业蒸汽)量、供电量和计算的单位标准煤耗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非供暖期的4-10月份,供电单位标准煤耗均在300克/千瓦时以上,10月份达到326克/千瓦时,接近《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计算方法DB21/1621-2008》的上限330克/千瓦时;而在供暖期的1、2、3、11、12五个月的供电单位标准煤耗均低于260克/千瓦时,最低达到215克/千瓦时,是最高限额的65.15%,且与供热量存在负相关关系。这是因为,在供暖期,存在热电联产的节能效益。而电厂的燃料分配无视这种节能效益,把供热单位标准煤耗锁定在40.5千克/吉焦,全部节能效益都作为供电煤耗节约,使得供电单位煤耗随着供热量的增加而降低。

按这种方法计算当月供热煤耗量,计算当月的供热比:

供热比=当月供热量×供热单位标准煤耗/当月总煤耗量,

供热分摊的共同费用=(燃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运营成本+…)×供热比,

共同费用分配的结果是:加大了供热成本,压低了供电成本。**电厂按照这个成本核算办法得出的年度利润表如表2。

由表2得出的结论是:该电厂的发电业务是盈利的;供热业务是亏损的。到底供电是盈利还是亏损业务,只要单独分析一下非供暖期——剔除了供热因素影响——就一目了然了。如果对**电厂2019年利润表分别按供暖期和非供暖期编制,就得出表3所示的利润表。

分析表3中的信息,非供暖期电力销售单价:0.33元/千瓦时,电力单位成本0.37元/千瓦时,成本与收入倒挂,是亏损的;在供暖期,电力销售单价:0.33元/千瓦时,电力单位成本0.24元/千瓦时,是盈利的。供暖期与非供暖期相比,除了增加了热力产品销售之外,其他一切生产经营要素都是相同的,供电单位成本相差0.13元/千瓦时,比非供暖期降低了35%,其中,有热电联产效益,降低了供电成本的因素;也有成本核算方法错误,通过锁定供热单位标准煤耗,加大供热煤耗量,把供电成本转嫁给了供热成本的原因。

成本核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预测、计划、分析、考核和改进等成本控制工作。同时,成本核算数据也是国家核定上网电价和城市高温水价格的基础数据。电厂用现行的办法进行成本核算,不仅误导国家定价,而且误导企业决策。

二、热电联产成本核算的创新办法——煤耗量二次分配法

热电联产生产方式下,一个生产过程中生产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无法通过计量的方式精确地计量出供电煤耗量和供热煤耗量。依照《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计算方法DB21/1621-2008》,用限额的上限锁定供热煤耗或锁定供电煤耗,都不能正确地计算两种产品成本。

为正确核算供热产品成本,笔者依据一个生产过程 “供电和供热煤耗同幅度升降”的原理,提出二次分配的办法,以矫正目前电厂成本核算的错误。

1.将电厂现行做法,作为燃料耗用量的初次分配

(1)用40.5(kg/GJ)这个上限,计算出初次分配供热煤耗量(kg):初次分配供热标准煤耗量(kg)=当月总供热量(GJ)×40.5(kg/GJ);

(2)从总煤耗量中扣除供热煤耗量,求得初次分配供电煤耗量(kg):初次分配供电煤耗量=当月总标准煤耗量-初次分配供热标准煤耗量;

(3)计算初次分配单位供电煤耗(g/kw·h):初次分配单位供电煤耗=初次分配供电煤耗量/(供电量+供热厂用电量)。

2.用初次分配计算出的“单位供电标准煤耗”相对其最高限额(≤330 g/kw·h)的降幅,修正单位供热标准煤耗(kg/GJ,一次修正):一次修正的单位供热标准煤耗=40.5×初次分配单位供电标准煤耗/330。

