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雯
岭南向来是中央王朝在教化上重点关注的地区,唐代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趋于崩溃,战火与灾荒使大量农民离开故土,向边地或南方迁徙,从而推动了南方地区的新一轮开发。同时,经过不少文人士大夫的教化,岭南地区的移风易俗也在慢慢发生。关注研究中晚唐之际政治社会的大变革,将目光投注在地处中央权力影响边缘带的岭南地区,从礼制的角度观察墓葬相关情况,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窗口。
陶塘M1
岭南地区发现的晚唐墓葬以中小型墓葬为主,从已公布的考古资料看,有30多座,主要是砖室墓和土坑墓,随葬品数量不多。其中四会陶塘M1是目前唯一一座出土具有明显中原文化特征的生肖砖雕的墓葬。据《新唐书·地理志》,四会在唐代为岭南道都督府所在的南海郡下的一个州县,离地方政治核心区不远。
根据发掘报告,陶塘M1位于四会城郊20余公里处,为长方形单室券顶墓,由墓圹和墓室组成。发掘时墓圹已遭破坏,封门也部分被破坏。整个墓室高0.98米,宽0.85米,长3.16米,规模非常小。由于遭到盗扰破坏,因此墓中仅出土10块生肖砖雕、棺钉和3件青瓷器,从制作技法和质地上来看都较为普通。
墓葬铺底以青砖作“人”字形铺砌,这是魏晋以来的常见做法。墓壁60厘米高处以长方形砖在墓室一周做出菱角牙子装饰。菱角牙子指的是菱角檐突出的等腰三角形装饰部分,菱角檐是古代建筑中常见的砖檐做法。墓主是想在墓室中营造出生前居室的感觉,因此选用了建筑中随处可见的、甚至有可能是其家里正在使用的菱角檐。至于为何没有选择在墓葬中更常见的仿斗拱设计,有可能是经费有限,毕竟斗拱这一类构件要应用到墓葬中需要单独烧制,而菱角牙子装饰仅用长方形砖就能够完成。就目前考古发现所见,菱角牙子装饰极少出现于晚唐墓葬中。早前广东地区有关菱角牙子装饰的考古发现可追溯到高要晋墓和博罗初唐墓。这三座墓葬之间年代跨度大,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菱角牙子这一少见于他处的墓葬装饰在广东地区有着渊源深远的传承。
从棺钉散落的位置来看,应是在墓室中间设棺,两端空出一定的距离放置陪葬品,3件青瓷器被放置在墓室的两端。瓷器皆青黄釉,外壁涂半釉,其中2件青瓷碗是旋削玉璧底,形制和制作技法都是广东地区中晚唐所流行的,成为了墓葬断代的重要依据。10块生肖砖雕被竖立放置,紧贴墓壁一周。生肖砖雕高度在26—30厘米,有梯形和长方形两种形制,采用兽首人身立像形式,立像旁刻相对应的天干字样。该样式流行于盛唐至晚唐五代的中原地区,南方也有这种样式生肖砖雕的发现,年代较晚的是福建连江宋墓中的十二生肖砖雕,较早的是广西梧州木鐸冲遗址中晚期唐墓M5出土的6件。陶塘M1出土10块生肖砖雕,独缺虎和兔,发掘报告中并未对失去的这两块砖雕下定论,因此我们也难以知道其到底是被盗的,还是由于墓主自身的原因没有放置。从墓室平剖面图来看,子鼠占据北方,其他生肖俑按顺时针方向排列,两边对应。从排列顺序来看,应当是预留有寅虎的位置,但卯兔似乎并没有足够的空间放置。大胆猜测,很可能墓主本身生肖为兔,因此当他头朝外躺在墓葬内时,就弥补了卯兔的缺失。
陶塘M1的墓顶是单券,起券时为了调整券的弧度,在刀形砖中夹楔陶片。这种起券做法在早期券顶流行的时候十分常见,但随着券顶制作技艺的进步和普及已经趋于消失。由此可知,制作此墓室的工匠对于券顶制作技术并不熟练。
丧葬制度与墓主人身份
唐宋时期是整个中国社会礼制下行的开端。开元二十年(732年)开始颁行全国的《大唐开元礼》中第一次提及了庶人的丧葬礼仪,此后庶人丧礼又在元和年间(806—820年)进一步细化,并令行天下。2003年,荣新江先生和小田义久先生整理敦煌、吐鲁番两地出土文书时,先后发现了其中的《大唐开元礼》残片,这些残片的年代应在盛唐时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有唐一代礼制规定对于边远地区的影响。同时,《唐会要》中记载,会昌元年(841年),御史台上书“奏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僚及庶人丧葬事”,其中特别提到“伏乞圣恩,宣下京兆府,令准此条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诸城门,令知所守。如有违犯,先罪供造行人贾售之罪,庶其明器并用瓦木,永无僭差”。可见当时朝廷对于明器的制造和使用有着某种程度的制约措施,虽然会昌元年的这一奏疏从考古发现来看似未真正实施,但大部分唐代的墓葬仍然是遵守等级制度及规范的。因此,四会地区发现的这一晚唐墓葬,其在礼制等方面也应当受到了中央政府相关规定的制约。
自汉代开始,事死如事生的观念深入民心,不少墓葬都竭尽所能营造与生前居室相似的环境,或表达生人对于地下世界的一定程度的想象。这股风气在魏晋小有遏制,又在隋唐盛世再回高峰。下层官吏和平民墓葬虽然没有太多精美的随葬品,也没有宏伟的墓室构筑,仍是当时社会状况的一个真实写照。有品级的官员贵族甚至帝王墓葬,他们的一切丧葬行为都受到规章制度的严格约束。小型墓葬,尤其是皇权难以影响到的边地的下层官吏和平民墓葬,反而自由度更高,敢于尝试新事物、新形式。
