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的隐患及防控
——以H省F县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实践为样本

2021-05-20 15:36张素敏
关键词:人民法院个人信息司法

张素敏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401120)

2017年12月,淘宝网作为原告,将高某某告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高某某停止在淘宝网上销售假货的行为,这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1],但因阿里巴巴集团曾经与浙江省人民法院达成过战略合作项目,为其提供司法资源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智能辅助服务,这让人们对此案的司法公正产生了一丝担忧。目前,在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依赖技术外包公司提供智能化数据信息服务,享用大数据的信息计算和推送功能,并按国家要求最大可能地公开司法信息,那么此种情况会给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带来什么样的隐患呢?本文以H省F县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保护实践为样本,对数据信息收集环节、应用环节、公开环节中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隐患的防控路径,以期对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有所裨益。

一、H省F县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实践

考察H省F县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实践现状,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院案多人少,数据信息专业人员缺乏;二是法院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漏洞明显,措施失位;三是法院网络安全维护观念落后,对外包服务依赖性强。

(一)法院案多人少,数据信息专业人员缺乏

H省F县位于Z市西北部,县域面积1163平方公里,总人口74.3万人,辖16个乡镇、1个产业集聚区、411个行政村。而H省F县人民法院内设有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团队、刑事团队等10个机构以及6个人民法庭。全院现有干警153人、员额法官34人、法官助理68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111人、事业编制19人、聘任制书记员23人、劳务派遣42人。

2017—2019年,H省F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三年分别立案8552件、10564件和11482件,分别审结(包含旧存案件数)8470件、10386件和10662件(见图1)。执行案件立案数三年分别为3569件、3568件和5472件,执结案件数(包含旧存案件数)分别为2993件、3291件和4697件(见图2)。

图1 H省F县人民法院2017—2019年审判立结案件数

图2 H省F县人民法院2017—2019年执行立结案件数

从以上数据统计可知①,该人民法院各项数据几乎都保持着每年快速增长的趋势。在2020年上半年,因为疫情缘故,有一段时间H省F县人民法院取消了现场立案方式,然而即使是这样,上半年的立案依旧有5934件,截至2020年6月底,审结案件5116件(包含旧存案件数)。假设F县人民法院全部34名员额法官都从事审判业务且无休息日的条件下,需要每名员额法官每两天就审理完结一件案件,这无疑说明了H省F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如果仍采用原始的司法传统办案模式,很明显人民法官的力量将呈现出捉襟见肘的局面。当前,在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信息技术革命已在司法领域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司法工作与现代数据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仍需进一步推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配备一定比例的数据信息专业人员,以此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但令人遗憾的是,据笔者调研得知,在F县人民法院所有司法干警中,计算机信息类专业人员仅有1人,这就导致大量审判工作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撑,只能借助技术外包来完成,而外包公司数据信息技术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隐患。

(二)法院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漏洞明显,措施失位

2020年在H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通报中提到,截至2020年6月17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有1689台电脑被僵尸、木马和蠕虫病毒入侵,其中H省Z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8县2区的10家基层人民法院,被病毒入侵的电脑终端数量为67台,在全省19个地市人民法院被病毒入侵的电脑终端数量排名中排第11位。而仅H省F县人民法院受感染电脑终端数量就有36台,其中22台电脑终端感染了gamarue、木马远控,4台感染了sality、飞客蠕虫、gandcrab、ircbot、phorpiex、ramnit、virut、wannacry、勒索软件等病毒。这充分说明H省F县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漏洞明显,措施失位。经笔者调研发现,H省F县人民法院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外置存储(如U盘)使用不规范、EDR杀毒控件安装不到位、病毒查杀不及时等问题。

(三)法院网络安全维护观念落后,对外包服务依赖性强

在H省F县人民法院,仅有2名网络安全维护员,他们除了要负责全法院上下10个部门和6个人民法庭的计算机日常维护工作外,还要负责庭审直播设备的调试以及网络会议的信号接收等。而这2名网络安全维护员均是来自于第三方某某阳计算机技术公司,该公司与H省F县人民法院签署了长期的技术服务合同,为人民法院提供专业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主要负责维护人民法院计算机及网络的正常工作运转。H省F县人民法院自身内部,并未设置有与计算机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相关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岗位,而是将相关工作完全交给了技术外包公司。

