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習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清除相关节目内容等,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