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介组织与在华外资企业绩效研究
——腐败与社会信任的调节作用

2021-04-23 13:04刘再起
理论月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外来者东道国外资企业

□刘再起,吴 斯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一、引言

在全球跨境直接投资持续多年下降的背景下,2019年我国吸收外资保持逆势增长,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稳居全球第二位。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技术转移和技术溢出促进当地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分工地位[1](p104-120)。通过扩大引进外资,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对我国“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有研究指出,在华外资企业的绩效水平低于国内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2](p261-274)。相对于中国本土企业,在华外资企业面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外来者劣势,进一步降低市场制度性交易成本已成为未来高质量吸引外资的重要着力点。

在华外资企业缺乏对中国市场信息的了解导致的不熟悉障碍,将弱化其原有的优势,使其难以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与服务,降低原有优势对绩效的贡献水平[3](p343-367);作为外来者,外资企业难以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由此引致的合法性缺失障碍将影响其在中国市场的资源获取与产品销售,进而影响其在华经营的成败与绩效的提升。因此,必须解决外资企业与中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以克服外来者劣势,才能达到与中国本土企业同等竞争的地位。一方面,在华外资企业需要主动搜索或借助外部力量了解中国市场信息;另一方面,在华外资企业必须主动向中国市场利益相关者披露自身经营信息,通过提高知名度等模式以弱化合法性缺失障碍[4](p635-647),获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与信任。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以第三者的身份介于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市场交易主体与政府之间、市场主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市场中介组织形成。根据组织服务的性质与特征,市场中介组织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信息咨询,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预测、预警、报价、技术交易等多方面的前瞻性服务;二是提供经济鉴证,审查与评价企业行为,发挥社会监督性职能;三是规范市场秩序,由企业与个人自愿组成协会、商会等,对内制定行规与公约以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对外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在华外资企业面临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外来者劣势,可借助市场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以获取中国市场的信息,并借此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自身信息,获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然而,在华外资企业与市场中介组织之间的信任难以完全建立,许多市场主体对市场中介组织缺乏了解,不愿意借助市场中介组织,甚至不计成本地参与公司业务的所有环节,进而大大地提高了自身的经营成本。

如何克服外来者劣势一直是研究跨国投资问题的焦点,现有文献已对跨国公司如何克服外来者劣势进行了多视角的探讨。早期,学者们基于制度理论与资源基础观,提出跨国企业应模仿当地企业或引入母国特有资源及能力克服外来者劣势[5](p340-361)[6](p341-363)[7](p223-240)。后有学者运用组织学习理论研究发现可通过灵活调整管理程序适应东道国市场能降低不熟悉感,进而减少外来者劣势的困扰[8](339-350)。

基于战略管理的角度,学者提出根据不同海外市场及其重要程度采取进攻(如合同保护)或防守(如在当地构建关系网络)战略[9](p283-300)。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卡尔霍恩(Calhoun M.A.2002)提出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前期调研加深对东道国市场环境的熟悉,或增加对自身信息的披露争取东道国市场的认可[10](p301-321)。已有研究仅强调建立双向沟通机制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性,尚未考虑东道国市场中介组织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绩效的影响。

东道国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风险,透明、公平的政府治理环境有利于外资企业预测政策导向,及时调整发展战略以应对政治风险。作为外来者,在华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资源获取和产品销售与中国利益相关者对其认可和信任感密切相关,社会信任与规范程度越高,则在华外资企业越容易融入当地网络,以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达成合作,并实现资源共享。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在华外资企业所在地区的腐败程度与社会信任的调节作用。

本研究可能的贡献在于:(1)在发展中国家情境下,探讨在华外资企业克服外来者劣势以提高经营绩效的途径,已有关于外来者劣势研究的关系设定集中于母国与东道国,仍主要基于发达国家情境,忽略了外来者劣势对于企业在多元文化国家的省际投资的影响;(2)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已有文献强调建立双向沟通机制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外来者劣势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对市场中介组织作用的探讨,本研究探讨了市场中介组织对在华外资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与作用边界,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区位选择与提高其在东道国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决策参考。

二、理论与假设

(一)信息不对称的来源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转移风险,投资者需要了解其运营的经济基本面和决策过程的可靠信息,以便预测未来政策的变化[11](p119-160)。透明的信息环境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对信息的缺失高度敏感,信息不对称将影响其在东道国的战略选择与经营绩效[12](p324-343)。

