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佳慧
摘 要:近年来,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涉及海外诉讼案件等情况愈发突出。与成文法的司法判决体系不同,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美国、加拿大、英国均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本文以“法与金融”理论视角为重点,通过研究英美法系特点,以期为跨境经济诉讼提供借鉴。
关键词:英美法系;法与金融;跨境诉讼;金融经济
一、历史渊源上,为英国海外殖民与征服的产物,又称“普通法”、“海洋法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系学说的主体,它代表着英国殖民者在地方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基础。
1.殖民衍生传播。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自诺曼底封建王朝建立以来,英国法律以各部落解决具体纠纷为基础逐渐衍生而成,用以捍卫私有财产的权利。在当时的法律规则下,大庄园主可被视作私有财产所有者,该土地所有权并非归属国家最高统治者。十七、八世纪,伴随大英帝国海上殖民时代的演进,英国通过长期的武力征战、侵吞及殖民统治,将法律体系推行至被殖民国家及地区,并在历史的演变中逐渐形成现代英美法系,目前实行该法系的国家及地区主要包括英国、美国、新加坡、印度、少数非洲国家等。
2.殖民经济影响。根据学术界关于“法与金融”的理论研究,英法两国的殖民历史及政策,作用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传播及应用,法系差异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经济动机主导着英国的殖民活动,殖民者试图通过法律规则将殖民地转变为商业贸易市场,例如廉价劳动力、原材料的供给以及英国制造品的消费。而法国则通过同化政策来宣传他们的集权制度,明确强调了帝国的建设及公共利益的最终目标,英国则实行灵活、可比較的政策,注重对私人权益的支持与保护。因此,许多观点认为基于普通法的英国殖民政策建立了相对有利于金融深度发展的法律制度。
二、审判程序上,注重程序及判例应用,强调法律程序正义下的争端解决
在法律形式方面,英美法系给予庭审较大自由度,主张遵循事实以判决具体案件,而非完全遵守成文法的逻辑原则。法官拥有广泛的解释权,审判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决定沿用判例或创造法律。
1.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通常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即不仅要求案件结果需公平公正、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还要求了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普通法司法程序就其本质而言,聚焦于具体事实的案件和争议,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解决问题,这一观点被普遍应用于英美法系的各项成文法及相关审议判决中。
2.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判决中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可被视作法律,除非被新的判例或者立法所推翻,否则将持续具有强制约束力。其包含以下特征:一是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基本原则及基础,即过去判决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案件有约束力,强调同类别案件、同一法庭或上下级法院判决间的依赖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项下遵循先例法则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对形成判决必要的法律陈述(即“判决依据”)才具有约束力。同时在不同国家地区,对先例的约束力度存在较大差异。二是判决依赖判例。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对案件进行演绎推理不同,审判时法官通常利用一系列的判例归纳以推导最终结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先例推理说明,引用判例推导结论,同时甄别律师使用判例的合理性,故判例法有时也被称为“法官制定法”。三是法院约束关系。依照遵循先例原则,通常最高法院的裁决判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下级法院都具有约束力。然而针对管辖权不同的地区,法院判决不必遵循其他司法管辖区同级别法官的决定。
3.判例的跨境使用。实际应用上,不同国家审判时也会互相援引法院判例进行司法解释。英美法系下不同管辖区域的法官在审判期间,可使用来自同法系其他法院共同语言编写的长达几个世纪的案例库。判决期间采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已有判例寻找案件共性,在近年来大幅增长的跨境破产案件审理中,此类司法区域合作尤为突出。1
三、法与金融上,重视私人权益保护,通过不同机制产生相应影响
早期的“法与金融”理论认为,对个人及国家权力保护的水平影响着一国金融发展,同时潜在地作用于经济增长率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与此同时,法律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不是在国家之间随机分布的,而是取决于国家在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理论界将影响机制分为以下两类:
1.政治机制。政治机制强调,“法律渊源”本质上对国家干预经济水平予以区分,法律赋予个人投资者权利优先顺序的不同,会对金融发展产生显著影响。英美法系以私人权益保护为基础,强调司法灵活且独立,极大程度给予个人权利的支持与保护。例如在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由于少数股东存在被公司经营者(内部人)侵占的风险,通过公司法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英美法系倾向于赋予少数股东部分权力,以保障其投资不被内部人侵占,这同时又激励金融市场向公司提供外部融资,促使股权结构分散,最终助力公司经营。
2.适应机制。适应性机制假定,不同法系在调整和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方面的能力有所差异,其中英美法系被认为在金融发展及资源配置、监管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度。一是具有灵活的适应性。英美法系因其相对依赖于“自下而上”的司法制定规则,而非“自上而下”的法典编纂,更不容易受到政客和官僚主义的侵蚀,通常被认为具有较为灵活的适应性。例如,在处理金融合约等复杂事宜时,普通法判决解释方面表现更加灵活,同时法官在调整法律规则以适应市场条件变化方面的效率相对较高。二是金融资源配置以直接融资为主。英美法系因产权保护及国家权力制约程度较高,直接融资呈规模化发展,金融监管宽容度相对较高,故通常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拥有提高金融深度、活动和规模的法律制度,而强调公共利益和社会目标的大陆法系国家在金融中介配置效率方面则占据相对优势。
四、英美法系视角下不同国家及地区的特殊情况(美、印度、加拿大、中国香港)
1.印度-先例作用有限。在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对较少,但在判决时大量借鉴先例。印度最高法院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最高法院不同,它审理的案件是数千件,而不是数十件。梳理1950-2010年间印度的法院判决,其最高法院在其近一半的判决中未引用先例,而未引用先例的判决也较少被其他案件引用。引用先例的判决也存在突出问题,即先例援引的时效性过长,许多先例或被持续引用数十年。2
2.美国-法律及法院设置双轨制。美国法律制度以及法院的设置均实行双轨制。根据立法机构的不同,美国法律可以分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制定法(statutes)分为联邦和州两级。联邦宪法明文列举了联邦立法管辖范围,将所有其他立法权保留给各州。在法院设置上也是如此,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的法院系统共同发挥作用,彼此分离,互不隶属。而判例法(case law)主要产生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决(先例)的拘束,“遵循先例”是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各州相对独立的判例法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各自形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互不干涉。3
3.加拿大(魁北克省)-英美法系区域内的例外。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其境内的魁北克省则遵循大陆法系,其在管辖区内颁布并使用《魁北克民法典》。
4.中国香港地区-成文法与判例结合使用。香港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然而,针对部分重要事项及争议性的判例,香港也颁布了辖区内的成文法,《香港条例》就是香港现存的成文法例的汇编。
注:
[1] Joshua Getzler and Kristin van Zwieten-’The common law and finance’(2019) Lloyds Maritime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
[2]Andrew Green and Albert H. Yoon- Triaging the Law: Developing the Common Law on the Supreme Court of India(2019)
[3] 赵文祥,《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检索概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