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性,使知识产权不管是表现方式,还是发展都有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交流,都离不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本文分析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特性,以及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中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4-9436(2021)01-00-02
0 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全球联系日益密切,电子商务方面的协作是必然趋向,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使传统经济发生重大革新。在2020年疫情的影响下,虽然全球经济有一段时间的停滞,但疫情期间大众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接受度有所提升,亚马逊成交额增长了大概40%,国内的拼多多相比2019年大概增长了1.5倍,京东大概增长了1倍[1]。阿里巴巴作为国内电商巨头,国内零售的总成交额高达数万亿元。在2019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电子商务领域的零售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可以说,如今电商的发展已经超过了人们的预期,电子商务这种经营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
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我国信息化的发展和完备的物流配送体系等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如今,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网上门店的商业模式,而近年新兴的直播卖货,更是展现了电子商务强劲的发展势头。直播卖货与传统的网上门店的区别主要在于数据的直观化,一场直播结束,可通过后台可视化的数据分析用户的需求。截至2020年,天猫活动的双十一已经持续11年,从以往的交易数据来看,双十一交易额几乎每年都在不断刷新。2019年双十一,李佳琦直播间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卖出上亿元的商品;2020年,在短短2分钟的时间内,交易额突破100亿。这样的成交业绩,对首次举办双十一活动,成交额仅5000万元的阿里巴巴来说是不可思议的。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层面,对整个社会的活跃度和消费度的带动作用。而电子商务领域无时无刻不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电子商务能有今天的发展成就,离不开其基本要素“数据信息”的助力[2],而恰好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知识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症结在于电商经营平台上,网上门店用于宣传的影视作品,直播卖货中使用的影视资料、录音作品乃至文学作品等,均会影响商标权人、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故对此种侵权行为进行讨论有一定基础。
1 电子商务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基于网络的便捷性、信息的及时性以及网上个人真实身份的隐蔽性,传统版权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了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电子商务领域对音乐作品、影视作品、文字作品、舞蹈作品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使用与侵权,也在无时无刻地显现。由此知识产权新的知识形态应运而生。权利人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智力成果的控制,因互联网的特性,一公开即可在霎时间散播到信息网络所能覆盖的各个角落。网络上的信息基于“三公”的特点,使权利人对其权利难以掌控,这就导致知识产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出现了新难题。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无法避免的。基于网络的特性,网络行为无时空限制和国界的限制,再加上网络行为人身份的虚拟性,版权纠纷处理面临较大困难。与传统纸质媒介不同的是,网络信息的发布和删改基本不需要任何成本,行为人随时可删除其实施的行为,一个网络行为可在霎时间“蒸发”掉,故一旦产生侵权纠纷,实践操作取证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
2 电子商务环境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2.1 著作权方面
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首次颁布,现行《著作权法》是2010年2月26日修正后施行的,我国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对著作权的重视较晚。而电子商务领域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大量存在,如擅自使用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等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宣传营利。而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新型侵权行为,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其进行规制,对此种行为,仍然依据大量的司法解释和条例进行规制。但仅有条例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毕竟不是法律的规制,实务中电子商务侵犯著作权纠纷的证据收集和证明仍是比较困难的。文学艺术作品是对社会生活形象的概括和表述产生的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作品,《著作权法》主要对各种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方式、侵权行为以及救济途径等进行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是极为广泛与快速的,我们每天都在接受各种海量信息,对文学作品的使用也十分常见,其中存在我们自己都未意识到的侵权。
2.2 商标权方面
商标权的独占性、排他性特征,使其成为一种无形资产。在电商迅猛发展的今天,2019年中国网购人数达到6.49亿人,近两年兴起的直播带货模式更是对商品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卖货平台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审查商品是否属于“山寨”产品,是否侵犯他人权利,但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的形式和手段愈发难以发现。而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侵犯商标权的新型手段或者形式难以被监管和制裁。
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淘宝网卖家,在出售商品时或者在提供一些网络服务时,故意或者非故意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大量存在。如著名的“花花公子”商标侵权案,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网页上,暗中设置花花公子的商标“花花公子”,导致人们在网络上搜索花花公子时,出现侵权行为人的网页,并且侵权行为人的网页出现在花花公子的网页之前。因此,“花花公子”指控侵权行为人操作标记侵犯其商标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侵权行为人在其网页中暗中设置花花公子的商标,导致人们在搜索“花花公子”时,首先出现的是侵权行为人的网页,该行为构成对花花公子的商标侵权,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表明,虽然明面上侵权人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是种种操作具有淡化他人商标的嫌疑,故构成新型的商标侵权。
2.3 专利权方面