笔者通过进一步调研了解发现,H省F县人民法院还与某某通公司存在打印机技术维修服务委托合同关系,购买了某某航技术公司专网整改服务项目,与某某华和某某浪公司有庭审直播系统安装和维护委托关系等。可见,H省F县人民法院网络安全维护观念确实落后,对外包服务项目依赖性非常强。

二、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的隐患

目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席卷全球,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是二十一世纪信息化时代的“石油”,这种变化不仅是技术上的革新,更是对人类思维和观念的革新,大数据技术必将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2],这当然也会影响到司法领域;也有学者认为,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的隐患,比如人脸识别系统、司法大数据技术外包,都给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提出了严峻挑战[3]。概言之,谁率先拥有、善于利用大数据,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

(一)数据信息收集环节的隐患

数据信息收集环节的隐患,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信息技术外包削弱司法公信力的隐患;二是人民法院数据信息技术外包存在泄露诉讼当事人信息的隐患。

1.数据信息技术外包削弱司法公信力的隐患

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信息化改革也是迫在眉睫,而依据腾讯研究院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人才白皮书》显示,全球AI领域人才约10万人,而市场需求在百万量级[4],人民法院作为专注审判工作的司法机构,更是严重缺乏计算机专业人才,依靠内部力量实现智能化研发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像浙江省人民法院一样寻求与外部科技公司合作,实施数据信息技术外包就成为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不二选择。

人民法院将自身并不擅长的数据信息技术工作外包给企业,推动自身信息化建设进程,而技术服务提供者收集并管理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信息,将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和计算,然后提供给法官协助办案。此种做法本应是“琴瑟和鸣”“各取所需”,但问题在于获取人民法院数据信息的技术提供者,是否会像前述案例中的阿里巴巴集团一样,在某一天摇身一变成为下一个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又是否会像外界担忧的一样,因为与人民法院存在合作关系,而在举证、质证等环节占尽了优势。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担忧是否多余,又是否有道理,但仅仅是有怀疑的产生就已是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良影响。

2.人民法院数据信息技术外包存在泄露诉讼当事人信息的隐患

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当下,在利用数据信息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利用数据信息犯罪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数据信息安全逐渐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多釆用数据信息技术外包的形式,人民法院为数据信息技术服务方开放数据信息访问权限,数据信息技术服务方提供专业设备和平台,在这一过程中,服务方需要将海量的司法数据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收集和计算,而这些司法数据信息,相较于互联网上碎片化的信息要更为详细,隐私性也更强,一旦泄露,其危害也更为严重[5]。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本身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数据信息负有釆集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然不会有故意泄露或者滥用个人数据信息的行为,但是数据信息技术提供方作为科技公司,却存在着泄露或者滥用的风险。同时,人民法院如果引入了带有权限漏洞的服务平台,或者后台数据被不怀好意者盗窃并泄露,其后果也是不堪设想。

(二)数据信息应用环节的隐患

“算法”作为一种大数据技术,听起来与我们相隔万里,但实际上我们的生活在逐渐被“算法”所影响。当我们打开某购物软件,就会出现依据我们的喜好推送的商品信息;当我们刷某社交软件,观看“猜你喜欢”类别下的视频会无法停止;当我们打开约车软件,“目的地”一栏已经按照“惯例”导入了我们最可能想要去的地点。其实这些都是中了“算法”的“圈套”。从科学上来说,一项技术并不存在好与坏之分,但是当算法在缺少有效规范监督措施的前提下被应用在司法领域,算法“黑箱”也许会带来损害司法公正的隐患。

