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生物安全风险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已经被公认。然而在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刑事立法模式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坚持当时前的单一刑法典的刑事立法模式和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立法模式的对立。笔者认为虽然多元化的刑事立法模式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不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有可能助长刑法工具化的倾向,坚持单一刑法典的刑事立法模式,是当前最为有利的选择。
关键词:生物安全;刑事立法模式;多元化;单一性
进入了二十一世纪以后,生物科技迅猛发展的浪潮在带给我们治愈疾病、生活改善的希望的同时,也给人類的生存带来了潜在的巨大隐患。从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到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这些事件的发生将这些风险浮出了水面,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所面临的生物安全形势将会愈发严峻。面对越来越多的生物安全风险挑战,职业道德、行业规定、行政法规等社会规范虽然不断及时地进行更新,但是这些社会规范对于不断新出现的生物安全犯罪行为的威慑力是比较轻微的。为了能够威慑、打击生物安全行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对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一种必要的选择,这本身也体现了一种积极预防的刑法观。众所周知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在我国刑法的历史中都进行过应用,各有优缺点。近些年来随着随着生物安全风险的不断加剧,现有刑法典在面对这些风险挑战时表现僵硬、不够灵活,刑法学界出现了打破刑法典的单一立法模式,将现有附属刑法规范实质化,构建多元化刑法立法模式的呼声。这样的呼声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重新启用附属刑法这种刑事立法模式在实践中是否可行是十分值得商榷的。首先构建多元化的刑法立法模式是否会使多年以来我国统一刑事立法的努力付之东流,其次行政法中大量出现附属刑法是否会使得本来紧凑有序的刑事立法体系,变得混乱不堪,加重司法实践中的负担。面对来势汹汹的生物安全风险挑战,到底因该采用哪种刑事立法模式及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采用刑法典刑事立法模式的历史背景,生物安全风险及其特点,我国刑法对于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的现状,我国刑事立法模式争论等方面综合考虑。
一、我国采用刑法典刑事立法模式的历史背景
我国刑法典刑事立法模式完成于1997 年刑法典的修订,构建了一个形式基本统一、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刑法体系。由于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1979 年刑法典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成功转型为市场经济,政治、经济、文化都经历了跨越式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升,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流动急剧增加。面对社会的急剧转型,我国社会治理方式还尚未成熟并相对落后,导致各类犯罪呈上升趋势,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传统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动向,新型犯罪不断涌现。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需要,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 个单行刑法,先后在 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但这种刑事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刑事立法从整体上缺乏规划,刑法内容不完善,罪刑关系不协调。加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过多,整个刑法规范较为凌乱,法条交叉,刑罚失衡,严重影响了刑法典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刑事立法的需求,我国立法机关于 1997 年对刑法典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97年刑法典基本延续了1979年刑法典的体系,系统整理、吸收了 1981 年至 1997 年间的 24 部单行刑法和107个附属刑法规范,在观念、内容、罪名、体例和立法技术上都有较大的革新和进步。
二、生物安全风险及其特点
生物安全风险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1人类基因安全。2. 生物恐怖主义。 3. 生物保障安全。 4. 生物资源安全。 5. 生物资料库安全。6. 生物试验安全。7. 生物主体资格安全。 8. 转基因食品安全。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古代开始的传染病流行,到近现代社会新出现的外来物种入侵,危险病原体泄露、生物技术滥用等,生物安全风险对于人类产生影响的方式越来越多,其属于社会风险中的一种,但是又呈现出区别于一般社会风险的新特点。姜涛教授指出“生物安全风险既有一般社会风险的特点,如高后果、低概率,由组织体的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但二者也有所不同,一般社会风险具有局部性,生物安全风险具有整体性,它事关国家兴旺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且生物安全风险的过失判断更加困难。生物安全风险是一种多样性风险,生物安风险关联的损害具有即时且急迫的特点,且隐蔽性更强”。
三、我国刑法对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现状。