一方面,跨国公司缺乏对东道国市场信息的了解,如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模式与偏好等,使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信息搜集和分析成本,才能达到与东道国本土企业一样的市场认知能力,难以与东道国消费市场无缝连接[13](p45-84)[14](p1593-1636)[15](p1-24)。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具有外来性,在东道国面临合法性缺失障碍,影响其产品的销售与生产资源的获取。东道国消费者对跨国企业品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缺乏了解,同时受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情绪影响,更倾向于购买本地企业产品。当地的生产资源拥有者不愿意轻易把资源投资于外来的新创公司[16](p79-92),而倾向于提供给更熟悉且经营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跨国公司子公司作为东道国的新创公司,缺乏经营业绩的既往史,难以在东道国获取生产要素。

(二)市场中介组织对在华外资企业绩效的影响

建立在华外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成为填补信息空白和降低品牌质疑度的有效手段。专业化的市场中介组织成功地搭建了在华外资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了解、沟通的桥梁[17](p737-756)。在华外资企业可借助专业的市场中介组织分析市场信息,快速掌握当地消费者的偏好和供应商的行为模式,以便制定迎合当地消费者偏好的产品策略,并扩宽渠道获取生产资源。此外,市场中介组织可通过对外资企业进行公开公正的审查、监督,塑造合法、透明的企业形象,增强利益相关者对其的了解与信任,减少社会公众对其产品与服务的歧视。因此,在华外资企业可借助市场中介组织获取市场信息与合法性地位,减少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营绩效。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市场中介组织通过减少在华外资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提高在华外资企业的经营绩效。

(三)地区腐败程度的调节效应

政府官员对市场准入、开发权、土地审批、技术标准、税收优惠、环境规制等方面政策的执行容易被各种“关系”所左右,政府政策的执行可能因腐败官员的个人利益偏好而改变。个别腐败行为扭曲了政府对生产资源的合理分配,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隐蔽性,从而使得政府税收减少。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导致其对基础设施和教育投入的减少,公共资源的供应不足导致高昂的运输、电力和通信服务成本等,提高了外资企业在华的正常经营成本。在腐败程度较高的地区,政治关系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弱化了市场中介组织对在华外资企业经营绩效的积极影响。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个别政府官员的腐败会弱化市场中介组织对在华外资企业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

(四)社会信任的调节效应

市场是社会关系网络,在华外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有效利用当地的网络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18](p1411-1431)。当地的社会信任水平和规范力量对在华外资企业克服外来者合法性缺失障碍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信任和规范水平较低的地区,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本地现有产品,本地企业更倾向于接受现有企业的合作,甚至对外来者实施负面的举措[19](p7-20)。在社会信任和规范程度高的地方,外来者更容易被当地网络所接受。新创的外资企业更容易融入高社会信任和规范水平地区的社会网络,以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与利益相关者达成合作并共享市场信息[20](p3116-3139)[21](p136-154),保障了其在当地资源的获取和产品销售渠道的通畅。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社会信用程度会弱化市场中介组织对在华外资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计量模型

本文构建了模型(1)(2)以检验假设1,考查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水平对在华外资企业绩效的影响。

建立模型(3)考查政府腐败的调节作用以检验假设2:

建立模型(4)考查社会信任的调节效应以检验假设3:

其中,i表示地区,j表示企业,t表示时间,ROA 表示企业经营绩效,MIO 表示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水平,GC 表示外资企业在华所属省份的政府腐败程度,CT 表示外资企业在华所属省份的社会信任水平,Con tr ols 表示控制变量。

表1:变量描述

(二)数据说明与变量设置

外资企业具有明显的独资化倾向,独资项目的比重已由1997 年的45.7%上升到2018 年的82.8%,为剔除外资股权比例对企业绩效的正向影响,本研究使用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业企业数据库中2012—2013年外商在华全资子公司的全样本检验假设,对解释变量使用了滞后1 年的数据。该样本包含18653家公司的年度观测值,分布在中国30个省份。

(1)经营绩效(ROA)。本文借鉴郝阳和龚六堂[22](p122-135)的研究,采用资产收益率(ROA)衡量在华外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具体来说,资产收益率为净利润与总资产额之比,评估企业相对于其总资产的盈利能力,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利用资产的效率越高。

(2)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水平(MIO)。采用樊纲等人从国家经济研究所数据库获得的数据编制的中介组织市场化指数来衡量各省份律师、会计、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对企业的帮助程度。

(3)政府腐败程度(GC)。本文借鉴现有文献聂辉华等(2014)[23](p122-135)、何轩等(2016)[24](p37-48)的研究,采用各省市每万总人口数中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来度量各省地区腐败程度。

