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2021-05-14 13:51奚娜
锦绣·上旬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制度的修改过程中,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重中之重,对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以及定义的研究中,根据诉讼证据制度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有利于逐渐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制度;修改和完善

引言:

在任何案件中,证据是案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任何犀利的语言辩论都不如证据可靠,在相关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使用证据的方式明确自己在法庭上的有利地位,从而使案件可以变得更加清晰明确,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证据制度也做出了更深层次的完善,使民事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更好地发挥出了自身的作用。

一、民事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民事证据规则不完善

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民事诉讼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完善的证据才能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宣判,同时证据还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有利于对案件结果的预测,但由于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的制定并不完善,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修改[1]。而我国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证没有进行过多的限制,同时对于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案件审理中,不利于证据规则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1.2缺乏对当事人取证制度的保障

由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上比较困难,只能通过知情人的描述了解和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取证。而部分文件还需要经过层层程序才能获得相应信息,导致经过多方途径寻找到知情人或者证人时信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同时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调查中,当事人取证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证据制度规范中没有关注到当事人的取证困难等情况,有没有对进行相应的取证制度保证,所以使得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1.3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水平有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当今民事证据制度很难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只有不断地完善民事诉讼法才能更好的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2]。而在民事诉讼发和司法解释中能够看到民事证据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影响下实现对民事证据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但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对完善的点需要针对程序构建是否合理,立法水平方面是否需要进行研究等问题,只有在长此以往的时间积累下,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呈现出原则化和简单化的倾向。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据制度完善的分析

2.1民事证据的种类增多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而电子数据通常是指利用电子技术生成、保存在磁盘等空间载体上的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内容与载体可以分离,也可以在不同载体上进行复制,所以电子数据可以很好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被用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是因为当今人们生活中,电子数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同时大量的案件证明中也早已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电子数据才被作为证据而明确的规定了下来,通过电子数据,可以实现随时、随地的使用和审查,提高了民事案件的效率。

2.2对民事诉讼中证据时间进行了规定

在民事訴讼法的修订中,明确了举证的时限,这是因为以往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保证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案件中能够行驶自身的权利,没有对举证的时间做出规定[3]。从而造成了案件的审理中弊大于利,以往的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采取这种方式,使得案件诉讼程序难以正常进行,既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规定举证时间限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于那些需要延长举证时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举证时间,既不会影响举证的时效,又不会影响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使得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也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2.3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民事诉讼法的鉴定制度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修正案件中提出以鉴定意见代替鉴定结论,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准确化,也是对鉴定结果的准确化。由于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意见证据,所以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最终判决时,证据只能作为法官的参考意见,而非裁定依据。由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以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权,可以避免部分法官在鉴定时没有鉴定而造成的误判和不公平的判决现象,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

2.4担负相关证人出庭的费用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证据除过证物外,还有证人,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案件问题中最突出的一个,因此只有在保障证人安全和对证人出庭作证导致的经济损失做出补偿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避免证人的后顾之忧[4]。因此想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问题,就需要解决证人作证的费用问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于那些威胁和阻碍证人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从而保障了证人的安全。在对证人出庭费用的垫付中,首先由法院先进行垫付,最后由败诉方的当事人承担费用,这样就能够避免因费用问题而降低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三、结语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因此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过程中,针对涉及到的问题将其有效的克服,可以使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证据制度得到逐步完善,所以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证据制度和理论来为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在面对当今社会日益复杂的民事纠纷诉讼中,通过多层次以及多方面进行建设,最终促使成本与诉讼正义达到一定的平衡性。

参考文献

[1]陈如超.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法官权责的制度改造——基于司法鉴定的视角[J].证据科学,2020,v.28(02):53-65.

[2]何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J].卷宗,2019,009(008):286.

[3]张珩.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与当事人证据权利的关系[J].天津检察,2019(2):48-50.

[4]赵信会,陈庆龙,樊铭梓.再论检察机关的民事证据调查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035(001):127-133.

作者简介:奚娜(1990-05),女,汉族,浙江象山,本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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