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广东广州 510623)
欧盟在全球马产业中具有传统权威地位。在马科动物特别是运动马匹卫生管理方面,欧盟被认为是目前世界动物卫生标准最高地区,欧盟标准历来被各国乃至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参考借鉴。2018 年,欧盟颁布了关于从第三国进口马科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的新法规——欧盟委员会执行条例(EU)2018/659,制定了欧盟输入马科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的监管和检疫卫生要求,同时,废止92/260/EEC 等10 余项原有法规。
研究欧盟法规新动向,熟知掌握其中涉及我国的有关规定,借鉴其成熟经验,有助于提升我国进出境检疫工作成效以及提高国内马科动物卫生管理水平,推动内地马匹出境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对于促进国家现代马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欧盟关于输入马科动物的监管与检疫卫生要求有2 部核心法规:一是2009 年11 月30 日理事会第2009/156/EC 号指令“关于欧盟马科动物移动及从第三国进口马科动物的动物卫生要求”(Council Directive 2009/156/EC of 30 November 2009,on animal health 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movement and importation from third countries of equidae,以下称“欧盟理事会指令2009/156/EC”或“指令2009/156/EC”)[1];二是2018 年4 月12日委员会(EU)2018/659 号执行条例“关于活马科动物及马科动物精液、卵和胚胎进入欧盟的要求”[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2018/659 of 12 April 2018,on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ntry into the Union of live equidae and of semen,ova and embryos of equidae,以下称“欧盟委员会执行条例(EU)2018/659”或“条例(EU)2018/659”][2]。
“指令2009/156/EC”实施的商品对象仅限于活马科动物,监管范围包括成员国间马科动物移动和从第三国进口马科动物。对于从第三国进口,主要规定了从第三国进口活马科动物的基本规则或总体要求:(1)规定需制订“准入名录”以及制订名录时需考虑的因素;(2)规定应根据不同国家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特定卫生要求;(3)规定应制定注册马科动物或特殊用途马科动物临时性进出欧共体的特定条件;(4)规定强制通报疫病名单。
“条例(EU)2018/659”仅用于规定从第三国的进口活动,实施的商品对象包括活马科动物及其遗传物质。“条例(EU)2018/659”可视为执行“指令2009/156/EC”的实施条例。依据该指令,“条例(EU)2018/659”:一是制订了“准入名录”;二是对第三国及其部分领土进行卫生分组,并对应制定特定卫生要求;三是对应不同种类不同用途马科动物以及马科动物的精液、卵和胚胎,分别规定了卫生证书模板。
两部法规的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虽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密切关联,呈现一定互补性。“指令2009/156/EC”除制定基本准则外,也规定部分具体内容,如制订了强制通报疫病清单,规定重要疫病的无疫状态条件,提供了非洲马瘟诊断方法,规定屠宰用途马科动物运抵至完成屠宰期限以及指定屠宰场等。“条例(EU)2018/659”不再重复上述内容,但在条款中写明需遵照“指令2009/156/EC”规定。
“条例(EU)2018/659”于2018 年4 月发布,并于201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其已历经7 次修订。本文依据欧盟法规网站(https://eur-lex-europa.eu/)公布的该法规现行有效整合文本(consolidated version,含前6次修订),以及有关英国脱欧的修订条例(EU)2020/2203(第7 次修订),对该法规进行分析解读。
“条例(EU)2018/659”共含8 节24 条正文、5 个附录(表1)。
该法规制订“批准其马科动物、马科动物精液、卵和胚胎进入欧盟的第三国及其部分领土名录”(以下称“准入名录”),并制定相应动物卫生和兽医证书要求。
2.2.1 制订准入名录 规定成员国应根据“准入名录”批准第三国对应的进出口类型。“准入名录”放在附录I。
