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东
摘要:不能将金融业的本质简单界定为“竞争性服务业”,货币是主权的核心内涵之一,以货币作为经营对象的金融业,有着巨大的外部性,是一种必须予以严格市场准入与监管的“特许经营行业”。拥有正确的认识,不仅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切实确保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词:金融业 货币 竞争性服务业 特许经营
要真正做到确保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金融业的正确认识。从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来看,急需正确认识以下两个问题。
金融业是“竞争性服务业”吗?
如果将金融业的本质界定为“竞争性服务业”,那么金融业就同普通服务行业没有什么不同,犹如餐饮业。若如此,那些适用于普通服务业的市场规则,同样适用于金融业,即金融业应是低门槛、可以自由市场化出入的,应追求充分竞争。所谓机构越多、竞争越激烈,效率也就越高,整体行业的发展越充分,质量越高。
同样,如此界定的金融业,越是对外开放越好,让市场的自发力量充分发挥作用,优胜劣汰,根本无关国民经济运行安全和国家安全。进而可以将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完全对外自由开放,允许美欧规模庞大的金融资本自由进出中国,其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开展各类业务。
从1986年中国着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到2001年中国“入世”期间,美国迫使中国开放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倘若按上文界定,中国无需加以抵制,即便在“入世”后,中国也不必长期限制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的外资进入。
金融业仅仅是“持牌经营”吗?
如果将金融业界定为“竞争性服务业”,自然会认为金融业仅仅是“持牌经营”而已。而金融业的这种“持牌”,则如同餐饮企业持有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在如此逻辑下,金融业不可能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又怎么可能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更不会与国民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休戚相关,国家也无需掌握金融自主权。然而,果真如此吗?
如果任由“金融是競争性服务业”“金融持牌经营”这样的认识与逻辑大行其道,由此而来的政策思维、政策设计、政策抉择就会成为现实。很明显,需要进一步讨论廓清。
正确认识金融业的本质,才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无论是久远的过去,还是当今,抑或未来,金融业从来都是也将一直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许经营行业”。
货币是什么?即使是在贵金属本位时期,货币也须以国家主权为后盾与保障,是主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货币统一是其首先做的几件重大制度安排之一。在当今信用货币时代,货币更是离不开国家主权的认定与保障,货币是“法定货币”。即使像欧元这样的共同体货币,也是以成员国主权作为保障的。
如此性质的货币,不仅是一般等价物,更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即便不是完全纯粹的公共产品,也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有着巨大的外部性。尽管经济学家哈耶克在其著作《货币的非国家化》中曾幻想过纯私人产品性质的“货币”,然而,这只是幻想而已,从未成为现实。当今,“数字货币”兴起,如果数字货币能够真正发挥货币的所有功能,那么也是一种“法定货币”,是主权性的国家货币。“数字人民币”,必须首先是“人民币”。
以如此性质的货币作为经营对象的金融业,是一种有着巨大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经营行当,是一种必须予以严格市场准入与监管的“特许经营行业”,是一种有着国别之分的特殊行业。
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外部性都是相当突出的。依法依规、良好有序经营,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反之,则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一家金融机构的重大风险,若在金融体系中或金融市场上快速传染、不断放大,其危害将是相当广泛而严重的,绝不是一家普通竞争性服务业企业所能相比的。古今中外,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经济萧条乃至社会动荡甚至战争的情形比比皆是。
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许经营业,金融业不应仅仅以“竞争性服务业”来界定。金融业固然需要竞争,但只能是“适度”竞争,而非“充分”竞争。金融业绝不是竞争越激烈越好,也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竞争过度激烈会导致金融机构铤而走险,不断肆意扩大杠杆,通过快速膨胀资产与高风险投资来谋取利润,而这是一种不断积累和加剧风险的过程。系统性风险就是这样而来的。如果系统性风险积聚并爆发,受害的是整个经济社会和国家。
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业与金融体系有着“中心”与“边缘”之分。处于中心的是拥有“世界货币”地位的国家,中心之外的货币与国家,均属边缘。这样一种全球货币金融体系是极度不对称、不平等、不公正的。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及其金融资本,总想打开其他国家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的大门,以便一次次廉价地“剪羊毛”。譬如,在上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有拉美主权债危机的教训,80年代有日本经济危机的教训,90年代初期有俄罗斯与中东欧国家经济危机的教训,90年代末期有韩国与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教训,在本世纪前10年有南欧债务危机的教训。可以说,这些教训无不是血淋淋的,需要认真严肃地认识与进行分析,并从其中警醒。
总之,金融业的“持牌”不仅仅是竞争性服务业企业的“持牌”,还应是具有严格资质审核与监管的非常特殊的“特许持牌”。将金融的性质界定为竞争性服务业是对货币与金融本质的误解、误读。必须拥有正确的政策思维,才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并切实确保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刘彦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