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清晨,河南鄧州44岁男子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挂碰到路边脱落的光缆线,随后路过的老妇人徐某也被绊倒。王某立即将徐某送往医院。徐某出院后,将王某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告上了法庭。2020年10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联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12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判决王某和联通公司负同等责任。对此,王某仍不服,近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某自己也是受害者,他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驾驶电动车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故王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
但据王某姐姐称,后来在警方处看了事发地的监控视频,“事发当日的凌晨3时许,曾有一辆大货车通过,剐蹭到了光缆线,致其脱落。王某被绊倒后,紧接着徐某也被光缆线绊倒在地”。如果情况属实,那大货车才应该是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始作俑者,王某和徐某一样都是受害人,根本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看,还有适用法律不够准确的问题。联通公司对所属光缆线应承担管理职责,这份职责是全天候的法定职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造成光缆线脱落的确为经过的大货车,那王某不仅不应该对大货车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可以要求联通公司、路过大货车就光缆线脱落给自己造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光明网 刘婷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