2.2.1.1 “准入名录”概要(1)实施对象包括第三国以及实施区域化政策的第三国部分领土;(2)对第三国及其部分领土,根据其卫生状况,划分为7 个卫生组;(3)规定获批准国家及其部分领土、所属卫生组、获授权进出口类型(包括允许的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类型)与特定条件;(4)规定不同进出口活动类型适用的卫生证书模板、不同卫生组需满足的“特定卫生要求”、区域代码及对应的领土地理范围。
表1 “条例(EU)2018/659”框架
2.2.1.2 卫生组及特定卫生要求 欧盟将全球范围第三国及其部分领土划分为A—G共7个卫生组,规定对于各组需重点关注的疫病及对应特定卫生要求,列在“准入名录”附属列表。根据“准入名录”及其系列附表,本文梳理归纳出不同国家划属的卫生组及对应特定卫生要求(表2)。
2.2.1.3 “准入名录”修订 2020 年,泰国、马来西亚先后发生非洲马瘟疫情,欧盟相续修订“条例(EU)2018/659”,修订后“准入名录”中显示两国仍为卫生组G 组,但其所有进口权限(包括注册马匹临时准入、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到该地并返回)已被取消。
2.2.2 制定证书模板 提供了适用不同进出口类型的配套卫生证书模板,列在附录II 及附录III 中。证书模板中列明了各项具体要求,包括关于来源地卫生状况、隔离检疫以及检测和免疫的技术要求细则。输出国应根据证书模板条款实施出口检疫和签发证书。
2.2.3 关于检测和免疫的总体要求 在正文第5节,对第三国采用的检测方法、实验室资质、进口后成员国实施检测要求、免疫要求等均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关于马病毒性动脉炎的特别条款。
2.2.4 术语与定义 部分重要术语及定义见表3。
2.3.1 准 入 授 权 根 据“ 条 例(EU)2018/659”“准入名录”,欧盟批准从我国4 个区域输入马科动物:即CN-1 区、CN-2 区、香港和澳门,均列为卫生组G 组。
CN-1 区、香港和澳门均获4 项授权,包括:①批准从该区域进口种用和生产用途的注册马匹(即允许注册马匹永久性进口);②批准来自该区域的注册马匹临时准入欧盟;③批准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到该区域后复入境欧盟(注:即允许欧盟注册马匹前往该区域参加比赛或文化活动);④批准来自该区域的马科动物过境欧盟。CN-1 区,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的马无疫区(EDFZ),即在2010 年第16 届亚运会马术场馆原址上进行改造后建成的长期EDFZ,作为香港马会马匹常态化训练和驯养基地。
表2 第三国所属卫生组及对应特定卫生要求
表3 “条例(EU)2018/659”部分术语及定义
CN-2 区仅获批准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到该区域后复入境欧盟。CN-2 区,指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曾举办环球马术冠军巡回赛的场地,包括2010世博会15 号停车场,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通道,以及闵行区东部的区域。
2.3.2 检疫与卫生要求 我国上述4 个区域均属卫生组G 组,有关进出口涉及的检疫与卫生要求遵照关于G 组的规定,其特定卫生要求针对马传染性贫血、马病毒性动脉炎、马鼻疽、马媾疫、日本脑炎共5 种疫病,对于各项疫病的免疫和检测规定见各进出口类型对应的卫生证书模板所列具体条款。
鉴于英国脱欧,欧盟于2020 年12 月22 日发布执行条例(EU)2020/2203,对“条例(EU)2018/659”附录I 进行修订,将英国及英国属地纳入第三国范畴,列入卫生组A 组。欧盟批准从英国(除北爱尔兰)输入马科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的所有授权,英属曼岛、格恩西岛、泽西岛获部分授权,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EU)2018/659”,欧盟仅批准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以及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后复入境。未批准其他马科动物和非注册马匹同类型跨境活动。关于注册马匹临时进出境的规定所占内容比重大。正文第7 节第16~20 条,对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从临时准入转化为永久进口、注册马匹临时准入后发生死亡或损失、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后复入境等不同情况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规定。在附录中,对应提供了卫生证书模板。
