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送法下乡》是一本基于实证调查,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理论著作。作者基于中国农村特有的法治环境,挖掘基层实践中司法运行的成因及背后的理论问题,向读者展现了中国农村生活中宏大的法律文化场景。本文在梳理《送法下乡》一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该书反映出的中国农村法律文化中的矛盾与冲突,并尝试提出在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中解决矛盾、缓和冲突的方法。
关键词:《送法下乡》;基层法治;农村;法律文化;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4-00-02
1 《送法下乡》体现的农村法律文化现状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于20世纪末创作的,从中国司法本土资源出发,分析农村司法纠纷,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问题的一部理论力作。该书语言通俗又不失学术气息,从基层司法制度、司法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这三个角度,思辨地呈现了中国基层法治的发展,反映了基层法治中熟人社会与规则社会、自治与法治的矛盾与冲突。全书共四编,开篇重在破题,对“为什么司法”“为什么基层”“为什么在中国”以及这样做的法律学术意义进行解释与分析。第一编以司法制度、法院审判与行政管理、基层审判委员会为切入点,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直观地揭示了司法在中国不仅可以解决纠纷与确认规则,而且具有一种政治性功能,将全书置于一个更加广阔的背景进行分析与论述。第二编集中考察了基层司法中常常被人忽视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将其“问题化”并发掘背后的制度性条件。第三编则分析了法官及乡土社会中的村干部等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展现了他们工作的情景与状态,集中分析基层法官的独特之处以及他们在当前乡土社会的法律文化中面临的问题。最后一编反思了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
该书运用大量的案例与数据分析,描绘真实农村场景下的法治状态,呈现了当前乡土社会中法律文化的特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日益边缘化,农村本土文化不断受到城市的影响与冲击,两种不同的文化常常发生激烈的冲突。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受村落习惯、传统观念的影响,缺乏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这给身处乡土社会的基层法官们带来了许多麻烦。他们每天都要直面大量农村纠纷,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拥有处理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独特审判经验[2],他们支撑着中国法治最底层但也最基础的部分。与我们所了解的欧美法官不同,中国基层的法官们常常需要从司法中立的“神坛”上走下来,主动将法“送”入乡土社会中,有时审判案件甚至需要顾及当事人的情感,做一些超出法官职能范围的事,最终达成化解纠纷的目的。正如波斯纳所强调的,司法不是比智力(智力过于优越者往往不近人情),司法要更多地理解普通人的喜怒哀乐。上述的技能无法从法学院学到,都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社会实践中慢慢积累起来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在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只有处理好与农民利益相关的问题,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形成法治社会。文化环境在一个国家的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积极建设农村法律文化,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增强村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2 送法下乡的困境: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
2.1 熟人社会与规则社会的矛盾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受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农村地区仍旧处于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熟人社会”中,那里从空间上来说是“面对面亲密接触的社会”,从时间上来讲是“今天与明天,这一代与下一代的生活没有多大变化的社会”。村民的日常生活、人际往来与城市相比,较为保守,消息传播不够及时,因此保留了非常浓重的地方色彩。村民的法治意识也比城市居民薄弱,法律的影响在农村还不算广泛,许多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时常出现规避法律、逃避执法的情况。再加上根深蒂固的礼法观念以及代代相传的“无讼”思维方式,农村法律文化复杂多变。
该书讲述了一起发生在1996年的信用社诉陕北农民欠款案件。当地法庭庭长与村长、民警一同去村民家中催要欠款,这位村民起初非常抗拒执行,称民间流传1997年底,政府会将农民欠政府的所有贷款一笔勾销。虽然这不可能发生,但他对此深信不疑,在众人一筹莫展之际,村长出面“自作主张”地进行了调解,减免部分费用,才解决了这起纠纷。作者感叹,如果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次收贷可能完全失败。当外来力量进入一个相对陌生的农村社区,“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严格按法律办不一定行得通。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不多、认知不足,许多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诉讼不是依靠公平与正义而是金钱与权力;还有许多人违法后都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红线。面对一个陌生的体系,村民们对法官不易产生信任感,容易因为司法工作者过于“遥远”而出现“隔阂”。而在农村的法律文化中,村民们更熟悉村落中传统的解决方法,丧失面子带来的村中负面评价、失去在村民中的威信,会让村民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这相较于陌生的法律有更强大的威力。因此,村里出现纠纷时,常常请来村子或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进行调解,这类私力救济或社会救济反而更能拉近村民之间的距离,促进矛盾的解决。
2.2 自治与法治的冲突
中国人口众多、文化多样且各个村落之间交流不多,消息传播不及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乡土社会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地区实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单位制管理体制,与传统的长老政治和村规民约治理方法存在巨大的差异。但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逐渐瓦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登上历史的舞台。国家制定的法律约束着公民们的日常生活,但有时较为抽象,不够具体。为了弥补公共权威的空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成为乡土社会中基本的制度与治理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隨之而来的是,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中的逐渐收缩,法治理念在农村文化中的影响减弱,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权力边缘地带贯彻国家的秩序,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村民们的法律意识,重塑农村法律文化,使其发展的步伐跟上城市化的进程,“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是一条可行的路径。《送法下乡》中描述的“司法下乡”“炕上开庭”的案例,展现了普通村民与村长、法官打交道的场景。在中国农村,司法除了具备人们所说的常规的解决纠纷与规则治理以外的功能,还有一种政治性功能,这是司法权力在国家权力边缘地带建立自身权威的一种努力[3]。在这一路径的尝试过程中,相对封闭、保守的村规民约与平等、自由的法治体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
