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正在不断向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转变。有关实用艺术作品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实践有所不同,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存在理论不清晰、立法缺失等问题,这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相当棘手。本文以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为研究核心,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探讨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旨在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处理实用艺术作品纠纷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必要性;法律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D2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4-0-02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然而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导致实用艺术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于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做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1 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1.1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1]。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其可以归属于艺术作品,是创作者对艺术的思想表达,同时它也融合了实用功能,是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完美结合的人类智力成果。它不仅具有审美价值还有实用功能,因此,只要具有欣赏价值,且能实现人们的某种实用需要,就可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1.2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基于上文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下文进一步从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深入理解其内涵。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共有特征的阐释及实用艺术作品的有关立法规定可知,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类似作品的本质特征。实用性是指物品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所用,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单纯地满足收藏或者观赏需求。艺术性是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审美价值,要求其能带来感官上美的享受。总之,实用艺术作品能够满足公众的日常生活需求,并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不仅使其为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同时也为传统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缺少其中任何一种特征都不能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创作使一种脑力劳动,需要创作者不断运用自己的智力,没有脑力活动参与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2]。具体来说,独创性要求创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创作出的作品应具有新意,而不是对其他的作品的抄袭或篡改,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创作的要求。创造性指创新意识,创作者要在其作品中加入个性元素,展现自己的个性。可复制性是指一件作品能够通过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不仅包括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对具有可复制性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如果只是意识形成的创意,没有对其进行加工形成可以复制的实体,法律是无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具备可复制性,要能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被接受,这样才能接受法律保护。
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征,其中,艺术性处于优先地位。近年来,我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中,部分公约强调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但对保护的方式并未作统一要求。各国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有两种,其一是著作权保护,其二是外观设计保护。在我国现行语境下,此种双重保护模式与法国所要求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有极大差別,只有同一客体在赋权环节同时符合两种权利各自要求的条件时才能实现[3]。其中,著作权保护强调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保护重心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并非保护创作者的思想;而外观设计不仅强调保护作品的美感,对作品设计的新颖性亦有极高要求,其重点在于工业再现性。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学者对是否将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持不同观点[4]。在笔者看来,实现从单一保护到双重保护,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要求。双重保护能够使作品被赋予两项以上的权利,可以使实用艺术作品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3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认识不清
实践中,法院经常会混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美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概念,这些概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有学者提出,区分这些概念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多次调查取证,减少主观影响,尽可能实现概念辨析的客观化[5]。但司法实践中,围绕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审判往往根据主流观点或者是法官的主观意愿衡量,造成被告在抗辩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案件最终能得到公正的审理,但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不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会造成被告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因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3.2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
梳理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通常是从日常观念出发,没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增加,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进程却远滞后于社会发展。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依据的空白和制度保护体系的确实定然会带来相应的后果: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相似概念的界分、如何区分认定标准等问题不能达成明确共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人员将实用艺术作品不加区分地纳入特定的保护范围,容易造成对此类作品艺术性要求的提高,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创造者的创作积极性,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且会严重阻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产业的发展。
3.3 国内外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统一
《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各个国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年限不得低于25年。我国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仅针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达到了25年最低年限这一保护标准,却未强调如何对本国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类问题往往会以美术作品的保护年限标准即50年的保护年限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换言之,我国从作品的审美价值以及独创性来衡量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保护标准,从而进行保护[6]。两者的保护期限并不相同,标准的混用导致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适用的保护期限标准不同,影响了司法权威。
4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超国民待遇的规定一直颇受争议,规定中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制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这仅对他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施加法律保护,没有对本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造成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超国民待遇的尴尬境地,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二,弘扬民族文化。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对传承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实用艺术采用群众性的艺术表达形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提供了方便。例如,中国三大名折扇之一的榮昌折扇,既能作为夏季拂凉的工具,又能作为装饰的艺术品,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佳品,彰显了中华民族劳动人民的智慧。
第三,加快立法进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需求的增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经营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部分经营者为获得更多收益,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而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在审判中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加大了司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纠纷的难度。
5 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5.1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同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概念难以分辨,导致立法上的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含糊不清。“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区分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品更为广泛,前者包括所有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物品,同时抛开实用性来说,其具有更强的艺术性。需要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用法律手段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明确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而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范围进行保护,应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明确各自的概念,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对艺术性不强的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
5.2 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需求,但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然而目前立法层面还无法为实用艺术作品单独立法。因此,当前仍然要沿用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将外观设计保护作为辅助,这符合当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能促进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7]。
5.3 统一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目前法律尚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坚持50年的保护期限。首选in,国际公约中规定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至少为25年,并没有规定保护年限的上限,25年只是最低要求,而实用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而实用艺术作品应与其他作品类型保持一致,享有50年保护期。其次,实用艺术作品虽具有实用功能,但不能因此忽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只给予艺术价值能够与美术作品相媲美的实用艺术作品25年的保护期是有失偏颇的。
6 结语
当前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作品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不清晰以及司法实务操作不规范造成权利人无法及时维护其权利,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较晚且后期发展不完善,无形中挫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阻碍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发展。因此,要通过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当前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尽可能地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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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育如(1993—),女,广东揭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