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成有
网络自杀警情,是指网民在上网时,发现有人在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声称将自杀或正在直播自杀等情况后,通过电话或网络渠道报警形成的警情。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接警时,首先问明报警人和自杀人员的网络账号,询问报警人与扬言自杀人员的关系,如何发现网络自杀的情况等。请报警人留下联系方式,有微信或微博账号的,务必记录其账号信息。报警人提供了自杀人员网络账号的,也务必一并记录,以备处警人员开展下一步工作。
2.处警人员接警后,应首先添加报警人及其提供的自杀人员账号。添加账号后,依据报警人和自杀账号发布帖文等情况,研判警情是否属实。确认自杀可能性较大,需要紧急救助的,立即通知网警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3.情况紧急的,处警人员应同步开展以下工作。
(1)通过网络渠道请求自杀人员所在网站管理人员提供协助,查找自杀人员身份信息。
(2)查询自杀人员网络帖文和网民留言评论,收集能够表明自杀人员身份、位置的相关信息。
(3)通过网络私信等与自杀人员沟通,设法对其进行规劝。规劝时,应充分借助 “通情 ”技巧,赢得其认同、信任,提高规劝效果。
(4)关注网络舆情反应。包括网络扬言或直播自杀事件引发较高舆情关注度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通知舆情部门,视情开展舆情监测、应对等工作。
(5)自杀人员位置、身份确定后,如属本地管辖,立即处警,同时联系自杀人员邻居、亲友、村委会和街道工作人员等就近救助。不属于本地管辖或属于外省市管辖的,可通过拨打属地110、派出所电话或通过内部警务协作渠道,通知属地公安机关就近救助。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公安機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