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一尘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但是,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
这正是本案庭审的焦点所在,即对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的问题。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进步技术之一。它所依赖的是每个个体的生物特征,比如虹膜。这是与指纹、掌纹、静脉一样的生物特征,也被称为“人体密码”。与数字密码不同,生物特征是人无法改变的生理特征,是人的最后防线。这种重要性,恰如二审法院指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由于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快速推广和广泛使用,很多人对身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习焉不察,甚至习以为常。同时,不少企业和部门,也以追求效率为第一目标,有意或无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的如各地售楼处的摄像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很多时候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可以勇敢地向人脸识别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