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悦
长期以来,身前立遗嘱,似乎并未被大多数普通百姓接受。而如今,遗产继承上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跟随时代的发展,自2021年起正式实行的《民法典》对订立遗嘱的方式作了详细说明。
不久前上映的美国电影《利刃出鞘》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富豪小说家在自己85岁生日的第二天,被发现在自家庄园离奇“自杀”,留下亿万遗产。由于对子女失望透顶,老人身前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赠与自己的保姆,而家族中的每个子女都想争夺遗产,因而围绕“遗嘱是否有效”展开一场惊心动魄的悬疑故事。
诚然,在很多人的认识中,“立遗嘱”似乎更像是豪门电影中的桥段,与资产不太丰厚的普通人无关。
那么,普通人需要立遗嘱吗?举个例子来说明。
王阿姨出售了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以供自己和老伴养老,不过,考虑到身后的遗产继承问题,她想要再买一套房。原来,王阿姨担心自己儿子的婚姻不稳定,想在重新购买的房产上直接署上孙子的名字。而王阿姨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根本无力操持买房事宜,那么,她该怎么做才好呢?
实际上,由于孙子还未成年,即使房产署了孙子的名字,也需要由其监护人进行代持,到18岁成年以后才交给本人处置。
其实,类似王阿姨这種情况,只需要自己订立一份遗嘱,就可以实现自己遗产处置的意愿。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民法典》对订立遗嘱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说明。
遗嘱怎么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首先,所有遗嘱类型都需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才能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包括: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不违法;
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
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在上述王阿姨的例子中,显然,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持有的财产也是合法的,符合订立遗嘱的条件。不过,王阿姨的老伴还在世,因此10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阿姨本人仅可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
在遗嘱的6种形式中,“自书遗嘱”需要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意,这里的“自书”仅指亲自手写的遗嘱,即使是本人用电脑打印也不属于这种形式。
写遗嘱时,内容一般要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对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其余5种遗嘱形式中,除了“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外,均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人”怎么见证
如果说自己写遗嘱还好理解,那么“见证人”又是什么?具体怎么操作?再来看一个真实的判例。
据报道,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也是该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陈先生共有3个子女,2任妻子,均已离婚。陈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与第一任妻子婚后的共同财产。2019年陈先生离世(其父母已于早年离世),身前已立遗嘱,房产由第一任妻子的2位子女共同继承。
不过,法院最终判定遗嘱无效,并判决第一任妻子享有二分之一产权,3位子女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
既订立了遗嘱,还被判无效。那么,陈先生究竟是怎么立的遗嘱呢?
原来,陈先生订立的是一份“打印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要求,打印遗嘱需要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3)注明年、月、日。
此外,法律对见证人也同样有要求,需要具备如下4个条件:
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而在该案件中,其实,陈先生在订立遗嘱时已请了2位见证人,那么法院又为什么判决遗嘱无效呢?
报道指出,根据见证人陈述,当天是陈先生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而思明法院审理认为,2位见证人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总而言之,《民法典》中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
口头遗嘱要注意什么
生活中还有很多突发事件,有时候,遗嘱的订立还有可能正处于“生死关头”,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危机状况下,还可以立口头遗嘱。
同样,口头遗嘱的合法有效,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1)遗嘱人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遗嘱人口述;
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如,在病危的情况下,送到医院抢救,可以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不过,需要尤其注意的是第四项,在抢救成功、病人转危为安后,仍需要本人以其他几种形式确立下遗嘱的内容,否则,在情急之下立的口头遗嘱就是无效的。
遗嘱可以修改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订立了遗嘱以后是可以修改的,并且以最新的一份为准。这是此次《民法典》增加的“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有这样一个例子:
张大爷跟邻居聊天时说,大儿子向来孝顺,于是他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大儿子。可自从立下遗嘱后,大儿子对自己的态度急转直下,“真后悔把房子给了他”。遇到这种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判若两人”的子女,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出现多份有效遗嘱时,将以最新的遗嘱为有效遗嘱来执行。这样的规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立遗嘱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