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 晁雷
摘 要: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造成了污染问题,由于环境造成的损害纠纷问题逐渐增加,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具有一定困难性,再加上严重缺乏司法鉴定参数,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本文主要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凭借实际经验提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环境司法鉴定问题依然存在不准确现象,只有按照相关标准增强司法鉴定效果,之后希望以公平公正视角对待环境司法鉴定问题,提供准确的司法鉴定依据。环境司法鉴定工作依然存在不完善现象,无法达到理想的环保目标,目前我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针对环境司法保护提出了相关条例,但是无法直接满足环境司法鉴定需求,很多条例过于简化,难以展现自身的实际作用。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解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中,需要及时完成数据分析与数据采集,对环境现场进行勘测,最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影响环境司法鉴定的主要因素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为展现鉴定意见的实际用处,只有在初始阶段做好理论研究工作,才能展现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全部作用。
1.1环境司法鉴定证据的特点
在针对环境司法证据特性进行了解过程中,首先需要分析证据的实际价值和准确性,明确鉴定证据的内容,保证鉴定证据达到科学性与独立性特点。其次,鉴定工作需要遵循科技原则,合理应对外界产生的干扰因素,对证据特性进行深入分析,解决鉴定证据受到非自然因素的影响。最后,还需明确鉴定证据的依附性,很多鉴定证据都是在环境破坏中形成的,若想保证鉴定证据的实际价值,需要确保证据不受到人为因素的更改,对证据类型进行归类分析,提升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1.2环境司法鉴定意见检验
在环境司法鉴定意见检验过程中,需要清晰了解鉴定证据的科学性与客观性,解决外部影响因素,合理搭配现代辅助性手段,预防证据对法官的最终判决产生干扰,体现证据的全部价值。对环境司法鉴定证据需要及时完成宏观分析,验证证据的目的性与有效性。需要在多元角度分析司法鉴定的适用性,通过深入研究证据性质,之后得到有关部门的权威认证,增强证据的可靠性。所有工作程序都需合理合法,加强鉴定过程中的司法解释,在所有标准都符合调查取证标准后,才能得到依法委托鉴定权限,不能出现滥用权力等问题。对鉴定过程需要合理规范,这是保证司法合理性与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体现预见性与合法性,和证据真实性验证进行全方位联系,才能保证证据的价值。在证据价值功能分析过程中,需要重视相关方法使用的有效性,不能将结论仅局限于专家,需要在宏观角度完成分析[1]。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2.1鉴定主体不规范问题与解决方案
通过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相关工作将重点放在重复鉴定上,从而直接影响了鉴定工作效率。很多鉴定流程与现实情况不符,鉴定机构水准不足,在鉴定领域严重缺乏人才。目前鉴定机构存在通过虚假手段拉拢鉴定业务等问题,和鉴定的最终目的相背离。鉴定工作需要在多元角度出发,严格遵循公正原则,解决鉴定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在鉴定的初始阶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建立统一管理标准,在增强鉴定质量的同时,预防对鉴定的公信度造成影响[2]。其次,司法鉴定需要达到中立原则,鉴定中心需要对鉴定完成后的数据进行保存,对鉴定机制进行全方位优化,将信息技术融入到司法鉴定中。环境司法案件涉及因素相对较多,在遵循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需要合理融入监督体制,保证鉴定师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其次,鉴定工作开展中,需要构建高素质人才团队,只有采用对人员综合培养的方法,全方位融入人才准入方案,保证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性。最后还需运用行业协会措施,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明确自身定位,解决环境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2.2解决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随意性
在证据检验工作开展中,鉴定工作需要和现实情况相符,需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预防出现资源浪费等问题。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对相关意见有着很强的依赖性,需要在宏观角度对司法鉴定进行必要性分析。司法实践主要分为因果关系分析,在实践工作开展中合理运用鉴定意见,证明鉴定意见和真实情况是否存在关联,预防出现司法鉴定风险。鉴定工作需要满足司法要求,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将鉴定内容和真实情况之间构建良好联系,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深入性。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探索中,可以借助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合理应用先进鉴定技术,应对鉴定工作的依赖性。
2.3化解鉴定标准方面存在的矛盾
环境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中,需要赋予诉讼人相应的鉴定权利。在实践工作角度来看,依然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若想针对这种现象进行治理,需要在核心角度出发,及时落实控制方案,增强鉴定能力。其次,对司法工作开展的鉴定工作次数进行明确,预防出现重复鉴定等情况,若是通过鉴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可能证明鉴定与审核需求不符。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可信度不断提升,实践中需要积极落实严格的程序,解决工作方面存在的细节问题,合理使用动态性原则,明确鉴定行业发展标准,及时修正制度缺陷,为实践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空间[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而言,鉴定意见属于技术条件,需要在多个角度分析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另外,需要明确环境司法鉴定检验要素,及时找出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对鉴定体系进行重新组建,增强制度的科学性与约束力。鉴定制度建立需要展现自身的社会作用,严格遵循科学原则,在诉讼工作中展现自身的全部作用。
参考文献:
[1]钟博思,苏维琳.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渔业污染损害鉴定:现实困境与司法应对——全国首例检方支持起诉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带来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21,30(05):62-67.
[2]毛安琪,梁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9,31(12):227+229.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12.132.
[3]李清,文国云.检视与破局: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研究——基于全国19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