1.算法“黑箱”引起司法偏见的隐患

人工智能本身就是建立在大数据之上自我学习判断、决策的算法,其在类案类判、智慧检务建设等司法系统的“技术革命”中起着重要作用[6]。但看似公平公正的大数据算法,在实际司法应用中出现了难以避免的“黑箱”现象。在美国,部分法院在使用累犯预测软件COMPAS时就发现,一个未来没有再犯罪危险的黑人的高累犯风险是白人的两倍,而相同条件下黑人获得低累犯风险的可能只有白人的一半左右[7]。此软件的原理就是算法依据大数据已收集的累犯者的种族、性别、信仰等信息,代入某个已有的函数关系,并利用该计算方程评估未来该个体出现再犯罪的风险值。很显然,这样的司法数据并不能实现个体正义的追求目标。产生这样的结果其实不难理解,在人工智能研发领域存在着这样的法则:“Garbage in,garbage out(垃圾进,垃圾出)”,顾名思义就是算法模型获取到含有偏见的训练数据就会产生有偏见性的结果,这种有偏见的数据要么是通过人们有意或无意输入的,要么是人工智能由某个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中挖掘出的,因此所得出的推论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在我国大部分人民法院,人工智能还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仅作为司法辅助性工具协助法官办案,所以截至目前还没有出现因为算法“黑箱”引发司法不公的案件。但即使是这样,也还是有学者认为,算法偏差依然可以影响到法官依法办案[8],例如征信记录可以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纳程度,消费水平会影响法官对处罚金额大小的判断,也许只是计算数据的偏差,也都会成为法官主观偏见的诱因,并最终影响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

2.算法“黑箱”违背司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里的“公开”既包括审理公开,也包括宣判公开[9]。在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中,案件审理主要依靠法官的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限度,是要求符合社情民意且可以解释,只有这样才符合司法公开性原则。然而,在人工智能算法试图取代法官的自由心证“算法”的当下,也许我们可以依靠人工智能更快更准确地得出裁判结论,但因为人工智能算法的运算程序和计算依据都是不可知的,就好比被装进了黑箱子,这就使得产生的司法结论不具有解释性,且不具有说服力。而产生这种“算法”黑箱的原因,除了是因为算法本身固有的透明度较低外,科技研发公司出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拒绝公开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如果人民法院完全采纳通过这样“不可名状”的算法产生的司法数据,会使得司法决策系统进行裁决时的说理和论证变得无法审阅[10],削弱司法的透明度,有违审判公开原则。

(三)数据信息公开环节的隐患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着数据带给我们的便捷,但在“到处留痕”的当下,也有人高呼“生我者父母,知我者大数据也”。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研究和被分析的对象,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数据恐惧呢!众所周知,我们目前所言的“被遗忘权”,其前身可以追溯到欧盟的《1995指令》中提及的“删除权”,该权利的核心就是“被遗忘权”[11]。浙江大学吴飞教授认为:“被遗忘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数据存储方删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在互联网上的、令其尴尬的照片或者其他数据信息,除非数据的保存和使用为法律规定的维持公共利益的正常运作所需要的。”[12]但当前在我国尚未出台与“被遗忘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2016年5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个人诉百度公司侵害“被遗忘权”一案②中,法官就以网络信息是互联网自动生成,与百度公司无关,且我国目前尚未引入“被遗忘权”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诉求。由此可见,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任重而道远。下文将分别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和庭审直播两个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角度,分析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在数据信息公开环节的隐患。

1.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中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指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上传网络提供给公众查阅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成就。但自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颁布以来,关于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就未曾停止过。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下午6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总量是9700多万件,当日新增93000件,其中仅H省Z市两级人民法院上网的文书就有253791件,这每一件都包含着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重要信息。

为探求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究竟会显示多少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笔者采用了抽样调查的方式,选取2020年H省Z市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一共选取了43篇。在21篇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均出现了当事人的“姓名”“职业”“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水平”等信息。其中出现当事人具体住址文书1篇,陈述当事人前科犯罪信息5篇,描写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1篇,且均未按照2014年H省《全省法院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做匿名处理。在22篇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书中,均出现有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出现详细住址1篇,出现具体工作单位1篇。由以上数据可知,在上网裁判文书中,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个人信息含量最多,属于最容易泄露个人信息的领域。

2.庭审直播中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目前,中国庭审公开网是人民法院继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之后的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是我国推动阳光法院、智慧法院的又一创举[13],其实现了坐在家中就可以旁听各类庭审直播。据笔者调研了解: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H省Z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累计直播案件17871件,可以说每一次直播都是一个巨大的信息载体。通过视听这种更为直接的方式,让公众轻而易举地获取了案件信息,但同时庭审直播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途径。

