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洗钱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2021-05-10 00:32邓劼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5期
关键词:信托对策

邓劼

摘  要:洗钱风险管理理念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换。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先后推出《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信托业应以其面临的洗钱风险为起点,加强洗钱风险管理,尤其是加强高风险业务的洗钱风险管理。

关键词:信托;洗钱风险;对策

2012年,FATF“新四十项”建议明确了“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我国自此也经历了反洗钱管理理念的转变,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换。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的洗钱风险管理理念,人民银行反洗钱局2018年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21年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通过对洗钱案例和信托业务类型的分析,笔者梳理了信托业务容易产生洗钱风险的业务类型和应对措施。

一、信托业洗钱风险分析

根据《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业正处于转型阶段,涉及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根据管理类型,可以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总体来说,信托业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在于隐匿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通过非资金形式转移资产等,具体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如下:

(一)受益权转让业务

根据《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从实践上看,信托受益权转让是一种比较快且方便的变现方式。同时,信托受益权转让目前仅信托公司系统内部可以查询,无对外公示,未通过银行资金支付系统。转让的定价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决定,信托公司仅办理转让登记。

因此,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具有易转移、隐蔽性高、容易变现等特点,洗钱风险较高,特别是以下两类业务:

1.      关联方之间的转让。

本文关联方是指存在共同利益的双方。关联方转让可以通过低价受让、高价转让地方式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不仅如此,非交易过户,即零对价转让,通过非现金转账的形式实现财产的隐蔽转移。短期多次转让、频繁交易可以达到隐匿资金真实来源的目的。

2.      同一人控制下的转让。

同一人控制下的其他账户主要表现为同一控股股东、居住在同一住址、相同的联系方式或者同一代理人等。频繁大量的转出信托产品可以实现短期内的大量套现。其中,如果是购买之后不久转让,转让方可能利用信托转让收益达到掩盖资金真实来源的目的。

(二)非主动管理类业务

非主动管理类业务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和委托人的指令管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的业务。信托公司仅进行一般性审查和管理,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委托人可利用该类业务的特点,设立以洗钱为目的的信托,外观上借助信托公司为掩护,充分利用银行业洗钱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资产转移等。

二、信托业洗钱风险应对措施

信托公司为控制洗钱风险,必须加强对洗钱风险较高业务的管控,具体控制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强信托受益权转让双方身份审查

信托公司在审核关联方之间的受益权转让时,应该加大对转让双方身份的识别,了解转出方转让的真实目的,要求转让双方提供转让价款和汇款凭证。如果存在转让价款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非交易过户或者双方频繁转让等形式,信托公司应提高转让双方的洗钱风险等级,对客户身份和交易内容进行重新识别并上报可疑交易。

信托公司在审核短期频繁的受益权转让时,应该加大对转出方的身份识别,了解其转让的真实目的。如果存在为了快速出手放弃大量收益甚至折价转让、购买后迅速转让、转让价款支付给出让方以外人员或者同一人不同受益权转让但接受转让款的账户不一致等情况,且转让人未提供合理理由,信托公司应该提高转出方的洗钱风险等级,对客户身份和交易内容进行重新识别并上报可疑交易。

(二)加强非主动管理类信托设立目的的调查

信托公司需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提供如审计报告、划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佐证文件,确保资金为客户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同时需要收集委托人的内部决议,了解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真实目的。建议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面签并录像,进一步了解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原因,并查看委托人内部审批记录。信托公司如发现客户资金来源存疑或者信托设立目的存疑,应该提高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对客户身份和交易内容进行重新识别并上报可疑交易。对于股权结构复杂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以及无资金来源的合理凭证的金融机构均不可与其建立业务联系,并进行可疑行为甄别,确认可疑后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除业务部门外,中台部门在项目审查和放款审查过程中发现资料存疑的,也应当联系反洗钱管理部门并督促业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

对自然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公司需核实委托人的资金真实来源,确保委托人具备合格投资人资格并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审查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否与其能力相符,是否存在代持或非法吸收他人資金的情况,信托资金的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在放款前收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相关凭证,如收入证明、理财产品、银行流水、分红决议等。若发现资金来源有瑕疵或者资金来源相关凭证无法收集的情况,应该提高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对客户身份和交易内容进行重新识别并上报可疑交易。

参考文献:

[1]谭爱民 霍琪 涂艳琳 许菊本.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模型研究[J],武汉金融,2021(11):82-88.

[2]袁娟斌 黄冠鸿 邱健熙. 金融机构如何以新规为指引做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J],中国银行业,2021(09):72-74.

[3]李京鸿. 信托业洗钱风险现状分析及反洗钱措施[J], 海峡科技与产业,2016(07):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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