前不久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设立了大量的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新罪名: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是对百姓关心热点的回应,也是为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防范生物风险采取的刑事立法手段。而去年刚生效的《生物安全法》关于责任部分仍然是虚置化的,只在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与其相对应的是随后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出现了大量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内容。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机关依然想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增删修改,以此来应对不断加剧的生物安全风险形势,并保持刑法体系的统一性,有序性。
四、刑法立法模式的争论
当前的单一法典化刑事立法模式,学界褒贬不一。 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刑法典》为中心协调发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构建多样化刑法立法模式,给出的理由是:(一)刑法典这种概括性立法模式无法适应法定犯时代的现实需求。虽然法典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法典化并不必然代表法治化。这种基于人具有科学理性的立法思维本身存在局限性和先天缺陷。过于“理性”就意味着缺乏现实性,容易跟司法实践脱节,立法的稳定性难以实现。(二)我国立法机关频繁地、 大范围地对刑法进行创制与修改,很难说维护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也说明其自身存在功能性缺陷,难以满足全部的刑法修法需要。(三)法典立法不是唯一的,更不是万能的,强行将应由附属刑法、单行刑法规定的内容包罗其中,将导致刑法典患上“肥大症”难以实现法典的精简化。(四)在 1997 年刑法修订前附属刑法出现的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1979 刑法典不成体系,加上当时立法经验欠缺、技术粗疏造成的。
对于以上批评者的意见,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此认为单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应该被淘汰是过于片面。(一)单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与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初期状态相匹配,我国基层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法律人才仍然缺乏。单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可以减轻基层刑事司法人员的负担,而附属刑法的大量适用,则会使得现有紧凑刑法体系变得混乱,给基层刑事司法人员对于刑法理解和适用带来困难。接受我国法治建设不完善的事实,并不是不思进取,而是权衡利弊选择最合适道路,急功近利反而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因小失大。(二)刑法的法典化,有利于维护刑法体系的统一,提高刑法的权威性。法典堪称人类理性的最高代表,为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将庞大复杂刑法体系统一到一部刑法典中不仅方便了公众对于刑法的理解,法典作为最高理性的代表,其神圣性、权威性无形中提高公众对刑法的认可和信赖。(三)可以阻制刑法工具化的危险倾向,维护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法对公民私权利的过度侵犯。当前积极预防的刑法观盛行于世,立法机关对于刑法的频繁修改就是其真实的反应。然而这种积极预防的刑法观使刑法这一人类最高理性的产物产生了沦为治理社会的工具危险,这与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是相违背的。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可以组织权威专家对草案进行把关防止出现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法条送审,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改也比附属刑法的立法更加的严格。(四)使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可以有效应对当前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解决刑法典与社会脱节的问题。(五)刑法典的篇幅依然在合理范围内,刑法体系仍然可以高效的运行。贸然进行多元化的刑事立法改革,没有必要性,反而会给当前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造成混乱。
五、关于我国生物安全风险刑法规制立法模式的建议
当前时代飞速发展,生物技术进步的势头正猛,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风险越来越严峻。生物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国家的生死存亡,对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采用何种刑事立法模式,需要结合我国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不能盲目追求先进,一味效仿发达国家。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坚持当前单一刑法典的刑事立法模式,有利于维护刑事现有司法体系的稳定。同时国家应该不断的加强加快法治建设,提高法治队伍素质,提升理论水平,为适应将来立法模式的改革做好准备。学术界也应该不断加强刑法立法模式的理论研究,为将来的立法模式改革儲备知识。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既要认识到当前的现实也要认识到生物安全风险应对将来的变化,推动刑法稳定的前进。
参考文献
[1]姜涛:《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四期。
[2]张勇:《生物安全立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反思与重构》载《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四期。
[3]张明凯:《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五版。
[4]梅传强、盛浩:《论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的完善》,载《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一期。
作者简介:杨天(1995年3月),男,汉族,陕西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