2019年12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直播了一起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庭审,被告人徐某自建多个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网站,诱导浏览者填写个人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有偿转售给教育机构,获利70余万元。然而,在这场直播的开始,公诉人在镜头前与被告人核实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等,据当时的直播界面显示,在线观看人数达32万[14]。另外,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的2019年发生在河北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和江苏的一起盗窃案中,审判员都首先核实了当事人身份,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地等信息[14]。毫无疑问,公诉人核实被告人信息是人民法院庭审的法定程序之一,但是否适合在直播过程中进行核实,引起了很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公诉人在直播过程中核实被告人信息,显然是严重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该核实行为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不宜公开的内容”[14],所以核实行为应当在直播开始前进行。

据统计,仅在2013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侵权事件、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就达1400多亿元[15]。因此,解决“被遗忘权”与司法公开相悖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平衡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一场激烈角逐[16]。然而,最终无论哪方获胜,都不会是一场完全的胜利,正所谓“有限制的权利才是真正的自由”。

三、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隐患的防控路径

目前,数据审判时代已经来临,智慧法院的建设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因而本文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前大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及未来技术发展方向,针对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的隐患,提出相应的防控路径,希望能达到有效保证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的目的。

(一)掌握主动才能赢得未来:加强人民法院数据信息技术外包的管理水平

如前文所述,目前人民法院通常釆用数据信息技术外包的方式,与科技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姆斯特朗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GHM 理论),他们认为在契约关系中,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绝对完全的契约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契约中未提及的剩余权利的归属就会显得格外重要,谁能掌握“剩余权利”的主动性,谁就控制了降低契约风险的关键。人民法院技术外包合同符合“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不完全”特征。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当人民法院与技术提供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因为无法预测未来智能化设备的演变方向,且与技术服务方对设备信息的了解程度严重不对等等原因,合同内容势必无法涵盖可能会发生的全部事项,权责分工也是不明确的,原始合同的约束力不够强,其中最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包括外包成本增加、技术提供方有“敲竹杠”行为,甚至是服务质量下降等。所以数据信息技术外包合同的中后期管理对外包成败起着关键性作用。

1.增强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解释,当原始合同无法应对新出现的问题时,拥有“剩余权利”的一方将掌握契约主动权。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在选择外包商的同时,建立一系列的规制机制,增强人民法院数据信息安全的管理能力。一是成立专业的外包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法院的数据信息技术人才和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也可以邀请第三方风控公司[17],从外包商的选择到后期运营监管全程参与,内外结合监督约束外包公司技术行为。二是建立服务提供商绩效考核机制。与企业内部为激励员工而设置奖惩措施同理,要想长时间保持较高质量的技术服务水平,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同步控制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跟踪检查和分析外包商行动结果与计划目标的偏离程度,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考核结果与服务方报酬相联系[18]。

2.建立良性法院与企业合作关系

信息化时代,科技公司与司法机构的关系开始变得复杂化,一方面,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离不开与专业科技公司的合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构,与民营企业关系过密难免会遭到公众的诟病。“法企”究竟该如何相处,也许用马云在达沃斯演讲中对政企关系的形容“阿里和政府只谈恋爱不结婚”的模式最合适。“只谈恋爱不结婚”表现在人民法院与企业的关系中是指人民法院和科技公司在合作中应当把握好双方的尺度,在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的范围内,人民法院作为数据的实际控制者应当对合作方的产品服务起到审核的作用,而合作企业不得以在合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来获得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只有“法企”双方互不逾矩,保持界限思维,才能实现互利共赢新局面。

(二)让司法阳光照亮算法“黑箱”:完善算法审查和申诉渠道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谓算法“黑箱”,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就是人民法院利用人工智能对已有的大数据进行整合计算,存在着得出具有误导性司法信息的可能。“黑箱”理论对司法的伤害,更多是来源于“算法”过程的不可知与结论的不可解释。正如“关灯洗袜子,袜子洗得干净不干净,只有打开灯以后才知道”,如果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开人工智能的运算方式及过程,论证算法结论的正当性,并协助“人的智慧”,建立司法伦理审查机制,赋予当事人对计算结论的申诉权,让司法阳光照进算法“黑箱”,才能做到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1.制定算法公开和伦理审查制度