由于农村地区的封闭性,一些落后的传统思想仍影响着农村文化。如出嫁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婚嫁时“女辞彩礼退一半,男辞彩礼全不见”,“女儿出嫁不参加村里一切分配”的村民村规民约,仍存在于农村地区。这样的规定显然与“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法治理念相违背,但每当“外嫁女”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时,基层法院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受理相关案件,这些退让弱化了国家法律权威对村规民约的威慑性,不利于国家对农村地区的治理[4]。
随着对这些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在自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有限自治”“法律介入”以及自治与法治的“协调互动关系”等学说[5]。但是在实践层面,想要真正做到自治与法治的协调互动,使两者的结合处于一个合理的边界,仍然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的“从过往历史中提炼的原则永远不足以应对未来”,只有立足社会实际,扎根中国本土,才能研究出真正适合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将其内化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 送法下乡的未来: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路径
大树离不开牢牢扎根于泥土中的根茎所传递的养料,国家发展的根本在于基层,在于农村。农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天下安。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解决“三农”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村民从吃不饱、穿不暖的状态脱离出来,进入小康社会,但想要实现真正的“富足”,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更应当体现出精神层面的强大。农村的法律文化应当是先进的、阶级的、扬弃的,代表着乡土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当前的农村仍保留着“无讼宁事”、集体本位等较为传统的观念,这些思想观念在农村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此,选择性地保留传统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汲取现代法治中自由、平等、公平的思想,将其注入农村法治建设,对重塑农村法律文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深远的影响。
3.1 树立规则意识,加强基层法律队伍的建设
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平等、公正”的价值观,是规则意识形成的重要一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农村与城市在经济上的差距正不断缩小,村民的生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由于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他们对规则意识的认同和内化尚需时日。
在规则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基层法律队伍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基层司法工作者与村民接触最多,一言一行代表着国家形象,审判结果对村民存在最直接的利益影响。但诉讼程序严格,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且当前专业人数、专业素养与城市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中的基层法庭可能只有不到十位工作者,但管辖范围却涵盖数个村庄中的数万人,低下的工作效率与大量的农村日常矛盾纠纷,使村民被“告状难”所困扰。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对法律了解不够全面,难以直接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可当他们花费较高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通过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时,却找不到符合要求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这些因素又会反过来抑制村民对法律的需求。因此,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帮助村民们通过法律满足自身的合法诉求,是培育农村法律文化的重要一环[6]。
3.2 自治与法治建设并行,增强村民法治意识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离不开农村法律文化的塑造。农村的法治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突破口。受农村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中的条款,如“女儿出嫁不参加村里一切分配”等,不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制度,更侵犯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村民自治应当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这表现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表决时,要遵守法定程序,章程及表决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们仍秉持着以和为贵、无讼少事等传统观念,存在一种固有的思维方式——认为一旦与法律有所牵扯就会产生“麻烦”[7]。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改变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心理,增强村民们的法治意识,地方政府需要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制定相应政策,着重要求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普法过程中“换位思考”,立足当地发展,以村民的角度,侧重于对土地、房屋、婚姻、劳动等与村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法律内容进行科普,加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合法的维权方法等宣传教育,让村民们了解法律的边界在何处,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又不能做什么。其次便是加强农村法治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养。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在涉及征地补偿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的表决中积极表达看法,为自身利益发声,使法律成为每一个成员都遵循的日常规则。想要在生活中培养村民的法治意识,树立法律信仰是切实可行的路径。
4 结语
《送法下乡》一书不仅详细阐述了20世纪中国基层司法的运行模式,更展现了乡土社会的法律文化特色。中国的法律文化想要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必须适应它存在的规则环境。理性理论往往与智慧实践存在实际落差,并非只需要建构起一个完善、理想的法律体系。将城市地区的文化直接“复制”到农村,很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要让中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需要在这些矛盾与冲突中,找到一条符合乡土社会法律文化发展的路径,将古老的乡村文化与现代文明积极融合,使璀璨文明之花盛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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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邢慕尧,杨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探究——基于30个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实证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20(3):49-51.
[6] 张梦歌.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文化建设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8.
[7] 李瑾.《乡土中国》看农村基层文化发展[J].汉字文化,2020(8):183-185.
作者简介:赵心严(2000—),女,江苏南京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指导老师: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