这一计算的结果,使得单位供热标准煤耗与单位供电标准煤耗同幅度升降。这符合热电联产,电力和热力产品在同一个生产过程生产的实际情况。

3.计算修正后的供热标准煤耗量(kg):一次修正的供热标准煤耗量=当月总供热量×一次修正的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一次修正的供热标准煤耗量,与初次分配(按40.5(kg/GJ)计算)的供热煤耗量相比,会有一部分剩余标准煤耗量未分配出去,要在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之间做二次分配。

4.剩余标准煤耗量(kg):剩余标准煤耗量=初次分配供热标准煤耗量-一次修正的供热标准煤耗量。

表1 **电厂2019年各月份供热供电标准煤耗

表2 **电厂2019年度利润简表 金额单位:万元

表3 **电厂2019年度分别供暖期和非供暖期编制的利润简表 金额单位:万元

5.剩余标准煤耗量二次分配率:剩余标准煤耗量二次分配率=剩余标准煤耗量/(一次修正的供热标准煤耗量+初次分配供电煤耗量)。

6.分配剩余标准煤耗量(kg):供热二次分配剩余标准煤耗量=一次修正的供热标准煤耗量×剩余标准煤耗量二次分配率;供电二次分配剩余标准煤耗量=初次分配供电煤耗量×剩余标准煤耗量二次分配率。

7.计算当月供热标准煤耗量(kg):当月供热标准煤耗量=一次修正的供热标准煤耗量+供热二次分配剩余标准煤耗量。

8.计算当月供电标准煤耗量(kg):当月供电标准煤耗量=初次分配供电煤耗量+供电二次分配剩余标准煤耗量。

9.计算当月供热标准煤耗(kg/GJ):当月供热标准煤耗=当月供热标准煤耗量/当月供热量。

10.计算当月供电标准煤耗(g/kw·h):当月供电标准煤耗=当月供电标准煤耗量/当月供电量。

11.计算当月供热比:供热比=当月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当月总标准煤耗量。

12.用供热比分配热力产品分摊的共同成本:供热分摊共同成本费用额=当月共同成本费用总额×供热比。

13.计算当月供热总成本费用:当月供热总成本费用额=供热直接成本额+供热分摊共同成本费用额。

14.计算供热单位成本:供热单位成本=当月供热总成本费用额÷当月供热量。

供电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供热成本计算相同。

三、用二次分配办法对**电厂2019年电力和热力经营成果的验证

通过二次分配的修正,**电厂2019年各月份的供电和供热单位标准煤耗如表4。

通过表4可以看到,供电和供热的单位标准煤耗,均随着供热量的增加而降低,且相对最高限额降低幅度相近似,合理地反映了热电联产煤耗降低的实际情况。供电和供热均衡地分配了能耗节约的效益。

用二次分配计算出的“供热比”,重新分配**电厂2019年的成本,得到表5所示的利润表。

表4 **电厂2019年各月份二次分配后的供热供电标准煤耗

表5 **电厂2019年修正后的利润简表 单位:万元

分析表5中的信息,电力上网电价0.33元/千瓦时(不含税,下同),非供暖期单位成本0.37元/千瓦时,成本与收入倒挂,是亏损的;在供暖期,因热电联产,电力单位成本降至0.28元/千瓦时,是盈利的,全年合计盈利186万元,可谓微利。热力产品供暖期平均售价38.09元/吉焦,单位成本34.25元/吉焦,盈利1902万元;非供暖期(4月初有5个供暖日,其余为工业蒸汽),收入单价45.63元/吉焦,单位成本48.46元/吉焦,亏损136万元。全年热力产品盈利1766万元。

上述成本分析和利润表反映出的企业经营情况是:电力产品,受上网电价的限制,是电厂经营困难的主因。电厂改善经营的方向,不能片面放在争取上网电量上,应放在进一步节能降耗、开源节流上。热力产品是企业主要利润来源,应努力稳定现有热用户,开发新的热用户,扩大盈利空间。

综上,本文提出的电力和热力煤耗量二次分配的方法,可以计算出真实的电力和热力成本,为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的基础数据,也可为国家核定上网电价和电厂高温水出厂价提供准确的成本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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