获欧盟批准的“注册马匹”的临时跨境移动,包括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欧盟成员国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后复入境2 种主要类型,后者再根据临时出口参赛活动的类型划分3 种情况,分别规定适用的卫生证书模板(表4)。
卫生证书模板主体内容含“信息表”“动物卫生与动物福利”两部分。“信息表”中需填写马匹身份识别信息、收发货人、主管机构、始发地等基本信息。“动物卫生与动物福利”主要内容:(1)出发地所在第三国或其部分领土及出发马场;(2)出口前居住地及出口前隔离检疫;(3)免疫与检测;(4)运输要求;(5)动物福利。在有关动物卫生与运输要求条款中,列出了对应不同卫生组的具体规定。
“条例(EU)2018/659”在附录II 证书模板中列出了所覆盖的国际马术比赛赛事、速度赛马国际赛事名称及举办国家或地区(表4)。每当新增赛事及举办国家或地区,则修订该条例,在附录II中相应更新列入。如,根据(EU)2020/581,修订该法规附录II,增加列入阿联酋国际场地障碍赛联盟杯赛。
规定需确保临时进出境注册马匹的可追溯性,制定了全程监管、追溯与信息通报要求。
3.2.1 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监管 临时准入是指第三国注册马匹入境欧盟少于90 d,自签发CVED(Common Veterinary Entry Document)文件之日起计。注册马匹从入境,临时准入期间转运去往其他成员国,直至结束离境,全程所经入境口岸、目的地、临时准入期间所在地以及离境口岸主管机构,均须通过TRACES 系统及时通知和反馈注册马匹入境、转运及离境信息,更新填写CVED,并向注册马匹运营者提供CVED 副本。若未能按规定在90 d 内结束临时准入活动,则TRACES 系统将自动向入境口岸及各有关主管机构发出警示信息。
3.2.2 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后复入境监管 批准注册马匹临时出口的主管机构、复入境口岸、复入境目的地、原出口口岸等各有关主管机构,须通过TRACES 系统及时通知和反馈注册马匹入境及抵达信息,及时更新填写CVED,并向注册马匹运营者提供CVED 副本。
表4 注册马匹临时进出境类型及对应卫生证书模板
根据对应卫生证书模板,欧盟对于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与“永久性进口”马科动物的检疫与卫生要求有区别,主要体现:一是关于出口前居住地饲养时间和出口前隔离检疫的要求有区别,二是免疫和检测要求有区别。总体而言,对于“临时准入”的要求比较宽松。
3.3.1 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要求 根据卫生证书模板所列条款,欧盟对于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的检疫与卫生要求包括来源地卫生状况、出口前隔离检疫以及特定疫病的免疫和检测要求。
3.3.1.1 出发地国家或其部分领土及出发马场(holding)要求(1)出发地所在国家。必须规定强制通报非洲马瘟、马媾疫、马鼻疽、马脑脊髓炎(东部、西部和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马传贫、水泡性口炎、狂犬病、炭疽共8 种疫病。即“指令2009/156/EC”所规定的强制通报疫病清单中所有疫病。(2)出发地所在国家或其部分领土。2 年内未发生非洲马瘟,且不得在出口前12 个月内实施非洲马瘟免疫,2 年内未发生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6 个月内未发生马媾疫和马鼻疽,6 个月内未发生水泡性口炎或出口前21 d 内实施检测呈阴性结果。(3)出发马场。注册马匹未来自因发生马媾疫、马鼻疽、马脑脊髓炎(所有型)、马传贫、水泡性口炎、狂犬病、炭疽等疫病而处在禁令期内的马场,未与因发生疫病而处在禁令期内的马场动物有接触。其中,对上述每种疫病均对应制定关于疫情发生需实施的禁令期和处置措施。(4)注册马匹在出口前15 d 内未接触发生疫病或疑似发生疫病的马科动物。
3.3.1.2 出口前居住地与出口前隔离检疫要求(1)注册马匹出口前须在拟输出国家、其部分领土或欧盟成员国,在兽医监督下,饲养至少40 d(F组国家及其部分领土除外)或60 d(F 组)。(2)若注册马匹来自E 组国家,须实施至少40 d 出口前隔离检疫,并采取虫媒防范措施,满足特定条件除外。(3)若注册马匹来自F 组国家及其部分领土,还需满足下列条件:①注册马匹须在被批准的“虫媒防范隔离检疫场”实施至少40 d 出口前隔离检疫,其间采取严格措施,在日出后2 h 至日出前2 h,马匹必须留在防虫媒场所,外出活动需在兽医监督下进行,离开马房前需施用驱虫剂和杀虫剂,并严格与其他马科动物相隔离;②或满足下列条件:出口前至少14 d,在获批准的“虫媒防护隔离检疫场”隔离,且持续实施虫媒监测,证实在隔离场虫媒防护区内未发现媒介昆虫。
