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晓 马建(通讯作者)
摘 要:自然环境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环境诉讼的类型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环境损害鉴定成为环境诉讼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并且成为环境诉讼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环境;诉讼;环境损害;鉴定
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后,环境诉讼类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环境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损害鉴定。从诉讼法学角度对环境损害鉴定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构建环境损害鉴定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的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1.环境法学研究概述
1.1环境
环境是指周围存在的条件。各个领域对环境研究也不同,因此对环境的定义也存在差别。在生物学和历史文学等领域对环境的定义都不同,本文研究的环境是在环境学范围内,其定义是围绕人类并且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资源以及物质条件,同时还能够满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世界,本文研究主要是指自然环境。
1.2环境法学
对环境属性的分析和认同,能够认识到环境法学分属于自然学科和人文学学科交叉,并能够体现出环境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使得环境问题能够成为社会问题并且能够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这就需要科学工作人员通过学科知识的互补和融合,利用自身知识系统的专业优势对环境科学进行研究,不能将环境局限在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范围之内。法学是将人的行为作为基础和核心来实施研究的社会学科分支,法学研究者应了解环境的属性,并且本着尊重和认同的态度,并且将变动性属性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人的行为对环境变动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实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对环境保护赋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此来确定法学在环境科学的研究领域。
2.环境法与环境诉讼
2.1环境法律规范的界域
环境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能够将研究的成果以法典的形式颁布,从而为法律适用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环境法律规范的界域,是法律范围内对依法环境保护制度确立。环境法律规范的界域具有显著的特征,能够将环境保护法研究范围由单一部门向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部门进行拓展,使环境保护受到多个领域的重视,在整个人类活动的范围内人对环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将此作为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环境法与环境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当环境权利依法确定后,权利受到损害后依靠自己或者是非诉调节不能恢复时,实施的最后保障,所以,环境权利法律规范的健全和完善,为环境诉讼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2.2环境保护法典
环境保护法典属于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当前现行法律的系统化表现形式,最初的法典出现在德国和法国,法典作为法律规范的具体变现形式被很多环境研究学者认可和接受,并成为一种系统化的法律规范形式。我国环境保护法典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且具有法律的基本形式和要件。由此,使得环境保护法学研究和环境保护不仅局限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而是与其他法典一样具有同等效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界域和法典具有相似点,二者的研究范围都是在环境法律规范内,其不同是法律规范界域是从内容上来进行划分,环境保护法典是按照部门法作为标准来进行划分,从而确定法律研究范围。因此,可以看出环境保护规范的界域相对较为宽泛。环境诉讼是诉讼双方参与的情况下,由于环境权受到侵害,而对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并最初裁决的活动。
3.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鉴定
环境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的情况下对侵权和犯罪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科学合理的裁决。通过提供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和危害性等成为当前诉讼的核心内容,环境损害鉴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环境损害鉴定提交的主要目的是证明环境损害的实际,能够使诉讼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环境损害鉴定的方法不能是经济或者法律等其他手段,而只能是国家規定的技术手段,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方式在环境诉讼过程中时不具有法律依据的。环境损害鉴定通过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在法庭上判断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当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体系还不够完善,包括鉴定的主体不明确、鉴定的技术标准缺失以及鉴定的范围模糊等问题,同时还存在鉴定阶段理论准备不充分等,严重影响了环境损害鉴定的时效性。
4.环境损害鉴定研究急需解决的问题
环境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具研究人员有扎实的科学理论功底的同时,还需要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这样才能保证环境鉴定结果的可靠性,所以在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应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首先,构建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框架,环境损害法律框架的构件能够为鉴定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其次,还对环境损害的鉴定法学理论依据进行详细的阐述,环境 损害的鉴定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鉴定实践活动,这是保证环境损害鉴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力量依据,如果没有法学理论依据作为出发点,那么环境损害鉴定工作也无从谈起。最后,应制定科学完善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要求。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非常必要,如果没有法律框架作为基础,那么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也会受到多方质疑,且不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力。
结束语:
环境损害鉴定法学研究模式的确定,能够从理论层面对环境诉讼和环境损害鉴定进行研究,并且通过构建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通过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的研究和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完善,如环境鉴定的主体不够明确,鉴定技术标准不够科学,鉴定理论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将这些问题解决,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宋禹廷, 梁榕源, 王池,等. 参与度规则在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应用探索[J]. 法医学杂志, 2020, 36(04):04.
[2]薄晓波.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及其司法适用[J]. 中州学刊, 2021(03):04.
[3]尹晶, 任哿, 刘祎,等. 司法鉴定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应用初探[J]. 证据科学, 2019, 027(003):315-324.
[4]戴鑫, 刘中梅, 裴兆斌.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J].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