(4)社会信任水平(CT)。借鉴Lu et al(2018)[25](p761-773)的研究,采用了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库(CGSS)中的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问卷,将李克特五点量表的题项“总的来说,您同不同意在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可以信任的”作为社会信任的衡量指标。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问卷并非每年都发布,且发布间隔周期不定,2010年开始的调查才涉及此问项,本文选取了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2012年的问卷调查数据。

四、研究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模型所使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见各变量标准差相对比较小,且小于其均值,表明该样本数据整体相对集中。

(二)假设检验

由模型2 可知,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程度对在华外资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中介组织系数为0.013,p<0.01),说明假设1 得到了支持。模型3-4 报告了调节效应的结果。在模型3 中,通过增加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腐败交互项来检验政府腐败的调节效应,产生负的显著性系数(系数为-0.104,p<0.01),该结果支持了假设2,即政府腐败会弱化市场中介组织对在华外资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模型4 检验了社会信用的调节作用,市场中介组织与社会信任交互项的系数(系数为-0.075,p<0.01)为负且显著,结果表明,在社会信任度越高的地区,市场中介组织对在华外资企业绩效的影响较小,从而支持了假设3。将所有假设中检验的变量放在同一模型5中,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研究发现市场中介组织与社会信任的交互项的系数不再显著,可能受到政府腐败的调节作用干扰,相比于社会信任,政府腐败具有更强的调节作用,并对东道国社会信任产生一定的替代效应。因此,下文将对社会信任的稳健性进一步考证。

表2:描述性统计

(三)稳健性检验

鉴于衡量企业经营绩效指标的多样性,本文选取在华外资企业的销售利润率ROS 以替代ROA,考察结果的稳健性。具体而言,销售利润率是企业利润与销售总额之比,以销售收入为基础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由表3 可知,模型7、8 中市场中介组织的系数均显著为正,支持了假设1;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腐败的交互项系数(-0.029,p<0.01)、市场中介组织与社会信任的交互项系数(-0.024,p<0.05)均显著为负,分别支持了假设2、假设3,进一步证实了假设检验结果的稳健性。

表3:回归结果

(四)企业异质性讨论

表4:对中国市场不同依赖程度的企业分组回归分析

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绩效受当地的销售市场与资源获取成本的影响,对中国销售市场依赖度越高的外资企业,越需要借助于市场中介组织搭建其与东道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桥梁,降低信息不对称。根据在华外资企业对中国销售市场的不同依赖程度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国销售市场依赖程度低的在华外资企业,即该企业出口交货值占工业销售产值的比重超过所有企业出口交货值与工业销售产值比值的平均值;另一类是对中国销售市场依赖程度高的在华外资企业,即该企业出口交货值占工业销售产值的比重低于所有企业的平均值。

表4 模型10 中的市场中介组织(MIO)的系数小于模型13 中的系数(0.007<0.020),表明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程度对高度依赖于中国销售市场的在华外资企业绩效的影响更大。由模型11 与模型14 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水平与政府腐败的交互项系数、模型12与模型15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水平与社会信任的交互项系数对比可知,对于两种不同的中国市场依赖程度的企业来说,政府腐败的调节作用相差不大(分样本中交互项系数均为-0.111,p<0.01),社会信任对高度依赖中国销售市场的在华外资企业的负向调节作用更弱(分样本交互项系数0.067<0.094),表明对于高度依赖中国销售市场的外资企业来说,借助市场中介组织,更有利于其经营绩效的提高。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内不同省域的在华外商独资企业数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水平对在华外资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及作用边界。研究发现,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程度对在华外资企业经营绩效具有显著正向的影响,在华外资企业所属省份政府腐败程度与社会信任水平对于市场中介组织与在华外资企业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均起负向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区分对中国市场依赖程度不同的企业,发现市场中介组织对高度依赖中国销售市场的在华外资企业经营绩效的积极影响更大。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相对于东道国本土企业面临外来者劣势,一方面可借助东道国市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市场咨询、政府政策法律指导等,降低其信息搜索成本;另一方面可借助市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公正的经济鉴证,塑造透明、合法的企业形象,获取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与信任,以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与之达成合作,并实现资源共享。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区位选择时需要权衡当地腐败程度、社会信任因素,若在社会信任与规范程度较高或者腐败程度较高的市场环境中,可适当减少对市场中介组织的依赖,节省支付给市场中介组织的佣金。

为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实现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政府需要加强引导当地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另外,需加强居民的道德教育,提高其诚信经商的道德修养与包容度,提高社会信任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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