专利权的技术性,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尤其是在技术保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每一次革新,都是技术创新和技术变革的重大突破[3]。任何领域要想得到更持久的发展,其核心无一不是技术的创新,而技术创新必须依靠相关制度予以保护,专利权制度能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所以专利权的保护在电子商务专利领域具有深远意义,但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性,专利权在其领域中面临新问题。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特征,致使专利权的新颖性不断弱化,使传统专利权制度迎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面对新问题、新挑战,我们要将那些保护制度的模糊和空白地带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创新保护体制,更好地让专利服务于电子商务行业。
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对其专利权的实施。比如专利权人就其享有的软件、商业方法等专利权在其获得授权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未经其授权排除他人对专利权的实施。因此,电子商务专利最核心的其实是电子商软件的专利权问题[1],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正如著名的亚马逊诉某网站专利权纠纷,1999年10月20日,亚马逊对某A知名网站提起诉讼,该网站是亚马逊的竞争对手,亚马逊对点击选购法是经过申请享有专利的,而该网站自己开发出了一套快速的结帐系统,亚马逊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禁止该网站使用这套快速结账系统。最终法院支持了亚马逊公司的请求,禁止该网站使用该套系统。
3 电子商务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从世界范围来看,1790年的《安娜女王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而我国现行的《专利法》是2008年修订的,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10年修订的,现行的《商标法》是2001年修订的。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法不能有效解决新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20年9月10日,最高院针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到此,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相对较多,但仍然跟不上新型侵权行为的“步伐”。因此,对电子商务中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侵权保护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是有必要的。
3.1 通过立法途径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就目前我国的立法来看,总体上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较为完备,但法律法规更应根据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特性来完善目前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最高院还于2020年9月最新发布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今国际关系日益复杂,我国的交易环境也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提出了新要求,不仅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更需要结合国际环境,从立法上解决电子商务领域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与侵犯问题,制定符合实践的法律法规。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我国相关制度规定较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制度与操作不配套的问题。虽然相对于以前来说有较大的进步,但对目前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来说,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2 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国际协作
随着5G时代的到来,中国从跟随到引领。近些年电子商务以“乘数效应”对经济价值的影响得以凸显,我国的经济数据表明,电商经济对带动我国整体经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重用。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只要有网络的地方,都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淘宝、京东、宜家、沃尔玛等等,购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汇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文学艺术作品,电子商务中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与保护也并非是一个国家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网络环境与知识产权方面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文学艺术侵权与保护的问题。基于商品、服务的全球化,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规制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联系,加强国际性合作,建立国际性的保护体系,与自身实际相结合,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3.3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仅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更需要结合司法和实践予以监督和管理,从而在立法、司法与实践领域形成完善的保护体系。子商务企业自身也需要加强对平台上文学艺术作品的监管与保护,这是在实践中有效杜绝侵权行为的源头,能有效防范与制止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企业及时发现平台的侵权行为,更能有效预防侵权损害的扩大,这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也是预防成本较低的一种有效可行的方式。可以通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研发,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从侵权源头减少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电子商务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企业管理,通过自身力量在电子商务领域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4 结语
当今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和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它们是相互促进的。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性,使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该领域中不管是表现方式,还是发展都有了重大变化。故本文对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性与新型侵权行为进行浅析,试为文学艺术作品在电子商务中的保护问题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馬菊萍.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发展,2016(11):64+93.
[2] 何正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与新问题[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31-33.
[3] 邹征优.电子商务商标侵权易被捉[J].中华商标,2014(01):58-59.
作者简介:喻永莎(1995—),女,贵州仁怀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