3.3.1.3 免疫和检测要求 卫生证书模板中关于免疫和检测的条款数量多、内容详尽,对于不同卫生组国家的具体要求有区别。(1)规定了输出国及其部分领土须满足的重要疫病免疫和检测要求。规定了对于非洲马瘟、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贫、马鼻疽、马媾疫、西部和东部马脑脊髓炎、日本脑炎共8 种重要疫病的免疫和/或检测的具体要求,包括采样时间、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标准、免疫程序与时间要求等详尽内容,其中,对于E 组和F 组国家及其部分领土,增加了关于非洲马瘟的检测要求。(2)根据欧盟有关法案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运动马匹免于关于马病毒性动脉炎的免疫和检测要求。
3.3.2 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后复入境要求 根据对应卫生证书模板所列条款,对于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后复入境,均未规定“免疫和检测”要求。主要检疫与卫生要求:(1)出发地第三国或其部分领土以及出发马场要求。与上文3.3.1 所列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要求基本相同,但去除了有关水泡性口炎要求。(2)出口期间(指离开欧盟后复入境前)居住地点与复入境前检疫要求。复入境前,注册马匹除参加速度赛马、比赛或其他批准活动外,均处在兽医监督下,居单独马厩,未接触低于其卫生水平的其他马科动物。根据所参加的赛事类别,需声明离开欧盟不超过30 d、60 d 或90 d,注明所参加的赛事名称及参赛地点。无特别复入境前隔离检疫要求。
欧盟委员会执行条例(EU)2018/659 规定了输入马科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的监管和检疫卫生要求,一部法规涵盖从第三国常规进口种用及生产用途马科动物(永久性进口)、第三国注册马匹临时准入、欧盟注册马匹临时出口及复入境、进口供屠宰用马科动物、马科动物过境、进口马科动物的精液、卵和胚胎等各种进出口类型,覆盖全球各国,体现了体系化和政策透明度。其中,关于注册马匹临时性进出口的规定为赛马临时性跨境移动提供了执法监管依据。
国际比赛关联的赛马跨境移动,有别于常规种用和生产用途的“永久性进口”。一是在跨境用途和时间方面,赛马为临时入境参赛,赛后返回。二是赛马具有高健康水平、高动物福利要求。三是发生频率高、马匹全球移动范围广。因赛事类型多样,赛马临时性跨境移动频繁发生,同一赛事有来自全球多个国家及多个区域的马匹参加,入境马匹往往因参加比赛曾在全球大范围移动。四是具有人马合一的特殊性。马术与速度赛马是由人与动物共同完成的运动,需要骑手和马匹经常进行协调训练,长时间隔离检疫成本高昂。
对于赛马临时性跨境移动,我国现行进出境检疫法律法规无直接适用条款。在进境方面,我国与全球十多个国家签署了关于进口马的检疫与卫生要求议定书,一般用于“永久性进口”。对于国外运动马匹临时入境参赛及赛后返回,我国现行做法是对应每项赛事制定赛马检疫与卫生要求并与国外签署双边协议。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我国将加快发展现代马产业。根据国家马产业发展规划,我国计划在2020—2025 年举办国家级国际级赛事达150 项。预计与国际赛事等关联的赛马临时性进出境活动将明显增加,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面临新考验。
为更好适应国内外产业发展新形势要求,有必要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加强我国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规制度建设。一是在国外赛马临时入境检疫监管方面,探讨改进目前临时出台适用于特定赛事马匹检疫规定的作法,探索制定国外赛马临时准入检疫与卫生要求“通用”法规,覆盖各类型国际赛事需求,提升海关监管与服务成效,同时有助于提高政策透明度,打消国外顾虑,促进引进更多国际赛事。二是研究制定内地赛马出境及复入境的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为内地赛马出境参加国际赛事做好前瞻性准备。进一步,可探索制定涵盖上述国外赛马入境及内地赛马出境参赛两方面需求的一体化赛马临时性跨境移动检疫与卫生要求法规。
在研究制定国外赛马临时准入和复出口检疫和卫生要求法规方面,建议:一是借鉴欧盟法规作法,实施卫生分组制度,对全球各国根据卫生水平进行分组,对应规定特定检疫与卫生要求。法规内容可包括准入检疫监管要求、准入卫生要求、复出口检疫监管要求,并提供准入证书模板。二是鼓励采纳OIE“高健康高性能马”(HHP)标准[3-4],纳入HHP 方案适用条款。
海关除加强法规研究和制度建设外,应积极开展向马产业相关社会各界进行国际标准和法规宣贯解读,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产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的协作,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赛马安全进出境管理协作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