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历史嬗变与创新实践

2021-05-10 14:42余道年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

余道年

摘 要:村民自治是由广大农民自下而上摸索出的一种民主方式,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有效实现形式。安徽省全椒县大季村试点实践出一种复合自治模式,走出了一条“柳暗花明又一村”可推广可复制的特色创新之路。

关键词:村民自治;大季村;复合自治;特色创新

一、“天地茫茫成古今”的村民自治嬗变

自治是一种十分悠久的治理方式,“当人类处于初始状态时主要实行的是自治”,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治方式也在不断地历史演进。

(一)传统社会:乡绅自治

在中国漫长的传统社会里,“皇权不下县”是一种常态的乡村治理方式,朝廷命官一般只到县级为止,县下行自治。所以,传统社会是一种“皇权到县、乡绅治乡”的自治模式,“官治”与“民治”二元结构并存,一直保持到清末和民国时期。

(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自治

新中国成立前后,在农村治理上建立了新的基层治理制度,如全椒县“1949年元月25日全椒解放,成立全椒县政府。2月,改建区、乡政权……同时,对原乡辖保、甲进行改造,保改名行政村,甲改名行政组”。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在农村试行了一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最基本单元,用“记工分”等方式将广大农民统一管理起来。

(三)改革开放后:“行政村”自治

改革开放后,党领导广大农民对农村治理进行了全新实践和探索,村民自治由此产生。1978年,当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在开创家庭聯产承包责任制之时,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就是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釜底抽薪。1980年前后,人民公社解体之际,农村有些地区一时之间陷入了“治理真空”状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州、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治理的机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1982年《宪法》第一次载入了村委会,规定其性质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进一步细致明确了村委会自治的属性和内涵。这时的村委会一般是设在自然村落之中,因而是一种基于自然村为单元的自治。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规定村委会所在的“村”不再是自然村,而是国家统一规定国家统一设置的建制村”(行政村)。因此,1998年之后,我国村民自治就是以行政村为单元的自治。

村民自治产生之后,取得了很好发展。20世纪80年代,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就是吉林省的“海选”制度。这场“静悄悄的革命”人们给予了很高的民主厚望、期待和想象的空间。

二、“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村民自治困境

近些年来,村民自治的发展遇到了瓶颈,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逐渐变成了“上得了墙,但落不了地”的悬空状态。

(一)村委会“自治属性”褪色

村委会虽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但它天生就具有“行政属性”。在1987年通过《村委会组织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就表示了忧虑,村民自治的发展存在的一个危险就是“给村委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2014年新华网就爆出了一条新闻:一村委会挂牌115块。很多人觉得荒唐可笑,这不是“庙小牌子多”吗?其实,建制村需要承担的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能确实有100多项。而一块牌子的背后,就是一份职责。

(二)“四个民主”结构性失衡

村民自治的民主包括四个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选举选举再选举”的民主思想影响,民主选举成了村民自治的主流。再加上相对于其他三个民主,民主选举的可操作性更强、社会影响力更大,所以普遍重视民主选举,而其他三个民主成了摆设、流于形式。

(三)农村社会形态不断变迁

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村庄也在承受着历史的大浪淘沙,直接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是自治主体缺位。村民是自治的主体,但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不少农村出现了“空心村”现象。若是农村都没有农民了,谈何村民自治呢?二是半熟人社会形态。过去传统的乡村,村民是以血缘为纽带,世代聚居,是熟人社会形态。而现在的乡村是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的过渡期,村民之间的就业、收入、品位等出现了差别,彼此之间处于一种半熟人社会形态。还存在行政村撤并后村委会服务半径过大、村民民主意识不强等其他一些因素。面对这些困境,有悲观者认为村民自治已经“走进了死胡同”。然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在实践中遇到困难,也总是会在实践中去寻找出路。比如,一些地方出现了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载体的村民自治,而且相当活跃,呈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景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站在国家的高度提出了一个新的时代命题:“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如此,理论、实践和制度三位一体,沿着“下沉自治重心,化小自治单元”的基本思路,共同推进了村民自治的新发展。

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村民自治实践

2016年10月1日国家下发了《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的通知,2017年5月全椒县大季村作为安徽省唯一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开启了探索征程,实践出了一种“两级联动、复合自治”的新模式,亦可简称“大季模式”。

(一)“大季模式”的机制内涵

行政村层面:以完善为主。以村委会为主体的村民自治制度不动摇,但要加以完善,实行“党组织+一会三委”制度,即党总支、村民会议、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新增村社区协商委员会。村社区协商委员会是一种协商民主形式,力求在不同利益、不同诉求的村民之间承担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作用。自然村层面:改革的重点。新设立村民理事会,形成“党组织+两会一组”的组织体系,即党支部、片区村民会议、片区村民理事会和片区村民监督小组,分别行使领导权、决策权、协商治理权和监督权。其中,村民理事会是“党、政、村、民”四个方面有效沟通的桥梁,是整个体系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因为它像“牛鼻子”,一头连着村“两委”,一头连着老百姓。行政村层面和自然村层面:有效互动非常关键。行政村对自然村,是领导与指导的关系;自然村对行政村,重在具体繁荣任务落实。同时,两者之间双向监督,形成上下分工、左右协作的联动关系。简要来说,这就是以“两级联动”为基本特征的大季村“复合自治”模式。

(二)“大季模式”的实际成效

推行“两级联动、复合自治”以来,大季村不仅有效解决了房屋漏水、村路断头等民生问题,更是逐渐实现了村务自筹、发展自抓、矛盾自调和困难自助“四个自”的成效。有村民说:“理事会不仅‘管大事,还管鸡毛蒜皮的小事。”村民理事会解决的都是村委会想解决但没有及时解决的事。

就成效而言,大季村实现了四点效果:第一,政策落地畅通了,村民自治不再是悬空状态;第二,为民服务直接了,有事找理事会成了村民的一种习惯;第三,干群关系改善了,村民的事由村民自己商量着办,而不需村干部进行行政干预,避免了直接冲突;第四,民主意识增强了,在这种参与型的村民自治中,村民有了机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大季模式”的发展思考

经过3年试点老百姓受益”的“大季模式”,是对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一种有效结构,更是村民自治创新实践中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不过这只是一个开始,在“大季模式”的“历史延续性、现实有效性、未来走向性”三个维度中依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继续探索和解决。

目前,全国有18个县24个村的国家级村民自治试点,“不同村治状况决定村民自治绩效,要破解村民自治“落地”的难题,必须探寻不同经济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多点开花的改革试点中探索创新出不同的模式,并及时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義。

参考文献:

[1]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P].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

[2]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全椒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全椒县志[M].合肥:黄山书社,1988.

[4]郝亚光,徐勇:让自治落地:厘清农村基层组织单元的划分标准[P].探索与争鸣,2015(09).

[5]李松有: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与超越[P].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

基金项目:2020-2021年度滁州市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项目编号:CZDXKT202039)

(作者单位:中共全椒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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