如前文所述,因为种种原因,科技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技术服务中,算法运行程序一般是不可知、不公开的。然而,目前这样的“行业惯例”在司法领域是行不通的。全国人民法院系统应当建立起一整套自上而下的人工智能算法公开规则,这一计算方法不仅要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批备案,而且要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向社会大众公示公开,并釆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文字,解释说明算法的运算规则[19]。对于不愿意公开人工智能算法内容的科技公司,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排除出技术外包公司的候选名单。为防范私自更改算法内容而不向人民法院报备的外包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在制订合同时增加问责条款内容。

诚然,仅是公开算法内容还远远不够,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置算法纠错机制,主动发现算法存在的信息误导。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有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20],由医生和法律工作者组成,主要审查在医学实验中是否存在危害实验者身心健康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效仿该措施,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人民法院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参与。该委员会可以由法官、伦理法学者、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人、普通民众等多类人员构成,采取社会报名和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拔,对当事人提出的人民法院人工智能算法申诉案件,进行伦理审查并得出最终结论。

2.赋予当事人对人工智能算法结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知情权和申诉权都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广义上,知情权是指公民拥有从官方及非官方途径获取信息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获悉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结果,并可以在该结果生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案件应当再审。随着智慧法院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工智能在司法案件审理中的参与也在不断升级,为了有效防止算法“黑箱”可能引发的司法不公,效仿上述规定,当事人也应当被赋予对人工智能算法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依据正当程序原则,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所获取的人工智能计算信息,应当标注在裁判文书中,并做出合理性解释,当事人对该人工智能计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诉[21],法官收集当事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并提交给上文提到的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开会讨论,并给出该结论是否可作为判案依据的决定。

(三)先立规矩再画方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国人受传统的观念影响,过去很少会关注个人信息权益,我国与维护个人信息相关的诉讼案件相较于国外的要少之又少。但国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忽视,不代表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是正当的、不应受惩罚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体系的不断完善,加大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力度必定是司法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1.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及完善

欧洲在上个世纪末立法通过了“被遗忘权”条款,而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一直仅在零星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无疑是一颗“信号弹”,此次颁布的新的民法典,在体例上将人格权单独成篇,并在第六章专设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有六条法律法规涉及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其原则的规定[22]。此次民法典的突破性改变,既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起到总领的作用,又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留下了讨论的空间。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部内容,例如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明确、个人信息侵权的取证和侵权责任划分规则,以及民事个人信息侵权的惩罚性机制等内容,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所规定[23]。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2.细化人民法院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数据信息安全培训

大数据信息安全可控是智慧法院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24],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智慧法院的建设中必然会涉及到互联网信息的共用共享,而这些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既需要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出台,也需要人民法院部门规章制度的完善。以H省Z市人民法院为例,虽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均制定出台有自己的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但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旧有的管理规定早已不适应新的发展。要做好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安全防控管理工作,就必须要实现与智慧法院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应用。进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防控:宏观上,要制定人民法院网络数据信息安全标准和数据信息保密细则,并构建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微观上,要增强人民法院办公人员的数据信息安全意识,组织相关数据信息化设备使用培训,强化保密意识,增强安全防护技能,划清保密责任,对泄露司法数据信息的行为严惩不贷[25]。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控司法数据信息的泄露。

结语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指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26]。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规制大数据技术使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社会谋福利。虽然大数据技术在人民法院的应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不可否认的是,限于技术发展本身特点及其它因素,仍然存在许多限制人民法院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不利因素。在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重要考核内容的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学者都纷纷为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出谋划策,本文聚焦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的隐患问题,以H省F县人民法院的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实践为样本,从数据信息收集、数据信息应用以及数据信息公开三个环节分别提出问题并结合理论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之策。未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一定是日新月异。因此,我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警惕数据信息利用与安全隐患的防控问题。

注释:

①以上数据为笔者根据H省F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平台系统数据统计所得。

②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作出了确认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被遗忘权”的终审裁定,进而在欧盟范围内确立了“被遗忘权”。在该权利被欧盟法院确认近两周年之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全国首例案件。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5/id/1850523.shtm 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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