陶塘M1就是这类的小型墓葬。从墓葬情况来看,墓主应该是一位流外的小官。在墓室营造时,敢于加入较新的文化元素,并且有能力去制作砖室墓,这就说明墓主应当有一定的家财,不是普通平民。普通平民无法实现这些营造设计的想法,而高等级官员和贵族不敢尝试,唯有有机会接触新文化因素,又不会受到太多礼制约束的乡绅和下层官吏可以做到。
中央权力与中原文化对岭南的渗透
从使用兽首人身立式十二生肖砖雕这种盛唐到晚唐五代流行在中原地区的陪葬品来看,墓主应该是对中原文化有一定了解的。到了晚唐五代,社会动荡,不少墓葬中出土的生肖俑都不再讲究子鼠坐于北方、后续生肖俑按顺时针排列的放置形式,而是随意放在墓葬中。但在岭南地区的小郡县,一位小官竟然可以准确按照生肖与天文历法的联系来布局,这是一件尤为值得关注的事。中国人奉行“落叶归根”的丧葬习俗,因此官员死后一般都会回到家乡安葬,岭南道的中央派遣官员同样如此。因此,在此地安葬的多半是出身岭南的小官。一个岭南本土官员对于来自中原的生肖陪葬品放置方式如此熟悉,有力地说明了中原文化对于岭南本土民众的渗透,显见是岭南移风易俗的成果之一。这必然不是出自工匠的手笔,因为这些工匠对于中原墓葬形式并不熟练,甚至不能很好地起券。
《唐会要》卷三十八记载了元和年间(806—820年)宪宗对于庶人丧葬的规定:“其明器任以瓦木为之,不得过二十五事;四神、十二时并在内,每事不得过七寸。”一寸合今3厘米多,而在陶塘M1中发现的生肖砖雕的高度每块最少也有26厘米,这显然是不符合当时庶人丧葬规定的。同样的规定中,五品以下九品以上则可以限制在一尺以内,恰好就属于陶塘M1磚雕的尺寸范围。
天一阁藏钞本《天圣令》后附的《丧葬令》对有唐一代的丧葬等级制度做了极大的补充,吴丽娱在《关于唐<丧葬令>复原的再检讨》一文中据此对唐代《丧葬令》做了相关研究与释读还原,她指出“诸明器”条的内容为:“诸明器,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当圹、当野、祖明、地轴、?马、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声队与僮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所有,以瓦木为之,其长率七寸。”然而其中偶人等物品的尺寸,如果按照现有的考古发现来看,基本都存在逾制的现象,因此程义等在《<唐令丧葬令>诸明器条复原的再讨论》一文中主张应为“其高不过二尺余”。此外,关于明器定义的界定,似乎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定。
与陶塘M1墓葬大小相似、地域及时代相近且基本完整的广州皇帝岗木椁墓,随葬遗物30余件,还出土了一批木偶人,形制犹存的偶人高度约38厘米,若按照程义等主张的“二尺之内”来看,是符合当时的丧葬规定的。另外该墓葬中还出土有一批铜鎏金饰物。如果明器是指所有随葬品的话,则明显存在逾制,但不少等级明确的墓葬中都有银制品或鎏金制品出土,如公元795年下葬于长安龙首原的同样出土有兽首人身生肖立俑的唐西昌县令夫人史氏墓,即使被破坏,也仍出土有铜鎏金帽钉。史氏的丈夫为七品县令,其下葬形式依其丈夫官员品级,同样为正七品,且又是天子脚下的小型墓葬,应当能够说明饰物这一类可能为墓主生前使用而不是专门为下葬而制作的物品,并不算在明器之中。梧州木铎冲遗址M5年代相对较早,但与陶塘M1大小相近,且保存基本完整。该墓葬出土有地轴与镇墓兽,生肖俑也皆在二尺以下,随葬器物22件,同样有金银器,也基本符合规定。
这些墓葬中的遗迹现象有力证明了虽然中央政府的丧葬等级规定并不细致,甚至也没有确切的惩罚措施,但是仍然被基本完整地执行着。即使晚唐政府的中央集权受到削弱,但政府的礼制律法机器,仍然能够在边地有效地运行。
四会陶塘M1虽然是一个没有太多随葬品,墓葬情况保存得也不算太好的小型墓葬,但其中仍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地方。在远离政治中心的岭南边地,这些与中原几乎同步的墓葬现象是弥足珍贵的,展现了边地对于中原文化的接纳、吸收与学习。这种交流出现在晚唐,可能是战乱与迁徙带来的,而这还有待更多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来进一步说明。
从墓葬的这些发现,我们也可以看到,晚唐时期边地的社会生活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并且在经过与当地文化社会的融合之后,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这或许就是菱角牙子装饰会出现在岭南地区墓葬中的原因,一方面继承了中原传统的事死如事生的观念,另一方面则从当地的社会经济实际出发,最终形成了这种特殊的遗迹现象。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